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贵阳市园林绿化施工队伍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2:21:51  浏览:80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贵阳市园林绿化施工队伍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政府办公厅


贵阳市园林绿化施工队伍管理暂行规定
贵阳市政府办公厅


(1988年12月10日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在我市从事园林绿化施工队伍的管理,建立园林绿化施工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园林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城市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园林绿化施工队伍,系从事专营或兼营园林绿化的施工队伍。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队伍,均须遵守本规定。
园林绿化工程,系指在风景区、城镇公共或专用绿地、庭院等栽种树木、花卉、地被植物,铺植草坪,以及建设园道、园亭、园桥、水池、假山、石桌、石凳等园林绿化设施。
第三条 贵阳市园林绿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是我市园大绿化施工队伍的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国家对园林绿化施工队伍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
(二)制定本市园林绿化施工队伍管理的各项规定;
(三)检查监督园林绿化施工经营活动和园林绿化施工质量,会同建设银行审定园林绿化施工预算;
(四)负责对各园林绿化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登记,发放资质审查合格证;
(五)编制和修订贵阳地区园林绿化工程定额、苗木参考价格表。
第四条 园林绿化施工队伍的主管部门应会同建设单位加强对施工队伍的管理,工商、税务、建行、审计、司法、物价、交通等部门应支持和配合。
第五条 从事园林绿化施工的队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健全的能独立组织生产和经营管理的机构;
(二)有与承担施工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技术、经营管理人员和生产技术工人;
(三)有与承担施工任务相适应的生产机具和自有资金;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核算办法和管理章程;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地。
第六条 从事园林绿化施工的队伍,按其技术资质、规模、经济力量,分为一、二、三级,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级队伍,应有两名园林绿化工程师,一名土建工程师,一名会计师或从事会计工作15年以上的会计人员,固定职工50人以上,自有资金不少于20万元。
二级队伍,应有一名园林绿化工程师,一名土建助理工程师,一名助理会计师或从事会计工作10年以上的会计人员,固定职工30人以上,自有资金不少于是10万元。
三级队伍,应有一名园林绿化助理工程师,一名土建技术员,一名会计员或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的会计人员,固定职工15人以上,自有资金不少于2万元。
第七条 各级园林绿化施工队伍的营业范围:
(一)一级队伍,可承担任何规模的园林绿化工程;
(二)二级队伍,可承担总造价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的园林绿化工程;
(三)三级队伍,可承担总造价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一般园林绿化工程。
第八条 组建园林绿化施工队伍,须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持批文和开业报告到市园林局领取园林绿化施工队伍申请登记表,如实填写后送市园林局审核。合格者,发给《资质审查合格证》,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本规定公布前成立的园林绿化施工队伍,均按前款规定补办《资质审查合格证》,更换执照,办理税务登记。
未按本规定组建和更换证、照的园林绿化施工队伍,不得经营园林绿化施工业务。违者,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外地进入我市经营的园林绿化施工队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当地县以上园林绿化施工行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出外证明;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当地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
(四)当地县以上税务局出具的外出税收管理证明;
(五)技术人员、来筑法人证明和职工工作证、花名册。
第十条 外地施工队伍负责人须持本规定第九条所述证件,到市园林局登记审查,合格者发给《资质审查合格证》。然后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并按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总投资的20%向市建行缴存在筑经营押金,缴存单位不得挪用。工程竣工验收后
,由市园林局出具证明,再由市建行退还本息。
第十一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的施工队伍,必须在市建行开户,接受建设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施工队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及预决算,均须到市园林局办理监理手续。未办手续的,市建行不付工程款项。
第十三条 为确保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外地所购苗木必须持有检疫部门的检疫证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施工队伍须随时接受市园林局的监督检查,如实向有关部门报送资料及统计报表,工程完工须通知市园林局、建设单位、市建行参加验收。
