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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现代主义对民事主体制度的影响/李怡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20:52:43  浏览:80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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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现代主义对民事主体制度的影响——民事主体制度改革的方向

李怡平


  雏形期的后现代主义原仅指19世纪50年代一种以背离和批判现代和古典设计风格为特征的建筑学倾向,后被移指文学、艺术、美学、语言、历史、政治、伦理、社会学、哲学甚至自然科学等诸多领域中具有类似倾向的思潮。现代意义上的后现代主义形成于20世纪60年代,是以西方发达国家二战后由国家垄断走向国际间的跨国垄断阶段,即晚期资本主义、后工业社会也即进入现代主义为背景,以逆向思维分析方法批判、否定、超越近、现代主流文化的价值取向、理论基础、思维方式为特征,以一种新的话语、新的形式解释世界的特点的泛文化思潮。它的主要观点是强调世界自身的多样性,反对、否定和超越传统形而上学、二元论、本质主义、理性主义、机械主义、父权制等。近年来遍及中国学术界的后现代主义,无论作为一种文化思潮还是意识形态,都是针对现代而言的,是对现代主义的超越和否定,是用诸多新范式对旧范式的取代。现代主义是18世纪以来工业化的产物,它以科学、理性、自由、民主、博爱、绝对、统一性、一体化,以及经验性和终极关怀为基本特征。后现代主义则是对现代性的超越,是在政治经济、文化艺术、意识形态、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科学观等领域发生的一次“哥白尼式”革命。后现代主义主张“破权威”、“去中心”、“拆结构”,其出发点乃是个人的更彻底的自由。它倡导方法论上的多元论和从关系的角度进行分析和研究的观点。后现代主义给法学的并非是一片破坏的废墟,而是别样的视野,从而为法学践开拓了更大的可能性。后现代主义法学随着后现代主义这个名词的引入逐渐蓬勃起来了,但是仔细考察一下,其之所以蓬勃,原因并不是法学内思想学术的发展,而更多是法学内政治经济的发展。后现代主义对法学有一定的影响,那么后现代主义对民事主体制度有什么影响呢,它对我国民事主体制度的改革又有些什么作用呢?现代法学强调理性的个人作为法律的主体,在法律的制定、适用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后现代主义则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法律主体不是自然的,更不是自治的,也没有什么自由,理想的个人作为自治的法律主体已不存在。后现代主义告诉我们:主体已经死亡,由此而演化出的主体对客体的认识,客体体现主体的意志,客体对主体的异化都将不复存在。彼德•C
•山柯认为:“自我不是也不可能是一个独立自足的实体;它纯粹是一个社会、文化、历史和语言的创造物。” 法律主体是被创造出来的,是被所谓的理性塑造出来的,而理性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因此,法律主体也是虚构的神话故事,而不应该从自身而不是从任何其他的渊源寻求生命的神圣,而为法治奠定人性基础。

一、对后现代主义的阐释
  在法国学者利奥塔看来,“后现代”不应理解为和现代相断裂的一个崭新的历史时代,它不是位于现代之后,而是隶属于现代的一个部分。后现代主义不是穷途末路的现代主义,而是现代主义的新生状态。法国学者德里达则着重批判了一直在人的思维领域占据核心地位的逻辑中心主义。在这种主义看来,人类的文化和认识领域,存在着由人类思维逻辑推导出来的关于世界的客观真理。科学和哲学的目的就在于认识这种真理。不管这种真理实际上能否获得,人们总是孜孜以求。而德里达则认为在2000多年的文化传统中,逻辑中心主义代表着一种没有可能的、自我毁灭的梦想。而哈贝马斯认为过去的所有哲学及科学理论对人类现实的基本困境,如犯罪、孤独和疾病等都一筹莫展,不能给人的精神带来安慰,无视个体对拯救的呼吁;它们所描绘或重建的大多都是冷酷无情的历史,忽视交往理论的研究。科学家只关心客体本身的关系和规律;而哲学家只关心主客体间的关系;很少有人深入到人际交往的3个方面:即认识主体与事件或事实的世界的关系,行为世界中处于互动状态的实践主体与其他主体的关系,以及一个成熟而痛苦的主体与自身的内在本质和主体性的关系。而后形而上学将要突破传统理论的栅栏,更多地关心人类的日常生活,以驱除内心的孤独,将个人真正融入到社会大家庭中。布尔迪厄也步哈贝马斯的交往合理性的后尘,从社会学角度突出了后现代主义,他认为必须从如下方面来理解社会生活,即要公平地对待物质世界、社会和文化结构、正在建构的实践和个人与团体的经验;必须提倡一门反观性(reflexive)的社会学,克服主体与客体、文化与社会、结构与行为的理论对立;把现象学和有关结构的探索有效地融入到一个完整的认识论模式中。后现代主义认为现代性使主体失去了自主性,现代主义虽然确立了主体和主体性,但随着工业文明的发展,主体越来越失去了自主性,同时,还忍受着内外的压力而焦虑、苦闷、彷徨、忧郁、孤独、无助,随波逐流,无所适从;主体意味着主客二分,主体的存在不仅意味着主客二分的存在,也反观了现代性的缺陷;其实主体只是现代性的一个杜撰,根本不存在。世界没有人和物的关系,只有物和物的关系。后现代主义反对理性,消解主体性。它的观点是:随着科技理性的昂首阔步,为人们带来了充分的物质财富,同时也带来了环境的破坏和人的自主性的完全丧失。所以,后现代主义要求反对理性,消解主体。但这显然不是科技理性的错误,而是运用科技理性的社会运作方式的错误。犹如原子能本身没有错误,错误的是运用原子能制造了原子弹一样。事实上,理性也不可能被消解。其道理在于:其一,理性是人所特有的;其二,人们仍然只能依赖主体,用理性去纠正理性的偏差、恢复人的主体性。人们应该做的事情是,恢复人的本性,使理性健康的发挥作用。就此而言,后现代主义对当代社会的把脉是准确的,只是开错了药方。既然法律主体一如后现代主义者的阐释,是被创造出来的,是被所谓的理性塑造出来的,根据此种观点,民法中的民事主体制度应该从传统的“二元论”或“三元论”中走出来,向更为广阔的方向发展。

