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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侵权归责原则研究/董应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3:13:04  浏览:84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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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越来越广泛参与社会生活,其故意或过失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对未成年人侵权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由于未成年人在民事责任能力上的欠缺,未成年人侵权后,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和标准,自然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未成年人侵权归责原则的相关立法却不尽科学,稍显滞后,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较大的歧义,有待于完善。

  一、归责原则选择的标准

  (一)归责原则选择的意义

  所谓“归责”(Imputation),既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criterion of liablity),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则。[1]

  王利明教授认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实际上是归责的规则,它是确定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彻于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并对各个侵权法规范起着统率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一定的归责原则直接体现了统治阶级的侵权立法政策,同时又集中表现了侵权法的规范功能。[2]

  王利明认为我国应采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作为两项基本的归责原则,而以公平原则为补充,以绝对的无过错原则为例外的多元归责体系。[3]不同的归责原则在责任构成要件及责任后果上均存在差别,因此,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也会实现不同的价值,具体表现在:

  首先,过错的证明责任不同。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及绝对的无过错责任适用于法律规定情况,无需举证证明加害人有错,过错责任则必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因此,无过错责任通常考虑到受害人的举证困难,体现了特殊类型案件对受害人的保护。

  其次,赔偿范围及标准不同。在过错责任中,原则上适用完全赔偿原则,但在无过错责任中,可能对最高赔偿额进行限制,例如国际货物航空及海运均有此限制。而绝对的无过错责任均有赔偿限额规定,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就赔偿标准而言,绝对的无过错责任不考虑双方过失,不进行过失相抵,公平责任是酌情赔偿,无过错责任可进行过失相抵,但出于对受害人的保护,通常相抵程度不及过错责任,而过错责任则完全以双方过错确定责任大小。过错责任可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而无过错责任,即使无过错也不能免责,除非出现法定事由。[4]

  总之,不同的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不同的理念及价值选择,也达到了不同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是侵权行为法理论与实践必须首先应予关注的问题。

  (二)未成年人侵权归责原则的选择标准

  未成年人侵权归责原则的确定是立法者基于我国国情及法制理念所作的选择。正确的归责原则的确定,不但应保护未成年利益,有利于其成长,而且要切实保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因此,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归责原则的选择应遵循如下原则:

  1、特殊、优先保护原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第1款规定,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优先保护,即“未成年人优先”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对未成年人的权利,对未成年人的生存、发展和保护,国家和社会都要予以高度重视。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把未成年人放在最优先考虑的地位。

  2、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有利于其成长。

  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包括两个方面:身体的发展(结构形态与生理机能)和心理的发展(认识能力和心理特性、知识技能和思想品德)。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中,在生理、心理上与成年人有着本质的不同。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有着自己的规律和特点。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要遵循这些共同的规律,这些规律制约着我们的司法工作。《未成年人保护法》总则中规定了遵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遵循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的原则,在司法保护一章中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5]

  教育和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两个主旋律,相互结合,相辅相成,不能只讲保护,忽视教育,也不能忽视保护,只讲教育。未成年人身心正处于发展过程之中,容易接受新事物,是受教育的最佳阶段。必须通过教育才能使其成为社会所需要的人才,并且通过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可以使未成年人的身心得到发展,促使其完善。但是教育不等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不能取代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因此,在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同时,还需要全社会给予未成年人保护。在选择保护手段时,要同时考虑教育的因素,在实现保护的同时促进教育而不能忽视甚至对教育产生负面影响。也就是说要把保护措施和教育措施有机地结合起来,融保护于教育之中,在保护中加强教育,切实贯彻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未成年人侵权归责原则应予以兼顾。

  4、兼顾被侵权人利益。

  合法权益受保护是法的题中之意,也是法治的必然要求。私权神圣,指民事权利受到法律了的充分保护,任何人以及任何权利非依正当法律程序不得侵害妨害之与不得限制剥夺之。所有私权皆平等地受到民法的保护,神圣而不可侵犯。当任何私权遭受侵害时,应平等受到保护,不能仅顾及到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而对此有所忽视。

