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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项目建设检查督导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9:30:27  浏览:88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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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项目建设检查督导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项目建设检查督导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9〕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项目建设检查督导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石家庄市项目建设检查督导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投资和项目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建设检查督导工作是投资和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目的是:及时掌握全市项目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随时帮助项目单位协调解决问题,准确反馈项目建设信息,督促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工作,学习借鉴项目建设好做法,为项目建设考核工作夯实基础。



第二章日常检查和进度月报制度

第三条每个项目工作人员都要做好分管项目的日常检查工作,做到建设现场情况熟悉、形象进度准确掌握、完成投资数据清楚、存在问题随时了解、项目信息及时反馈,并能够汇总、分析、提炼项目综合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条项目主管部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项目调度会议,掌握情况,通报工作,安排任务。

第五条项目主管部门要统一制定项目建设信息统计报表格式,及时发到各县(市)、区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

第六条建立项目建设信息反馈网络,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建设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及时准确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工作动态。不得误报、虚报、瞒报及拖延不报。

第七条实行项目进度月报制度。每个月25日前将本月情况、年底前将本年综合情况报到市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进度既要准确上报完成投资,又要详细反映形象进度,还要客观反馈当前存在问题及解决问题建议。

第八条各县(市)、区项目备案、核准、审批情况,新开工项目情况,竣工投产项目情况及谋划项目情况等信息一并在项目月报时反馈。



第三章实行月通报制度

第九条每月10日前对上月市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各县(市)、区项目备案、核准、审批情况,新开工项目情况,竣工投产项目情况及谋划项目情况进行通报,以专报形式呈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并在石家庄日报、石家庄电视台公开报道。

第十条对项目月报不及时、不准确的县(市)、区或项目单位,在月通报中要给予批评,并在年终考核评分时适当扣减分数。

第十一条对项目月报中反映的和日常检查督导中发现的问题,由项目主管部门汇总、分析,及时协调调度帮助解决。对解决不了的问题和共性存在的问题随时向上级反馈,并请市领导及时协调解决。



第四章实行季分析制度

第十二条每季度召开一次项目建设分析会议,总结成绩,查找不足,提出目标。

第十三条对每季度的分析总结情况进行通报反馈。



第五章实行观摩对比制度

第十四条每年6月底或7月初组织一次项目建设观摩拉练活动,相互观摩各县(市)、区项目建设现场。通过观摩活动,相互比较,相互学习,相互借鉴。观摩活动可分组进行。

第十五条观摩项目选择的原则是:看新不看旧、看大不看小、看在建不看前期,主要看产业项目。



第六章实行年终总结制度

第十六条年终以月报告、季分析、项目观摩情况为基础进行年终总结。

第十七条年终总结评价按照《石家庄市项目建设考核办法》计算得分,并作为考核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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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试点企业宏观管理的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 国家体改委


股份制试点企业宏观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2年6月15日,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


各级计划部门要积极参与和支持股份制企业的试点工作,做
好股份制企业组建和试点的宏观规划,主动转变职能,改进宏观管理方式,促进股份制企业组建和试点的顺利进行。
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以公有制为主体、允许和鼓励其它经济成份适当发展的方针,国家按照不同产业领域和不同经济类型,对股份制企业的组建和试点进行分类指导,实行不同的股权结构。
对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具有战略意义的稀有金属开采等行业,以及必须由国家专卖的企业或行业,不进行股份制试点。
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发展的能源、交通、通信等垄断性较强的行业,可以进行股份制企业试点,但公有资产股份在这些行业的企业中必须达到控股地位。
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发展的竞争性较强的行业,尤其是资金、技术密集型或规模经济要求高的行业,奖励进行股份制试点,国家可视需要进行参股或控股。
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内,欢迎和鼓励外资入股组建股份制企业。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不得设立外资入股的股份制企业。
二、凡采取联合投资新建项目和国营企业改、扩建项目,经建设项目有权审批计划部门会同体改部门批准后可以设立股份制企业。
按有关规定在提出建设项目建议书的同时提出股份制企业的组建方案,经计划、体改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程序设立。在建设过程中可以根据组建方案及有关规定申请发行股票筹集建设资金。董事会即建设项目的业主,负责编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项目建设以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全过程的业主责任制。
按政企分开的原则,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可委托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和地方投资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向建设项目股份制企业进行股份投资,并负责委派董事。
建设项目因故停建、缓建或撤销,应报经建设项目审批机构批准解散董事会或吊销执照。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资各方承担,有关善后事宜处理由董事会负责。
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设项目股份制企业投资各方按参股比例分享收益。
建设项目设立股份制企业的具体实施按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制定的《建设项目股份制试点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营企业经批准可进行股份制改组,对其中承担国家指令性计划任务的国营企业和实行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进行股份制改组时,需作好指令性计划任务的衔接工作。具体改组方案,由有关体改、计划部门审定。
对利用国外贷款建成的项目或企业,其进行股份制改组的方案,报原项目审批机构及有关部门审定。
已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转为股份有限公司,需经原审批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原外商入股部门不得转为A种股票,其股票转让只能在外国、港、澳、台投资者之间以B种股票进行。
四、股份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国民经济计划指导和有关法规的约束下,由企业根据市场需要自主决策。国家主要通过制定、实施宏观政策和指导性计划对其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
对原承担国家指令性计划任务的企业实行股份制改组后,国家逐步采取国家订货方式来改造和取代指令性计划,股份制企业有义务优先保证完成国家订货任务。
股份制企业用工和内部工资分配由企业自主决定。国家对股份制企业逐步取消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主要通过劳动就业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进行间接调控。
在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指导下,股份制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凡不需要国家提供资金,又不需要国家平衡条件的项目,国家不再审批,由企业自主决策,自行承担投资责任。
五、国家主要通过国家专业投资公司以参股、控股方式进行国有资产股份投资,并由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组织国有资产股权收益的回收,继续用于国家重点投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六、国家要加强对股份制企业发行和上市股票的规模和结构的管理,做到统一规划,综合平衡。


