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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供热设施保护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1:56:16  浏览:91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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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供热设施保护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城市供热设施保护办法

《济南市城市供热设施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翟永

一九九二年六月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设施的保护管理,维护公共安全,适应工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供热设施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设施,是指已建或在建的热源厂(热电厂、热电站和锅炉房,下同)、换热站、蒸汽分配计量站、供热管道及附属设施。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供热设施的义务,对危害供热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供热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济南市热电公司是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对供热设施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供热、用热单位负责对所属供热设施巡视检查、维修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七条 供热管网的保护区:
  (一)架空供热管道外缘0.8米及支架、基础外缘0.5米所形成的区域;
  (二)地下供热管道外缘0.5米所形成的区域;
  (三)排灰管道外缘0.5米及支架、基础外缘0.5米所形成的区域;
  (四)管沟两测外缘0. 5米所形成的区域;
  (五)检查井、排水井、阀门井四周0.5米的区域。
  第八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在供热管网保护区的适当位置设立标志牌,注明保护区的宽度及安全距离。
  在供热管网保护区内,禁止修建各种建(构)筑物,堆放杂物,排放污水。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供热设施的活动:
  (一)擅自进入热源厂、换热站、蒸汽分配计量站,损坏供热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
  (二)在供热设施附近进行爆破作业,危及供热设施的安全;
  (三)利用供热、排灰管道及支架作牵引地锚或架设电线;
  (四)在供热管道上擅自接管供热;
  (五)擅自增设、动用或损坏供热阀门;
  (六)其他对供热设施有危害的活动。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并处以损失金额10%至30%的罚款。
  第十一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热电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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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概念与构成刍议

