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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直离休和厅级退休人员医疗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0:36:10  浏览:95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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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直离休和厅级退休人员医疗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直离休和厅级退休人员医疗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市政办字〔2008〕40号

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黑河市直离休和厅级退休人员医疗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六月三日

黑河市直离休和厅级退休人员医
疗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市离休和厅级退休人员医疗管理,进一步做好离休和厅级退休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根据《市直特殊人群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市直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市直离休和厅级退休人员就医需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参照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报实销。
第二条 按照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离休和厅级退休人员医疗费的保障机制,市直各职能部门按以下分工切实做好离休和厅级退休人员的医疗统筹工作。
(一)市委老干部局负责离休和厅级退休人员医疗费的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办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离休和厅级退休人员医疗统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市财政局负责离休和厅级退休人员医疗统筹资金的拨付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财政承担的医疗费统筹资金预算安排和拨付工作,确保医疗费统筹资金的按时拨付和专款专用。
(三)市地方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离休和厅级退休人员医疗费统筹管理办法的执行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医疗统筹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医疗费报销的审核工作。
(四)市卫生局负责离休和厅级退休人员医疗统筹定点医院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为离休和厅级退休人员提供良好的医疗卫生环境。
(五)市第一人民医院(定点医院)负责离休和厅级退休人员的用药、诊疗和医疗服务及医疗费报销工作。定点医院必须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对离休和厅级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严格把关,超范围支出财政部门不予承担。
第三条 离休和厅级退休人员医疗统筹费由原渠道筹集,其中行政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按每人每年8000元标准筹集,企业离休人员按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筹集。
第四条 离休和厅级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采取定额拨付与超定额按比例分担的办法,由市地方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与定点医院结算,确保离休和厅级退休人员医疗费用及时报销。
第五条 离休和厅级退休人员全年医疗费支出超过定额标准的,按照有关规定的报销范围和比例实报实销;全年医疗费支出不足定额标准的,按其本人年度节余额的50%年终一次性奖励给本人,另外50%作为医疗基金统筹使用,缴到财政专户。异地安置、长期居住外地的离休和厅级退休人员按本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离休人员、退休副厅级以上干部,在职副厅级以上干部暂不执行本办法。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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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4年第11号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已于2004年11月5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行政许可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保证交通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行政许可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其责任追究,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应当遵守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违法必究,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交通行政许可监督。

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交通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组织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及时纠正交通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当加强对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对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内部监督。

第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工作。

第九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严格执行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在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十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交通行政许可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十一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情况;

(二)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和决定的情况;

(三)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

(四)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其他相关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交通行政许可:

(一)交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交通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交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十四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交通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十五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擅自收费或者超出法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由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予以追缴,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的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并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

第二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对本机关负责实施行政许可的内设机构,下级交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组织,受委托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执法监督。

法制工作机构发现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交通行政许可违法,应当向法制工作机构所在机关提出意见,经机关负责人同意后,按下列规定作出决定:

  (一) 依法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撤销;

(二) 依法应当责令改正的,决定责令改正。

收到责令改正决定的机关应当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责令改正决定的机关报告纠正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不接受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执行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决定,由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外出具贷款承诺书和贷款意向书有关要求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外出具贷款承诺书和贷款意向书有关要求的通知
建设银行



国家综合计划部门在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地方综合计划部门上报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使用商业银行贷款的项目要求有商业银行的贷款意向书或贷款承诺书。为加强和规范我行对外出具固定资产贷款承诺书和贷款意向书的管理,防范贷款风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承诺书》(附件一)和《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意向书》(附件二),是严肃的法律文件,会带来相应的民事法律后果,各行要遵循有利于竞争、有利于“双大”客户战略实施的原则谨慎办理,不得为争办项目而违反规定,盲目对外出具贷款承诺书等书面文件。
二、《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承诺书》和《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意向书》一般由一级分行严格按照所附格式对外出具。因特殊情况需由总行出具的,一级分行应向总行信贷管理部报告,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出具。
三、出具《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承诺书》的项目,必须是已经通过我行审批同意贷款的,未经贷款审批决策的项目不得出具贷款承诺书。
四、对未经我行贷款审批决策的项目,国家综合计划部门在批复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我行出具《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意向书》,一级分行应对企业的资信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简单调查,并有贷款意向后,区别下列情况按规定程序出具。
(一)属于一级分行信贷授权权限以内的项目贷款,由一级分行自行对外出具;
(二)属于一级分行信贷授权权限以上的项目贷款,一级分行应将项目贷款调查报告上报总行审核。审核同意后,一级分行根据总行信贷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同意签发贷款意向书的通知》(附件三)对外出具。
五、总行营业部和住房与建筑业信贷部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附件一: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承诺书

年 第 号
(主送单位):
你单位提送的 项目贷款申请,经我行评估,同意承诺该项目(人民币,外汇)固定资产贷款 万元(美元)。
本承诺书自签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俟本承诺书下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在承诺期内列入国家(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符合我行相关的贷款条件后,我行下达正式贷款计划。
中国建设银行 行(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意向书

年 第 号
(主送单位):
根据
经研究,我行意向性承诺 项目(人民币,外汇)固定资产贷款 万元(美元)。
该项目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建设后,我行将依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及我行有关贷款、
评估办法,对项目进行调查评估,并视评估结果及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最终决定承诺贷款与否。
中国建设银行 行(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同意签发贷款意向书的通知

分行(部):
你行(部)报送的 项目固定资产贷款调查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行(部)向借款
申请单位签发 万元(美元)的固定资产贷款意向书,特此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行(签章)
年 月 日



1997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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