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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信安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34:07  浏览:90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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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信安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政发〔2008〕21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信安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信安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衢州市信安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安湖保护、开发、利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安湖保护、开发、利用、管理,实行“保护为主、合理开发、科学利用、统一管理”的原则,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三条 信安湖管理范围(以下简称湖区)为江山港双港口大桥以下、常山港孙姜大桥以下(含支流)、石梁溪白云山大桥以下、庙源溪杭金衢高速公路大桥以下、乌溪江浙赣铁路新大桥以下、衢江沈家大桥以上水面及其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

具体管理范围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信安湖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并由管理单位标界立碑。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信安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信安湖管委会),统一负责信安湖的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等工作。设立信安湖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湖区保护、开发、利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水利、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国土、交通、环保、旅游、农业、林业、公安、工商、文化、卫生、综合执法、高新园区、西区管委会等部门和柯城区、衢江区政府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信安湖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信安湖的维护管理、水面保洁等费用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支出。湖区资源有偿出让所得全额上缴市财政统一管理,用于安排湖区建设开发及公益设施维护管理支出。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信安湖的义务。对保护信安湖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



第七条 市规划局应会同市水利、发改、建设、国土、交通、环保、旅游等部门,组织编制信安湖保护开发利用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信安湖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防洪、环保、渔业、旅游、航道、港口等专业规划相衔接,有利于保护和改善信安湖生态环境。

第九条 信安湖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应明确湖区功能分区、重点保护内容、景点规划、旅游开发容量、码头泊位等。

第十条 在湖区除按照信安湖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必要的水利、市政、港航等公共设施外,严格限制建设其他非公共设施类建筑物、构筑物;湖区外毗邻地带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与信安湖保护开发利用规划相协调。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十一条 湖区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按照信安湖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及其利用功能,统筹兼顾,合理适度开发利用湖区水面和景点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其综合效益。

第十二条 湖区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在服从防洪、渔业、通航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按照信安湖保护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积极发展旅游景点,适度开发水上休闲项目。

信安湖的开发建设项目由信安湖管委会审核后,报经市政府同意。

第十三条 湖区资源项目的开发权和经营权实行市场化配置,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有偿出让的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 湖区资源项目的有偿出让,其开发建设方案需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可组织实施。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方案前,应事先征求信安湖管理机构意见。

第十五条 信安湖管委会应有计划地组织湖区景点、旅游开发项目的招商推介活动,促进湖区资源得到充分有效地开发和利用。

信安湖沿江灯光亮化项目,由市建设部门根据相关规划组织实施。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六条 信安湖水体的水功能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和目标水质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Ⅲ类水进行保护。

市环保部门应加强信安湖水质的监测和监督管理,增加监测断面,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数据。

信安湖管理机构应做好垃圾漂浮物的打捞,保持水面清洁。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湖区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非法占用湖区资源或土地;

(二)向湖区、航道倾倒沙石泥土和废弃物;

(三)非法采砂、取土、爆破等;

(四)破坏文物,损坏堤岸、涵洞、水闸、码头、助航、栏杆、照明、亮化等公共设施;

(五)毁坏古树名木,损坏绿化带树木、花草;

(六)擅自在堤防上通行车辆;

(七)擅自设立经营摊点;

(八)擅自捕捞鱼类和网箱养鱼;

(九)擅自建造、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塑造佛像、神像等;

(十)向湖区超标排放污水,弃置污染湖面、水质的垃圾及动物尸体等污染物体;

(十一)在衢江沈家大桥以上至塔底枢纽工程大坝上游300m范围内进行游泳、垂钓、捕捞等水上活动;

(十二)其他可能危害湖区安全的活动。

第十八条 在湖区利用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水路运输有关法规实施许可、监督和管理。从事非水路运输经营的,通过有偿出让方式获得经营权,并依法办理相关法定手续。

