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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实施产品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2:36:13  浏览:84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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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实施产品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办法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发布《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实施产品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经贸产业[2001]821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环境保护局(厅):

  为保护环境,促进低污染排放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推进汽车工业技术进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现发布《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实施产品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实施产品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低污染排放小汽车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污染排放小汽车,是指符合GB 18352.2-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试方法(Ⅱ)》(以下简称GB18352.2-2001)的车辆。

  第三条 申请减征消费税的车辆范围是:国家经贸委以公告形式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和原国家机械工业局发布的《2000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总目录)》、《2000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补充第一期)》、《2000年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补充第二期)》中所列的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

  申请减征消费税车辆的产品型号应当单独编制。

  第四条 低污染排放小汽车的产品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主要包括:样品检验、生产一致性审查、生产一致性监督。

  第五条 样品检验应当送《通知》中规定的检验机构,按照GB 18352.2-2001的要求,进行冷启动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Ⅰ型试验)、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Ⅴ型试验)、装点燃式发动机车辆蒸发排放试验(Ⅳ型试验)和曲轴箱气体排放试验(Ⅲ型试验)。

  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可以使用符合GB17930-1999《车用无铅汽油》中供应北京、上海和广州的无铅汽油或优质柴油,在检验机构监督下由企业自主进行。

  汽车生产企业在提出产品检验申请前18个月内,在上述检验机构进行的同类检验结果也视为有效。

  第六条 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可以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生产一致性审查的申请。企业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检验机构出具的样品检验报告;

  (二)与试验车辆有关的资料;

  (三)产品同一型式的分类说明;

  (四)产品排放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

  (五)质量体系认证等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本条第四款保证计划的重点是过程控制,内容应当包括:人员、设备、采购、工艺、环境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等。

  生产一致性审查,应当充分考虑并利用企业已经获得的质量体系认证结果和检测手段。

  已通过ISO9000(94版)、ISO9000(2000版)、QS9000(98版)、VDA、EAQF、AVSQ、TS16949或者其它不低于前述质量体系要求的一种质量体系认证并取得相应证书的企业,生产一致性审查可仅对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涉及的过程控制内容进行审查。

  未通过上述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生产一致性审查应当对企业质量体系和质量计划涉及的过程控制内容同时进行审查。企业应当在申请书上说明所建立的质量体系。

  第八条 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应当按照GB18352.2-2001第7章的要求,从批量生产的车辆中随机抽取至少3辆样车,进行Ⅰ型试验、Ⅲ型试验、Ⅳ型试验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第九条 生产一致性审查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有资质的机构承担。审查人员包括质量体系审核专家和汽车排放技术专家。

  现场审查结束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生产一致性审查报告。

  第十条 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并在生产一致性检验完毕10日内将审核合格的企业和车型清单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十一条 已批准减征消费税的车型,企业不得擅自更改可能影响污染物排放的部件;如有更改,必须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对于享受减征消费税政策的车型,企业应当认真执行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根据自身情况,对产品定期按照GB18352.2-2001进行生产一致性检查,对质量体系定期进行评审。企业在质量体系评审时,应当保证相邻两次评审的内容覆盖质量体系和质量计划要求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不定期组织对减税车型的排放性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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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

据《湖北日报》报道:意大利种植的每棵“金桃”猕猴桃,都必须向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研究所付费。这是我国自主知识产权农作物品种,首次实现全球专利转让使用。“金桃”猕猴桃系武汉植物所20年辛勤培育而成,历经资源调查、野生选种、实生驯化、扩繁嫁接等阶段。其果肉质脆多汁、味浓、高产,比闻名全球的新西兰品种“园艺-16A”更优。2001年,武汉植物所向欧洲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当年,意大利金色猕猴桃公司以17.2万欧元专利转让费,买下“金桃”在欧盟市场10年的繁殖权。2003年,双方再签合同,该公司将“金桃”的欧盟繁殖权延长到2028年,并约定将其推广到智利和乌拉圭。据测算,3次合同中约定的专利使用首付费和每公顷使用费,到2028年累计将超过1800万欧元。目前,意方已向武汉植物所支付了91.32万欧元。