  二、国外相关理论及规定

  对于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而引起的民事责任,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做了相关规定,学说观点不一,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未成年人责任: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顾名思义,即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作为侵权法的一般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得到了许多国家立法的肯定。在德国法里,凡有意志之人均对自己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正如耶林所说“不是损害而是过错造成了责任”[6]。关于过错责任原则,各国分歧不大,学界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采取主观过错主义还是客观过错主义上。在传统民法理论上,主观过错主义一直占据主导地位。主观过错主义强调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过错是指行为人主观意志支配的外在行为,是行为人的意志状态和违法行为的统一。要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就必须以行为人具备一定的能够预见行为结果的最低限的智能和判断能力为前提。这种能够预见行为结果的最低限的智能和判断能力即为民事责任能力。随着社会的发展,主观过错主义由于过度关注行为人的内心状态而被认为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利,自19世纪80年代以来,主观主义出现了客观化的趋向。客观过错主义认为责任是基于客观的不当行为,而与过错无关。法国民事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民事责任不再依据其辨别能力,而是依据法官在特定案例中所创造的判例法。

  由此可见,无论是主观过错主义还是客观过错主义,其目的都是为了探求未成年人从事侵权行为时的过错的心理状态,只是认定的标准有所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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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府办发〔200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重大决策,不断提高依法依规管好、用好国土资源的水平,促进萍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  于开展 “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现就我市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的大政方针,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总体部署,广泛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国情国策、政策知识等各种宣传教育培训活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自觉性,进一步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管理方式和手段的创新,进一步增强依法依规管好、用好国土资源的能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强化对国家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认识。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和业务指导,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国务院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增强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建立规范有序的国土资源管理和执法监察体制。继续深化国土资源体制改革,加强和充实市、县(区)、乡(镇)、村四级国土资源管理力量,提高干部素质,变事后处理为事前防范、事前督查,坚决不准违法用地。
  (三)建立合法、简明、快捷、高效的用地申报、审核、报批机制,努力提高办事效率。
  (四)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土地的征用占用过程中,坚持不准损害农民的根本利益。积极探索被征地农民生活不降低、生产有着落、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政策措施。要探索经济运用房的用地管理措施。
  (五)建立管地、用地与造地有机结合的管理机制。认真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将保护责任逐级落实到县、乡、村三级。市委、市政府将保护耕地工作作为年终考核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内容。大力实施“造地增粮富民工程”,确保全市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增强发展后劲。
  (六)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使用和环境治理的管理。出台《萍乡市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逐步限制、淘汰资源粗放型的开采经营项目,拉长产业链,提高矿产品附加值,做大做强我市矿业经济。
  (七)加强国土资源基础业务建设,制定完善依法依规、科学分类管理的政策措施,促进土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八)加强国土资源队伍建设,提高全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管理水平、执法水平和科学发展水平。
  三、活动内容
  “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从2007年元月上旬开始,到2008年元月底结束。按照省政府关于“突出重点、普遍参与、体现特色、注重实效、月月有活动、季季有高潮”的要求,在全市开展优化发展环境专项整治和市城区经营性土地清理整顿的基础上,重点实施“三个一”“两个八”工程。
  (一)抓好“三个一”活动
在全市推出一批国土资源管理先进典型,并推荐为全省先进典型;查处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件;建立一整套规范性的国土资源管理制度。
  (二)开展八项宣传教育活动
  (1)举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班;(2)给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赠送《中国国土资源报》、《国土资源文件汇编》;(3)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电信、网络等媒体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4)将《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列入全市“五五”普法内容;(5)开展送法下乡活动;(6)举办国土资源知识竞赛; (7)举办国土资源专题文艺晚会;(8)开展以营造“六佳环境”、提升服务水平为主题的创优发展环境专项整治活动。
  (三)实施八大国土资源工程
  (1)“造地增粮富民”工程;(2)“空心村”治理示范工程;(3)矿产资源整合示范工程;(4)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试点工程;(5)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万村培训工程;(6)清理整顿市城区经营性土地工程;(7)“金土工程”;(8)国土资源调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分等定级等基础业务工程。
  四、总体安排
  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分宣传动员、组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宣传动员阶段
  1、召开全市国土资源工作暨“国土资源管理年”动员大会。
  2、萍乡电视台、电台和《萍乡日报》在会议召开前后集中宣传报道我市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的主要内容和总体安排,为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3、市、县(区)制定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总体安排和工作要求,分层次、多形式抓好活动开展。