第十五条 园林绿化施工队伍应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发生伤亡事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园林绿化施工队伍须向市园林局按项目缴纳综合管理费(质检费、定额测定费、合同及预决算审定费)。贵阳地区园林绿化施工队伍按承包工程总造价的1%缴纳;外地园林绿化施工队伍按承包工程总造价的1.2%缴纳。
第十七条 坚持取缔无证照经营,严禁越级承包和非法转包,严禁偷税、漏税及少报、谎报利润。
建设单位不得向无证或越级承包的园林绿化施工队伍发包任务。
园林绿化施工队伍不得向无证单位和个人提供证照、银行账户,代签合同,非法转包渔利,挂户坐收管理费。
第十八条 园林绿化施工队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园林局及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凡无证照擅自承包工程任务的,责令其停工,所签合同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并罚款500元至5000元;
(二)未经批准,越级承包工程的,除责令听候查处外,并罚款500元至3000元;
(三)园林绿化施工队伍为无证照者提供证照或银行账户的,没收非法所得,并罚款500元至5000元。
第十九条 园林绿化施工队伍的资质评审,每年进行一次。评审内容除含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审查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遵章守纪、经营作风等。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2月1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政发〔2010〕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七日


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制度建设,规范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长发〔2008〕16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保障家庭,是指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状况和住房面积等条件符合规定要求,可享受住房保障的城市居民家庭。
  本办法适用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和高新区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
  第三条 民政部门负责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认定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的管理工作。
  区民政局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的具体工作。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各级发改、物价、财政、统计、公安、劳动与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金融、证券、税务、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供申请家庭成员相关信息,协助民政部门做好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应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为家庭成员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1010元。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对标准适时调整。
  第七条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下列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且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与兄、姐共同生活且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五)其他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认定的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第八条 配偶、未成年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与扶养、抚养义务人未共同生活的,视同为共同生活。
  在读的大中专学生,户口已迁出但仍由其家庭供养的,视同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九条 父母与成年未婚子女共同申报住房保障且一并计算了住房面积的,视同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十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具体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及其他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二)经营性净收入:从事生产经营所获得的全部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扣除经营性支出后的净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土地和房屋出租收入、存款利息、有价证券股息红利、保险受益、其他投资收入、知识产权收入、财产出售收入(含房屋拆迁补偿收入)、其他财产性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养老金或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捐赠收入、遗产收入、赡养(扶养、抚养)收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
  (五)县级(含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一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政府给予的奖金和特殊津贴,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建国前入党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老党员生活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退役士兵安置补偿费。
