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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5件规章和文件(第一批)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2:07:28  浏览:86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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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5件规章和文件(第一批)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95件规章和文件(第一批)的决定》已经2000年2月23日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洪虎
                         
二000年三月二十二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

  废止195件规章和文件(第一批)的决定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省政府制定、发布了一批政府规章和文件,对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深化、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部分规章和文件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的是属于计划经济时期的行为规范,在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已经过时;有的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所代替,原来的管理规范与新的法律规定和方针政策相抵触;有的内容不尽合理,设定的行政管理项目过多过细、手续繁杂,增加了企事业和群众不合理的负担;有的文件之间确定的部门管理权力交叉重叠,不协调、不统一,管理相对人无所适从。

  经全面清理,省政府决定,第一批废止省政府规章24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38件、省政府部门文件133件。具体目录附后。

  附件: 一、第一批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24件)

     二、第一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目录(38件)

     三、第一批废止的省政府部门文件目录(133件)

附件一:

  第一批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24件)

  序 号名 称 文 号 发布机关

  1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吉林省实行排污收费暂行办 法》的通知 吉政发〔1981〕148号省政府

  2 吉林省农村敬老院工作暂行办法 吉政发〔1981〕277号省政府

  3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吉林省小水电站经营管理暂 行条例》的通知 吉政发〔1981〕311号省政府

  4 吉林省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吉政发〔1983〕113号省政府

  5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林省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 农业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政发〔1985〕31号省政府

  6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吉政发〔1985〕95号省政府

  7 吉林省煤炭资源管理办法 吉政发〔1986〕10号省政府

  8 关于加强科技与经济结合的若干暂行规定 吉政发〔1986〕76号省政府

  9 关于印发《吉林省工业企业升级暂行办法》、《吉林省工业 企业升级试行标准》的通知 吉政发〔1986〕95号省政府

  10 关于发布《健全和完善全民义务植树责任制的规定》的通 知 吉政发〔1986〕98号省政府

  11 吉林省优质产品评审奖励办法吉政发〔1986〕114号省政府

  12 吉林省地名标志管理办法吉政发〔1986〕150号省政府

  13 吉林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吉政发〔1987〕66号省政府

  14 吉林省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的规 定 吉政发〔1987〕77号省政府

  15 吉林省基本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吉政发〔1987〕84号省政府

  16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林省放活科研单位暂行办 法》、《吉林省鼓励支持科技单位、科技人员承包、承租、领 办和创办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1987〕114号省政府

  17 吉林省省级钢材市场管理办法吉政发〔1987〕146号省政府

  18 吉林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吉政发〔1987〕153号省政府

  19 吉林省联合经营合同暂行规定吉政发〔1988〕46号省政府

  20 吉林省提高载货汽车运用效率的若干规定(试行)吉政发〔1988〕71号省政府

  21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暂行规定省政府1989年第15号令省政府

  22 吉林省消费争议仲裁办法省政府1989年第20号令省政府

  23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暂行规定省政府1989年第28号令省政府

  24 吉林省公物拍卖管理办法省政府1995年第31号令省政府

附件二:

  第一批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38件)

  序 号名 称文 号发布机关

  1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1982〕106号省政府

  2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科委《关于科研体制改革若干问 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政发〔1984〕114号省政府

  3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小水电价格的通知吉政发〔1984〕140号省政府

  4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环保局《关于下放排污费使用管 理权限的报告》的通知 吉政发〔1985〕10号省政府

  5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经委制定的吉林省电力分配和 多种电价收费等四个办法的通知 吉政发〔1986〕20号省政府

  6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的通知吉政发〔1986〕167号省政府

  7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的补充通知吉政发〔1987〕94号省政府

  8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散装水泥政策规定的通知吉政发〔1988〕61号省政府

  9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 农业税征收的通知》的通知 吉政发〔1989〕29号省政府

  10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计经委等部门关于做好外汇偿还 工作几点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吉政发〔1989〕65号省政府

