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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12:25  浏览:90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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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2013年3月1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查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及201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关于201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13年中央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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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资金若干问题的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资金若干问题的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加快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是资金短缺。我省信贷资金占压严重,自给率低;可用资金用得不活;吸引外资数额较小,资金缺口很大。解决我省资金问题的根本出路,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需要的,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国家专业银行为主体
,地方金融机构相配合,民间集体金融组织做补充的金融格局,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融资机制,努力做到用活可用资金,盘活占压资金,吸引省外国外资金。
一、积极发展企业直接融资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很重要的一个内容是引导企业增强金融意识,把企业推向金融市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扩大企业直接融资。鼓励企业向社会发行短期融资债券,补充流动资金不足。允许企业为筹集技术改造资金和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发行长期债券。效益好、信誉高的企业,可向
省外发行债券。债券利率可以适当浮动,但要考虑举债收益,以保证偿还债券本息,企业发行内部集资债券,由当地人民银行批准;企业向社会发行债券,向人民银行市、地、州分行下放一定额度的审批权。
积极试行股份制。集体企业特别是新办的城区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应积极实行股份合作制。长期不景气的国营工商小企业,可向社会公开折股出售,实行股份制经营。选择部分国营大中型企业,在国家股占一定比重,能够控制经营方向的前提下,试行股份制。企业实行股份制主要采
取内部职工持股或法人持股的形式。发展企业之间参股,鼓励投资部门和银行入股。具备条件的企业,经过批准,可以发行股票,并在指定的证券交易部门进行转让。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效益好、信誉高的企业到上海、深圳股票市场发行股票,争取上海、深圳股票市场在我省设立“窗口”
。成立省股份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有关政策的制定等工作。
二、进一步开拓资金拆借市场
要以省融资中心为核心,建立和拓展省内融资网络;省和市(地、州)两级融资中心要积极与省外较大的融资中心联网;允许县(市)设立同业拆借市场,广开融资渠道,积极拆入资金。为增大拆借能力,允许各专业银行从自有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扩大会员基金。人民银行应在
提供短期贷款方面扶持资金拆借市场的发展。拆借资金的利率,由拆借双方协商议定。拆借资金主要用于临时性周转需要,但对还款能力强的企业,经批准,也可拆入长期资金,用于补充固定资产投资不足。
三、发展壮大地方性金融机构
进一步增强省属各投资公司的实力,完善基金制。要扩大基金来源,部门预算外资金凡没有明确规定的,可存入投资公司;国拨、省拨资金凡用于生产经营的,应全部有偿使用,有的也可委托投资公司投放和回收,实现周转、增值。委托存贷款的利率可适当浮动。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
发展,社会保险、保障基金将逐年增加。为改变目前这部分资金管理分散的现状,挖掘资金潜力,借鉴外地经验,成立省社会保障局,集中管理现由省有关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保障基金。
企业集团可成立财务公司,搞好内部资金融通。
四、放活城乡信用社
城乡信用社是集体金融组织,应引导和支持它们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平衡、自我发展。具备条件的城乡信用社可以实行比例管理,多存多贷。城市信用社要进一步发展。在一个市的范围内,基层社较多、条件成熟的,要建立联社,实行统一管理,搞好规模经营。农村
信用社要搞好自身改革,探索转换经营机制的路子。各地要抓好这方面的试点。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可在中央银行规定的幅度内实行浮动利率。乡镇合作基金会要坚持民办方向,允许用扩股形式吸纳资金。农村有条件的地方,经主管部门同意,可试办集体钱庄。
五、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集中社会闲散资金
鼓励群众集资开发商贸小区和乡镇工业小区。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缓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当减免建筑设计费及水、电增容费等。
鼓励群众参加城镇住房开发。对群众集资建房的,城建、税务、土地等有关部门应放宽政策,减免或缓征一部分税费,降低房屋造价,以增强集资开发的吸引力。
六、盘活企业占压资金
在继续做好清理“三角债”、促销压库、压贷挂钩等工作的同时,要下决心关停一批、并转一批、破产一批企业。对关闭企业实行停息,停产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实行停息;兼并和转产企业在落实债务基础上计息不加息,其中特别困难的暂缓收息。企业因处理积压产品形成亏损
的,三年内不加息;超额完成压库计划的,给予退息奖励。对压库活化的资金,本着谁压归谁使用的原则,优先留给本企业使用。对减少三项资金占用、贷款数额也下降的企业,把相当于下降部分的贷款按一定比例下浮利率计算的利息,年未一次返还给企业,用以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七、减少粮食经营占压资金
调整粮食收购和经营办法,在完成定购任务后,议购部分放开经营,随行就市,实行季节差价。选择一、二个县进行由集中收购改为常年收购的试点。这一收购办法待实验成熟后,在全省推开。建立新的粮油经营管理体制,各市县组建粮油公司,理顺内部经济关系,实行统贷统还,建
立新的资金管理制度,加快资金周转。各县(市)压下来的粮食贷款仍用于粮食收购和粮食生产。对列入处理计划的历史遗留的粮食经营亏损挂帐,在处理限期内不加息,同时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力争尽快卸掉历史包袱。
要进一步搞好农村清欠,活化和用好这部分资金。
八、大力吸引国外资金
要大胆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的优惠贷款,大力兴办“三资”企业,努力发展“三来一补”的外向型企业,积极争取国外援款、赠款。效益好、还款能力强的项目,经批准,可适度利用出口信贷和商业信贷。要选择效益好的大中型企业和重大项目与外商合资、合作,增强对
外商投资的吸引力。对国内在境外开办的企业来我省投资或合资办厂的,视为“三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三资”企业属技术先进型或生产进口替代产品的,经批准,允许扩大内销。要以优惠条件优先提供为外资相配套的国内投资和“三资”企业所需流动资金。建立外债偿还基金,调
剂使用,所有权不变。加强境外招商工作。简化“三资”企业审批手续,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经国家批准,欢迎外资银行来我省设立分支机构。
凡通过个人关系,引荐外商来我省投资或引进国外贷款的中介人,都应给予奖励。引进港、澳、台资金或省外资金的,也要给予奖励。
九、开发开放区要在吸引外资上迈出更大步伐
珲春开发区要积极吸引外商前来投资开发,采用出让土地的办法,吸引外商成片开发,并减免有关税收;向国内外发行基础设施建设债券;建立保税区和保税仓库;设立中国银行珲春分支机构、珲春外汇管理机构和外汇调剂中心。各专业银行要在珲春开辟国际业务;经国家批准,筹办
地方股份银行;逐步形成同业拆借市场、证券市场、外汇调剂市场。省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对珲春实行计划单列。各开发、开放区都要积极做好吸引外资工作。
十、充分发挥银行在搞活资金中的作用
深化金融改革,搞活资金,关键是要把金融部门的工作搞活。各级人民银行要适应加快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的需要,改善对各类金融机构的领导,放活金融市场;根据国家货币信贷政策,立足于搞活资金,搞好宏观调控和业务指导;在微观上要进一步放活。各专业银行要在搞活资
金中发挥主体作用。既要努力盘活占压资金,又要积极筹集和引入资金。要搞好自身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推行“风险比例管理”经验,完善企业化经营。要改善结算办法,严肃结算纪律,增加新储种,扩大存款来源。
省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和省有关部门要依据本规定,抓紧制订实施细则,并抓好落实。