徐施宏 陈军菁

现行的世界是信息化的世界,从信息革命之始我们注定就要与计算机中的虚拟世界打交道,一部《黑客帝国》以令人叹为观止的想象力给我们展示了网络世界的奇妙,她吸引了更多的人步入其中。有人就有规则,有规则就会反抗——合理的与不合理的。从这点而言,我们可以说,网络从其出生那一刻就注定要与犯罪相伴。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界定
1、什么是网络犯罪中的网络
世界如此97年我国刑法修订将其中部分行为予以犯罪化吸收到刑法典中,刑法理论界对该类犯罪行为也早有探讨。但不论已有的理论成果或现行刑法规定更多的是关注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网络问题却少有专门探讨。在计算机科学上,计算机网络毕竟不同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二者在外延上存在差别。1994年2月18号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所谓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收集、加工、存储、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由此可见,计算机信息系统是由计算机作为信息载体的系统。例如,一台计算机出厂时,只要已安装程序文件或应用文件,并具有信息处理功能,即构成一定信息系统,但由于未投入使用,没有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收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因而不能称为“人机系统”,其信息安全当然不受上述条例保护,更不受刑法保护。新兴的网络科学认为计算机网络是用电缆、光缆、无线电波或其他物理链路,将地理上分散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连接起来的资源共享系统。通过上述定义的比较,可以认为计算机网络与计算机系统在概念的外延上是有交叉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并非一定存在着网络,通过计算机网络组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其高级形式。因此,计算机网络实际上是多个单机信息系统的联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管理暂行规定 》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国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网络形式:国际互联网、专业计算机信息网、企业计算机信息网。其中,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互联网络、专业信息网络、企业信息网络,以及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相联接。专业信息网络是为行业服务的专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企业信息网络,是企业内部自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2、网络犯罪的概念
由于受到计算机犯罪概念的影响,理论界有学者认为“网络犯罪就是行为主体以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或攻击对象,故意实施的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触犯有关法律规范的行为。”从此概念出发,网络犯罪在行为方式上包括以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和以计算机网络为攻击对象两种;在行为性质上包括网络一般违法行为和网络严重违法即犯罪行为两种。此概念的界定过于宽泛,不利于从刑法理论对网络犯罪的研究。
综观现有的关于网络犯罪的描述,大体可归纳为三种类型:第一,通过网络以其为工具进行各种犯罪活动;第二,攻击网络以其为标进行的犯罪活动;第三,使用网络以其为获利来源的犯罪活动。第一种以网络为犯罪手段,视其为工具,可以称之为网络工具犯。由于网络已渗透到人们生活方方面面,其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犯罪活动的表现形形色色,可以说刑法分则中除了杀人、抢劫、强奸等需要两相面对的罪行以外,绝大多数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后两类型均以网络为行为对象,称其为网络对象犯。它包含着以网络为获利来源的犯罪行为和以网络为侵害对象的犯罪行为,分别称为网络用益犯和网络侵害犯。
二、网络犯罪的构成
网络犯罪的构成亦分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对之可概括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在客观方面其实行的行为具有特殊性。
1、网络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从网络犯罪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具有多样性,各种年龄、各种职业的人都可以进行网络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都相差不大。一般来讲,进行网络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具有一定计算机专业知识水平的行为人,但是不能认为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就是特殊的主体。按照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的主张,所谓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的资格、地位或者状态。通常将具有特定职务、从事特定业务、具有特定法律地位以及具有特定人身关系的人视为特殊主体。我国虽然将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授予工程师的职称,发放各种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等,但是从网络犯罪的案例来看,有相当一部分人水平高超却没有证书或者职称。同时,应当看到在计算机即网络的今天,对所谓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的要求将会越来越高,网络犯罪却将越来越普遍,用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这样的标准是不确切的。另外,网络的发展给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带来了新的生机,企业法人为了争夺新的市场空间,法人作为主体的网络犯罪也应当不足为奇。
2、网络犯罪的客体是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网络犯罪所侵犯的一切社会关系。但是应当看到赛博空间是靠电脑间的联接关系形成的一个虚拟空间,它实际并不存在。就拿Internet网来说,这种联接关系是靠两个支柱来维系的,一个是技术上的TCP/IP(传输控制协议/互联网协议),另一个是用户方面的资源共享原则。正是这两个支柱,才使得国界、洲界全都烟消云散,才使得虚拟空间得以形成。电脑网络的实体形态有点类似于公路网,所以有称之为信息高速公路的。网络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正是信息交流于共享得以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网络犯罪的直接客体是多种多样的,有的行为侵害计算机系统的管理秩序,有的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制度,有的则危害国家和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人身安全。所以网络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3、网络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因为在这类犯罪中,犯罪行为人进入系统以前,需要通过输入输出设备打入指令或者利用技术手段突破系统的安全保护屏障,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破坏网络管理秩序。这表明犯罪主体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而且这种故意常常是直接的。即使是为了显示自己能力的侵入系统的犯罪,行为人也具备明显的“非要侵入不可”等等的念头,显示了极强的主观故意。
4、网络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律、法规,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破坏计算机系统软件、硬件设备等侵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行为,以及利用计算机实施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诈骗、教唆犯罪,网络色情传播,以及犯罪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等犯罪。网络犯罪的行为只能是作为。这是由于网络犯罪的物质基础在于由硬件和相应软件构成的计算机系统,而计算机系统的各种程序功能,需要通过人直接或者间接操作输入设备输入指令才能执行。这种网络犯罪背后的人的行为只能是积极的作为,表现在各国的立法中的用语可以是侵入、删除、增加或者干扰、制作等等。网络犯罪具有跨国性的特点,犯罪人利用网络,在世界的任何一个地方,从网络上的任何一个节点进入网络,都可以对网络上其他任意一个节点上的计算机系统进行侵入和犯罪。本国人也可以在国外兜一大圈后再从国外以其他身份进入本国。


作者单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景德镇市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实施办法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府发[1998]19号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景德镇市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鞑棵牛兄庇泄氐ノ唬?
  《景德镇市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9月2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日