  11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吉林省审计局关于对集体经济组织 实行审计监督的报告的通知 吉政发〔1990〕18号省政府

  12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经委关于集资办电若干政策措 施的通知 吉政发〔1990〕16号省政府

  13 吉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土地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划拨国有 土地使用权管理报告的通知 吉政发〔1992〕15号省政府

  14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八五”期间进一步完 善企业承包制的意见和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1992〕22号省政府

  15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等部门关于扩大粮食经营 体制改革试点报告的通知 吉政发〔1992〕25号省政府

  16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在集体企业中试行股 份合作制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1992〕31号省政府

  17 关于进行股份制试点审批程序的通知吉政明电〔1992〕29号省政府

  18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搞好企业转换机制超 前试点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1993〕8号省政府

  19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公开出售部分国有小 型工商企业产权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1993〕13号省政府

  20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 若干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1994〕13号省政府

  21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国有企业进行国有独 资公司改组试点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1994〕17号省政府

  22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 度试点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1994〕29号省政府

  23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受灾地区若干政策规定的 通知 吉政发〔1995〕40号省政府

  24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发〔1995〕18号省政府

  25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选择一批国有企业进 行国有独资公司试点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1995〕29号省政府

  26 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1995年冬季 退伍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吉政发〔1995〕59号省政府

  27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我省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 限公司依法进行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政明电〔1995〕42号省政府

  28 吉林省人民政府1999年森林防火命令省政府

  29 关于民间艺人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吉政办发〔1981〕57号省政府办公厅

  30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排污费的补充规定吉政办发〔1984〕59号省政府办公厅

  31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吉林省科研体制改 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1984〕75号省政府办公厅

  32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宗教事务处《关于对 宗教团体房产收入管理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吉政办发〔1984〕91号省政府办公厅

  33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补充修改《吉林省物资运输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1985〕8号省政府办公厅

  34 关于印发《吉林省废钢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1986〕18号省政府办公厅

  35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委关于新办全民所有 制工业企业实行新机制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1992〕19号省政府办公厅

  36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实施再就业工 程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1995〕23号省政府办公厅

  37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的补充 通知 吉政办发〔1996〕27号省政府办公厅

  38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取水许可制度工 作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1997〕1号省政府办公厅

附件三:

  第一批废止的省政府部门文件目录(133件)

  序 号名 称文 号发布机关

  1 关于积极推进我省股份制试点若干问题的意见吉改联发〔1993〕1号省体改委、财政 厅、税务局、国资 局

  2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股份制企业规范化运行的若 干意见”及“四个工作原则”的通知 吉改发〔1993〕41号省体改委

  3 关于抓好乡镇股份合作制试点企业的通知吉改发〔1993〕53号省体改委

  4 关于规范股份制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吉改发〔1994〕12号省体改委

  5 关于我省股份有限公司有偿使用土地的意见吉改联发〔1995〕1号省体改委、省土地 局

  6 关于印发《吉林省职工医疗制度改革试点意见》的 通知 吉改联发〔1995〕2号省体改委、财政 厅、劳动厅、卫生 厅、社会保险公司

  7 关于我省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 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吉改联发〔1995〕11号省体改委、省工商 局

  8 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工作的通知吉改发〔1995〕17号省体改委

  9 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 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基字〔1986〕第615号省林业厅

  10 关于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行用地专项述评的通 知 吉土字〔1991〕29号省土地局

  11 关于调整《吉林省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产值标准》 的通知 吉土建字〔1994〕6号省土地局

  12 关于加强转制企业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吉土字〔1995〕2号省土地局

  13 关于民航机票代售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吉省价函字〔1994〕第51 号 省物价局

  14 关于印发《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制止经营蔬菜牟取 暴利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省价生活字〔1995〕9号省物价局

  15 关于印发《服装及皮鞋类商品违反价格欺诈和牟 取暴利行为的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省价生活字〔1995〕27 号 省物价局