  (三)政府、社会和学校给予贫困在校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和生活补贴。
  (四)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五)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因工(公)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金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六)从业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或个人自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扣除社会保险费补贴部分)。
  (七)企业职工因企业改制所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
  (八)征地拆迁补偿费中用于购买(或重建)住房、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部分。
  (九)与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生活的离退休人员所领取的养老金(离退休金)中等于或小于低保标准的两倍的部分。
  (十)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
  (十一)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
  第十二条 工资性收入的认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对在职职工收入的工资性收入,由职工所在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认定;其中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工资通过银行发放的,还需提供银行工资存折。
  兼职收入等其他劳动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评估认定。
  第十三条 经营性净收入,由个体经营、私营企业者诚信申报,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评估认定。
  第十四条 财产性收入的认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由申请人家庭诚信申报,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评估认定。
  (二)知识产权收入、出租和出售房屋等资产收入,按照租赁、买卖等合同认定,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评估认定。征地拆迁补偿收入和劳动力安置补偿费凭拆迁协议及补偿金领取证明予以认定。
  第十五条 转移性收入的认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养老金和离退休金,凭本人养老金和离退休金领取存折予以认定。
  (二)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通过银行发放的,凭领取存折予以认定;未通过银行发放的,由区劳动保障部门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出具证明,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认定。
  (三)遗属补助费,通过银行发放的,凭领取存折予以认定;未通过银行发放的,凭单位开具的遗属补助费证明予以认定。
  (四)赔偿收入、捐赠收入、遗产收入,凭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协议、公证书等证明文件予以认定。
  (五)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费,凭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以及领取证明予以认定。
  (六)赡(扶、抚)养收入,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予以认定;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扶、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5倍以下的,视为无赡(扶、抚)养能力;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倍以上的,赡(扶、抚)养费按超过部分除以应赡(扶、抚)养人数的得数予以认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住房保障家庭:
  (一)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齐全的。
  (二)不配合或不授权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的。
  (三)家庭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摩托车除外),家庭成员或其供养的成年子女自费出国留学、旅游等,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明显高于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的。
  (四)调查期内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基金、住房公积金等金融资产1人户超过6万元,多人户(2人及以上)超过12万元的。
  (五)暂住人口、流动人口、外地来长就读的在校学生。
  (六)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家庭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然后凭公安部门的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到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办理住房困难证明,然后由户主通过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的书面申请,同一区范围内人户分离的,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申请家庭在提交住房保障的书面申请时,应授权民政部门对其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依法开展调查。