二、关于民事主体制度

  主流的民事主体判断标准认为,民事主体的本质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的存在;二是国家法律的确认。抽象人格论认为,衡量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标准,应当看其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抽象人格,是"抽象的法律人格"的简称,又称一般的法律人格、一般人格,是指人们平等普遍、独立自由且终身享有的不可变更、不可转让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论认为,凡是法律关系的主体,都应具备能够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法律资格,即权利义务能力,简称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一个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确认。具备法律上的人格才具备法律上的主体地位,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主体功能论认为,法律对于民事主体的规定,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在人文主义的影响下,赋予所有自然人民事主体地位,使其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二是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和发挥特定的功能而对一定的社会存在赋予民事主体地位,确认其权利能力,这主要是针对社会组织和特定财产而言的。个人在经济和社会中发挥着重要功能,是法律确立自然人民事主体地位的根本原因。法律赋予一些社会组织有独立于其成员的民事主体地位,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团体的特定功能。一些社会存在要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发挥功能作用,就必须通过参与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实现,此种情况下,法律就有必要赋予某些社会存在民事主体地位。
  综上所述,我们可得出两个结论。其一,民事主体的主体地位必须得到法律的确认。此为上述各种理论的共识。从现实的角度看,法律毕竟是控制社会的一种工具,控制进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是立法者进行社会控制的一个重要手段,因而,一种社会主体能否取得民事主体地位完全是立法者选择的结果,民事主体资格是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其二,民事主体的确认的具体条件不同。传统民事主体判断标准"为四要件,即名义独立、意志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缺一者不能被法律确认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于"传统民事主体判断标准"的四要件,已经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其将大量事实的民事主体排除在法律主体之外,不利于经济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抽象人格论" 对于解释各种类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何以平等,则很有说服力和学术价值,但在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问题上,没有提出实质性的见解。因为"抽象人格论"认为在" 抽象人格"之下,还有各种具体人格,包括自然人、法人、第三民事主体等,但这种具体人格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则未提出。权利能力只是对民事主体共性特征的一种抽象,是立法者为了将法人引进民事主体领域的一种立法设计,而不是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 "民事主体功能论" 在民事主体的判断标准问题上很有新意,角度独特,提出特定功能是民事主体确立的重要依据。但问题是所谓的“功能”如何把握则没有标准。
  我国的民事主体经历了从非全部的自然人,到全部自然人再到法人和自然人并存,又有现在民事第三主体——非法人团体的出现,这么一个漫长的发展历史,说明了民事主体范围的逐渐扩大。同时也说明:法律对社会上活动实体的主体承认是有条件的,而不是漫无目的的任意设计。现代法律对自然人的主体地位的确定,没有什么争论,现在在理论界分歧较大的是非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判断标准问题。大多数学者认为非自然人主体要被确立为民事主体,应具备独立的意志,可供其支配的财产和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首先,只有具有独立意志,才能成为其他主体的一个具体的交易对象,才能与其他主体发生意志交流,安排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其次,拥有自身可支配的财产,是一个客观实体成为民事主体的重要物质基础,只有经济上的独立才有人格上的独立,非自然人要参加民事活动,必须有一定的财产为基础。再次,非自然人主体能独立地承担责任。只有当其能一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责任的时候,才能在其侵害相关主体的权利是受到惩罚,受害者才能得到救济。

三、后现代主义对民事主体制度的一些影响
  如果真像后现代主义者的阐释的那样,法律主体包括民事主体都是被创造出来的,是被所谓的理性塑造出来的,那么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一切社会存在体,一旦有必要,都可以被赋予法律主体的资格,成为民事主体。如此构建的民事主体制度就会更具开放性和多元性。后现代主义思想的出发点乃是为了个人的更彻底的自由,那么法律作为人的权利的保障,是否也应该为人的更自由的发展而创造更广阔的空间呢?
随着社会的发展,民法对“人”的态度在现代社会发生变迁。在现代民法中,民事主体已经远远地超出了罗马法的自然人唯一范围,越来越多的社会存在实体(包括非生命体)已经进入或需要进入民法的视野;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胎儿、死者、动物等非自然人实体已经或者可能与自然人相并列而成为法律主体,非人可人的趋势正在加强。将它们列入法律主体表面上是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而实际上是为了更好的保护现实人的利益。那些非自然人主体地位无非来源于立法者的抽象与虚拟,而这种抽象和虚拟是基于现实中人的需要,既然法律可以赋予不能说话的国家、公司、胎儿等法律资格,为什么人类不能赋予动物等生命实体法律资格呢? 另外,传统民法上的人不能再称之为“公民”。首先,称“人”为公民如何确定外国公民、无国籍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其次,这种表述还给研究和解决生命体的民事法律地位问题带来前提障碍。

  随着历史的发展,市场主体由自然人单一主体发展到自然人、合伙、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等多元主体。与之相适应,民法上的民事主体制度也从承认单一主体到承认多元主体。传统民法之所以不承认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因为其他组织不像法人那样有独立的财产及因此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是正好相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现代民法越来越意识到,衡量能否成为民事主体的标准,应当看其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即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我国现行的民事特别法赋予了其他组织的权利能力,即法律人格,而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却将其他组织基本上排斥在民事主体之外。不过,现行的《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其他组织(或与之相类似的称谓)的法律主体地位。从立法进程上说,《民法通则》产生较早,当时并不存在大量的个人独资企业、乡镇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等这些介于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市场主体。所以,作为记载经济关系的民法应当适应市场主体发展的需要,承认其他组织作为第三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只有这样,其他组织才能与自然人、法人一样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我们当从后现代的视角深刻洞察和终极关怀现代法治原则和法律进步何以创新发展,从而真正确立“关注边缘群体”,“凡是存在的就是平等的”,“未说出的比说出的更重要”和“尊重一切人类群体应有的权利、尊严和价值”的观念,创造一个更合理、公正的社会。

  后现代法学强调了法律具有开放性结构,摒弃了“主 客”对立的思维模式,倡导人与人之间的互通性。后现代主义法学摆脱康德以主体为本的思考,不预先假设主体和客体的对立,不承认法律具有固定的含义和本质,强调法律是一个开放性结构的观点。并且“后现代法学否认法律主体向法律客体的转化,解构了人文主义的主体观,屏弃了‘主——客’对立的思想模式,提倡‘你——我相关’的模式。后现代法学认为,区分法律主体与法律客体是毫无意义的,法律主体对法律客体的沟通和认识,就像对‘你’的认识,必须将法律置一定的情格和历史中,才能有所沟通。鉴于后现代主义否认主客体的对立,以“主客一体观”作为其哲学观,认为认为所有的社会实体都是平等的,那么这些观点可以作为动物成为民事主体的理论基础。而后现代主义的方法论认为,民法的发展应更具开放性和多元性,那么作为民法基石的民事主体制度也应该向更加多元化的方向发展。

四、结语

  后现代主义是一种文化思潮, 更是一种思维方式,后现代可以使我们重新选择位置、立场和思维,在新的语境中阐述中国的法律发展。后现代主义向现代法学传统发起了有力的挑战,我们必须认真应对,在法律主体、法律的不确定性和法学研究范式转换等方面汲取有益的养分,探索我国法制建设和法律发展之路。后现代主义的法律价值观既是现代理论的继续,也是对现代社会反思的结果。从实践方面看,日益加剧的人类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困境和生存危机,是后现代性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后现代主义强调对法律主体的探索是十分有意义的。不预先假定主体与客体的对立,不承认法律具有固定的含义和本质,强调法律是一个开放性结构的观点,这可以激发人们对法律问题的反思,从局部边缘解决问题的方法也为重新认识法律主体提供了一个新的阐释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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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区城镇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区城镇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



建质[2005]22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

  为了进一步加强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城镇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区城镇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区城镇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指南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



