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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还是职务侵占?/王永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6:29:03  浏览:86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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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夏某系某镀锌公司业务员。2009年5月夏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北京两公司给付镀锌公司镀锌费19万元,未及时报告镀锌公司,后夏某将该款项用于自家修盖房屋及日常生活支出。2012年镀锌公司与北京公司对账时发现被告人夏某私自截留公司业务款,经催要,夏某将该19万元款项全部归还镀锌公司。

[审判]:
对于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夏某的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理由有三:首先,夏某利用便利,将公司业务款项加以扣留,且数额较大,客观上实施了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或工作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所谓利用职务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主管、经营或者参与本单位工作的便利;所谓利用工作的便利,是指行为人直接利用承担本单位工作的便利条件。侵占的方式有收款不入帐,将自己管理的财物加以扣留,用欺骗的方法占有自己管理的财物等等。其次,夏某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第三,夏某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故意。因此,夏某的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夏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或工作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从以上定义可见,两罪的主体要件相同,客观方面也有相似之处,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一、行为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将单位财物据为已有,因而侵犯了单位财物的所有权整体;挪用资金罪只是暂时占有、使用单位资金,因而只是侵犯了单位资金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二、故意内容不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是不法占有的故意,主观上不具有归还的意图;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人是暂时占有、使用的故意,主观上具有归还的意图。三、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既有资金,也包括其他财物;后者的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资金。
结合本案,夏某作为公司的业务员应当知道将涉案款项据为已有、永不归还是不可能的,其并未采取涂改账目、伪造票据等试图掩盖自己截留款项的行为,也没有采取截留业务款项后逃匿、躲避等方式,经查其支出相关款项确系其家中急用,其主观方面应当是想将公司业务款项挪作他用,待日后归还。不能因为夏某未及时上交这笔钱,而武断认定其据为已有。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不归还的情况比较复杂,正如夏某是主观上想还,而客观上不能及时归还,对这种情况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景县人民检察院 王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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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 第152号


《吉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2月25日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洪虎
                         
二00四年一月七日



吉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促进商品条码在商贸流通领域信息化建设中的应用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商品标识。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缩短版商品条码、商品储运单元条码和物流单元条码。其中标准版商品条码、商品储运单元条码和物流单元条码主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商品项目识别代码和校验码组成。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续展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物品编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编码管理机构)负责商品条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条码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商品条码,提高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在生产、储运、配送、销售中的信息技术标准化管理水平。

  商品条码管理部门和机构应当为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商品条码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应当在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后,按照国家标准编制、设计商品条码。

  单位和个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编码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四)产品执行标准;(五)国家、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编码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国家编码中心核准;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国家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第九条 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第十条 系统成员的名称、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相关部门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核准变更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编码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系统成员办理变更手续,其厂商识别代码不变。

  第十一条 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

  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90日内,持《系统成员证书》、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到编码管理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30日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其厂商识别代码视为自动申请注销,由编码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编码中心申报,办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手续。

  系统成员不得超期使用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二条 系统成员依法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终止使用之日起90日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第十四条 系统成员使用商品条码不得一码多用、多码混用。

  系统成员应当在使用商品条码前30日内,到编码管理机构备案。

  使用其他国家或地区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使用商品条码前30日内到编码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应当向编码管理机构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第十六条 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资格认定后,方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刷业务:(一)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生产设备和技术人员;(二)有相应的质量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或者已经委托具有检测资格的单位代为检测;(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编码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理商品条码印刷企业资格认定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国家编码中心认定。

  第十七条 系统成员应当委托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印刷企业承揽印刷商品条码业务,应当查验并复印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使用其他国家和地区商品条码的证明材料存档备查,存档备查期限为2年;委托人不能提供证书或证明材料的,不得承揽印刷。

  第十八条 承揽印刷商品条码的印刷企业,应当保证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商品条码;不得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印在其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上。

  第二十条 经销企业销售带有商品条码标识的商品应当查验生产企业的《系统成员证书》原件或者复印件;对超期使用商品条码或者伪造、冒用商品条码的商品不得销售。

  经销企业使用店内商品条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 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培训及考试实施意见

建设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培训及考试实施意见


建办人教[2001]4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各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区总后营房部,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建人教[2001]162号),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以下简称质量监督工程师)的培训和考试工作,现就质量监督工程师培训和考试的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打好基础

  为做好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建设部成立了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统一指导协调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的培训、考试和资格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质量监督分会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参照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组成方式成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门专业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以加强对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认真落实培训工作,切实提高质量监督人员素质监督工程师的培训工作由建设部按华北、东北、西北、华东、西南、中南等六地区分别指定一个培训点。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的培训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门考试委员会组织实施。培训工作统一使用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定的考试大纲培训教材。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培训教材为:《工程质量监督概论》、《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工程结构设计基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建筑工程试验与检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及《质量管理体系(GB/T19001-2000)专业应用指南棗建设工程施工》。其他专业工程除采用《工程质量监督概论》和《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两本通用教材外,可按照本专业的要求另加若干专业教材。

  建设部拟于2002年2月下旬举办师资培训班。各地应组织指定培训机构的教师参加师资培训班。参加培训的师资应具备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经过培训的教师方可担任质量监督工程师的授课教师。师资培训班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三、做好报告工作,严格考试制度

  一级质量监督工程师考试报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专业部门考试委员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报名资格初审,然后报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进行审查。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的考试报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专业部门考试委员会进行报名资格审查。

  质量监督工程师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和阅卷的方式。

  一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的考试由中国建筑业协会质量监督分会组织实施。考试组织工作由部指定的东北、华北、西北、中南、华东、西南六个地区的培训点承担。

  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的考试组织和阅卷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专业部门的考试委员会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专业部门的考试委员会名单、章程以及所负责的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的培训考试实施意见报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四、考试时间和发证工作

  2002年和2003年每年组织一次考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2004年起每两年组织一次考试。

  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按照地区和专业统一编号,统一发放。一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由建设部验印;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专业部门验印,并报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附件: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九日


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任 委员:金德均 建设部总工程师

副主任委员:王素卿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副司长

      李竹成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副司长

      徐 波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副司长

      顾 聪 铁道部建设司副司长

      李新军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副司长

      张克华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工程部司副司长

委   员:吴慧娟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施工质量技术处处长

      陶建明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专业人才与培训处处长

      邵长利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施工质量技术处调研员

      张兴野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专业人才与培训处调研员

      赵宏彦 建设部工程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施工质量技术处助理调研员

      吴松勤 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质量监督分会会长

      麻京生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高级工程师

      骆 涛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市场监管处副处长

      徐 扬 国家电力总公司电源建设部处长

      周 国 中石化质量监督总站处长

      袁沭如 化工质量监督总站副站长

      乌力吉国 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规划部处长

      刘天宇 煤炭质量监督总站负责人

      韩定久 航天集团发展计划中高经工程师

      郑力波 兵器工业集团公司计划部高级工程师

      沈 波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秘书长

      张玉平 北京市建委副总兼质监总站站长

      於崇根 上海市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总工程师

      张中一 天津市建委副总工

      李世永 辽宁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站长

      李玉林 陕西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总工程师

      周祖怀 重庆市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站长

      张广奎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质量处处长

秘 书 长:邵长利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施工质量技术处

事秘 书长:张兴野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专业人才与培训处

秘书处成员:赵宏彦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施工质量技术处

      何任飞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专业人才与培训处

      杨玉江 中国建筑业协会质量监督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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