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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55:15  浏览:81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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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今年到期的就业扶持政策再延长一年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促进消费政策的安排,现就相关政策延期问题通知如下:

一、延长稳定就业岗位、扶持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2008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以下简称ll7号文件)以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政策效应逐步显现,对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各地要将ll7号文件中规定的“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和“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等4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117号文件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

对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延长到2010年底。

二、重点向困难中小企业倾斜。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当前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由于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在国际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冲击更大,生产经营更加困难,需要更多的帮助和政策扶持。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受理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

三、简化审批程序,加大落实力度。各地要按照11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认定“困难企业”,一般不再设置新的限制条件。在2009年内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但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困难企业,应当纳入2010年政策扶持范围;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可根据需要经审批后再延长享受期限。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审批速度,方便企业申请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力,帮助企业克服困难,稳定就业岗位。具体认定和审批工作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经贸、国资、税务等部门负责。参与认定困难企业的各部门之间要建立工作会商机制,有条件的可联合办公,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四、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在认真测算、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本《通知》精神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政策实施效果。各地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分析,切实做好数据汇总工作,保证数据及时准确地逐级上报。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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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社会科学院应否对中外中小企业科技经济信息联合体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社会科学院应否对中外中小企业科技经济信息联合体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函
1991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经字(1991)3号《关于处理以中外中小企业科技经济信息联合体为被告的经济纠纷案件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精神,开办企业的党政机关及其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只有对其开办的企业审核不当或从其开办的企业收取资金和实物的才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中外中小企业科技经济信息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是经国务院上海经济区规划办公室批准成立的。该规划办公室撤销后,联合体挂靠到上海社会科学院。在此期间,上海社科院并未从联合体获取过利益。因此,同意你院意见,责成上海社科院对联合体的债权债务予以清理,但上海社科院对联合体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此复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以中外中小企业科技经济信息联合体为被告的经济纠纷案件的请示报告 沪高法经字〔1991〕3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本市中级法院向我院请示称:该院于1989年10月受理了原告杨浦区跃化五金模具厂、昆山县永乐机械配件厂、浙江省奉化县白松塑料二厂、苏州市吴县镇湖西村滴塑瓶盖厂、上海市黄浦区双佳医疗器研究所等分别诉被告中外中小企业科技经济信息联合体(下称联合体)的五件居间合同纠纷案。因联合体在1988年6至9月间为各原告介绍业务信息,收取介绍服务费。但其介绍的业务不实,致各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介绍服务费。由于联合体已经自行解体,案件无法审理。
经查,1987年7月16日,经国务院上海经济区规划办公室(下称规划办)研究,同意筹建联合体,作为独立法人,自筹开办经费,向有关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1988年5月21日,联合体书面报告规划办科技组:联合体筹建工作已告结束,拟定于同年7月16日召开成立大会,联合体属事业法人。5月30日,规划办科技组批复同意。联合体成立后,既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也未向编制委员会备案。同年6月15日,因规划办撤销,联合体书面报告上海社会科学院(下称社科院),要求暂挂靠社科院。7月29日,社科院批复同意挂靠,联合体的日常工作由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下称上海分院)代管。1990年3月14日,上海分院书面报告社科院,要求与社科院脱钩,而挂靠到上海市社会科学联合会。3月22日,社科院批文同意上海分院脱钩,由上海分院代管的联合体也一并脱钩。此外,中国管理科学院是由国家科委批准的民办科研机构。上海分院由该院在1987年10月19日批准成立,地方行政挂靠社科院领导,但在上海没有编制。
上列案件的原告经走访了原国务院上海经济区规划办公室秘书长韦明同志后认为:规划办无权批准成立一个事业单位,故联合体既非企业法人,也非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上海分院在上海没有自己的编制,也不具备法人资格,其与社科院间就联合体的转挂靠无效,故要求变更联合体的挂靠单位社科院为被告,承担民事责任。本市中级法院根据原告的举证和请求于去年11月变更社科院为上列五案的被告。
社科院对此不服,提出:1.联合体系由规划办批准成立,公安部门据此准许刻制公章,原上海市市长汪道涵及其他一些领导同志都在其中担任重要职务。因此,是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凭韦明个人意见而否定。2.联合体有其独立的财产和经费(自筹),有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和场所,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法人的条件。3.联合体的直接批准成立单位是规划办,社科院既非其再办呈报单位,也非直接批准成立单位。4.联合体从挂靠到脱钩,从未与社科院发生过人事、财务、业务方面的实质性联系,一直由上海分院行使管理职权,何况上海分院也已与社科院脱钩。因此,变更社科院为被告无法律依据。
本市中级法院认为:联合体系由规划办批准成立,虽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也未取得国家的正式编制,但已作为事实上的事业单位在从事民事活动。联合体解体后,本应由规划办来处理其债权债务事宜,但是规划办早已撤销。社科院在接受联合体挂靠前曾经过认真审查,虽确定由上海分院代管,但上海分院本身也无法人资格。故仍应视社科院为联合体的上级主管部门,鉴于社科院系由国家行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作为联合体的上级并未获取过利益。以联合体为被告的债务纠纷案件,除上列五件案件外,尚有一批在本市基层法院,或已审结无法执行,或尚未审结,总计债务高达100余万元。不宜也无法由社科院来承担这样巨额的债务。故拟参照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的精神,责令社科院对联合体的债权债务予以清理。现在审理的这批案件(包括本市基层法院受理的)全部转为债务清偿程序处理。
我院经审核研究,拟同意本市中级法院的处理意见。
当否,请予批示。
1991年1月11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省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政办发〔2004〕2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全省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2004年全省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5月23日

