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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实施《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0:19:39  浏览:95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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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实施《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实施《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


(1995年12月8日铜川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主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实施,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指导和配合。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业务。
第三条 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男16-45周岁、女16-40周岁,经过评残委员会鉴定,有一定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要求并具有就业资格的无业残疾人,为本规定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已在各类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以及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不属于本规定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含三资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及中、省驻铜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事业单位除外。
凡新招、聘用职工时,残疾人所占比例不得低于新招、聘用职工数的2%。
安排一名盲人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各单位投资兴办的福利企业或劳动服务企业中安置的残疾人及革命伤残军人,仍在岗在职者,可计为本单位安排残疾人数。
第五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在城、郊区域内的中、省属及市属机关、团体、企业(含三资企业)、事业单位的残疾人安排工作由市残联劳动就业服务部负责,在耀县的中、省及市属各单位(包括三资企业)由市残联劳动就业服务部委托耀县残联劳动就业服务所负责,城区、郊区、宜君县负责区、县级机关、团体、企业(含三资企业)、事业单位及以下单位的安排工作。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由所属区域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也可以自行在社会上招收、招聘并报所属区域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六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残疾人就业应参加和接受职业培训,签订劳动合同。
各单位职工在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待遇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职工。
第七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报表》并附残疾职工花名册,按隶属关系分别报送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报表》由市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发放。
第八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差额人数每年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缴纳数额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确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
第九条 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中列支。
第十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缓缴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会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缓缴或减免。
第十一条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有权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银行从该单位存款帐户中划转,并对逾期缴纳的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款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置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企业、个体经营。
(四)经各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收支情况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鼓励经济效益好的单位,多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后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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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对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开展行业审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审计署 国家旅游局


审计署、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对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开展行业审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审计署、国家旅游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局、旅游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根据全国审计工作会议和全国旅游工作会议的部署,决定在一九九0年对旅游行业进行审计,重点是对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进行一次行业审计。现将《对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开展行业审计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对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开展行业审计的实施方案
一、根据一九九0年全国审计工作会议和全国旅游工作会议关于加强对旅游行业的审计监督,促进旅游市场改善管理的精神,现决定今年下半年对全国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一、二类旅行社开展行业审计。
二、这项工作由审计署和国家旅游局共同领导,审计署商贸审计司和驻国家旅游局审计局具体组织实施,并会同有关专业司负责审计中央一级部门开办的一、二类旅行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地、市级审计机关应会同当地旅游部门对所属的一、二类旅行社进行审
计。全面审计有困难,可选择一部份重点单位进行审计。
三、这项审计的内容是一、二类旅行社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0年上半年的财务收支及经营管理中的问题,为了查明有关重要问题,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审计的重点一般应放在旅行社的对外售价和对外结算等方面,着重检查有无损害国家利益,盲目扩大优惠待遇,擅自减免各项收
费,压价竞销等现象;有无先接待,后收费,长期拖欠,以及上当受骗,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现象;有无违反外汇结算规定,向海外旅游团队收取人民币或逃汇、套汇、倒汇等问题。
四、这项行业审计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审计条例》的各项规定,坚持依法审计的原则,严格按审计程序办事,各地审计机关务必作好审计结论和决定,事实无误,定性准确,处理宽严适度。国家旅游局将尽快把有关旅游方面的规章制度及违反政策的处罚规定下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局、旅游局。各地对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和疑难问题,可及时反映给审计署商贸审计司和驻国家旅游局审计局,以便统一研究,作出规定。
为了保证审计的质量,驻国家旅游局审计局拟于六月初举办审计培训班,各地旅游局派一名审计负责人或骨干参加,重点旅游省市审计机关也派一人参加。培训的主要内容:旅游财务管理、旅游价格、对外结算政策法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五、各地在组织审计时,除审计机关应投入必要的力量外,可以组织运用旅游部门的内审力量来进行。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内审机构不健全,审计人员不足的,应迅速充实、健全。
六、对全国一、二类旅行社的行业审计,要求在十一月底前结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局应对此工作写出综合审计报告并附表,上报审计署商贸审计司,抄报审计署驻国家旅游局审计局。