景德镇市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实施办法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公共救援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1998年2月19 日全国社会服务联合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江西省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实施方案》(赣府发[1998]17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社会服务联合行动的指导思想及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打击各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紧急抢险救灾,为民排忧解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社会服务联合行动的基本任务
  (一)重大紧急治安事件和严重暴力性犯罪的处置;
  (二)重大交通、火灾、环境污染事故的抢险救灾;
  (三)洪水、暴风雨、决堤、垮坝、泥石流、地震、雷击等自然灾害的抢险救灾;
  (四)煤气、剧毒物品爆炸或泄漏,供热、供气、供水管网的泄漏和电力、通讯设备事故的抢险;
  (五)房屋倒塌、建筑工地伤亡事故的救护;
  (六)车辆、船只、飞机失事的抢险救援;
  (七)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遇有紧急危难的救助及群众咨询的解答;
  (八)其他救援任务。
  三、社会服务联合行动的程序和方法
  根据社会服务联合行动的基本任务,将社会服务联合行动的类型划分为6种,分别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实施。
  (一)严重暴力性犯罪的处置。凡发生持抢杀人、抢劫、暴力劫车、劫机、劫船、劫持人质、袭击运钞车等严重暴力性案件,由公安部门负责调动指挥各警种警力全力处置,同时报告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特别严重的恶性案件应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政法委。民航、铁路、港务、交通等部门接到公安部门通报后,要全力配合做好机场、车站、码头和公路的堵截工作;对处置中出现的伤残人员,包括在围追堵截中被击伤的犯罪分子,医疗单位均应及时接收进行医疗处置,并配合做好案件的查处工作;公安部门要承担被当场击毙的犯罪分子的收尸工作,并按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到殡葬单位办理尸体火化手续,殡葬单位均应及时接收进行尸体火化。对其他非正常死亡尸体按景府办字[1997]127号文件力理。
  (二)重大紧急治安事件的处置。凡发生冲击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罢课、非法集资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等,公安部门按照市政法委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做好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景政发[1998]7号)执行,并及时报告市委、 市政府和市政法委。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事态的发展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的协调指挥下,依法妥善处置。有关单位和部门接到公安部门的通报后,其主要领导、工青妇部门负责人要亲临现场化解矛盾,带回本系统、本单位参与事件的人员,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控事件的组织和幕后策划人;对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和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因处置事件需要调用公交车辆疏散闹事人员时,公交部门应迅速调度,及时提供;对因事件遭到损坏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城市管理部门应及时修复。
  (三)治安灾害事故的处置。凡发生重大火灾、交通、环境污染、房屋倒塌、建筑工地人身伤亡、煤气和毒气泄漏、水管爆裂、大型群体活动挤死挤伤、船只翻沉、机车脱轨、飞机失事等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时,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要迅速调动指挥各警种警力进行紧急处置,维护好现场治安交通秩序,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省公安厅和市政法委,并按照救援需要通报有关部门实施抢险救援。对因煤气泄漏、水管爆裂等突发性事件,责任部门可先行破路抢修,因抢修损坏的路面由建设部门及时修复。凡先于公安部门接到险情报告并投入抢险处置的有关部门,或负责处置某些特定事故的有关部门在救援中如需要其他部门协助或其他力量投入,应及时通报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予以协调调度。医疗急救中心(120)要出动救护车,及时抢救伤员;有关部门要临场进行灾害事故的现场调查;其他部门要根据需要,组织义务救援专业队伍投入救援服务。
  (四)严重自然灾害的处置。凡发生洪涝、地震、森林火灾、泥石流等严重自然灾害,分别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抗震救灾指挥部、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调度控制,邮电、建设、电力、交通、卫生、粮食、民政等部门和驻市部队要全力投入抢险救灾。公安部门在调动警力投入抢险救灾的同时,要强化信息工作,及时打击各种现行犯罪,切实维护好灾后治安秩序。
  (五)群众求助事项的处置。凡人民群众遇有突发困难的求助,包括危急重病人、落水、自杀、煤气、食物中毒、遭受侵害、意外伤情、水、电、气、有线电视设施故障,儿童、老人、精神病人走失、弃婴、盲流人员流落街头等求助事项,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在调动警力参与救助的同时,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临场实施救助。现场组织工作由承担救助的有关部门领导负责,公安部门要协助维护秩序,保护现场等。凡公安110民警救助送进医院的危急病人,医疗单位应先接收诊治,后办手续,对其中没有亲属在场的危急病人,应在救治后通知病人家属,按规定收取医疗费用;对一时难以找到亲属的或又不是本市的危急病人,也应按救死扶伤的原则先行救治。凡公安110民警救助送往民政部门的弃婴和盲流人员,民政部门应先接收,后办手续。
  (六)群众咨询事项的处理。凡群众咨询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问题,有关部门要做好咨询解答服务工作。公安部门不仅要耐心解答属公安部门管辖问题的咨询,而且对由其他部门管辖的问题要向群众说明,并引导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获得帮助。
 