  第十八条 户主在提交书面申请时,应当提供户口簿、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证件、证明:
  (一)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提供户主出具的人户分离的情况说明和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在当地的房屋、收入证明。
  (二)自缴基本社会保险费用的凭证。
  (三)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提供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收入证明或赡养、扶养、抚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
  (四)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
  (五)家庭成员中有重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六)家庭成员中有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读学生的,提供在读证明。
  (七)家庭成员中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提供土地(山林、水塘)等生产资料承包或者租赁合同,以及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评估证明。
  (八)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第十九条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告知申请人相关事项,发给《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申请书》、《长沙市住房保障申报家庭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长沙市住房保障申报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及近六个月收入情况申报表》、《长沙市住房保障申报家庭财产情况申报表》、《长沙市住房保障申报家庭从业人员收入证明》。
  申请家庭及其成员应如实申报收入和财产,认真阅读、理解并按要求签具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对申请家庭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验,确认为真实有效和完备的,应及时受理并予以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公示3日后无异议的,签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资料报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公示3日后无异议的,报区民政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区民政局在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公示3日后无异议的,出具《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并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民政局对经审核、审批确认为不符合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区民政局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至少近6个月的收入和财产情况、支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有关个人、单位、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区民政局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请家庭及其成员的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公安(车辆管理)、劳动保障(社会保险)、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民政、金融、证券、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和机构应当如实提供下列与申请对象有关的信息,并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一)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金的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的情况。
  (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情况。
  (四)个人、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的纳税情况。
  (五)房产拥有、房产交易和房屋出租的情况。
  (六)车辆拥有的情况。
  (七)享受有关社会救助、优待抚恤的情况。
  (八)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情况。
  (九)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情况。
  要加强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的建设,实现上述职能部门与民政部门专用信息系统的网络对接、信息共享。
  第二十五条 区民政局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查证等认定工作时,应当派出至少2名工作人员,并出示相关证件。
  第二十六条 区民政局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认定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对象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认定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