未经许可,任何船舶、浮动设施都不得在湖区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在湖区从事经营和非经营性船舶、浮动设施,必须符合湖区保护、开发、利用规划要求,动力环保,外形美观;应当配备必要的收集垃圾、污水等废弃物的容器;残油、废油和垃圾一律回收上岸处理,禁止直接向水体排放和倾倒;生活污水和其他污水都必须收集上岸处理,禁止直接排入水体。

第二十条 湖区内所有船舶、浮动设施及过往船舶、浮动设施,必须遵守湖区通航有关规定,在指定的航区、航线航行或指定的水域停泊、作业。

在汛期,所有船舶、浮动设施的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经营活动必须遵守防汛防台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湖区范围内组织各种集体文体活动的,需按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有关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事先征求信安湖管理机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湖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排污口,应当依法报经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批准。现有未达标排放的排污口必须限期治理,达标后排放。

湖区内已有的生产、经营、服务等项目,应当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或将污水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管道。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不使用污水处理设施或未达规定排放标准也未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管道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占用信安湖水域的建设项目,在报送规划部门审批前,水利部门在征求信安湖管理机构的意见后,按照《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批。涉及建设用地的,依法报经国土部门审批。涉及航道水域通航和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经营的,还须依法报交通等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经批准在湖区规划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的,应当严格按批准的方案进行;工程设施建设对湖区造成影响的,应当与工程设施建设同步实施整治。湖区规划管理范围内已有的不符合湖区保护开发利用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逐步组织整改;难以整改且严重影响湖区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按照规划要求,由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拆迁。

第二十四条 湖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以加强湖区安全管理和公共应急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在湖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利部门依法查处:

(一)违法占用信安湖水域的;

(二)擅自拆动、操作和破坏堤岸、涵洞、水闸、码头和栏杆等公共设施的;

(三)违法采砂、取土、爆破等活动的;

(四)倾倒垃圾、渣土、废物及抛撒动物尸体和其他污染水体的物体的;

(五)无证网箱养鱼及捕捞的;

(六)未经批准,新建、改建和扩建排污口的;

(七)未经许可违法取水的。

第二十六条 在湖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水利、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一)超标排放或倾倒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物质的;

(二)排放未经处理或者虽经处理但未达到规定标准废水的;

(三)生产、经营、服务项目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或者不使用污水处理设施投入使用的;

(四)损坏、破坏绿化带树木、花草的。

第二十七条 在湖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渔业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一)船舶无证营运的;

(二)不按通航规定航行、作业、停泊和营运的;

(三)未经批准从事水上或水下作业和其他活动的;

(四)未按通航标准建筑水域建筑物、构筑物,改变通航条件,影响通航安全的;