  四、社会服务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

  (一)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是一项事关千家万户的社会公益事业,是落实党委政府“民心”工程建设的具体行动。全市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责任部门和相关部门,对群众的报警求助,均应无条件执行,不得推诿、扯皮。公安部门必须坚决执行“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的工作方针,接到出警指令后,城区5分钟内,郊区10分钟内,农村以最快速度赶到现场。其他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责任部门,接到公安110台通报和群众求助信息后,城区15分钟内、郊区20分钟内,农村以最快速度赶到现场。
  (二)临场处置,应坚决贯彻“属地管辖”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认真履行各自职能,部门间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救援任务。主管部门还要主动做好善后工作。
  (三)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的各责任部门均应建立健全与救援任务相适应的专业队伍,供电、邮电、自来水、煤气、医院等主要责任部门和单位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其他责任部门也须建立24小时联系制度。各责任部门在接到公安110通报和群众求助信息,必须快速接警,快速出动、快速妥善处置。任务完成后,参与责任部门,均应及时向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反馈到达时间、救援经过和工作结果。公安110台应记录在案。
  (四)切实抓好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专业或业务救援队伍的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增强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协同作战能力,努力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文明、优质、高效搞好服务。
  
  五、社会服务联合行动的组织领导认真搞好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是加强党委、政府与群众紧密联系的纽带和桥梁。为了确保这项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各级必须把它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一)市政府建立景德镇市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市长或委托协管副秘书长负责主持。参加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是:珠山区政府、昌江区政府、市公安局、市邮电局、市劳动局、市供电局、市水电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广播电视局、市煤气公司、市教委、市体委、市人防办、景德镇火车站、罗家机场、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景德镇日报社、市财产保险公司、市人寿保险公司。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参加联席会议,负责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并指定一个科(室)负责与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联络。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尽快承印全市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通讯录。
  (二)公安、邮电、卫生、城建、交通、劳动、环保、供电、煤气公司、水利、民政、人防、消防、铁路、民航等部门,是全市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组织指挥或支持、协作,共同完成抢险救援任务,并做好善后工作。
  (三)财政、教育、体育、新闻、保险等部门和驻市部队是全市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的相关介入单位,作为救援系统的组成部分和重要力量,参加必要的或特殊的救援服务行动。
  (四)参与社会服务联合行动的责任部门要制订本部门开展社会救援服务工作的制度和实施办法,设立群众求助投诉电话,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要配备专职值班人员和必需的救援人员、救援工具、车辆、通讯设备等。在社会服务联合行动中,要各负其责,互相配合,齐心协力,积极主动地承担任务,不得推诿扯皮。
  (五)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是全市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的联络中心,负责与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的联络工作。市政府授权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代表市政府下达有关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指令,负责检查监督全市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和信息反馈。
  (六)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定期对全市社会服务联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及时通报检查监督结果。对在处理群众求助和投诉中玩忽职守、处理不力或不及时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部门,要报党委政府追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市政府拟定每季召开一次全市社会服务联合行动联席会议,听取各责任部门开展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下一步的工作意见和措施。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任务重、责任大。各县(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各县(市)政府要增加对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的投入。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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