目  录

  1 概论

    1.1《指南》编制的主要目的与依据

    1.2斜坡安全管理体系

  2 城镇规划与土地利用的岩土工程控制

    2.1岩土工程控制区(地段)的划分

    2.2岩土工程控制区(地段)的限制规定

    2.3岩土工程控制区(地段)工程建设申报程序及申报内容

  3 有斜坡的调查评估与安全管理

    3.1已有斜坡的调查

    3.2已有斜坡工程的勘察

    3.3已有斜坡的稳定性评价

    3.4斜坡治理计划

    3.5危险斜坡的安全管理

  4 新建斜坡工程的管理

    4.1新建斜坡工程的勘察

    4.2新建斜坡工程的设计

    4.3斜坡工程施工的技术要求与安全管理

  5 斜坡的安全维护

    5.1斜坡安全维护的要求

    5.2斜坡的安全检查

    5.3斜坡的维修加固

    5.4斜坡安全维护的监督

    5.5斜坡范围内市政设施及工程施工的管理

  6 斜坡的应急抢险

    6.1应急抢险指挥体系

    6.2紧急事故的处置程序

    6.3应急预案的制定

  附 录:

    1、《斜坡安全使用及维护须知》的主要内容

    2、《斜坡检查记录表》

    3、斜坡维修工程的内容与方法

  1 概论

  1.1《指南》编制的主要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区城镇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实施建设安全的有效管理,及时防范与缓减滑坡、崩塌地质灾害对公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与影响,编写《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区城镇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主要依据下列法规和参考相关的技术规范,并结合我国城镇地区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特点所制定的斜坡安全管理的指引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7、《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1.2斜坡安全管理体系

  1.2.1斜坡安全管理的对象

  本《指南》所指斜坡是山地坡状倾斜地形的总称,位置介于山顶与山麓之间。斜坡的形态多样,形成原因各有不同,通常表现出受岩性、构造活动及外去和地质作用的控制,也反映整修山地的深化历史和新构造活动的性质。在工程活动中,人为开挖或填筑形成的边坡、高切坡也是斜坡的一种类型,都将其归属在斜坡之中。因此,在斜坡上所进行的工程活动,以及可能受斜坡上所发生的崩塌、滑坡地质灾害威胁的地区都是本《指南》所指的安全管理对象。

  1.2.2斜坡安全管理系统的组成

  斜坡安全管理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技术措施主要通过区域性的研究,明确滑坡、崩塌产生的机理及必要条件,有针对性的提出防治规划措施,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建立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评估系统等。管理措施主要由主管部门制定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防治的管理制度,如土地利用的规划审批、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审查、施工监督、质量验收、安全维护、应急抢险等相关规定,建立预报预警系统,制定减灾防灾预案,提供紧急服务.以及根据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评估结果制定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治理计划并组织和监督实施等。

  斜坡安全管理系统将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有机的结合起来通过斜坡安全管理机构依据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防治的管理带度,利用成熟的技术手段,在城市土地规划阶段就开始对滑坡崩塌地质灾害进行管理与控制,并对其后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等每一步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与气象、新闽媒体、公安、急救、交通、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建三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系统,提供灾害紧急救助服务,窀及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等。因此斜坡安全管理系统应佳括斜坡安全管理机构、斜坡安全评估系统、斜坡安全监管系统、滑坡及崩塌地质灾害预警系统、公众教育系统和斜坡管理信息系统等。

  1.2.3斜坡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能

  1、斜坡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滑坡、崩塌地质灾害常给山区的城镇、交通、水利水电、能源、工矿等基本建设造成极大的危害,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我国滑坡、崩塌遍布在约占国土面积2/3的山区,是世界上少数几个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极为严重的国家之一。随着地区城市化的发展与兴起,很多地方在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了大量的工程建设,人类对环境的干预和破坏不断加剧,各种潜在的地质灾害不仅应运而生,而且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维持增加的趋势。量大面广的滑坡、崩塌地质灾害若不加防范,一旦在人口密集的城镇地区发生,很易引起强烈的社会影响与震荡。因此,在及早制定和不断完善城市规划的同时制定城市防灾规划,是实施城市可持续发展中一项不应忽视的城市建设基础工作。加强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防治是城市防灾的重要内容,是一项政府行为,必须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受现有管理体系制约,目前我国的斜坡管理分属在各有关行业主管行政部门,无统筹管理的机构,造成各地普遍存在重救灾、轻预防,防灾工作被动滞后的现象,灾害年年救,灾害年年有,长期以来一直得不到有效控制。

  搞好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涉及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及城市建设管理等主管部门的密切协调与合作,同时还须有大量岩土工程技术与科学管理的支持,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在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区,应成立由当地政府直接管辖的专门的斜坡安全管理机构,对斜坡安全进行严格的控制与监管。各地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研究决定斜坡安全管理的具体程序和运作模式。

  2、斜坡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能

  斜坡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应包括:

  1)制订细致、可行的斜坡安全管理工作程序;

  2)对本地区各类斜坡进行登录造册,组织专业单位或专家对本地区斜坡进行综合评估;设定“岩土工程控制区(地段)”范围;制定本地区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3)协同有关部门确定负责在斜坡交付使用后进行斜坡安全维护的责任人,即斜坡责任人;

  4)参与本地区各类工程建设的城市用地规划、选址及生态建设区划,为斜坡地区工程建设提供岩土工程建议与基础性资料;

  5)负责组织审查核定“岩土工程控制区(地段)”所有斜坡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如开挖或筑填工程、支护工程、场地平整工程、排水工程等)、岩土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及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6)制定和推行斜坡安全、斜坡维护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提高斜坡地区工程建设的安全与质量水平;

  7)发布已滑动和危险性斜坡名录,制定需要治理斜坡的(年度)序次计划,检查、督促斜坡的安全维护、治理工作;

  8)负责组织和建立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防治的公众教育系统与活动;

  9)为政府部门提供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咨询与紧急服务,会同气象、国土资源及建设主管部门协商发布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预警警报;负责组织对危险斜坡的紧急维修工程;

  10)逐步建立并管理本地区斜坡管理信息系统;

  11)组织有关斜坡安全的新理论及新技术的研究与推广。

  1.2.4斜坡安全管理目标

  通过斜坡安全管理系统的建立和有效运行,利用科学的评估分析方法以及管理信息系统,制定切合实际的管理制度及预警机制,最大程度的降低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风险,缓减滑坡、崩塌地质灾害对城镇和人类生命财产的威胁与损失,从根本上达到防灾减灾目的。

  2 城镇规划与土地利用的岩土工程控制

  2.1岩土工程控制区(地段)的划分

  土地是各种建设工程的载体,从工程利用与开发的角度而言,土地既是资源,又可能是制约。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的斜坡地区就属于环境质量差和环境敏感易损有制约影响的地区,当土地利用超过其自身能承受的强度时,就必然会导致环境能与土地利用失衡而诱发滑坡、崩塌地质灾害。因此,通过城镇.地利用规划,以及严格的岩土工程控制,科学地控制和合理利,土地资源,是保障斜坡地区建设工程安全的根本措施。

  所谓岩土工程控制区(地段)就是存在较高滑坡、崩塌地,灾害风险的区域或地段,在此区域或地段内进行工程建设时,必须采取必要的岩土工程措施,以消除或减轻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风险。斜坡安全管理机构对在此区域或地段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行规管。

  1、岩土工程控制区(地段)划分的目的和必要性

  控制新发展区的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风险,最有效的方法;实行规划控制,避免在高危险地区进行建设。即使在无法避免《情况下也可以通过规划方案的调整,使重要建筑物避开高危区。在规划阶段就要充分考虑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风险,包天然斜坡的风险和因建设增加的风险,制定相应的措施来降低要消除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风险。实践证明如在建设后再考虑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风险,其治理费用将更大,且效果不显著,因此斜坡安全管理机构一项重要职责是向土地规划部门提供资毕和意见,使规划部门在土地规划阶段,就对规划发展用地进行货选和控制,从根本上达到防灾减灾的目的。