  16 关于对《长春市豆制品行业管理委员会对经营网 点实行有偿服务的请示》的批复 吉省价房涉字〔1995〕45 号 省物价局

  17 关于微机磁卡检索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批复吉省价房涉字〔1995〕25 号 省物价局

  18 关于微机检索查询服务收费的批复吉省价房涉字〔1996〕1号省物价局

  19 关于清障车服务收费的批复吉省价房涉字〔1996〕3号省物价局

  20 关于制定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经营资格审查检验 服务费标准的函 吉省价房涉字〔1996〕49 号 省物价局

  21 关于贷款证收费问题的复函吉省价房涉字〔1996〕46 号 省物价局

  22 关于收取熟肉制品服务费标准的批复吉省价房涉字〔1997〕30 号 省物价局

  23 关于加强非统配木材价格管理的通知吉省价生活字〔1997〕33 号 省物价局

  24 吉林省农副业船、渡口及渡船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61)交运字第103号省交通厅

  25 关于加强航道管理工作的指示(65)交河王字第16号省交通厅

  26 关于颁发《市区(含建制镇)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 砂、土料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交运字〔84〕第78号省交通厅

  27 关于改革养路费征收工作有关具体问题解释的函吉交函字〔1984〕123号省交通厅

  28 关于实行《吉林省公路工程施工单位施工许可证》 制度的通知 吉交企字〔1987〕80号省交通厅

  29 吉林省交通厅、吉林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 室关于交通稽查征费部门配置小汽车的通知 吉交稽征字〔1987〕339号省交通厅

  30关于新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凭证和收据发放范围及 使用通知 吉交稽征字〔1987〕461号省交通厅

  31 关于按施工单位等级承担工程项目的通知吉交企字〔1988〕107号省交通厅

  32 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路检路查工作的通知吉交稽征字〔1988〕253号省交通厅

  33 关于公布试行《吉林省水路货物运输实施细则》的 通知 吉交运〔1980〕1号省交通厅

  34 关于城市出租小型(旅游)客车持路单进入公路营 运的联合通知 吉交运联字〔1989〕225号省交通厅 省建设厅

  35 关于颁发《吉林省公路客运服务标准》(试行)的通 知 吉交运字〔1980〕50号省交通厅

  36 关于开展公路运输行业机务管理的意见吉交运字〔1988〕202号省交通厅

  37 关于颁发“吉林省内河运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 通知 吉交运字〔82〕第173号省交通厅

  38 关于在全省实行统一行车路单的通知吉交运字〔83〕第312号省交通厅

  39 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实 施细则》的通知 吉交运字〔1987〕4号省交通厅

  40 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汽车旅客行李、包裹运输补 充规定的通知 吉交运字〔83〕272号省交通厅

  41 关于一万二千千瓦以上小水电站管理业务由水利 部门负责的通知 (84)吉水电字第53号 (84)吉农电字116号 省水利厅

  42 关于颁发《吉林省小水电站工程设施及设备评定 等级试行标准》的通知 吉水电字〔82〕365号省水利厅

  43 关于颁发《吉林省小水电站运行及检修人员技术 考核实行标准》及《证书》的通知 吉水电字(83)330号省水利厅

  44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启用《吉林省水利建筑企业施 工许可证》及公布各市、州、县(市)水利施工企业 内部资质等级的通知 吉水基〔1998〕211号省水利厅

  45 吉林省技术改造基金管理办法部分内容调整的通 知 吉经贸改联字〔1998〕 307号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46 关于向有线电视台、站及设计安装单位收取监测 费的复函 吉财综联函字〔1995〕第22号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47 关于房改财政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吉财综〔1994〕185号省财政厅

  48 关于颁发《吉林省财政预算外专户资金融通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吉财综字〔1992〕421号省财政厅

  49 关于印发《吉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财务管理 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吉财综字〔1995〕161号省财政厅

  50 关于省直房改财政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吉财综字〔1994〕第156号省财政厅