2004年全省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精神,在总结去年全省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工作基础上,结合今年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家及省委、省政府部署,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突出源头治理,以严把食品质量为核心,以推进食品专项整治为主线,努力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水平,为确保全省人民饮食安全,促进全省经济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二、主要工作任务和目标
  (一)主要工作任务:加强食品污染源头治理,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以次充好等违法犯罪活动,狠抓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品种的质量,强化对种植、养殖环节中农业投入品使用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综合监管力度。以整顿和规范熟肉食品生产经营为突破口,集中开展熟肉制品的专项整治行动;以核查劣质婴幼儿奶粉为突破口,集中开展奶粉的专项整治行动。
  (二)实现目标:全面完成国家八部委确定的各项目标,力争使全省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得到充分保障。全省10大类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获生产许可证的力争达到70%;各地市有2个食品商场(超市)的散装食品经营行为得到规范,大型市场、超市进货索票索证率达到90%以上;大中城市基本实现5类食品质量安全准入上市,60%的商场、食品超市符合《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定》要求,农贸市场经营熟肉食品实现配备“两罩一套”(熟肉食品柜台要配备玻璃罩,营业员要佩戴口罩和卫生塑料手套);基本消除面粉、儿童食品加工企业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注水肉和病害肉上市受到全面遏制,基本消除病死畜禽肉加工熟肉食品以及用过保质期、变质、腐烂熟肉制品重新加工、销售的行为;坚决消除劣质奶粉的生产和在市场上的销售;哈尔滨市蔬菜农药残留平均超标率下降3至5个百分点,学校食堂、餐饮业量化分级达到90%以上。
  三、实施步骤
  2004年全省食品放心工程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动员阶段,时间为5月中旬。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制定本地具体实施计划。
  第二阶段:集中实施和监督检查阶段,时间为6月初至11月末。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组织本地区、本部门食品放心工程的实施和各项工作的落实,并于每月25日前将工作实施和进展情况报省食品放心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省政府将组成专项督查组,对全省食品放心工程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时间为12月份。各地、各部门对照工作任务及目标对本地区、本部门开展食品放心工程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认真做好自我检查验收,于12月15日前将总结情况报省食品放心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
  四、具体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省食品放心工程协调小组(成员名单附后)统一组织全省食品放心工程的实施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各项目标的实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相互协作,按照职责分工抓好相关任务和目标的落实。省食品放心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督办检查和综合统计工作,及时了解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加强宣传,营造舆论氛围。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多形式、多渠道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知识。要认真组织好5月下旬食品安全宣传周和6月25日假劣食品药品集中销毁等活动。
  (三)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省食品放心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综合、组织和协调作用,对人大、政协、新闻媒体以及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查处,并及时反馈查处结果,年底前要将各类催办、督办事件的查处结果综合上报省政府。省食品放心工程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地市县的举报电话要向社会公布。
附件

黑龙江省食品放心工程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赵 杰 省长助理
  副组长:李云龙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成 员:张守文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王小溪 省公安厅副厅长
      李文华 省农委副主任
      徐敬琛 省商务厅助理巡视员
      王大威 省卫生厅副厅长
      刘玉华 省工商局副局长
      刘小妹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助理巡视员
      罗公平 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姚艳茹 哈尔滨海关副关长
      迟秀峰 省发改委副主任
      孟凡杰 省教育厅副厅长
      关立卓 省民委副主任
      李海林 省畜牧局副局长
      刘凤凯 省环保局副局长
      宁士敏 省旅游局局长
  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具体负责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日常组织工作。
  办公室主任:张守文(兼)
  副 主 任:王忠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助理巡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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