  为了更有效地管理和控制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土士规划与利用,提高斜坡地区的建设安全,斜坡安全管理机构应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划定岩土工程控制区(地段),一方面对土地的规划利用提供宏观的指导,一方面有针对性的对工程建设进行减灾防灾控制,真正做到预防为主,降低风险,减少工程建设费用。

  2、岩土工程控制区(地段)划分的原则

  岩土工程控制区(地段)划分,应在对斜坡危险程度评估和危险性分区的基础上进行,并根据当地经济条件综合确定。对于滑坡、崩塌地质灾害发生频繁,规模较大,治理难度很大,治理费用很高的危险斜坡地区,原则上应划为建设用地禁止区;灾害规模不大,治理较易的地区应划为建设用地限制区;无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地区及稳定斜坡地区原则上应划为建设用地非限制区。建设用地禁止区与建设用地限制区统称为岩土工程控制区(地段)。在建设用地非限制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遵循现有的工程建设审批程序和管理规定,无需进行岩土工程控制。

  2.2岩土工程控制区(地段)的限制规定

  在建设用地限制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可行性研究勘察,按照现行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及地方规范的有关要求,进行不良地质作用与地质灾害勘察,对可能发生的滑坡、崩塌地质灾害进行评价,提出地质灾害防治建议。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应作为工程建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且必须得到斜坡安全管理机构的审查批准。斜坡安全管理机构有权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管,并参与关键工序及工程的最终验收。

  在建设用地禁止区内,原则上禁止进行各类工程建设与开发。如确有特殊理由需要进行工程建设或开发的,必须首先由具有甲级资质的专业单位和注册工程师,对拟用场地提出专门可行性技术报告,包括专门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勘察报告,以及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风险评估,并应进行两个以上(包括至少一个禁止区外)的可用场地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对比分析。所有专门可行性技术报告应由岩土工程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提交斜坡安全管理机构审批,凡经审查认为不适宜进行的建设项目,斜坡安全管理机构有权予以否决。

  随着资料的不断更新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斜坡安全管理机构将不定期对岩土工程控制区(地段)的范围及管理细则进行修正,并通过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任何个人、企业、团体违反管理规定,对公众利益和社会环境造成损害者,都应被禁止和受到相应法规的处罚。

  2.3岩土工程控制区(地段)工程建设申报程序及申报内容

  在岩土工程控制区(地段)的工程建设申报程序与一般工程建设申报程序基本一致,所不同的是在岩土工程控制区(地段)内进行工程建设,在建设项目前期应对滑坡、崩塌地质灾害进行专门的勘察、评估和申报,政府主管部门在立项审批时应征求斜坡安全管理机构的意见,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作为工程建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其中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必须得到斜坡安全管理机构的审查批准。

  3 已有斜坡的调查评估与安全管理

  所谓已有斜坡,是指天然斜坡和斜坡安全管理机构成立前已经存在的人工斜坡。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我国极少有城市对其管辖区域内影响工程建设及公众安全的斜坡进行过系统的调查及拥有较齐全的资料,已有斜坡是否安全,风险程度如何等底数不清。而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及经济损失的滑坡、崩塌地质灾害很多发生在已建成的斜坡上。其主要原因有斜坡建造的安全度不足、斜坡年久失修、后期的人为因素改变了斜坡周围的环境等等。对已有斜坡没有系统的跟踪管理,缺乏斜坡使用期间有效的检查、维修和管理是斜坡建成后发生破坏,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及经济损失的根本原因。要对已有斜坡进行有效的管理,最基本的是掌握每一个斜坡的详细资料,因此,已有斜坡的调查与稳定性评估是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防治和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

  3.1已有斜坡的调查

  已有斜坡的调查应按照由面到点的顺序进行,即先根据最新的地形图、航空影像、卫星影像、地质图等资料进行斜坡识别。结合当地的已有勘察成果和工程经验,确定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质灾害且灾害发生后对公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斜坡,对其进行登记造册,而后逐一进行现场调查,并进行必要的工程地质测绘或勘察,以获取必要的地质资料和周围环境(如市政管线、建筑物等情况)资料。对已有人工斜坡除收集斜坡的地理位置、大小、形状、照片、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周围环境等资料外,还应收集斜坡的设计图纸、建造年代、竣工资料、检查维修记录等资料,并应进行必要的现场校核。对于资料收集不全或没有基础资料的人工斜坡,应进行必要的勘察。

  根据调查收集的资料及勘察资料,为每一个斜坡建立档案,逐步建立斜坡管理信息系统。

  3.2已有斜坡工程的勘察

  对于没有基础资料或基础资料不全,无法进行斜坡稳定性评价的已有斜坡,应进行勘察工作。除斜坡体的勘察工作与新建斜坡工程的勘察一样外,还应重点查明已有斜坡工程支挡结构的结构型式、基础埋深、几何尺寸、斜坡护面及排水系统情况、支挡系统的损坏情况等,全面掌握支挡系统的结构构造和当前工作状态。综合斜坡体与支挡系统的勘察成果,对已有斜坡进行稳定性评价,需要时提出采取必要措施的建议。

  对已有斜坡支挡系统的勘察,可采用井探、坑探、槽探、物探、钻探取芯等手段。勘察时应尽量减小对已有斜坡坡体及支挡系统的扰动和破坏。探井、探坑、探槽等在勘探后应及时封填密实;对支挡结构钻探取芯后应及时回填钻孔,并采取适当措施,使支挡结构不因钻探取芯而降低强度和安全度;勘察工作中破坏的护面及排水系统应及时修复。

  3.3已有斜坡的稳定性评价

  应由符合资格的岩土工程师根据资料对已有斜坡进行稳定性评价,提出评价报告。稳定性评价可采用定性及定量两种方式。除高度不大,规模小,破坏后果轻微的斜坡可只采用定性评价外,对一般斜坡均应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价。

  定性评价的主要方法有经验法、工程地质类比法、统计法等;定量评价一般采用极限平衡法,有经验的地区可采用数值法、概率分析方法等。

  进行定量计算时,首先应根据斜坡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体结构特征等确定斜坡可能破坏的边界及破坏模式,然后根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参数指标及计算方法。对于土质斜坡和规模较大的碎裂结构岩质斜坡可采用圆弧滑动面法计算;对可能产生平面滑动的斜坡可采用平面滑动面法计算;对可能产生折线滑动的斜坡可采用折线滑动面法计算;对结构复杂的岩质斜坡可采用赤平极射投影法和实体比例投影法分析计算,也可采用数值计算法计算。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还应考虑地震影响和地下水孔隙水压力、渗透压力的影响。

  人工斜坡的稳定性验算,其稳定安全系数应根据斜坡的重要性(包括斜坡高度、破坏后果等)、破坏方式及所采用的计算方法,根据现行有关规范确定。

  3.4斜坡治理计划

  根据已有斜坡稳定性评价结果,结合危险斜坡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社会及公众承受风险的能力,对已有斜坡进行风险评估。所谓风险可以理解为发生不幸事件的或然率与最终导致某种严重后果的或然率两者的乘积。按照风险的高低,将危险斜坡进行排序,综合考虑政府及社会的经济承受能力、斜坡加固工程对社会秩序的影响程度、有资质单位的工程承担能力等因素,合理制订危险斜坡的治理计划。

