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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防治水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3:08:56  浏览:80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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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防治水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防治水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10〕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煤矿企业:
《长治市煤矿防治水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八日

长治市煤矿防治水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预防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所有煤矿、煤矿主体企业、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等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所有生产、建设矿井,都必须采用观察、物探、钻探、化探等方法,进行水文地质情况调查,全面查清本矿及周边水文地质情况。对地面防治水,要调查清楚地面塌陷区、采动裂隙、废弃钻孔,以及矿井周边井泉、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方面状况。对井下防治水,要查明井下采空区积水、废弃老窑以及导水构造等方面情况。
第五条每座煤矿都要建立健全防治水九项制度、四种图纸、三种台账。
九项制度
1、探放水资料收集、分析、审核制度;
2、防治水相关规程审签制度;
3、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4、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5、探掘公示、日报、验收及审批制度;
6、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7、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8、探放水责任追究制度;
9、考核奖励制度。
四种图纸
1、矿井充水性图;
2、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3、矿井排水管路系统图;
4、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三种台账
1、矿井涌水量观测台账;
2、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
3、探放水孔施工、验收台账。
第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矿井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矿井探放水设计、作业规程及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七条探放水工按特殊工种人员管理。
第八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含矿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煤矿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人,安全副矿长、安全指挥中心主任是主要责任人,总工程师是技术负责人,其他分管领导按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防治水责任。
第九条 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都要成立防治水专业委员会,并设立专门科室及专业人员负责防治水监督管理工作;煤矿主体企业要成立防治水领导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矿井防治水的管理工作;煤矿企业在其安全指挥中心内增设防治水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4人。探放水队受防治水科领导,接受防治水科的指令进行施工作业和水患处理。
第十条煤矿企业必须有标准化的排水系统,必须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供配电设备、水仓、水沟。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分别超过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0.5米以上。
第十一条煤矿防治水工作,采取煤矿企业跟班领导现场检查、煤矿主体企业每周督查,驻矿安检站现场全程监督、包矿巡查组每周巡查,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每月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市煤炭局每季组织一次专项督查的办法。对重点水患矿井,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跟踪督查。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除按要求配备探水设备外,还必须配备钻孔深度测量杆,由驻矿安检员负责对煤矿探放水队每班的探孔深度和超前距离进行检测,探放采空区积水超前钻距不得小于30米。
第十三条煤矿井下探放水实行探、掘分离原则,由安全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调度,探放水队按照探放水设计进行施工钻探,由防治水科检查验收,确认无水害后,采掘队方可进行作业。
第十四条煤矿上山探水时,必须制定安全保障措施,并组织工人进行认真学习,熟悉有关技术措施特别是避灾路线。实施探水作业必须采用双巷掘进,其中一条超前探水和汇水,另一条用来安全撤人。
第十五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进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整改销号。发现有透水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探水中发现的水体,必须采用钻孔放水。放水前必须安排专人测定放水孔内水量和水压。放水过程中,必须及时检测放水孔出水情况,观测水量和残存水压及有害气体情况,严防放水过程中发生事故。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中,专项用于防治水的费用吨煤不得少于3元。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有关的责任人员依照《长治市重大事故隐患事前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对失职、渎职造成事故,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各煤矿主体企业、煤矿要根据本规定制定煤矿井下水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0年6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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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目前我国人口比例正处于老龄化阶段,老年人的赡养问题自然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近年来,因子女不孝而诉诸法院的案件呈较快的上升趋势,处理好该类纠纷案件,对当前的社会稳定,计划生育基本政策的贯彻实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据统计,我院2010年1—6月受理赡养案件4起,2011年1-6月受理赡养案件5起,上升了25%,2012年1—6月受理赡养案件9起,较上年上升了80%。面对赡养纠纷逐年增多的趋势,笔者浅谈赡养纠纷案件的成因,特点及预防对策。

  一、 赡养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

  1、有的父母年轻时只知道自已辛苦操劳,而不知道和自已的子女沟通、交流,从生活上、学习上失去关心、爱护、对子女缺乏了解,从而导致父母和子女之间无感情、无亲情而言。等父母到了一定的年龄,无劳动能力了,生灾害病了,子女同样对父母也是漠不关心,有的甚至还虐待父母。

  2、子女因家庭财产分配不均,把平时积累的怨气发泄在赡养纠纷中,我国普遍存在父母在子女结婚后即分家生活,在分家时,由于家庭当时的经济状况及父母对子女的观念差异等原因,在财产分割时确有不平均情况,有的子女认为在分家产时父母存在偏心,逐产生怨气在父母年老需要赡养时,以家产分配不均为由,拒绝尽赡养义务。

