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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13:01  浏览:85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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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国务院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17号

  现发布《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自1997年5
月20日起施行。

  总理 李 鹏

  1997年5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
业的繁荣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百年以上,历
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有完整的工艺流程,采用
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 色,在国
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第三条 国家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实行保护、发
展、提高的方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
美术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 扶持和促进本地区
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负责
全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实行认定制度
。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依
照本条例的规定认定为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 。

  第六条 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由国务院负责传统
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
审;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根 据评审委
员会的评审结论,予以认定和公布。

  第七条 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可以向
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
要求保护的品种和技艺的申请,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
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审核后,向国务
院负责传统工艺 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推荐。

  第八条 申请认定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企业和个
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的
规定,提交完整、详实的资料。

  第九条 国家对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技艺采取下列保护
措施:

  (一)搜集、整理、建立档案;

  (二)征集、收藏优秀代表作品;

  (三)对其工艺技术秘密确定密级,依法实施保密;

  (四)资助研究,培养人才。

  第十条 传统工艺美术品种中的卓越作品,经国务院负
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进行评审后,由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 作的部门
命名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以下简称珍品)。

  第十一条 国家对珍品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国家征集、收购的珍品由中国工艺美术馆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艺美术馆、博物馆珍藏。

  (二)珍品禁止出口。珍品出国展览必须经国务院负
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并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制作
的人员,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
护工作的部门可以授予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一)成就卓越,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

  (二)技艺精湛,自成流派的。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关心和
支持工艺美术大师的创作,按照下列规定为他们创造良好
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工艺美术大师所在单位为其设立大师工作室;

  (二)工艺美术大师有权在其作品上镂刻姓名;

  (三)为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艺创造便利条件;

  (四)工艺美术大师的退休年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适当推迟。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制作传统工艺
美术品种特需的天然原 料、材料,应当统筹规划、妥善安
排。

  第十五条 对制作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特需的宝石、玉石
等珍稀矿种,国家依法 加强保护,严禁乱采滥挖。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
情况,采取必要措施, 发掘和抢救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征
集传统工艺美术精品,培养传统工艺美术技艺人 才,资助
传统工艺美术科学研究。

  第十七条 对于制作经济效益不高、艺术价值很高并且
面临失传的工艺美术品 种的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
必要措施,给予扶持和帮助。

  第十八条 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企业应当建立、健
全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 保护或者保密制度,切实加强对传
统工艺美术技艺的管理。

  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产品制作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 得泄露在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
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国家对在继承、保护、发展传统工艺美术事
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 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
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
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窃取或者泄露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的;

  (二)非法开采用于制作传统工艺美术的珍稀矿产资
源或者盗卖用于制作传统 工艺美术的珍稀矿产品的;

  (三)私运珍品出境的。

  制作、出售假冒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署名的传统工艺美
术作品的,应当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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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加强特种车辆归类审批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特种车辆归类审批的通知
 
(1996年5月7日 署税[1996]37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自国务院取消对汽车的优惠政策后,一些单位将特种运输车甚至普通运输车按特种用途车辆申报,以享受免税或低税率。为加强对特种车辆的税收征管,严格执法、统一归类,现将海关税则中有关特种车的归类问题明确如下:


  一、特种车辆的定义:
  对特种车辆,“协调制度税则”及其“注释”已有明确定义。税号8705特种车系指特制或经改装、固定配有用于特定用途的各种装置,不是以载人或运货为主要目的的特种用途机动车辆。
  指挥车、囚车、保温车、冷藏车或液罐车等虽属特种运输车,但主要以载人运货为主要目的,不符合税号8705项下特种用途车的定义,应分别归入税号8703和8704。


  二、对特种车辆的具体解释
  (一)现行税则已列名或“注释”中有明确规定的特种车辆有:道路清扫车、洒水车、起重车、移动式钻机、混凝土搅拌车、发电车、雷达车、探照灯车等。
  (二)税号8705.9010所称无线电通信车是指在车内固定安装有无线电收信、发信系统、天线或固定安装有车载电话交换机、天线、必要的测试仪表设备、蓄电池或其他供电装置的车辆。上述车辆实际上是一种车载式通信站,它可用于抢险救灾、野外流动施工作业或战备等群体作业用。
  仅装有无线电话、对讲机等通讯设备的车辆不符合上述条件不能按无线电通信车归类。
  (三)税号8705医疗车系指设有手术室、并配有麻醉设备及其他外科器具的流动诊疗车。[1986]署税字第429号文关于救护车可比照医疗车归类征税的规定仍可执行。各关应严格按文件规定予以查验,并一律报总署关税司审批后执行。


  三、为加强税收征管,对在税则中以及“协调制度注释”中有明确规定的特种车进口时监管部门应认真检验,并由各直属海关征税职能处统一归类审批。 
  对由轿车、越野车、客车(含面包车)、货车等车辆改装的特种车,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免税进口的特种车辆,一律由各直属海关上报总署统一审定归类。直接军事装备进口的车辆仍按署监-[1993]1536号通知规定报总署审批。
  所有上述由总署审定的特种车辆各关应一律随附车辆样本、说明书和有关照(图)片资料。
  特此通知。

天津市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津安监管字[2002]84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约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并组织实施。

附件:天津市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天津市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从事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工作,保证安全评价质量,依据《安全生产法》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及安全评价委托方(以下简称委托方)。

第三条国家对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认可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评价机构及安全评价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对建设项目(含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从业单位实行安全评价制度,"安全评价分为预评价、验收评价和现状评价。