  3.5危险斜坡的安全管理

  斜坡安全管理机构应制订详细的行政管理措施来规范和管理危险斜坡的安全,其主要手段是依据规定的程序向危险斜坡责任人发出“危险斜坡整治令”,限令危险斜坡的斜坡责任人在限定的期限内,进行斜坡的勘察和所需的加固工程。在斜坡责任人不遵从命令或不能寻获以及紧急情况下,斜坡安全管理机构可无需再行通知斜坡责任人,组织安排命令所指明的或必须的所有工程或勘察工作,并组织实施必须的加固工程。斜坡安全管理机构有权向有关斜坡责任人追讨上述斜坡安全管理机构代为进行或组织进行的工程费用。

  斜坡安全管理机构一般在下列情况发出“危险斜坡整治令”:

  第一,斜坡安全管理机构制订危险斜坡的治理计划后,根据计划安排向危险斜坡的斜坡责任人发出“危险斜坡整治令”,要求危险斜坡的斜坡责任人在限定的期限内,进行斜坡的勘察、设计和所需的加固工程。

  第二,斜坡定期检查发现需要维修加固时,斜坡安全管理机构会向斜坡责任人发出“危险斜坡整治令”,要求其在限定的期限内予以维修加固。

  第三,在紧急情况下,如发现有明显滑坡、崩塌迹象时,斜坡安全管理机构及时向斜坡责任人发出“危险斜坡整治令”,要求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加固。

  为了防患于未然,“危险斜坡整治令"不一定都是针对危险斜坡发出的,如果斜坡在护面及排水系统有严重缺陷或边坡荷载增加,不及时修复可能变得危险时,斜坡安全管理机构亦可发出“危险斜坡整治令”。各地斜坡安全管理机构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发出“危险斜坡整治令”的准则及具体的行政管理措施。

  4 新建斜坡工程的管理

  4.1新建斜坡工程的勘察

  4.1.1勘察内容

  进行斜坡岩土工程勘察前应先进行资料收集、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负责勘察工作的工程师在充分研究已有资料及现场调查的基础上,拟定工程地质测绘及勘察工作方案。

  资料的收集包括水文、气象、地震和人类活动资料,以及场地平面图、地形图、地质图、航空影像、卫星影像、场地及其周围已有的勘察资料等。

  调查的范围应涵盖斜坡可能的破坏边界及斜坡破坏可能影响的区域。调查的内容应包括地表水、地下水、泉和湿地的分布、树木的异态、工程设施的变形、当地.治理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经验、周围的建筑物及市政设施等情况。

  工程地质测绘应查明斜坡的形态、坡角、结构面产状和性质等。斜坡勘察工作量的布置应根据斜坡及周围环境确定,综合考虑斜坡高度、岩土特性、地质构造、地形地貌特征以及斜坡风险高低等因素,并应符合《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50330)等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要求。

  勘察工作结束后,探井、探坑、探槽等应及时封填密实,根据需要选取部分钻孔埋设地下水和斜坡变形监测设备,其余钻孔应及时封堵,以减小勘察工作对斜坡稳定性的影响。

  4.1.2勘察技术要点

  勘察工作常用的方法有钻探、坑探、井探、槽探及物探等等。

  1、坑探、井探、槽探技术要点

  坑探、井探、槽探一般适用于了解构造线、破碎带宽度、不同地层岩性的分界线、岩脉宽度及其延伸方向等。探槽的挖掘深度较浅,一般在覆盖层小于3米时使用,其长度根据所需了解的地质条件和需要决定,宽度和深度则根据覆盖层的性质、厚度和施工安全决定。土质较软易塌时,挖掘宽度需适当加大,甚至侧壁需挖成斜坡形;当覆盖层较薄,土质密实时,宽度亦可相应减小至便于工作时止。

  探井、探坑能直接观察地质情况,详细描述岩性和分层,利用探井能取出接近实际的原状结构的土试样、。因此,‘在地质条件复杂地区常采用。但探井存在着速度慢、劳动强度大和不太安全等缺点。探井平面面积不宜太大,以便于操作和取样即可。当岩性较松软、井壁易坍塌时需采取支护措施。

  2、钻探技术要点

  钻探是了解斜坡地层结构与空间分布,查找坡体失稳原因,查找滑动面(带),进行稳定分析的重要手段。钻探有人工钻探和机械钻探。人工钻探适用于了解浅部土层,有小口径麻花钻钻探、小口径勺形钻钻探和洛阳铲钻探;机械钻探根据破碎岩土方法的不同可分为回转钻探、冲击钻探、振动钻探和冲洗钻探。钻探的方法应根据具体的地形、地质、环境条件及技术要求确定,并应符合《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JGJ87)等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3、取样技术要点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1)根据土试样受扰动的程度,将土试样质量分为四个等级,同时给出了获取不同质量等级土试样的取样工具和取样方法。斜坡勘察工作中,应根据地层的性质及其需要测定的特性指标,确定所需土试样的等级及适宜的取样方法。土试样的保存及运输等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岩石试样的采取应根据工程需要确定,并应符合《原状土取样标准》(JGJ89)等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4、地球物理勘探技术要点

  地球物理勘探方法很多,是一种低耗高效的勘探技术。电法勘探、地震勘探、面波勘探及多波映像技术等已广泛用于斜坡、地下工程、地基工程中疑难岩土工程勘探。现代物探技术的发展,勘探精度不断提高,服务面日益扩宽,传统的推断性方法,已开始向定性与半定量化发展。在斜坡地区的岩土工程勘察可用于:

  1)探查斜坡地区的地基持力层、赋存的较弱易滑夹层(滑动面)与破碎带;

  2)通过实测的波速参数,反演计算斜坡设计所需的岩土各种物理力学参数;

  3)斜坡加固效果检测;

  4)对斜坡与路面质量进行无损检测;

  5)探测斜坡地区地下水及验算饱和砂土层液化的临界波速值,进行地震液化判别;

  6)评价斜坡与挡土墙的稳定性。

  在制定勘探方案及判释试验结果时,需要有经验的物探专业人员负责。地球物理勘探成果判释时,应考虑其多解性,区分有用信息与干扰信号,需要时应采用多种方法探测,进行综合判释,并利用已知物探参数和钻孔资料验证。

  5、室内试验技术要点

  室内试验是利用勘探采取的岩土试样,获取岩土体物理力学性质指标的工作。为保证试验的准确性和可比较性,需要有严谨规范的试验标准及操作规程和制度,试验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负责勘察工作的工程师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试验方法及试验条件,以达到尽量模拟岩土体实际受力状态,使试验结果更符合实际情况。

  4.1.3岩土工程勘察质量监管

  斜坡安全管理机构应配合当地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岩土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管。勘察质量的好坏,取决于勘察工艺手段、设备及从业人员的素质等多种因素。因此勘察质量监管就要从这些因素控制入手。

  1、从业人员的要求

  从业人员的素质是影响勘察质量的关键因素。勘察工作的负责人及物探、室内试验、钻探、现场编录等专项负责人,必须由符合资格要求的人员担任,且应持证上岗。所有其他从业人员,均应接受相应的岗位培训,做到队伍专业化。

