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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诈骗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夏寒梅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8:36:16  浏览:97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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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缺乏标准。2010年以前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合同诈骗案件中,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但目前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未对合同诈骗罪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参照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执行。2010年4月8日起,黑龙江省确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50万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显然合同诈骗罪比诈骗罪的追诉起点要高四倍以上,但在结果加重时却适用同样的标准,明显违背了立法的原意,加重了对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的处罚。
  二是“非法占有目的 ”难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在实践中,合同诈骗中的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主观犯意的真实证据往往难以取得,而行为人是否具有此主观罪过,却是认定罪名是否成立的必要条件。而客观行为又总是和民事行为掺杂在一起,行为方式又往往被行骗者掺进虚假的东西,甚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认定行骗者客观行为的真伪往往又要借助主观方面。
  三是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交织不清。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是两类既相似又不同的合同行为。这类犯罪是以合同的形式出现的,具有相当的复杂性、隐蔽性和欺骗性,往往与合同经济纠纷交织在一起,实践中,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界限不清,在确保执法质量的前提下,司法机关只能保守办案,影响了打击合同诈骗的准确性与积极性。
  四是赃款追缴难以到位。合同诈骗往往涉及大量的金额,嫌疑人通常是骗取钱财后大肆挥霍,给受害人造成大量的损失,对于赃款的追缴,受害人一般都有迫切的要求,公安机关在办案时也会着力追缴但收效甚微。而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坐牢去了,受害人被骗的钱财则无法追回。且此类案件,依法又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等刑事部分判决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而此时,嫌疑人已经坐牢去了,受害人往往拿到的是一纸空文,难以体现执法的三个效果统一。
  解决的对策:
  一是尽快出台司法解释,规范打击追诉标准。“两高”应当针对合同诈骗犯罪中的“数额巨大”、“特别巨大”做出司法解释,以便于实际操作运用。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市场经济交易习惯,一般只有在大额交易中才会使用合同的形式进行,因此,合同诈骗犯罪涉案金额在一般情况下都比较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追诉标准也应当结合实际,其“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应当高于普通诈骗犯罪的标准,以防止打击面过宽。
  二是“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强调主观与客观的结合认定。任何犯罪都是主客观一致的结果,但鉴于“非法占有”这种全凭犯罪嫌疑人供述认定的主观要件,如果一味强调供述认定,在没有此类证据的情况下,会放纵部分犯罪,但如果将其作为客观要件认定,又会造成客观归罪的结果,因此,笔者认为刑法在将“非法占有”作为主观要件的同时,可以列举式方法,明确诸如“取得货款、预付款后潜逃或不用于履行合同而大肆挥霍的”推定其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这样即可防止客观归罪又可防止放纵犯罪。
  三是完善社会经济体制。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远未发育成熟,新旧体制仍处于转换的过程中,在宏观调控及微观管理方面都还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如果在市场准入制度、主体认证制度方面完善加以完善,就能使得人们在签订合同时方便快捷地了解对方的资信能力、经营状况等,也就地法给诈骗分子以可乘之机。
  四是加大财产刑的执行制度。刑法财产刑中的罚金、没收财产刑,是对诈骗犯罪最直接的经济制裁手段,司法实践中,应当在打击合同诈骗犯罪分子的同时,加大从犯罪经济成本角度考虑对行骗者予以经济制裁。进一步完善财产刑的执行制度,促使罚金和没收财产能够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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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鼓励外经贸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中山市鼓励外经贸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府〔2008〕35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鼓励外经贸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中山市鼓励外经贸发展
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调动镇区和企业扩大进出口贸易的积极性,提高外贸经营的质量和水平,优化贸易结构,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我市外经贸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办法
对年度扩大进出口成绩显著的镇区和企业给予奖励,设完成调控目标基本奖、扩大出口优秀奖、鼓励企业一般贸易扩大进口奖、鼓励镇区吸引外资奖。
(一)完成调控目标基本奖。
对年度出口完成市下达调控目标的镇区,给予30万元奖金奖励,并授予奖牌;未能完成市下达出口调控目标的镇区,不予奖励。
本奖项由市外经贸局根据海关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二)扩大出口优秀奖。
对年度出口完成市下达调控目标的非一级财政体制镇区,按其2007年度出口退税镇区负担部分的25%以及2008年度出口退税与2007年度相比新增部分中镇区负担的75%给予奖励;其他非一级财政体制镇区,按其2008年度出口退税镇区负担部分的20%以及2008年度出口退税与2007年度相比新增部分中镇区负担的40%给予奖励。
本奖项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和市国税局根据海关统计数据及各镇区退税情况进行联合评定。
(三)鼓励企业一般贸易扩大进口奖。
对年度一般贸易扩大进口成绩显著的企业给予奖金奖励,并授予奖牌。企业进口实现正增长,按以下四个档次进行奖励:
1.特殊贡献奖:年度一般贸易进口额1亿美元(含本数)以上的,给予40万元奖金奖励。
2.突出贡献奖:年度一般贸易进口额5000万美元(含本数)至1亿美元的,给予30万元奖金奖励。
3.先进奖:年度一般贸易进口额3000万美元(含本数)至5000万美元的,给予20万元奖金奖励。
4.鼓励奖:年度一般贸易进口额1000万美元(含本数)至3000万美元的,给予10万元奖金奖励。
本奖项由市外经贸局根据海关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四)鼓励镇区吸引外资奖。
对合同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与实际吸引外商投资不倒挂且实现正增长、完成实际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预期指标的镇区给予奖金奖励,并授予奖牌。按以下档次进行奖励:
1.吸引外资突出贡献奖:实际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额1亿美元(含本数)以上,且完成任务的112%(含本数)以上的,给予18万元奖金奖励。
2.吸引外资先进奖:实际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额40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且完成任务的112%(含本数)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金奖励。
3.吸引外资鼓励奖:实际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额25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且完成任务的112%(含本数)以上的,或实际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额15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且完成任务的200%(含本数)以上的,给予6万元奖金奖励。
以上三档奖项由市外经贸局、统计局根据相关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4.吸引外资超额完成任务奖:对合同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与实际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不倒挂且实现正增长、完成实际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预期指标的镇区外经办,按其实际吸引外商直接投资超额部分给予超额完成任务奖励。奖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具体奖励方案由市外经贸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
   二、有关任务目标的制定
(一)各镇区2008年出口调控目标,按该镇区2007年调控目标增长10%制定。
(二)各镇区2008年实际利用外资任务,由外经贸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总目标,参照2007年镇区完成实际利用外资的情况分解。
三、奖励资金的使用
(一)完成调控目标基本奖、鼓励镇区吸引外资奖。获得该奖的镇区可以灵活使用该项奖金。
(二)扩大出口优秀奖。该奖项为奖励性的财政转移支付,专项用于获奖镇区的出口退税工作。
(三)鼓励企业一般贸易扩大进口奖。由企业自由支配该项奖金。
(四)吸引外资超额完成任务奖。获得该奖的镇区外经办可以灵活使用该项奖金。
四、奖励程序及年限
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09年2月15日前向市外经贸局申报,由市外经贸局核准。市外经贸局等部门原则上于2009年2月底前核定上述奖励的具体授奖情况,向市政府专项报批,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划拨奖金。
本办法从2008年度开始实施,试行一年。
五、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对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50%的办法。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请遵照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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