1992年6月8日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

民航局


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
1992年4月1日,民航局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中国技术标准规定
第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
依据1987年5月4日发布,同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目的
为使用于民用航空器上指定的航空材料、零部件或机载设备(以下简称“项目”)符合适航要求,能够在规定的条件下,满足工作的需要或完成预定目的,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制定并颁发“项目”技术标准规定(以下简称技术标准规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根据本规定制定的每份技术标准规定,是在指定“项目”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第四条 定义
技术标准规定是对指定“项目”最低性能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 颁发
每一份技术标准规定均统一编号,并成为本规定的一部分。
第六条 授权
中国民航局局长授权中国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司司长根据本规定颁发民航局技术标准规定。

第二章 中国技术标准规定
第七条 编号
(一)技术标准规定的编号分为两类:
(1)CTSO—C×××;“C”类技术标准规定的“项目”与国际上通常采用的TSO“C”类“项目”一致,且编号一致;
(2)CTSO—2C×××;“2C”类技术标准规定的“项目”是除“C”类以外民航局认为需要的其它“项目”,且编号为顺序的阿拉伯数字。
(二)技术标准规定的修改版次用编号尾部的小写英文字母序列标识,第一次修改为CTSO—C×××a或CTSO—2C×××a,第二次修改为CTSO—C×××b或CTSO—2C×××b等。
(三)上述编号C或2C后的“×××”是指1至999的阿拉伯数字。
第八条 格式要求
(一)技术标准规定的首页格式要求见附件一。
(二)技术标准规定除首页外,其他格式要求见附件二。
第九条 组成
每一份技术标准规定至少由以下几部分内容组成:
(一)适用性;
(二)标记;
(三)资料要求;
(四)溯及力;
(五)引用资料;
(六)附有关标准(或引用标准—详见本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适用性
每一份技术标准规定的适用性应包括该技术标准规定所涉及“项目”的名称和民航局规定该“项目”必须符合的最低性能标准名称、编号、版次和颁发日期等内容。
(一)参照相应的国际标准制定最低性能标准,该最低性能标准应包括材料、工艺、环境、性能和试验等要求的适用内容;
(二)最低性能标准也可由引用标准和附加要求等内容组成,该引用标准可引用已颁发生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附加要求是根据实际情况对引用标准中某些条款的增、删或修正要求。
第十一条 标记
每一份技术标准规定应规定在每个“项目”上标注持久而清晰的下列适用的标记:
(一)制造人的名称或代号;
(二)“项目”的名称、型号、件号或型别代号;
(三)“项目”的标称重量,其精确度必须在实际重量的±0.09千克(0.2磅)或实际重量的±3%以内(取大者)。但是,“项目”上标注的重量与“项目”的实际重量之差不得超过±4.54千克(10磅);
(四)“项目”的序列号或制造日期,或两者兼之;
(五)适用的CTSO号码;
(六)民航局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十二条 资料要求
每一份技术标准规定应规定包括图纸、技术说明书和有关试验报告在内的技术资料要求,以及为正确安装、使用、维护和检测该“项目”所需的资料要求。
第十三条 溯及力
每一份技术标准规定应作出对该技术标准规定颁发之前已设计、生产的“项目”是否豁免,以及使之如何符合该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 引用资料
每一份技术标准规定所引用资料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凡本规定第十条描述的标准及要求,应分别注明其所在资料的名称、章节,以及该资料的出版单位名称和地址。对这些引用资料的可用性应在“项目”技术标准规定中以适当的形式予以说明;
(二)在颁发技术标准规定时,应附上现行有效的引用标准及要求。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中国技术标准规定(CT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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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技术标准规定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 |
|标准规定》(CCAR37)颁发。每份技术标准规定是对用于民用航空器上的航空材料、|
|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接受适航审查时,必须遵守的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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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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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性;
2.标记;
3.资料要求;
4.溯及力;
5.引用资料;
6.附有关标准或要求。
附件二
中国技术标准规定
CTS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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