1990年4月2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报送统计数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报送统计数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银办发[2000]12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数据归口管理的原则,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7月起,在华外资银行统计工作将改为由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负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资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的要求
(一)报送对象
向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的外资银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外国银行分行、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和合资财务公司。简称外资银行。
报送统计数据的外资银行分为“合并财务报表上报行”和“非合并财务报表上报行”两类。
(见附件一:外资银行名单)
(二)报送方式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办发〔1999〕210号文《关于并表监管外资银行在华总体经营情况的通知》规定,外资银行的“合并财务报表上报行”负责收集国内其他分行的数据,并统一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因此,对外资银行报送统计数据的具体要求如下:
1.“非合并财务报表上报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营业管理部)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的同时,将相同的数据上报其“合并财务报表上报行”。
2.“合并财务报表上报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营业管理部)统计部门报送其母行在华各分行统计数据。
如果该外资银行在华只有一家分行,此分行视作“合并财务报表上报行”。
3.报送内容及填报要求详见附件二:《外资银行统计报表》。
4.报送文件格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文件格式,将数据的电子文件报送统计部门。文件格式见附件三;通讯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营业管理部)具体规定。
为解决外资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报送数据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中软融鑫公司”开发了外资银行报数程序。外资银行可根据本行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此系统报数,或自行设计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的接口程序,生成规定格式的文本文件报数。
5.报送时间。各外资银行自报送2000年6月统计数据起,按月(季、半年)将规定报送的各月(季、半年)报表,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营业管理部)统计部门。
为保证外资银行统计工作的顺利移交,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外资银行统计数据的新、旧报送方式将并行3个月,即:外资银行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的要求报送数据外,仍要按目前监管部门的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2000年6、7、8月各报表;外资银行自报送2000年9月
数据起,仅向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报数。
外资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营业管理部)统计部门的报数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营业管理部)具体规定。
二、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中心支行)向总行统计司报送数据的要求
(一)报送内容及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中心支行)将辖内各“合并财务报表上报行”报送的各分行的各报表数据(无需汇总),报送到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司金融统计一处。
报送数据使用“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的报送文件,通过目前报数渠道报送外资银行统计数据。
(二)报送时间
月报:每月后6日内报送。
季报:每季后15日内报送。
半年报:每半年后15日内报送。
双休日不顺延;逢国家法定节假日,报送日期按照法定节假日天数顺延。
三、各分支行统计部门对外资银行统计工作的职责
(一)统计部门负责采集外资银行统计数据,并按照外资银行统计制度,对外资银行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并负责解释数据变化原因。
(二)统计部门人员应加强学习,掌握外资银行填报数据的要求,熟悉外资银行统计指标含义,并指导辖内外资银行顺利完成数据填报和传送工作。
(三)为保证外资银行统计数据的及时、准确、完整,人民银行统计部门人员可依据《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进行监督检查。
四、各分支行统计部门与外资银行监管部门协调工作的要求
在外资银行开始向统计部门报送数据之前,监管部门应向统计部门提供辖内外资银行情况的相关资料,并配合统计部门与外资银行联系,做好数据采集的交接工作。
在数据报送的并行期间,两部门应配合做好数据核对工作和对外资银行填报数据的指导工作,以确保数据采集工作的移交。
各分支行统计部门,应及时向本行的外资银行监管部门提供辖内外资银行统计。
监管部门应及时向统计部门通报辖内外资银行的业务变化情况。
监管部门应配合统计部门,检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以保证数据质量,更好地为监管服务。
五、其他要求
各分支行统计部门目前的任务已经很重,外资银行数据采集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希望有关的各级分行做好协调工作,配备专人、设备等,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请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辖内外资银行。

 附件一: 外资银行名单http://www.pbc.gov.cn/rhwg/000602f1.htm
  附件二: 外资银行统计报表http://www.pbc.gov.cn/rhwg/000602f2.htm
  附件三: 外资银行报送数据文件格式——编码规则http://www.pbc.gov.cn/rhwg/000602f3.htm
  附件四: 外资银行报表归属http://www.pbc.gov.cn/rhwg/000602f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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