  2、设备性能要求

  勘察工作中所用的设备应能满足勘察工作的要求,原位测试及取样设备必须完好无损;钻杆及套管应配套齐全;各种量测工具齐全且准确;室内试验及物探设备必须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且应按规定定期校准,应逐步推行物探及试验室的质量认证制度,以保证物探及试验工作的质量。

  3、勘探工艺要求

  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合适的勘探工艺方法或标准,不仅能保证勘探质量,还能加快勘探工作进度。另外积极研究开发新的勘探工艺、勘探手段是提高勘探质量与效率的前提条件。

  4、勘察成果要求

  勘察成果以勘察报告的形式提交,勘察报告应给出斜坡工程设计、治理所需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岩土体特征及物理力学性质指标、气象及水文条件、斜坡可能的破坏范围边界、破坏模式等,对斜坡进行稳定性和危害性评价,并对斜坡工程设计、施工、监测提出合理的建议。

  5、勘察报告的审查

  勘察报告使用前必须提交斜坡安全管理机构指定的审查机构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使用。各地审查机构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以及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制订当地的审查要点和审查标准。

  4.2新建斜坡工程设计

  4.2.1斜坡工程设计的内容与安全标准

  1、斜坡工程设计的内容

  对于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岩土工程设计,其内容应包括滑坡、崩塌地质灾害形成和发生的机理及潜在危险性的分析与评价,斜坡或危岩体的稳定性分析,危险斜坡或危岩体的加固方案选择,加固体系的稳定性分析,排水系统设计以及相应的设计图纸,另外在斜坡工程竣工时还应编制和提交《斜坡安全使用及维护须知》。

  2、斜坡工程设计的安全标准

  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防治等工程设计标准应与被保护对象——主体工程设计标准一致。要求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防治等工程的设计使用寿命应不低于主体工程的设计使用寿命,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防治等工程设计稳定安全系数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4.2.2斜坡工程设计要点

  1、滑坡、崩塌地质灾害形成及发生机理分析

  根据勘察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以及建设场地的环境地质、气象、水文等资料,结合现场考察的情况,对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形成和发生机理、潜在危害性、危险斜坡特征及危险性进行分析,确定影响斜坡或危岩体稳定的主要因素。对斜坡或危岩体的可能破坏形式及其稳定性状态做出定性判断,确定其破坏的边界范围及破坏的地质模型。

  2、斜坡或危岩体的稳定性分析

  在设计中稳定性分析方法应根据斜坡类型及可能的破坏形式进行选择,所选用的方法应能模拟这种破坏形式。

  对于土质斜坡和较大规模的破碎结构岩质斜坡宜采用圆弧滑动法进行分析计算;对于可能产生平面滑动的斜坡宜采用平面滑动法进行分析计算;对于可能产生折线滑动的斜坡宜采用折线滑动法进行分析计算;对于结构复杂的岩质斜坡,可配合采用赤平极射投影法和实体比例投影法进行分析计算;当斜坡破坏机制复杂时,宜结合数值分析法进行分析计算。

  3、危险斜坡或危岩体的加固方案选择

  危险斜坡或危岩体的加固方案应根据现场条件、工程需要以及工程造价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目前常用的方法有放坡、挡土墙、锚喷、抗滑桩、加筋土以及多种支护措施的组合,如锚杆挡土墙、抗滑桩加锚杆形成的桩锚支护体系等等。在条件允许时宜优先考虑放坡方案,使斜坡尽量处于自然稳定状态。对于填土坡可采用挡土墙、加筋土等支护方案,也可采用锚喷支护方案。对于削土坡及滑坡治理则可采用抗滑桩、锚喷及桩锚支护等方案。

  对于一些开挖后未出现整体变形的岩质斜坡,可以采用破裂面(带)灌浆改善岩体的整体稳定状态,防止地表水的入渗,减少岩体风化,增加其稳定性。

  4、加固体系的稳定性分析

  对加固体系除进行受力和结构内力验算外,还应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包括整体滑动、水平滑移、倾覆及承载力验算等。验算时应注意合理考虑施工荷载和斜坡使用过程中的附加荷载,如坡顶的道路、建筑物、堆料以及施工机械等荷载。

  5、排水系统设计

  水在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形成和发生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多数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都发生在暴雨季节,因此排水系统的设计是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不可或缺的内容。.排水系统包括地表排水系统和地下排水系统,地表排水工程措施应首先针对地表水,将地表水拦截在坡体之外,或将危险斜坡坡体上的地表水快速排出,减少地表水入渗。地表排水系统应能满足在最大降雨强度下地表水的排泄需要。地表排水系统的设计应考虑汇水面积、最大降雨强度、地面坡度、植被情况、斜坡地层特征等因素,原则上应以最直接的导向将地表径流导离斜坡区域,从造价和维护方面考虑,设计中应尽量减少地面排水渠的数量及长度。在斜坡的外围应设置地表截水沟,以阻止或减少斜坡范围外的地表水进入坡体。在坡体范围内应设置坡面排水沟,排水沟多呈树枝状布设,主沟与次沟相结合。支护结构前、分级平台和斜坡坡角处应设置排水沟。

  地下排水系统应能保证使地下水位不超过设计验算所取用的地下水位标准。根据斜坡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条件,可选择排水盲沟、大口管井、水平排水管、排水截槽等,支护结构上应设泄水孔,泄水孔应优先设置于裂隙发育渗水严重的部位或含水层的位置。

  6、《斜坡安全使用及维护须知》

  设计者根据设计计算所采用的假设条件、施工情况、.现场环境等编写《斜坡安全使用及维护须知》,说明斜坡使用中的注意事项,对斜坡的使用与维护提出要求。《斜坡安全使用及维护须知》的主要内容参见附录1。

  4.2.3斜坡工程设计质量监管

  滑坡、崩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质量的优劣,主要取决于设计单位的技术管理水平和设计人员的素质、经验等因素。因此斜坡工程设计质量监管就要从这些因素控制入手。

  1、对设计人员的要求

  设计人员的素质、经验是影响设计质量的最关键因素。设计工作的负责人必须由符合资格的岩土工程师担任,且应持证上岗。

  2、对设计单位的要求

  设计单位的技术管理水平对设计质量同样至关重要,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并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3、对设计成果的要求

  斜坡安全管理机构除对斜坡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和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外,还应根据斜坡工程的重要性,组织相应的部门或专家对设计成果进行技术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斜坡工程的施工。

  4.3斜坡工程施工的技术要求与安全管理

  4.3.1施工技术要求

  由于斜坡工程的专业性强、施工技术要求高,施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施工前应根据设计要求、现场的环境条件以及当地的气候条件、地形特征、地质条件等,确定科学合理的施工工艺、施工工序与施工顺序,制定合理可行的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材料质量的控制与检验、工序的控制与检验等,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施工过程中应进行必要的变形监测,对重要的工程实行信息化施工;鉴于岩土工程的复杂性和地质条件的变异性及不确定性,开工前除进行常规的技术交底外,在整个岩土工程施工期间,设计单位应派驻现场代表,发现现场情况与假设的设计计算条件有较大差异时,应及时调整设计方案。