论市场经济下的公证诚信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民法基本原则,被称为私法领域的“帝王条款”。同时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市场经济的灵魂。社会要进步,经济要发展,就必须要讲诚实、守信用。公证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信用保障法律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是代表国家对自由经济、民事活动进行适当干预,确保各类经济、民事主体保持诚信,确保各种经济、民事活动真实、合法、公平、公正,避免和减少风险,确保合作、交易安全,并为依法进行各种经济、民事活动和解决各类纠纷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真实可靠的证据。诚信是公证最大的价值所在,是公证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公证在社会信用建设中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这都是不可争议的事实,然而在当公证机构被剥离了行政色彩,推向市场的时候,我们却不得不重新探讨市场经济下诚信对于公证的重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政治都有举世瞩目的成就,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让更多的中国人富裕起来,但也应该看到的是,有很多人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迷失了自己,急功近利,言而无信在日常交易中频频出现,客观上导致人与人之间互不信任,相互欺骗,社会诚信度下降,人们开始怀疑一切。这种现象是市场经济发展充分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因为市场经济是由市场主导生产,而不是由政府强制,让市场主导经济发展这种情况下,能够极大的调动人们的生产积极性,但同时也容易诱发人的贪欲,求利心理。特别是当个别人在牺牲了诚信能够换取经济上的最大利益后,就会引发更多人的效仿,不诚信会渐渐向社会各个领域渗透。另外中国的传统文化由于长时间受封建意识的影响,人真实的欲望难以表达,谄媚常常换来好处,诚信却令人处处吃亏的思想根深蒂固,进而使社会诚信度失衡。而不诚信的最大后果就是交易难,交易成本高,交易风险大,经济发展缓慢。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公证的作用就尤其的突显出来,也正是这样的情况才使更多的人们把希望寄托与公证。公证能够给人放心,而法律所赋予公证的三大效力更是努力把风险降到了最低:
第一、证据效力。公证书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一旦涉及诉讼,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将“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列为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之一。
第二、强制执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必经过诉讼程序。
第三、法律要件效力。即法律、法规规定或国际惯例或当事人约定必须办理公证的法律行为若不履行公证程序,则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不具备法律效力。公证书是国际交往中各国公认的文书,它不同于一般文书,具有效力上的公示性、公信性以及适用上的普通性、跨越性。公证文书的出具,体现了不应被怀疑的诚信原则,体现在对当事人事实的一种真诚的记录。它的信誉就是公证文书在社会上的公信力,并且其效力遍于全世界。
如此有力的效力让公证成为人们信赖的标志,公证成了繁杂的交易中能够让人安心的一块净土。但同时也是一些不法之徒千方百计想要利用的工具,公证人员在工作中经常会与不诚信的人打交道,如有些审办涉外公证的当事人办理假学历,假经历、假亲属、假结婚等;还有的当事人拿着假公章、假营业执照、假证件申办经济合同公证。也有经过公证的经济合同一方当事人擅自违约,如借款人不按期还款。在一些招投标活动中有的招标单位企图以公证为幌子,事先内定中标单位等等。作为预防性的法律证明机构,公证肩负着对被证明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调查、审查、把关工作,是预防纠纷的一道重要防线,而这道防线的巩固凭的就是评价诚信的公证人的诚信。