  (二)组织实施阶段
  1、元月15日至4月15日在市城区开展经营性土地的清理整顿。重点清理城区闲置土地情况,国有土地审批和使用情况,整顿城区土地市场,清理检查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问题,拖欠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问题。具体组织实施见萍办发〔2007〕4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区经营性土地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2、3月上旬召开全市国土资源工作暨“国土资源管理年”动员大会。(承办单位:市政府办、市国土资源局)
  3、3月—5月,在《萍乡日报》开辟市、县(区)领导谈国土资源管理专栏,并利用其它媒体宣传报道。(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4、3月,市政府制定下发《萍乡市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并与各县(区)政府签定耕地保护责任状,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国土资源局)
  5、4月,开展“4.22”世界地球日宣传活动,重点宣传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知识。(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教育局、市广播电视局)
  6、5月,抽调10名专家配合省政府、省国土厅,对全市各地质灾害易发县(区)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万村培训工作。(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教育局)
  7、6月,开展“6.25”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刷新墙上标语,开展送法下乡、进村、进户、进学校、进厂矿活动。(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广播电视局、市司法局)
  8、7月,举办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班,对县(区)、乡镇主要领导、开发区(工业园)管委会负责人、基层国土所所长进行培训。(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国土资源局)
  9、8月,在市广播电台开展为期1个月的国土资源知识讲座及咨询。(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广播电视局)
  10、8月,举办全市国土资源系统 “安源之夏”国土资源文艺晚会。(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文化局、市广播电视局)
  11、9月,组织全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参加省委宣传部和省国土厅在《江西日报》开展的国土资源知识竞赛活动。(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12、9月—10月,通过层层选拔,组织在萍乡电视台举行国土资源知识竞赛决赛(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广播电视局)
  13、11月,通过逐级推荐、群众投票、专家评审的方式,评选市 “十大先进国土资源所”、“十大国土资源管理标兵”、“十大节约集约用地企业”、“十大科学利用矿产资源企业”,并积极向省政府推荐。(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三)总结阶段
  12月底,对全市“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进行总结,对“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成效显著的县(区)和有关部门进行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是今年全市工作的一件大事。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确保活动取得实效。市政府成立“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国土资源的副市长任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广播电视局、市司法局、省移动通信公司萍乡分公司、省联通通信公司萍乡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负责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和办事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涉及面广,任务复杂繁重,时间延续较长。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围绕“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总体安排,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部门要坚持“四个结合”,一是与“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相结合;二是与机关效能建设相结合,实现从用权意识到负责意识、从教条式执行文件到开创性做好工作、从坐等服务对象上门到主动下基层解决问题的“三个转变”;三是与“评先创优”活动相结合,在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开展争创“先进国土资源局”活动;四是与创建标准化国土资源所活动相结合,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所建设。
  (三)强化督查,务求实效。市“国土资源管理年”活动领导小组将组织督导组,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及时掌握活动实施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着力在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上下工夫,着力在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管理方式和手段的创新上下功夫,着力在增强依法依规管好、用好国土资源的能力上下功夫,增强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关于实施《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实施《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1月24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96)汇政函字第01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张家港分局:
《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于1996年1月1日实施后,各分局在执行过程中反映出一定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税区内有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进驻办公的,不允许区内企业(包括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的中资金融机构或外资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基本帐户①。
注①“外汇基本帐户”是指经常项目外汇结算帐户。
二、区内企业若需向区外金融机构借用外汇贷款,须持经外汇局批准后开列的“开户通知书”到区外的金融机构开立临时贷款户。此帐户只能用于向外支付,不允许用以收汇。外汇局在批准此类业务时,应规定帐户的使用期限。外汇贷款使用完毕后,区内企业应持开户金融机构的销户凭证和原开户通知书到外汇局办理销户手续。
三、保税区外的企业因向内企业购买货物需购汇或付汇时,除按照结汇、售汇有关规定提供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外,还应提供区内企业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复印件。
四、各分局使用的《保税区外汇登记证》请按照总局制定的格式(见附件样本)自行印制。
五、《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不适用于保税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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