  第二十七条 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可直接认定为住房保障家庭,不再进行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
  第二十八条 《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由区民政局核发,有效期为1年,1年期满需重新认定。
  第二十九条 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审批资料以户为单位建档,其中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审批档案存区民政局,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审批档案存街道(乡镇)或社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区民政局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申请住房保障收入认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由区民政局收回已出具的《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或宣布作废,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省市信用信息征信系统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家庭及其成员的相关情况,或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区民政局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省市信用信息征信系统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收入认定工作。无理取闹,侮辱、殴打收入认定工作人员,或阻碍审批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 条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切实加强财会管理,积极推行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意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关于切实加强财会管理,积极推行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意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1998年财会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化财会改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狠抓基础建设,强化内控机制,规范会计行为;完善结算方式,积极推行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做好服务与监督工作。为配合全行的改革,有效地整顿金融秩序和防范金融风险,实现农业政策性资金的封闭运行,充分发
挥财会部门的职能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财务管理力度,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深化财务改革,严格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开支,实行分层授权的财务控制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努力增收节支,提高经营效益,是1998年财务工作的重点。
(一)严格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开支。财政部关于《国家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财商字[1997]491号),明确了政策性银行财务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分级核算、统负盈亏、利差补贴、保本经营”的财务管理体制,同时对资本金、资金筹集、资金运用、财务计划的申报与审批等作了? 魅饭娑āU馐墙形倚胁莆窆芾恚细癫莆窨В娣恫莆窈怂愕闹匾谰荩鞣中幸险婀岢怪葱小T谡飧龉娑ɑ∩希苄薪】熘贫ㄓ》ⅰ吨泄┮捣⒄挂胁莆窆芾碇贫取泛汀痘夭莆窆芾戆旆ā贰8骷缎械牟莆窆芾硪细褡袷夭莆窆芾淼母飨罟娑ǎ敌行谐じ涸鹬疲岢植莆窨
А耙恢П省鄙笈贫取P姓⒐せ帷⑷耸碌炔棵乓凑崭髯缘闹霸穑浜喜苹岵棵湃险孀龊没鼐选⒐せ峋选⒗投ぷ屎屠投O辗训目в牍芾怼? (二)全面实施以法人为核心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分层授权的财务控制制度。总行负责各省级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财务计划和基本建设购建计划以及机关本身财务收支计划的审批,各级行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计划、无形资产、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审批,为全系统统一配置较大型设备;
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根据总行下达的财务计划,负责辖内分支机构房屋及建筑物、安全防卫费、低值易耗品、递延资产、无形资产摊销及有关设备部件配置的审批,单笔金额4万元以上费用的审批;地市二级分行根据上级行下达的财务计划,负责业务管理费中除工资、邮电费、印刷? 押桶幢壤崛〉闹肮じ@选⒐せ峋选⒔逃选⒀媳O栈鹨酝猓ケ式鸲?000元以上的费用开支审批。从 1998年1月1日开始,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由地市二级分行统一计提,各县市支行的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全额上划地市二级分行。县市支行的费用开支原则上实行报? 酥啤8莨矣泄毓娑ǎ邓凹绦墒〖斗中泻图苹チ惺蟹中型骋患铺岷徒赡伞8骷缎幸细裰葱猩鲜龉娑ǎ⒃谧苄惺谌ǖ姆段冢忧苛斓迹细窆芾恚险嬷葱懈飨畈莆裰贫劝旆ǎ娣逗怂愫图觳椤8骷缎幸缡当ǜ婀潭ā⑽扌渭捌渌什褐煤头延每榭觯坏孟日逗笞嗪
筒痪笈饺ü褐米什涂Х延谩? (三)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探索一条科学的经营管理途径。总行将印发《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考核内容包括宏观政策执行指标与定量考核指标。宏观政策执行指标又分为信贷政策执行、费用成本控制、利息偿还、安全经营四项指标;定量考核指标分为经营状况指标、