然而近年来,尤其是当武汉体彩舞弊案和西安宝马案之后,公证业的诚信受到空前的质疑。不知不觉中,公证这个靠信用吃饭的行业,开始面对诚信的流失。自公证机构改革以后,公证机构不再是国家机关,而是自负盈亏的事业法人和中介机构。进入市场以后的公证机构,既要行使国家的公共证明权利,又要填饱自己的肚子;一方面要坚守诚信原则,一方面又要忍受利益的诱惑。可是,利益要求最终会决定行为方式,加之无相应立法,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一暂就是二十多年,公证法迟迟不能出台,使公证行为本身就缺法可依,导致公证机构可以随意拿作为国家公权的国家证明权作换取部门利益的筹码,参与非法利益的再分配,甚至做腐败和作弊的帮凶,完全背离了公证的初衷,忘记了自己的职责,加剧了社会的不诚信度。
导致这样的结果,也就是国家证明权成为商品的主要原因是:
公证市场化导致国家公共证明权利成为商品;由于从前的行政体制下的公证机构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将其转制为自负盈亏的社会中介组织,然而改革并不是要把公证处完全推向市场,公证行为完全市场化运做,那样势必导致公证业如菜市场,国家证明权如白菜土豆般交费即与。
公证处管辖范围不明,公证处之间竞争激烈致使公信力下降;曾经一度出现没有出不了的证,什么处女公证,整容公证,爱情公证,绝食公证,只要在我的公证处办理,就绝对配合当事人的请求,服务周到,价格低廉。为的就是争取案源,与其他公证处竞争。也就是说,蛋糕只有一块,谁的“服务”好,吃到的就多,而不是分割好给每人,慢慢消化。
公证业务无法定与非法定之分,统统归于当事人自愿,公证完全处于被动地位,如果不去努力迎合当事人的需求,就难得到当事人的认可,更难得到这笔业务。看一些地方公证处网站上刊登的公证人员为争取业务而奔波的文章,宛如一般商品的推销,这既是公证业的无奈,也是法律界的无奈。
司法部部长张福森日前在安徽调研司法行政工作时表示,中国的公证应当实行实质公证,不能市场化。张福森指出,公证市场化,必然与公证制度的基本定性相悖,也会带来过度竞争,导致公证的公信力下降,进而危及公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必须注意防范和坚决制止。他认为,公证机构的设置、布局和公证人员的执业准入,不能由市场说了算,司法行政部门要代表国家进行调控,并发挥主导作用。要坚决遏制公证机构通过回扣、协办费等手段争揽证源的不正当竞争。
诚信正是在市场竞争中流失的,或者可以说有市场经济的地方就有丧失诚信的条件,而作为建立和巩固诚信原则的公证制度,应该立足于市场经济,又不可自身市场化,如球场上的裁判,不能参与角逐,但又不能离开球场,这样才能保持清醒的头脑,又不至于偏袒任何一方。公证机构虽然不是裁判,却永远是各种交易的见证人。既要射门,又要吹哨的裁判没见过,将公证处定性为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事业机构,却又指望其执行国家职能、发挥监督作用,也同样是鱼与熊掌兼得的美丽幻想。
面对市场经济下的诚信流失,笔者认为应当由以下方式来固本防失:
第一、进一步完善公证相关法律法规,在即将出台的《公证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明确法定“必须公证”事项,把公证的业务来源在法律上加以强制,同时也是诚信保障在立法上的表现。也只有先以立法的方式确定“必须公证”,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公证的公正;
第二、明确公证机构性质,即使为事业机构或合伙制,也不能简单的推向市场,要加强监督和处罚力度,明确责任,从行政管理角度确保公证的行为严谨;
第三、规范证据搜集制度,同时注意公证机构对于证据搜集硬件设施的保障,减少失误,在制度上和技术上保证公证的证据合法有效;
第四、加强公证人员素质建设,推进公证员职业化进程。诚信更多的还是要依靠公证员的自身素质,只有公证员爱岗敬业,坚持法律与事实,才能在工作中作到诚信为本;
第五、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诚信教育,诚信宣传,光凭公证员公证机构的诚信,既不能成功,也不会长久。诚信其实是全社会的责任。
孔子说:“民无信不立”,“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人不可无信,公证员更是如此,公证最大的价值就在于“诚信”二字,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否诚信关系着公证业的存亡,诚信不仅是个人的立世之本,也是公证的固业之根。

杭州市西湖区公证处 郭英儒
二OO四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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