  3、老年人在平时帮助儿女做些力所能及的活时,做的多了、少了,子女认为不公平及其它原因产生一些矛盾。有的因为性格上的差异,双方都不能容忍对方的一些行为和做法,如在外面耍钱,喝大酒等。从而导致父母子女之间互不说话,互相猜测。无理要求法院要判决赡养就必须加上老人必须帮助子女做些什么事或者改变什么行为等内容。

  4、子女本身也年老体弱,无能力尽赡养义务,随人均寿命的提高,在有些家庭中出现两代人都需要子女赡养,造成应尽赡养义务不堪重负,尤其对独生子女家庭,子女往往负担自已及配偶父母和其他老人的生活,以至有些力不从心。

  5、有的子女为了逃避赡养义务而外出打工,造成老年人生活无着落。目前,我区外出务工的人员较以前多,都想让家庭尽快富裕起来,这应受到法律保护,也有的人是为了逃避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而外出务工,如李某某夫妇的长子和二子已成婚各自独立生活数年,均已外出务工二年多,留下妻子和子女在家,近年来很少对父母尽赡养义务,二原告一直与三子共同生活,因二原告近年来年老多病,三子感到家庭负担过重,且两个哥哥都应尽赡养义务而不尽,于是也于今年初留下孩子交由父母代抚养,与其妻外出务工,因二原告年近70岁,还要带孙子,孙子还要上学,经济上没有来源,生活上十分困难。

  6、极个别子女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没有真正意识到赡养老人系自已的法定义务,对其违法性缺乏认识,以种种借口不愿对父母尽赡养义务,而引起诉讼。

  7、由于原告受旧封建思想的影响,老人只要求儿子尽赡养义务,不要求女儿尽赡养义务。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受旧的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重男轻女的表现较为突出,在农村更为严重,父母认为“嫁出门的女儿是泼出门的水”,供养老人是儿子的事,导致子女之间互相推诿。如张某某夫妇共生育有二子一女,现各自均已独立生活,长子现已60多岁,家庭人口多,居住偏僻,家庭经济比较困难;二子是残疾人,子女在上学,仅靠妻子一人挣钱养家,经济上也比较困难;女儿一家是个体经营业主,经济比较富裕,逢年过节才回家看望父母,但在经济上没有对父母给予帮助,二原告起诉时却只要求两个儿子尽赡养义务,不要求女儿尽义务。

  二、预防赡养纠纷案件的对策

  1、大力改革和发展养老制度。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的文明程度大大增强,他们在倡导社会主义的家庭观,自觉控制人口的增长,不谈多子多福,讲究优生优育,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实行男女平等的养老方式。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农村养老的因难,城市养老也不能说没有困境。过去靠退休工资养老的方式逐渐被养老保险所替代,但也有一定的风险,退休金可随国家的物价上涨而上调,而养老保险金则没有上调,这就是风险,今后一对年轻夫妻将承担四位甚至八位老年人的赡养义务,无论从经济上还是精神上肯定是难以满足老年人的要求。故养儿防老为投保防老的养老方式势在必行,把家庭赡养与社会福利机构托养有机结合起来已刻不容缓。建立以家庭赡养为主,社会福利机构托养为辅的养老体系。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家庭赡养与抚养最贴近老年人,是需要弘扬的养老传统。国家工作人员、工人、个体劳动者、农民等均可参加养老投保,实现年青时省钱投保,年老时终身受益,年青时节俭多投保,年老时多得保平安。

  2、从法院工作角度来讲,就是要在审理赡养案件中,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多开展巡回开庭,就地办案,使被诉子女及旁听群众受到更深刻直观的教育,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3、从父母方面来讲,父母首先应该有良好的品行,为孩子们树立孝敬老人的榜样;其次对孩子们应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最后,父母应该认识到,把孩子抚养成人就是责任尽到,一方面可以为自已的生活提供保障,至少可以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不必靠子女们来赡养,另一方面,这些财产留下来也可以根据子女的表现来确定将来的继承份额,对子女们的行为也会起到一定的激励或抑制作用。