  排水工程是提高斜坡稳定性的重要措施之一。排水工程施工不宜在雨季进行。如果无法避免,开挖应从排水设施的最低点向最高点进行,且分段施工。每完成一段,在其临近部分开挖之前,就应进行衬砌,防止雨水侵蚀和沟渠底部渗水。开挖出来的弃土,应运送到不影响排水设施的地方。

  支挡工程类型繁多,按其功用和结构特征,支挡工程措施可分为挡土墙、抗滑桩、预应力锚杆(索)、加筋土等类型。施工方案应根据不同的支护措施及施工时斜坡的稳定状态科学合理地制定,为减小施工对斜坡稳定的影响,一般宜采用分段施工或间隔施工的措施。

  4.3.2施工质量监管

  斜坡工程的施工质量与安全的可靠性,主要取决于施工单位的技术保障能力、施工设备与工艺的先进性、施工人员的素质及工程经验、施工过程的控制与监管、检验与验收、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配合等因素。

  1、斜坡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与施工资质,并应建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2、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一定的岩土工程专业知识,具有较丰富的岩土工程施工经验。

  3、施工单位于开工前必须进行细致的施工准备,根据设计要求和现场条件,确定科学合理的施工工艺、施工工序与施工顺序,完成详细的施工方案并报斜坡安全管理机构审批。

  4、斜坡安全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重要或复杂斜坡工程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和论证,并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关键工序及工程竣工的检验与验收工作。

  4.3.3工程竣工验收与移交

  斜坡防治工程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它涉及到岩土工程、地质、防灾等相关专业,而且斜坡的变形破坏也涉及到自然的、人为的多种因素。斜坡防治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岩土工程、地质、防灾及监理等相关部门专家对斜坡防治工程进行验收,并针对斜坡的施工情况,提出斜坡使用中的建议。斜坡安全管理机构应配合验收工作。

  斜坡工程竣工时,设计单位应提交《斜坡安全使用及维护须知》给斜坡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并同时提供一份报斜坡安全管理机构备案。

  斜坡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后,所有资料除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规定送交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外,斜坡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亦应妥善保管斜坡档案资料。

  在斜坡正式投入使用后,斜坡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定期巡视、维护,并将每次巡视维护的情况记录在案。当斜坡出现变形、坡体开裂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报告政府主管部门,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造成生命和财产的损失。

  5 斜坡的安全维护

  5.1斜坡安全维护的要求

  定期检查和妥善维修斜坡,可以保障斜坡表面排水系统和斜坡护面等设施状况良好,维持斜坡的稳定性,降低发生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机会,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有力措施。坚持对斜坡进行良好的维护,能有效地减少斜坡因安全状况恶化而须进行加固治理的工程费用。

  斜坡安全维护包括斜坡的检查、维修和加固,涉及到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斜坡责任人、相关技术单位和公众,是一个社会性的工作,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真正作好。斜坡安全管理机构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同有关部门确定斜坡安全维护的责任人,即斜坡责任人。

  岩土工程设计人员在移交岩土工程开发、治理项目设计资料时,应提供《斜坡安全使用及维护须知》。

  斜坡责任人有责任和义务对其责任范围内的斜坡及支护结构进行妥善维护,应明确专人负责实施检查、维修及必要的加固工程,应按《斜坡安全使用及维护须知》的要求和时限对斜坡进行检查,并填写《斜坡检查记录表》 (参见附录2)。发现斜坡护面、排水系统有损坏、堵塞等情况应及时维修。发现斜坡及周围出现不安全迹象或存在威胁斜坡安全的不利因素时,应咨询专家意见,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或进一步的详勘、治理等必要行动,并向斜坡安全管理机构报案。

  斜坡安全管理机构应督促斜坡责任人对斜坡进行维护,并通过公众教育系统向斜坡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提供斜坡维修的技术及程序方面的咨询,对斜坡的加固工程进行监管。

  社会公众应自觉爱护斜坡,不随意在斜坡上挖方和堆填,不破坏斜坡上的设施,对维护不善的斜坡或发现斜坡有异常情况时,有义务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5.2斜坡的安全检查

  斜坡的安全检查分常规检查和专业检查两类,常规检查每年宜两次,分别在当地的雨季前后进行,或根据当地情况由斜坡安全管理机构确定时限,检查人员应具备滑坡、崩塌和斜坡维护的基本知识。专业检查宜每3至5年进行一次,或根据当地情况由斜坡安全管理机构确定时限,当斜坡因安全原因需要时,也应适时进行专业检查,专业检查应由有资格的岩土工程师进行。

  5.2.1常规检查

  常规检查主要检查斜坡的地面排水设施、护面及斜坡周围的状况,其目的是确保斜坡安全性不会恶化,以及鉴定斜坡的风险程度是否在增高。检查人员应结合《斜坡安全使用及维护须知》制订检查纲要,明确检查重点。检查工作应及时,记录应详实,检查时必须核查上一次检查所提出建议的执行情况,检查中发现需进行维修的内容应在检查记录中明确提出处理意见,若发现斜坡及周围有异常现象或存在检查人员认为对斜坡安全有影响但又不能确定的因素时,应及时向斜坡责任人汇报,斜坡责任人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采取相应的跟进行动。检查记录应妥善存档保管以备查询和检查。

  常规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通道

  所有的坡级、沟渠和排水廊道都应设置通道以便检查和维修。所有新建斜坡工程的设计应包括设置适当的通道。为避免闲人闯入及破坏,通道应安装锁闸。常规检查应记录是否有良好的维修通道,公众是否不易进入通道,检查人员是否能到达坡顶、坡脚及坡级等。

  2、监测设备

  应检查所有安装在斜坡上的监测设备及工作环境,以确保其在制造商规定的条件下运行。

  检查人员还应汇总所有监测结果,判断读数是否可以接受,提出是否需要新增监测设备的建议。如监测设备的读数显示斜坡实际情况比设计考虑的情况严重,应建议斜坡责任人向专家咨询意见。

  3、斜坡表面

  应检查不透水坡面状况、坡面植被状况、人工支护状况、坡脚护拦及坡脚挡墙状况,检查斜坡周围环境地表开裂状况等。

  检查是否有显示斜坡破坏的位移迹象,详细记录裂缝的位置、长度、宽度以及相对位移,对于新裂缝应在合适的地点设置监测器或仪表量测点。

  检查草植被覆盖的斜坡表面是否有)中蚀痕迹,记录冲蚀痕迹的位置、深度及范围。

  岩石斜坡当节理表现为张性时,应设置监测器或仪表量测点监测其渐进位移,密节理的岩石可能表现出整体恶化,每次检查时拍摄岩面的彩色照片有助于评估斜坡情况的恶化范围。

  检查斜坡上及附近的渗流迹象,记录来自渗流源、排水孔以及水平排水斜管的水流情况,在可能的情况下,检查能显示内部冲蚀的固体物质运动情况。

  4、支挡结构

  检查支挡结构是否有明显位移,近期有无结构沉降、裂缝及倾斜,排水孔是否通畅,排水能力是否足够,支挡结构是否受植被的不良影响。

  5、排水系统

  检查地面排水系统的水流情况,记录排水系统损坏、开裂、淤塞及正在恶化的位置和范围;当周围有建设工程时,应调查建设工程的情况,有些工程可能在斜坡责任范围以外,但其产生的淤泥和岩屑可能堵塞斜坡的排水系统。