(五)向航道倾倒沙石泥土和废弃物的。

第二十八条 在湖区内违反城市规划,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水利、规划、建设、国土、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信安湖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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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工影响天气工程规程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规程》的通知
2003-4-10 平政办〔2003〕29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现将平顶山市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平顶山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平顶山市人工影响天气工程规程
一、作业规程
(一)〔天气预警〕根据旱情发展或市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的安排,市气象台加强天气分析和预报会商,如有合适时机则立即向市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汇报,市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讨论拟定初步作业计划后,向市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汇报。
(二)〔预备指令〕经市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批准准备作业后,市人影办转发人影作业预备指令。各县、市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市人影作业预备指令后,应立即组织安排人影作业的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进行高炮、火箭、增雨弹、火箭弹等作业工具装备器材的安全检查;
2、通讯电台、天线、电源等器材性能的检查和测试,雨量筒准备;
3、炮手等作业人员预通知;
4、后勤保障准备。
(三)〔进场指令〕市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根据天气条件下达进场指令。在市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进场指令后,市人影办向各县、市及有关单位转发人影作业进场指令。进场指令发布后:
1、各县、市立即组织作业人员及作业工具装备器材等按规定的时间集结进场到位,并做好现场环境安全协调保障;
2、进场完毕后向指挥中心报到,并保持炮位与市、县指挥中心间的联系。
(四)〔空域申请〕市人影指挥中心根据天气时机,适时向省人影指挥中心申请作业空域。
(五)〔作业指令〕市人影指挥中心根据空域批复和适时天气情况向炮位点或县人影指挥中心发布作业指令。开始作业指令包括:方位、仰角、引信、用弹量、射击组合模式、射击时段。要求炮位点做到:
1、必须是人影指挥中心指定下达开始作业指令的炮位点,方可进行人工增雨作业;
2、严格按照人影指挥中心开始作业指令内容进行作业;
3、各炮位点必须保证通讯畅通,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4、炮位点接到增雨弹启封指令后,方可按指令数量启封准备增雨弹,并检查增雨弹、火箭弹确认是否完好;
5、人影指挥中心发出停止作业指令后,炮位点必须立即停止作业,退出增雨弹或上好炮械保险,进入待命状态。
县级人影指挥中心转发作业指令的,必须及时、准确无误地转发。
(六)〔待命状态〕没有得到作业指令或刚完成作业指令的炮位均处于待命状态,待命时各炮位点需做到:
1、作业后的炮位点报告作业增雨弹、火箭弹实际发射量,检查炮械等增雨工具及炮弹安全状况等,收集炮弹弹壳;
2、报告炮位点天气、炮位点及周边降水情况及其明显变化;
3、根据市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命令,在炮位点所在地食宿休整,保养高炮等设备,并保持通讯联络;
4、做好连续作业的各项准备工作。
(七)〔结束指令〕市人影指挥中心根据作业效果、天气、空域等条件,报经市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同意后,转发作业结束指令。各炮位点在接到作业结束指令后,作业人员应清点、整理所有作业工具、设备、器材、弹药、弹壳等,有计划、有步骤地撤离作业现场,并做好人影设备器材、弹药、弹壳工具的归位工作。
二、通讯规程
(一)自备无线电台通讯规程
1、〔安装架设〕人影作业进场之前,通讯技术人员需设定电台频道及设置,进场后现场作业指挥人员按技术规定步骤安装架设;
2、〔电台值守〕进场电台开机至作业结束期间,值班人员必须保持不间断值守,不得离岗;
3、〔电台保护〕现场指挥通讯人员需爱护通讯器材,避免摔、砸、碰,阵雨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电台被雨水淋湿;
4、〔故障排除〕电台出现通讯故障,若现场指挥人员无法排除需与人影指挥中心联系,由上级派技术人员赴现场维修或更换电台或天线;
5、〔呼号列表〕市、县人影指挥部及各炮位点全部用编号代表,并打印成表,表中标明呼号地点、负责人等;
6、〔呼叫应答〕市、县人影指挥部及各炮位点通讯联系取消电台振铃方式,全部采取编号直接呼叫或应答,呼叫应答必须按程序进行:
(1)呼叫对方编号必须附带自射电台编号,如“001,002呼叫,听到请回话”;
(2)应答需呼“对方编号+应答内容+应答方编号”,如“001,我是002……,002回答完毕”。
7、〔复述记录〕对于各种作业指令或人影指挥部要求重复的内容,在收听完毕之后需复述或记录。
(二)移动电话通讯规程
1、〔电台值守〕现场移动电话由气象指挥人员保管,进场开机至作业结束期间,移动电话必须保持不间断值守,不得关机;
2、〔通讯联络〕进场前必须将气象指挥人员的姓名及联系电话报告人影指挥中心;
3、〔电台保护〕现场气象指挥人员需爱护通讯器材,避免摔、砸、碰,阵雨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移动电话被雨水淋湿;
4、〔故障排除〕移动电话出现通讯故障,若现场指挥人员无法排除,需与人影指挥中心联系,迅速、妥善解决通讯问题;