当我们听惯了诸如我国每生产一台DVD都得向国外技术拥有者缴纳多少多少美元等沮丧的报道,听到这个消息,非常令人欣慰。其实我国并不缺科技发明、也不乏有技术创新,但我们在知识产权方面处处受制于人,只是因为我们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是非常陌生的东西。本文对植物新品种略做介绍,让植物培育界人士知道这种保护方法,对自己辛勤培育的植物新品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以便更大限度地推广新品种,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至此本人心意已足。
在报道中,我们看到武汉植物研究所非常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他们向欧洲专利局申请了专利。我国专利明确规定,植物新品种不能获得专利,所以将植物新品种申请专利,在我国是不可以的,而且在很多的国家也是不可以的,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有《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一般的国家都适用这个国际公约来制定本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专门法律。我国也加入了这个公约,并根据这个公约的规定制定了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的专门法律。
我国于1997年3月20日由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下称条例),根据该条例的规定:“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申请获得的权利叫品种权,品种所有权人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那些植物新品种可以授予品种权,在条例第三章有详细的规定,这里不做介绍。
植物新品种在我国由两个部门主管,林业部和农业部,他们各自有不同的分工,一般来讲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由林业部主管,凡是这些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和要求提供法律保护都要向林业部申请,其他植物新品种则归农业部主管。
我国先后发布并实施了5批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和4批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受保护植物品种达到119个,其中农业植物品种41个、林业植物品种78个。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非常的落后,根源在于政府的宣传教育工作不够,使得我国企业、民众对知识产权几乎一无所知,连最起码的保护意识都没有,而对如何保护的技术性工作,更无从说起。对普通民众和企业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总结一句话,就是:要想对植物新品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就是要向有关部门(农业部、林业部)申请品种权。有这样的想法足够了,至于如何申请以及具体的保护措施,这些技巧性、技术性的工作,自然有专业的人士可以提供帮助。

作者:王瑜(知识产权律师),电话:010-51662214
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
网站:http://www.rjls.cn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筑府发〔2006〕70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八月三十日







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贵阳市经济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证贵阳市经济建设的资金需求,进一步规范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是政府为了进一步完善贵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贷款支持的城市建设、医疗卫生事业建设、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基础设施(含农村医疗)建设等项目偿债机制,维持项目融资工作的良性循环,用于项目建设及偿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不分来源和性质,均进入市财政局在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开立的专户,均作为市人民政府对上述项目的投入。

第四条 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市财政局在收到各项资金并与相关部门核准数字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市城投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开立的专户。

第五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的计划、筹集、分配、管理和监督;市城投公司负责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的来源:

1、根据《贵阳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试行)》(筑府发〔2006〕39号)、《贵阳市土地统征统供和收益分配的实施意见(试行)》(筑府发〔2006〕40号)、《贵阳市土地出让收益偿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筑府发〔2006〕41号)、《贵阳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试行)》(筑府发〔2006〕42号)等文件规定,贵阳市出让土地获得的土地纯收益的30%全部进入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土地纯收益的剩余部分在保证上述项目贷款本息偿还及建设资金投入后方可进行分配。

2、财政安排的建设性资金支出扣除维护等刚性支出后的节余部分。

(1)一般预算安排支出,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支出、城市维护费支出、农业建设性支出、其他专项建设支出;

(2)资金预算安排支出,包括文教部门资金支出、土地有偿使用支出、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支出;

(3)预算外安排支出。

3、与上述项目建设相关的特许经营权转让收益。

4、新开征或新增加的有关税费收入可用于上述项目建设的部分。

5、其它可用于上述项目建设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 市发改委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确定项目的融资规模,并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下达项目融资年度计划。

按照项目融资年度计划,并根据每年政府项目建设资本金支出需要、政府项目还本付息支出需要,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具体确定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的年度来源规模。

资金来源首先是贵阳市土地出让纯收益的30%;若土地出让纯收益的30%不能满足当年还本付息的额度,优先由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剩余部分补充。若上述资金来源仍不能满足当年政府贷款还本付息需要,由财政局统筹安排上述其他财政资金划入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作为当年政府贷款还本付息的来源。

第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分解落实计划,督促各类资金按时统一纳入市财政专户。

第九条 市财政局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市城投公司在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开立的专户,市城投公司必须对贵阳市建设发展资金的使用单独计帐,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应从各自职能出发,主动加强对市城投公司融资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建立相应的日常管理制度,对其融资工作的资金管理、财务管理、债务管理等方面实施全方位动态监督,全面掌握融资情况。

对在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相应部门应督促市城投公司及时整改;触发法律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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