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辽源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9:36:30  浏览:92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辽源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


第 76 号


《辽源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9月29日市政府六届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代市长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辽源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建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强化城市绿化监督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绿地)建设和管理,是指城市规划区域内的绿地和绿地以外的树木、花草、绿化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城市绿地按主要功能分类为:
(一)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二)生产绿地是指为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三)防护绿地是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四)附属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五)其他绿地是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第四条 城市绿化应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的原则,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各负其责。
第五条 市公用局是我市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园林管理处是我市城市绿化管理的工作机构,受市公用局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工作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住建(规划)、国土资源、工商、林业、水务、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绿化城市的义务和管护绿化成果、绿化设施的责任,有权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鼓励和提倡社会捐助、绿地认养、街路和游园题名等多元化绿化方式。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政府应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绿化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城市绿化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本单位的绿化建设方案,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目标,确定我市城市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6%;城市绿地率不低于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7.5平方米。
第九条 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简称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标准进行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配套的绿化建设设计和施工。其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特殊行业除外)以及居民住宅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应不少于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5%;
(二)经环保部门鉴定属于生产、加工、储存有毒有害和危险品以及医院、休(疗)养院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应不少于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35%;
(三)城市规划区域内的主干道路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次干道路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0%。
(四)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河流、铁路沿线两侧和饮用水源地周围的防护绿化带以及高压输电线下的安全隔离绿化带的建设标准按国家行业标准规定执行;
(五)经营、服务、仓储、场站等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应不少于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25%。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面积,因特殊原因确实达不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按所缺少配套绿化面积的绿化工程造价,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补偿金,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异地绿化建设。
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补偿金,配套绿化工程施工所处地段绿地的绿化工程建设定额收取。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的建设设计应与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设计同时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应同时具有相应等级的城市绿化工程设计资质;没有城市绿化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在承包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任务时,应选择具有相应城市绿化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分包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任务。严禁无资质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任务。
第十二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执行,并报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规划设计,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使用,也不得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工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的建设施工应与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同时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同时具有相应等级的城市绿化工程施工资质;没有城市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在承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任务时,应选择具有相应城市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分包配套绿化工程的施工任务。严禁无资质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施工任务。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建筑工程必须与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建筑工程同时竣工,并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建筑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树木、花草等植物种植应在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建筑工程竣工后的第二年度上半年完成。
第十五条 从外域引进的树木、花草种苗必须进行检疫。未经检疫的树木、花草种苗不准引进种植。
第十六条 城市绿地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和园林小品,非植物造景面积不得超过绿地总面积的5%。
第十七条 在城市绿地、公园、游园内兴建游乐设施、服务网点、栓系广告条幅(旗帜)及其他设施的,必须经其管理单位同意,并在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和建设活动。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有履行植树或其他城市绿化的义务。
负有城市绿化义务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在每年5月1日前每人完成不少于4株的当年城市义务植树绿化任务,或者完成《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要求的其他义务绿化任务。
第十九条 负有城市绿化义务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可参加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城市义务植树等绿化活动,也可自行组织完成城市义务植树绿化任务。自行组织完成城市义务植树绿化任务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事先将绿化的方式、数量、地点等情况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并在其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条 年度内分配给各单位的义务植树任务,均应在规定期限内按标准完成,确保成活率。对未完成植树任务或未经批准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按《细则》有关规定处理,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每人每年8元的标准收缴绿化费,用于支付绿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其自行负责,但应符合城市绿化的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绿化的管理和监督。绿地的养护单位和责任人要认真做好绿地的养护工作,防治病虫害,保证绿化设施完好和树木、花草等种植物成活与质量。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城市绿化规划、年度计划和绿化建设方案。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须按原批准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调整。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破坏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地的养护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街路、广场等市政公共设施的绿地由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负责;