5、〔复述记录〕对于各种作业指令或人影指挥中心要求重复的内容,在收听完毕之后需复述或记录。
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守则
(一)气象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并获得人影作业资质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严禁无证上岗;
(二)作业人员需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做到政治合格、技术过硬、纪律严明、作风优良;
(三)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令行禁止;
(四)严格执行人工影响天气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五)爱护作业工具装备,使其经常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六)吃苦耐劳,团结协作,集体主义观念强;
(七)时刻牢记安全第一,严禁违纪、违规操作,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四、火箭、高炮维护保养制度
(一)弹、炮分库存放,火箭发射架、高炮放置要严格按照技术要求,严禁露天存放,严禁个人私存、私放作业器材、炮弹,严禁在库内存放其它物品;
(二)高炮、火箭维护、保养、修理和使用情况要登记建档,器材和工具要建立帐目清单;
(三)建立高炮、火箭年检制度。每年作业开始前及作业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大检,每次作业前和作业后进行中检,发现隐患及时排除。每年作业前和作业后检查车体和后车体注油孔,保证高炮始终处于良好状况;
(四)按维护保养技术规范,认真做好高炮、火箭的维护保养工作,维护每2个月不少于1次。作业前后要及时维护,每年12月、1月、2月为封存期,封存前必须做全面维护保养;
(五)认真做好炮库内秩序和整洁工作,管理的炮库内设备、设施或其它器材,需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五、人工增雨专用炮弹(火箭弹)安全管理规定
(一)运输规定
1、炮弹、火箭弹的运输,要有专人负责押运,装卸时禁止拖、拉、扔、投,防止碰撞;
2、装运炮弹、火箭弹的车辆,禁止装载易燃品,零散的炮弹、火箭弹必须装箱,且应横放于车箱内,推放应稳固,装载高度不应超过车箱板;
3、运输时应用蓬布盖好,途中休息时汽车应停在远离居民区和火源处,雷雨时,须防雷击、防潮湿,禁止将车停在高大建筑物或大树下。
(二)保管规定
1、炮弹、火箭弹要有专用库房存放,库房要防火、防盗、防潮、防雷击和防曝晒;
2、库房要具备“二铁一器”(铁门、铁窗、防盗报警器)。库房窗户离地面的高度,一般应在1人高以上,窗户面积不宜过大,并要具备防从外向内投火种及杂物的条件;
3、库房内不允许堆放杂物,严禁烟火,禁止使用油灯、蜡烛照明,库内安装照明设备时应使用防爆灯具,开关应设在库外,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4、库房应保持干燥,当室外温度高于30℃或低于-10℃、湿度在80%以上时禁止通风,以防受潮;
5、库房应有避雷设施并配备消防器材;
6、库房应远离生活区,周围不准堆放杂物和留有高草;
7、炮弹、火箭弹不得混堆;堆放时做到“一垫五不靠”,即下面垫枕木,四周不靠墙,上面不靠顶(堆垛高度不超过2米),以免受潮。并将弹药箱有标志的一侧朝外,以便检查和使用;
8、定期清点数量,检查质量,严格登记、统计和报告制度。
(三)使用规定
1、严格遵守启封、开箱规定,认真做到“用旧存新、用零存整”的原则。使用时尽量少启封炮弹或火箭弹;
2、使用前要认真检查炮弹、火箭弹,若炮弹引信风帽损坏或从1.5米高处落下或超过使用期限及药筒裂缝时严禁使用;
3、严禁用实弹练习压弹;
4、出现炮弹不发火的情况时,应用退弹器退弹。严禁用洗把杆或其它工具从炮口向后桶,以免发生事故;
5、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购买炮弹(火箭弹),禁止违法买卖炮弹(火箭弹)。
六、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流程
七、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各管理责任单位或人员必须了解安全情况,须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总结,消除隐患,并及时报告重大情况;
(二)一旦发生事故,立即按事故预案处理;
(三)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报告。未造成人员受伤事故的3日内报告,3日内写出书面材料;若造成重大伤亡事故,除立即向当地政府部门汇报、请示处理并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上报省人影管理部门,12小时内补齐事故简况,3日内报书面材料;
(四)工作中凡遇困难无法排除,应立即向上级汇报,不得隐瞒不报或迟报贻误工作。

市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三年四月十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广东省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管理暂行规定》等72项政府规章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广东省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管理暂行规定》等72项政府规章

第121号

  经2007年12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130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废止《广东省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管理暂行规定》等72项政府规章(目录附后),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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