  4、做好儿媳们的工作,赡养义务的履行大多要通过儿媳妇来实施,如果儿媳们的工作做不通,即使达成了赡养协议,履行起来也相当困难,赡养纠纷的执行内容除了物的执行外,还有行为的执行,物的执行相对来说较为容易,由儿子们直执着给付就行。但行为的执行就落到儿媳妇们身上,象有病时的照顾,如果儿媳对调解协议或判决内容不满,那么执行起来就相当困难,为儿子们面子勉强去做的,也是摔摔打打,一肚子牢骚,老人看在眼里,苦在心里,病情反而更加严重。

  5、成立关心老人工作委员会,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办好养老院,成立养老基金会,从关心老人物质生活入手,保证老人具有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各地甚至可以象“城镇设立低保钱”对经济困难的老人、家庭实行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由民政等有关部门牵头做好工作,使全社会都来关心老年人,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安享晚年”。

  6、采取相应措施,完善相关组织职能作用。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放,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通过教育使大家明白,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各级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基层民调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我们应清楚地看到,有很多老年人在情与法之间,一味重视亲情,往往自已吞苦果,而不愿上法庭。这充分说明在基层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去做,力争做到调处一件,教育一片,自身、他人都受教育。最大限度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7、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公民法律意识,使做儿女的认识到父母只要把自已抚养成人,自已就应当无条件地对父母尽赡养义务,女儿和儿子都是父母的子女,都有赡养义务和继承权利,至于“分家不公”、“为自已带孩子”等等拒绝赡养的理由是毫无道理的借口。

  三、解决赡养纠纷案件的途径

  1、赡养纠纷案件立案受理后,迅速依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加大并在尽可能大的程度上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利用精神需求物质补的方法,在最短时间内给予被赡养人精神上的安慰。建立赡养纠纷案件减免诉讼费、律师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及基层组织协助执行制度,实现赡养纠纷案件诉讼渠道彻底畅通,并积极给予诉讼费减、免、缓等有力的司法救助。在审理时要到当地了解情况,在人群密集的案发地,就地开庭,同时邀请赡养人的子女、近亲属、邻居和声望较高的人士参加旁听,便于赡养案件迅速及时处理,有部分老人由于自身素质等多方面客观原因,不能向法院提供如财产分配、引起赡养纠纷的原因、子女打骂父母的、自已生活得不到保障等方面的证据证实自已的主张。据此,在受案之后,应及时深入案发地,向基层调解组织,当地村民调查了解案件,查明事实,便于赡养纠纷案件及时处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2、审理赡养纠纷案件,要明确责任,注重调解。调解前承办法官可以就此类案件的过错给予明确指出,强调原告在无过错的情况下,被告不履行赡养义务是绝对不行的。话说回来即使原告有一定的过错,被告应该赡养的还是要尽赡养义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法律还规定除非犯有伤害罪、遗弃罪、虐待子女罪的父母和犯有奸污女儿的父亲,才丧失要求被害子女赡养的权利。调解要在讲法、讲理、讲情基础上进行,做到情理结合,法理结合,使当事人能主动认识到自已不赡养老人的错误性。

  3、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现实生活中有些赡养案件不是我们所想象的那样简单,有的当事人经过承办法官反复做工作,有的能认识自已不赡养老人的错误性,能对案件进行调解处理。而有的则始终坚持自已的观点,就是不承认已的错误,任由法院来判决。判决后他们就是不兑现,到了执行价段还不配合执行。对于这样的当事人,执行人员可以对其严格教育后,如果不能自觉履行的,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也可以对其给予行政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对那些不讲理的儿媳,可以以防碍执行公务为由,让其受到教育、震撼,直至受到相应的制裁。执行过程中,做到快、灵、活,该采取强制措施的坚决采取,决不手软,坚决杜绝赡养案件打白条现象,做到执行一件教育一片,达到审教果和社会效果相结合。

  总之,赡养是个社会问题,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社会才有可能和谐,每个人都摆正自已在家中的位置,做子女的,主动亲近,孝敬父母,做父母的,尽力体贴子女,减轻子女负担。在社会上,加大社会保障力度,倡导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加大法制宣传,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才有可能让赡养案卷成为法院的历史记录。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出国手续不属法院工作范围及有关法律文书转递问题的批复(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出国手续不属法院工作范围及有关法律文书转递问题的批复(节录)

1978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你省台山县侨民哥伦比亚华侨翁平来信称:他于1963年4月27日经台山县人民法院〔62〕广民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他与陈秀霞离婚一案,根据判决书第二项规定,申请其二子翁俊石出国由其抚养。经研究认为,办理出国手续问题,不属法院工作范围。现将来信转交你院,请转你省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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