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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关于废止《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0:46:48  浏览:82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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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关于废止《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关于废止《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7〕3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1999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商务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建立了出口收汇考核制度,联合对拥有进出口权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进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业务进行考核。该制度的实施对督促进出口单位出口足额收汇、及时核销,防止逃套汇行为,完善出口收汇管理等发挥了较大的作用。根据当前我国涉外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经研究,决定废止出口收汇考核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废止《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汇发〔1999〕10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和各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停止2006年度出口收汇考核的相关工作。已对外公布2006年度出口收汇考核结果的地区,停止使用相关的奖惩措施或分类管理措施。
  二、外汇局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发放、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资格核定等业务时,不再实行按出口收汇考核等级进行区别对待管理。出口收汇核销单发放仍实行按需发单,对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进出口单位实行控制发单。
  三、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生效。《关于执行<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0〕6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出口收汇考核指标的通知》(汇发〔2002〕18号)、《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中涉及出口收汇考核问题的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中心支局、支局和相关单位,并抄送所辖外资银行及地方性商业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商务部反映。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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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直属事业单位2005年招录工作人员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直属事业单位2005年招录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直属事业单位公开考试录用2005年本科以上毕业生17名。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招录对象
普通高等院校2005年应届毕业生(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生除外)。具体招录对象按岗位要求确定。
二、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志愿从事检察工作,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基础理论扎实,学习成绩优良,通过大学英语四级以上,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4、符合中央国家机关录用工作人员的体检标准;
5、年龄为35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适当放宽,但不超过38周岁);
6、符合学校规定的进京条件或留京条件;
7、具备拟报考岗位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录岗位及岗位要求
(一)国家检察官学院5名
教学岗位。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经济法、证据学专业各1名,博士研究生学历;刑事侦查学专业1名,硕士研究生学历。
(二)检察日报社4名
编辑、记者岗位。民商法、刑法、经济法、新闻专业各1名,硕士研究生学历。
(三)中国检察出版社3名
1、图书出版、发行岗位2名。图书发行或出版营销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财务管理岗位1名。财务管理或会计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检察理论研究所2名
理论研究岗位。刑事诉讼法、宪法或法理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且本科所学专业为法律,并有较强的研究能力。
(五)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3名。
1、通信技术岗位1名。通信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
2、计算机岗位1名。计算机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
3、文检岗位1名。刑事技术专业(文检方向),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报名方式
1、报名时间:2004年12月15日至25日。
2、报名方法
考生登陆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www.spp.gov.cn)及检察日报正义网(www.jcrb.com.cn),下载《最高人民检察院直属事业单位录用工作人员报名表》,本人如实填写后,发电子邮件、传真或邮寄至我院政治部干部部机关干部处。
同时必须将个人资料通过网上报名系统(登陆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www.spp.gov.cn)提交。资格审查结果在12月31日左右公布。
五、考试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由高检院政治部统一组织。笔试、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具体考试时间、地点等考试相关事宜、报考人员资格审查结果以及其他相关通知在我院网站发布,请注意查询。
六、体检及考核
面试结束后统一组织体检,并根据考试结果、体检情况和用人单位的工作需要确定考核人员名单。
七、录用
根据工作需要,从考试成绩、考核和体检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中择优确定录用人员,签订就业协议书。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62107613 62107683(传真)
联 系 人:王维夷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4号
电子邮件地址:wwy@spp.gov.cn
邮政编码:100081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
最高人民检察院直属事业单位招录2005年应届毕业生关于报名问题的通知

我院网站(www.spp.gov.cn)已开通网上报名系统。请考生在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直属事业单位录用工作人员报名表》的同时,务必将个人资料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提交。否则报名无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二OO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做好2002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做好2002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建市[2002]3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2002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取得建设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乙级或暂定资格,并已在建设部备案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达到《办法》第八条规定甲级资格标准的,可申请甲级资格的认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申报材料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甲级资格认定时,应当按照《办法》以及本通知的要求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把关,发现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

  三、申报受理时间:建设部于2002年7月1日开始受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认定的申报,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2002年7月31日。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申报受理时限内,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样式见建建[2000]173号文附件1)及附件材料各一份,报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逾期将不再受理。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四、今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认定的申报和公告将全部实现计算机网络管理。各申报单位应使用建设部信息中心统一开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联网管理客户端软件,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域名:www.cein.gov.cn)报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附件: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二月六日

附件:

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十条的要求填报,其中:

  1、表一“人员情况”只填写专职从事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人数,“资金及经营情况”应填写申报上一个月的财务情况;

  2、表二“主要招标代理项目”应以建设工程项目为最小的填报单位,不得分标段填写;

  3、表三和表四应由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本人填写,并签名;

  4、表五“专职人员名单”应填写专职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名单,并且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一律填入表六;

  5、表七“技术经济专家库”人员,需符合《招标投标法》对评标专家的要求;

  6、表八“营业场所”应当写明办公地点和办公建筑面积,“设施和办公条件”应当写明信息网络系统建立和应用情况以及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的数量;“管理规章制度”应当列明已有的业务、人事、财务等规章制度名称;

  7、表九“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简历”包括企业成立、变更、发展的历程等;

  8、表十“内部职能结构情况”应当将企业的组织类型填写清楚;

  9、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在表十一中签名,并对申请材料的整体真实性负责。

  二、附件材料按照《办法》第十条的要求,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代理机构章程;

  3、办公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主要办公设备清单;

  4、出资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近三年(1999-2001)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清单(每项业务均应当包括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评价意见,每项业务上述业绩证明材料齐全,方可计入业绩);

  6、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经济负责人、财会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个人简历、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身份证;

  7、企业专职人员的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至少包括养老和失业保险)的凭证和身份证,以及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

  8、企业各类管理规章制度全文。

  三、附件材料中的各类资料可采用复印件,其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须将正、副本的全部内容进行复印,不得有缺页,并加盖初审部门的确认章。申请材料中要求企业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的公章或印鉴无效。

  四、申报单位提交的附件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统一用A4纸;

  2、按照上述第二项规定的附件材料顺序依次装订成册,并附有目录;

  3、每个申报单位的附件材料一般只装订成一册;如果分册装订,应当注明共几册和每册编号。

  五、所有申报材料必须使用中文,如资料原文非中文,需附中文译本。

  六、申报材料应当齐全,手续完备。出现数据不全、申请表填报不规范、盖章或印鉴不全、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等情况的不予受理。

  七、直接接受申报材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验,确认申报单位填写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各项内容与原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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