(二)单位所属绿地和生产绿地由本单位自行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房屋管理单位或绿地建设单位(个人)负责;
(四)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铁路、河流两侧的绿地分别由铁路、河道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园、旅游风景区、名胜古迹区、烈士陵园(公墓)的绿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不具备绿地养护技术条件的单位,可以有偿委托绿化专业单位进行养护,养护所需费用由负有养护责任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绿地。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相关部门批准,并向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交纳用于异地城市绿地建设补偿费后方可占用。
第二十六条 因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绿地的管理单位交纳城市绿地损毁补偿费后方可占用。占用期满在绿化季节内的,占用单位应在届满后15日内负责恢复绿地原貌;其他时期占用绿地的,占用单位应在下一个绿化季节内负责恢复绿地原貌。
第二十七条 新建管线、线杆或者新植树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应按下列规定确定间距:
(一)地下管线设施与行道树干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5米;
(二)线杆、消防设施与行道树干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5米。
第二十八条 城市树木、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石、挖沙、取土等损毁绿地的;
(二)堆放垃圾、倾倒废弃物、排放或倾倒污水、含有化学物质的融雪剂等毁坏树木、污染绿地的;
(三)焚香烧纸、燃点明火的;
(四)以树承重、就树搭建、捆绑树木、攀折花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及放养禽畜的;
(五)在树木和绿化设施上涂、写、刻、钉、画和悬挂物品及宰杀、栓系牲畜的;
(六)其他损害城市绿地及其设施的。
第二十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树木。确需砍伐树木的,须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砍伐10株以下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11株以上的,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经批准砍伐或移植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树木所有者经济补偿,并按所砍伐或移植树木的数量补栽胸径不低于10厘米以上的树木,并保证成活;或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标准缴纳树木补种补偿金,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绿化专业单位补栽。
第三十一条 无论单位或个人所有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及时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砍伐或更新申请:
(一)树龄已达到更新期或自然枯死的;
(二)有严重病虫害或损伤严重无法挽救的;
(三)严重枯朽或倾斜,妨碍交通或危及人身、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安全的;
(四)因其他自然原因需要砍伐或更新的。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城市树木。因特殊情况确需修剪树木时,必须在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下进行修剪。
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树木发生危及线路、交通、人身和建筑物等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先行修剪、扶正或砍伐,并在同时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补办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无资质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设计的,其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文件无效,不得作为施工设计文件使用。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文件未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擅自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无资质证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施工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一)至(二)项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处罚款;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向绿地管理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八条 违法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树木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给予管理单位经济赔偿。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及时砍伐危险树木造成损失的,由树木所有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侮辱、殴打城市绿化行政执法人员,拒绝、阻碍城市绿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处罚或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公用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1日发布的《辽源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市政府第49号令)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3-1-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了支持发展奥林匹克运动,确保我国顺利举办第29届奥运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以及有关奥运会参与者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奥委会全球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实物和资金),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二)对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三)对组委会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四)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五)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境外企业赞助、捐赠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应按规定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体育场馆建设所需设备中与体育场馆设施固定不可分离的设备以及直接用于奥运会比赛用的消耗品(如比赛用球等),免征应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免税政策的奥运会体育场馆建设进口设备及比赛用消耗品的范围、数量清单由组委会汇总后报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七)对组委会进口的其他特需物资,包括:国际奥委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体育器材、医疗检测设备、安全保障设备、交通通讯设备、技术设备,在运动会期间按暂准进口货物规定办理,运动会结束后留用或做变卖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照章缴纳进口税收,其中进口汽车以不低于新车90%的价格估价征税。
  上述暂准进口的商品范围、数量清单由组委会汇总后报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八)对组委会再销售所获捐赠商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九)对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组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
  (十)对组委会免征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和新购车辆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十一)对组委会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十二)对组委会委托加工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免征应缴纳的消费税。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十三)对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等从国外邮寄进口且不流入国内市场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非贸易性文件、书籍、音像、光盘,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合理数量的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确定。
  对奥运会场馆建设所需进口的模型、图纸、图板、电子文件光盘、设计说明及缩印本等非贸易性规划设计方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国际奥委会和奥运会参与者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收入免征相关税收。
  (二)对中国奥委会取得按《联合市场开发协议》规定由组委会分期支付的补偿收入、按《举办城市合同》规定由组委会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免征相关税收。
  (三)对参赛运动员因奥运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四)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第29届奥运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五)对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签订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各类合同,免征国际奥委会和中国奥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
  (六)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组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鉴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优惠政策涉及面较广,执行时间较长,各地财政、税务及海关等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反映。