第五条建设项目预评价工作应在设计阶段由委托方选择熟悉建设项目工艺、技术特点的评价机构承担,并与之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协议书)。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作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安全设计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建设项目验收评价应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由委托方选择熟悉建设项目工艺、技术特点的评价机构承担。建设项目验收评价报告应作为安全单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现状评价包括: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单位安全评价。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安全评价。

(四)其它现状安全评价。现状评价由委托方选择熟悉评价项目工艺、技术特点的评价机构承担。危险化学品现状安全评价报告作为年检或领取、换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定点证书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现状评价工作程序、评价大纲、评价报古书的内容要求以及评价报古书的格式等,均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约有关规定要求。

第二章委托方职责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委托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委托万必须将安全评价所需费用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制上报。

第十一条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状况,委托方要对承担安全评价工作的评价机构提出落实安全生产的具体要求,并负责提供必要订的资料和条件。

第十二条委托方接到预评价报告书后,必须按照评价报告书中提出的建议,督促设计单位修改完善设计;委托方接到验收评价报告、现状评价报告后,必须按照评价报告书提出的建议,制定整改方案,并将整改方案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委托方向不具有安全评价资质机构委托安全评价工作的,一经发现,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委托方及不具有安全评价资质机构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委托方开展安全评价工作,末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经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复备案的,一经发现,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委托方予以处罚。

第三章 评价机构职责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评价机构要强化质量意识和为企业服务的思想,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保密,对评价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认真贯彻谁评价、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六条 评价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评价资质证书,并按照评价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开展安全评价工作,末获得评价资历证书的机构不得承担安全评价工作。外省、市评价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前,应到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经同意备案后,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第十七 条承担评价项目的评价机构,所依据的任务委托书只能是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合同(或协议书)。与委托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中间组织签订的委托合同(或协议书)。均属无效。评价机构与委托方签定委托合同(或协议书)时,应标明其评价资质证书证号。

第十八条 获得评价资质证书的评价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复验,没有进行复验或复验不合格的,不得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质量负责。评价机构要建立完善、行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力量的配备要考虑所承担评价项目对不同专业人才的需要,一个评价项目直接参与、具有评价资质的评价人员不应少于s名。专业技术覆盖面小且危险性不大的评价项目,或危险性较大,但评价项目较小,评价人员可酌情适当减少。

第二十条 评价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议吊销其评价资质证书:

(一)转借评价资质证书的;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的。

(二)超越评价机构资历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承接安全评价项目的。

(三)与委托方式以外单位或中间组织签定的委托合同(或协议书)的。

(四)资质条件发生变化

 

(五)两次评价资历复验之间所编制的评价报告,累计两次不能通过专家技术审查的。

(六)所完成的评价报告未能给委托方提供技术支持,委托方无法依据评价报告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的。

(七)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的所有评价机构均应接受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本市所属的评价机构每年末应按要求对本机构安全评价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文字总结材料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发生变化并不适宜继续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必须及时向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二十二条 评价机构要模范遵守国家及本市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团结协作,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努力为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化水平做出贡献。第四章评价大纲和评价报告书的审查、批复

第二十三 条评价大纲(评价项目较小的可不编写评价大纲)和评价报告书编写完成后,应由委托方或评价机构将评价大纲、评价报告书送专家审查。评价机构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修改评价大纲、评价报告书。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技术审查结论对委托方报送修改后的评价报告书予以批复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本市安全评价工作质量,作好评价大纲和评价报告书的审查工作,成立"天津市安全评价审查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后聘用。

第二十五条 专家组职责:

(一)审查评价大纲和评价报告书。

(二)制订评价报告审查标准。

(三)搜集、整理、归纳本市安全评价报告中存在的欠缺,结合实践,不断开展对评价理论、评价方法的研究,完善和创新评价模式。

(四)充分利用培训、研讨、技术讲座等方式对评价机构予以技术性指导。

(五)完成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其它与安全评价有关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审查万式:

(一)评价大纲以专家分别审阅,写出审查意见的函审万式为主。

(二)预评价报告书审查可采用召开审查会议或函审两种方式。

(三)验收评价报告书和现状评价报告书的审查原则上采用在委托方现场召开审查会议进行审查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 评价大纲完成后,由委托方或评价机构直接送专家组审查,评价机构依据专家组审查意见修改评价大纲,并将修改后评价大纲及专家审查意见报送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八条 评价机构完成评价报告书送审稿后(评价报告审查采用函审方式审查的),由委托方或评价机构将评价报告书送专家组及有关部门。专家组应在接到评价报告书五日内将审查意见汇总后作为评价报告书的最终审查意见。其后程序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 评价机构完成评价报告书送审稿后(评价报告审查采用会审方式审查的),由委托方或评价机构在审查会议召开五日前将评价报告书送专家组及有关部门,并按规定组织评价报告书审查会。其后程序按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 评价报告书审查会议由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并做整体会议的主持。技术审查工作由会议临时成立的专家审查组负责,组长由专家组专家担任。审查程序:

(一)评价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汇报评价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专家发表个人审查意见。

(三)与会其他代表发言。

(四)参审专家研究商议产生专家审查意见。

(五)专家审查组组长向大会宣读评价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并签字。

(六)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到会人员做会议总结。

第三十一条评价报告书审查会议后,评价机构依据专家审查意见对评价报告书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评价报告书经专家核实后,由委托方或评价机构将评价报古书(1份)、评价报告书光盘(1张)及专家审查意见报送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验收评价及现状评价还应由委托方同时报送整改计划。在此基础上,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评价报告书出具最终书面批复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抵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l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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