经营成果指标两大类,其中经营状况指标设置了企业存款增长率、资金运用率、贷款收息率、贷款利息收回率、粮棉油直接库存值与贷款比率、呆滞呆账贷款占用率六个小项指标,并分工商、开发分别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计分办法:其中宏观政策执行考核指标40分,每小项指标10分,小
项指标下又分细项的再平均记分考核;定量考核指标60分,其中经营状况指标48分,每小项指标8分,小项下又分细项的再平均计分考核;经营成果指标12分。未完成成本控制指标和经营成果指标的,超额部分要分别在以后年度消化,并按经营责任制考核指标扣分。考核计分结果与奖励工? 省⒎延谩⑺昂罄蠓峙涔夜常蕴逑志纯龊没挡灰谎睦娌钜煨裕冒旆ù?998年1月1日起执行。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是全行性的工作,各级行要成立以行长为首的、各职能部门参加的考核领导小组,指标横向要落实到各职能部门,纵向要落实到所辖机构。各营业机构要按照各自? 闹霸鸱止ぢ涫档饺耍骷缎幸醇就ū己酥葱星榭觯攵源嬖诘奈侍饧笆辈扇〈胧慕ぷ鞣椒ǎ险婵朔咝砸泻鍪泳芾淼牟徽O窒螅茸⒁夥乐拐咝砸猩桃祷忠乐拐咝砸蟹且谢阆颍ν瓿缮霞缎邢麓锏木勘暝鹑沃瓶己酥副昙苹? (四)全面完成1998年财务计划。1998年国家继续实行从紧财政、货币政策。努力完成1998年财务收支计划,是确保农业发展银行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实施的至关重要的一项工作。各级行务必高度重视:一是要加强应收利息管理,压缩不正常资金占用。各分行的表内应收利息1998年要按19
97年年底余额的10%消化,1998年新增的表内应收利息,不得超过当年利息收入的8%;表外应收未收利息要按1997年底余额的5%收回。二是要加强系统内资金往来利息管理,减少我行再贷款利息支出。系统内资金往来利息在坚持计息期仍为2、5、8、1月末的基础上,利息偿还期定为每季末? ?5日,并按核定的亏损计划按季视同各级行作为偿还再贷款利息数额扣减,各级行财会部门和计划部门要互相配合,在规定的偿还期内及时归还系统内借款利息。三是计划部门、信贷部门、财会部门要紧密配合,搞好信贷资金的调度与使用,克服资金调度过程中的资金利息损失和利差倒? 依⒏旱!K氖且×垦顾醪缓侠淼淖式鹫加煤拖纸鹂獯婕叭嗣褚写婵睿跎俨缓侠淼淖式鹫加美⑺鹗АN迨且龊萌嗣褚谢罾⑹栈毓ぷ鳌4俗ㄏ畲钜鸦轿倚凶魑杂睿骷缎幸忧慷源讼畲畹墓芾怼W苄薪路⑽募魅啡嗣褚凶ㄏ畲畹牟莆裾吆秃怂惆
旆āA且细窨刂品延每АT谧苄形聪麓锓延每П曜记埃〖斗中泻陀挡吭莅疵咳嗣磕?万元、地市二级分行每人每年3.5万元、其他营业机构每人每年3万元掌握使用,不得突破。上半年的业务宣传费和招待费,按1997年下达控制数的40%掌握使用,不得突破。目前暂不核定各级? 泄潭ㄗ什褐弥副辍S捎谖倚械姆延每Ю丛从诓普に悖煌谄渌桃狄校床普恳笥νV挂磺芯柙С觯脖匦胫С龅模ㄗ苄猩蠛撕蟊ú普颗挤娇闪兄АF呤腔菩兄肮ひ搅品寻墒褂弥贫龋霭苫模床渭庸ぷ髂晗蓿筛鋈顺械O嘤Ρ壤囊揭┓眩话
沧暗缁啊⒐褐么蟾绱蟮龋细裣薅ǚ段Ш褪俊0凑罩醒胍螅≌缁胺岩宦墒敌邪墒褂贸Р徊拱旆ǎ晃丝刂聘鋈瞬固苑延弥С觯胤匠鎏ǖ墓叵蹈鋈松钚缘牟固缈诹浮⑹卟艘约拔锛鄄固勺苄懈涸鸢才欧延茫彩粲刖眯б婀夜车恼撸葱兴稣咚们陌旆
ǎ苄胁话才耪夥矫娴闹С觥=窈蠓惨宰苄忻宄雒嬲倏母骼嗷嵋楹途侔斓母骼嗯嘌蛋啵磺蟹延镁勺苄锌В苄懈鞑棵挪坏迷倭硗馐杖∪魏畏延茫骷缎幸膊坏帽ㄏ魏位嵋榉选⒆柿戏训确延谩? 二、加强会计管理,提高核算质量,防范内部风险
认真贯彻落实朱副总理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关于恢复“三铁”即:“铁账本、铁算盘、铁规章”的指示,切实加强会计管理,规范业务行为,健全内控机制,防范内部风险,减少业务差错,提高核算质量,是1998年会计工作的根本任务。
(一)贯彻落实各项会计基础制度,严格核算手续。总行已经制定下发了《出纳制度》、《委托代理业务核算办法》、《会计管理暂行规定》等,还将陆续出台《会计出纳检查辅导制度》、《会计业务操作规程》和《会计管理等级行考核办法》。各级行在会计核算中,必须严格按规定进
行账务处理,按人员的设置与岗位的设定制定岗位责任制,并抓好事后考核。对违规操作和岗位职责履行不严而酿成案件造成经济损失的失职行为,除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视失职人员的过失程度和性质,追究其监督人员相应的责任。
(二)抓紧配备内勤主任和检查辅导员,建立内控监督机制。内勤主任和会计出纳检查辅导员都是监督把关岗位,内勤主任主要是对重要业务事项和重要业务环节的临柜把关,行使事中监督,使业务处理全过程置于制度之下;检查辅导是对已经处理完成的业务事项所进行的检查,是一种
事后监督。两者形成内控监督机制的两道防线。总行已经下发了内勤主任坐班制度,各级行要按制度规定的任职条件积极物色人选,抓紧配备,总行要求1998年6月30日前配齐全部内勤主任并到位;检查辅导员现多数行尚未配备,总行将在印发的《会计出纳检查辅导制度》中对此作出明确? 娑ê鸵螅浔傅某醪揭饧牵菏〖斗中?~3人,计划单列市分行和地市分行2人。要求在1998年底前全部到位。已经配备内勤主任和会计检查辅导员的,要抓好其岗位职责的考核。总行和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要经常了解检查辅导情况和核算质量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相应采取
整改措施。
(三)实行会计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由于我行基层营业机构增设时间不长,划转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相当一部分会计人员对会计业务不很熟悉,为保证会计人员所应有的业务素质要求,以充分履行其岗位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会计人员实行资格审查认证制度。对未取得会
计员以上职称或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证人员,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要统一进行脱产或在职培训,1998年8月底前按会计员应具备的标准由总行统一出题考试,合格者发给总行统一印刷的《农发行会计资格证》;考试不达标的,年底前允许补考一次,再不达标者要调离会计岗位。
(四)抓好出纳工作,确保库款安全。不少基层营业机构基础设施较差,相当一部分行是租房办公营业,安全隐患较大,各分行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特别是对库款安全问题切不可掉以轻心。不具备设库条件的,不允许设库,继续实行寄库办法。要建立责任制和安全防卫制度,把“四双
”制度、内勤主任验收入库制度、查库制度等落实到实处。为保证查库制度的落实,各级行每查库一次,应将其查库结果上报上级行。
(五)开展会计管理等级行评比活动,提高会计核算质量。账务处理质量不高、核算差错多是目前各级行所存在的较为普遍的问题。为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减少核算差错,总行决定将在1998年开展会计管理等级行评比活动。各营业机构要按总行即将印发的有关考核标准组织账务核算,为