关于2009年度实施“村村通电话”工程推进“信息下乡”活动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2009年度实施“村村通电话”工程推进“信息下乡”活动的意见

工信部电管〔2009〕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实施“村村通电话”工程五年来,累计完成工程投资约460亿元,共计为约13万个行政村及自然村新开通电话,大大改善了农村通信面貌。但由于各地经济和自然条件差异大,农村通信基础设施仍需加强,农村通信建设任务依然繁重。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地利用现代通信技术服务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开拓农村市场,特提出2009年“村村通电话”工程和“信息下乡”活动(以下统称“村通工程”)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主要目标和任务

  为落实“建设设施、搭建平台、信息服务”的“村通工程”三步走策略,2009年“村通工程”主要工作是完善农村通信设施,完善农村信息服务平台,推进“信息下乡”活动。

  (一)完善农村通信设施

  目标:年内基本实现已通电地区“村村通电话,乡乡能上网”,全国通电话行政村和自然村的比重分别达到99.8%和93%以上,实现99%以上乡镇能上网、96%的乡镇通宽带(任务分配见附表)。

  为保障民族地区的发展和稳定、服务农牧民生产生活,2009年为四川甘孜、阿坝、凉山三州和西藏共950个地处偏远雪域高原、自然条件相当艰苦的无电话行政村建成通信设施。

  为加快电话网络向更多村庄的覆盖、为建设信息化新农村夯实基础,年内继续为全国2.3万余个20户以上自然村开通电话,将通电话自然村比例提高一个百分点。

  为加快互联网向农村的延伸、提升农村信息服务能力,年内完成574个乡镇的宽带互联网建设,26个省份实现乡镇通宽带。除四川实现99%乡镇能上网外,其他省份实现100%乡镇能上网。

  (二)完善农村信息服务平台 

  目标:建设和完善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三家企业的基础性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为广大农民提供功能强大、种类丰富、灵活便捷的各类涉农信息服务业务,也为其他信息服务商和涉农单位开展农村信息服务提供业务平台支撑。根据中国移动的安排,年内完成“农信通”平台三期扩容项目,进一步提升对西部12省和海南的服务水平,完善对中、东部各省的服务支撑能力。

  经与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协商,年内分别建成面向中部9省和东部10省的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为各地农民提供语音咨询、短信、彩铃、电子邮箱、互联网站等适农信息服务。鼓励各平台向全国范围拓展。

  (三)推进“信息下乡”活动

  以基础电信企业为实施主体,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部门,以县乡村三级信息服务网点为运作体系,以农村通信网和业务平台为信息传递手段,重点开展农村信息服务网点建设和适农信息内容开发两方面工作,实现信息内容、信息服务和信息终端进乡入村。目标:力争年内在全国1万个乡镇完成信息下乡工作。完成的标准是实现“四个一”,即一乡建一个信息站,一村建一个信息点,一乡建一个信息库,一村建一个农副特产品信息栏目。

  经和企业协商,中国电信重点负责江西和四川、中国移动重点负责重庆和河北、中国联通重点负责河南和吉林,作为首批省份开展“信息下乡”活动。

  鼓励在更多地方、更加深入地开展“信息下乡”活动,确保年度目标的实现。

  二、相关措施

  (一)再接再厉完成农村通信设施建设任务。三家基础电信企业作为工程的实施主体,应整合网络和技术资源,优化人财物配置,保障行政村和自然村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同时各集团公司要加大对承担工程任务各地方公司的业绩考核以及资金、技术支持。

  (二)科学合理打造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中国移动年内在完成“农信通”平台三期扩容项目基础上适时启动四期工程。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应立足农村实际需求,合理规划,精心实施,建立统一的综合性平台,实现品牌统一、管理统一、资源共享、功能完备。

  (三)因地制宜建设“四个一”。乡信息站和村信息点可与电信企业农村营销服务网点或当地政府、企事业单位、学校、居民等合作共建,充分利用农村现有条件。乡信息库和村信息栏目建设要有专人负责收集本地特色信息,完善信息发布、更新、查询等各环节。

  (四)采用适用信息终端武装信息网点。在乡村信息站点建设中,积极采用“手机下乡”和“电脑下乡”产品、TD等3G产品、宽带接入(如ADSL)+机顶盒、农村信息机等终端,并保障产品质量、方便农民使用。

  (五)加强开发切合当前形势需要的平台应用。基础电信企业建设综合信息服务平台过程中,要联合增值电信企业和有关各方,针对当前金融危机形势下农民外出务工、农副特产品销售等方面的困难,加强这方面的信息收集发布、在线撮合、在线交易、在线检索查询等功能,切实帮助农民解决实际问题。

  (六)广泛合作提升信息下乡的综合效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将信息下乡与手机、电脑、农机、汽车摩托车等下乡活动相结合,向农民宣传政策、提供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基础电信企业应为购买手机和电脑的村民提供为农民量身定做的增值业务包,并提供优惠的资费和便捷的服务。

  (七)大力依靠当地政府搞好信息下乡工作。各电信企业应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主动汇报,大力配合,多方协同,积极与当地乡政府和村委会合作,加强“信息下乡”管理,保障信息网点持续健康运转。
  (八)利用经济手段激励各方面积极性。根据财政部《电信普遍服务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利用“村通工程”财政专项资金对农村通信设施和综合信息服务平台进行运营成本补贴;积极寻求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对“信息下乡”活动的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基础电信企业为“信息下乡”活动合作各方提供优惠和便利的网络接入服务。

  (九)加强信息报送、进度通报机制和宣传工作。各省通信管理局要严格执行进度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向部报送上月进展。部定期编发工程简报,通报情况,督促进度。同时,各地应开展形式多样的“村通工程”及“信息下乡”宣传展示活动,推动和引导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2009年“村村通电话”工程任务分配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090424/00123f3795a10b5ba30201.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八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