  坡体内的水平排水斜管应安装测压计,每次检查时记录每个排水管的流量,并建立与当地降雨量及测压计读数的关系,当记录到的流量增加时,应检查排水管附近是否有管线设施漏水的任何迹象;如测压计的读数显示地下水位上升,但同时排水管的流量减少,即意味着水平排水斜管的有效性正在降低,应建议进行改善排水系统的措施或增设排水管。

  检查排水廊道结构的损坏迹象,记录流入水流的位置和流速,将其与总的排水量进行比较,当水流量增加,但并非直接由降雨引起时,应检查流入廊道水的位置,以找出是否有污水管及输水管渗漏的迹象。

  6、管线设施

  雨水管、污水管和输水管道是最可能影响斜坡稳定性的管线设施,其他管线如电话线槽、电缆线槽和废弃管道也可能将水引入斜坡,从而降低斜坡的稳定性,应检查所有管线设施的渗漏或水流迹象,如怀疑在斜坡附近的输水管道和污水管有渗漏,应要求有关机构检测输水管道和污水管。

  5.2.2专业检查

  专业检查应考虑周围环境的变化对斜坡的影响,检查可能导致斜坡破坏的任何成因,评估斜坡及支挡结构的整体状况,查寻竣工后可能产生的不稳定情况,复核常规检查结果。岩土工程师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专业检查的实施方案,专业检查完成后,岩土工程师应提供斜坡安全性评价及提出是否需进行相关工程的咨询报告。专业检查的有关资料应作为斜坡档案资料的一部分提交斜坡安全管理机构并纳入斜坡数据资料库统一管理。

  5.3斜坡的维修加固

  斜坡的维修可在常规检查时由检查人员进行,小型加固工程可由有经验的技术人员负责,大、中型的加固工程应由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注册工程师负责承担。

  5.3.1斜坡的维修

  斜坡的一般例行维修内容及方法参见附录3。

  1、斜坡护面的维修

  斜坡护面的维修主要是防止水的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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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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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1995年9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3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监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监理(以下简称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监理的主管部门,对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其职责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政府交通、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监理职责。
第五条 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是由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组成的行业自律性组织,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制定行业规章、资格核查、培训考试等工作,并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在特区注册登记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加入市监理工程师协会,成为会员。

第二章 监理范围与内容

第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必须实行监理:
(一)总投资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二)总投资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下的桥梁、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涉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
(三)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七条 监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合法性;
(二)工程质量;
(三)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
(四)建设工期;
(五)建设资金的使用等。
第八条 施工阶段监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承建商编写的开工报告,核查建设工程办理计划立项、规划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情况,审查承建商及其从业人员资质,督促工程建设依法进行;
(二)确认承建商选择的分包商;
(三)组织施工图纸会审;
(四)审核承建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五)督促、检查承建商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
(六)查验承建商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
(七)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承建商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八)组织分部、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
(九)负责施工现场签证,处理工程变更的其他事宜;
(十)签发工程付款凭证;
(十一)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十二)组织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十三)督促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及其备案手续。
第九条 保修阶段监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 督促承建商回访;
(二) 参与鉴定质量责任;
(三) 监督工程保修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三章 监理单位与监理从业人员

第十条 从事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工程监理从业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是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机构,可以采用企业法人、合伙等组织形式。
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市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按国家规定实行分级审批。
第十三条 非本市监理单位在特区内承接监理业务,应当向市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并依法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从事监理活动的专业人员。
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活动。
经市监理工程师协会考核合格、取得监理岗位证书的监理员,可以协助监理工程师从事监理活动。
第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监理单位执业。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合格者,方可继续从事监理活动。
第十七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或者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
第十八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监理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记录存档,并在公共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为其监理工程师办理执业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未办理执业责任保险的,不得承接监理业务。

第四章 监理招标与投标

第二十条 工程总造价在人民币二千万元以上或者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第二十一条 监理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监理方案标、监理资信标及监理报价标。
监理资信标应当载明投标人资质、拟派出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监理业绩、奖惩、信誉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禁止投标人以低于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监理收费下限报价。违反该规定的,投标文件无效。
第二十三条 监理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方案优先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和总监理工程师答辩等进行评审记分,推荐不超过两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按排序确定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本方法确定的中标人的监理报价为合同价。
采用方案优先法,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监理报价标以外的其他投标文件和总监理工程师答辩等进行评审记分,推荐不超过两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认可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报价或者与其另行达成取费协议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未达成协议的,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但其中标价应当低于第一中标候选人承诺的监理报价。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对监理招标投标未作规定的,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理业务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委托监理业务时,应当核验监理单位的资质,不得将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时,应当与监理单位签订书面监理合同。
建设单位应当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监理合同及总监理工程师姓名报市或者区主管部门备案;监理合同及总监理工程师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备案。
第二十七条 禁止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后,应当根据工程的专业特点任命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由具有三年以上工程监理经验的监理工程师担任。
第二十九条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根据需要委派监理工程师作为其代表,但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监理合同约定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本人行使的职权不得委托。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后,应当根据监理方案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第三十一条 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承建商及有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其代表姓名及权限等事项;监理单位应当向承建商及有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的姓名及权限。
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业务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当进驻施工现场,其派驻现场的监理工程师的人数和专业应当符合该阶段监理业务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承建商和有关单位应当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向监理单位提供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等必要的资料。
第三十三条 实施监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对承建商及有关单位的任何指令均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发布。
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建设单位发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应当拒绝执行。
第三十四条 实施监理过程中,工程所用材料进场验收合格书、工序交接验收合格书、工程款支付通知及停工通知、复工通知均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其代表签发。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承建商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从业人员应当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根据监理合同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事项,监理工程师事先未申明又不按时实施的,视为其予以认可。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从业人员应当对涉及施工安全的危险作业进行技术方案审查,并督促落实。
第三十七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发现工程建设中存在质量或者施工安全隐患以及违法行为的,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应当报告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或者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处理。
第三十八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从业人员不得与所监理工程的承建商、设备制造商和材料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三十九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从业人员不得与建设单位、承建商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进行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损害国家或者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监理单位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不受建设单位、承建商等的干涉。
监理从业人员不能履行监理职责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监理单位不履行监理职责或者监理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应当委托监理而未委托的,处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二)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而未招标或者虚假招标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监理评标规定确定中标人的,处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委托不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等级的单位监理的,处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处五千元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拨付工程款的,处一万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取得相应监理资格而承接监理业务的,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违法行为人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办理登记手续而在特区内承接监理业务的,处一万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委派未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以监理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出租、出借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其资质证书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转让监理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其资质证书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选派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或者发出书面通知的,处一万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十五条规定,同时在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监理单位执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签发相关文件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其执业证书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采取措施制止或者报告的,对总监理工程师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建商拒绝向监理单位提供必要资料的,或者擅自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安装或者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从业人员未履行监理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造成四级重大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的,对监理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其资质证书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对总监理工程师及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执业证书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二)造成三级重大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的,对监理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其资质证书六 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对总监理工程师及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暂扣其执业证书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
(三)造成二级或者二级以上重大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的,对监理单位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资质证书;对总监理工程师及直接责任人员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执业资格。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市、区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权作出。
第四十九条 市、区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或者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市政府可依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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