考核评比做充分的准备。各管理行要做好所辖单位的达标升级考核和申报工作,地市二级分行对县市支行的考核面为100%,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考核面不得低于30%。
(六)做好会计调研工作,为行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各级行会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职能作用,搞好调研工作,定期向行领导汇报调研情况,为行领导提供较有力的决策数据和决策分析。各级行财会管理人员和具有高级会计师、会计师职务的,要充分履行其应有的职能,积极带头搞好调
研工作。每人每年结合本职岗位实际,要写出两份以上有分量的调研材料报领导参阅。领导对上报的参阅调研材料,要认真阅读和批示,要采取积极的态度去鼓励他们搞调研。对调研报告反映的问题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1998年总行财会部将会同杂志社组织一次财会调研论文征集活
动,望各级行财会人员积极参与,踊跃投稿。
三、加强基建管理,严格控制投资规模
基本建设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在思想上、组织上、合规合法上与总行党组保持高度的一致。凡经总行批准购建营业办公用房的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要严格按总行下达的投资规模和投资计划执行。超过预算的行,要认真分析原因,尽快压缩投资规
模和装修标准,把超投资控制在下达的计划内。对擅自修改设计、增加面积、超标准装修和购买设备而导致的超投资部分,总行要等额扣减费用和公益金,并按超投资部分计算其资金占用利息,作为每年的利息收入下达利润计划。要加快购建进度,自下达规模和计划的三年之后,还未完成
购建任务的,要相应扣减租赁费。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机构的基建投资问题,总行正在积极争取政策,在未得到政策允许情况下,一律不得从事基建投资和变相购买土地。对职工住房建设,要采取多方筹资办法逐步解决。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提取的折旧
要专款专用,凡是动用的,必须报总行审批。
四、开展财务、会计、联行结算、基建制度执行情况大检查,澄清财会业务家底
1998年第四季度总行将结合会计等级行考核,组织财会人员进行一次全面业务大检查。各营业机构在上级行未检查前,要按检查要求进行一次自查。各管理行要根据所辖机构业务量情况进行抽查。对检查中的问题,要对症下药,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作为下次检查考核的重点。对
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在下次还未加以改进的,要取消其等级资格。自查或管理行抽查所发现案件及违法问题,各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汇总后要向总行报告。
五、积极推行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
为积极支持粮棉油企业切实搞好粮棉油调销工作,保证政策性资金不流失、不浪费,对在农业发展银行系统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粮棉油企业的调销活动,应积极推行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结算。
(一)农业发展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承兑银行必须通过省以上主管行的授权和资格审查。有资格的银行必须有健全的计划、信贷、会计管理部门,获得由总行统一印制的银行承兑汇票结算专用凭证和汇票专用章。无授权和资格的银行不允许办理承兑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承兑
汇票金额权限要与贷款审贷权限相适应,明确内部审查、承兑、签章、核算、保管责任分工,信贷部门按支付结算办法和有关规定负责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等审查考核同意后,与出票人签署银行承兑协议;计划部门负责承兑资金、规模的调配;会计部门负责
审查凭证单据要素内容和办理核算手续;行长或主管行长负责对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的核批工作。不准越权越岗承兑银行承兑汇票。
(二)农业发展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符合已确定的业务范围:一是用于国家特种储备和国家及地方专项储备粮棉油的调销、移库的结算。二是国家定购粮油的调销结算。三是县以上各级政府的计划内调拨以及在县级以上粮食批发市场调销的市场调剂粮油结算。四是粮棉油企业间
购销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大宗粮棉油商品交易结算等。
(三)农业发展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企业结算双方必须是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系统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粮棉油企业;二是申请承兑的企业必须向开户行提交国家储备粮、国家及地方专项储备及县以上各级政府粮棉油调拨文件、调拨计划及粮棉油购销双方企业
签订购销合同;三是票据结算必须贯彻支付结算原则,必须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四)农业发展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要素齐全。经农业发展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在正面注明“不准转让”字样。注明“不准转让”字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律不准背书转让、质押、贴现。农业发展银行不准承兑在他行开户企业的银行承兑汇票,未经总行批准一律不准为他
行票据进行贴现。
(五)各级行要认真贯彻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切实加强对票据等支付结算的管理,健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总行将根据有关规定和我行实际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加强内部监督,严密控制各个重要部位和环节,严禁一切违规违纪行为,确保结算渠道的畅通和资金安全。



1998年3月9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