  51 关于下发《国有粮食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 吉财商〔1986〕213号省财政厅

  52 吉林省建筑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暂行规定吉统固字〔1997〕12号省统计局

  53 关于颁发吉林省贯彻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的通知 吉计财金联字〔1996〕 522号 省计委 省人民银行

  54 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 理办法》的通知 吉计重字〔1996〕509号省计委

  55 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 见 吉地矿管字〔1988〕6号省地矿厅

  56 吉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吉地矿管字〔1991〕7号省地矿厅

  57 关于军矿管理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吉地矿管字〔1991〕5号省地矿厅

  58 新办国营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 证程序 吉地矿管字〔1991〕35号省地矿厅

  59 关于解决建设项目压覆矿床的处理意见吉地矿管字〔1993〕15号省地矿厅

  60 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年度检查暂行办法吉地矿管字〔1993〕14号省地矿厅

  61 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办 法 吉地矿管字〔1993〕14号省地矿厅

  62 集体、个体采矿办理延续、变更采矿登记、采矿许 可证注销手续的规定 吉地矿管字〔1993〕24号省地矿厅

  63 关于下发《吉林省计量定级评审员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吉标计工量字〔1989〕120 号 省技术监督局

  64 关于印发《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管理办法》及 《吉林省二、三级计量企业评审办法》的通知 吉标计工量字〔1990〕94 号 省技术监督局

  65 关于印发《吉林省乡镇企业计量工作评估管理办 法》的通知 吉技监工量字〔1993〕17 号 省技术监督局

  66 关于办矿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煤企字〔1995〕第17号省煤炭局

  67 吉林省审计局关于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 (经理)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吉审(工)〔1986〕111号省审计厅

  68 吉林省测绘任务登记实施细则吉测字〔1991〕92号省测绘局

  69 吉林省测绘管理罚款办法吉测字〔1991〕111号省测绘局

  70 关于印发《吉林省内部报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新出刊字〔1995〕第 292号 省新闻出版局

  71 吉林省办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管理细则吉无发〔1986〕033号省无委会

  72 关于无线电管理实行收费的暂行办法吉无发〔1986〕046号省无委会、物价 局、财政厅

  73 关于发布《吉林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实施办法》的通 知 吉无字〔1990〕11号省无委会、物价 局、财政厅

  74 吉林省科委、省税务局、省工商局关于试行《吉林 省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暂行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吉科政字〔1985〕第14号省科委、税务局、 工商局

  75 吉林省科委、省计经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人事厅、 省乡镇企业局、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 行关于发布《关于实施“星火计划”若干政策问题 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科政字〔1986〕第7号省科委、计经委、 财政厅、劳动人事 厅、乡镇企业局、 税务局、中国人民 银行吉林省分行

  76 吉林省科委、省计经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人事厅、 省税务局发布《关于技术开发研究单位实行技术 合同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科政字〔1986〕第8号省科委、计经委、 财政厅、劳动人事 厅、税务局

  77 吉林省科委、省教委、省计经委、省财政厅、省税务 局、省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关于科 研生产联合体的管理办法》 吉科政字〔1986〕第15号省科委、教委、计 经委、财政厅、税 务局、工商局、人 民银行

  78 吉林省科委、省委组织部、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 厅、省工商局、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省税务局、 省科干局、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关于颁发《关 于民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补充规 定》的通知 吉科政字〔1987〕第33号省科委、省委组织 部、劳动人事厅、 财政厅、工商局、 建设厅、税务局、 科干局、人民银行

  79 吉林省科委、省体改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人事厅、 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科研单位承包经营责任制暂 行办法》的通知 吉科政字〔1988〕第2号省科委、体改委、 财政厅、劳动人事 厅、税务局

  80 吉林省科学技术研究单位档案管理定(升)级暂行 办法 吉科档字〔1989〕7号省科委、档案局

  81 吉林省科委、计经委、财政厅关于下达《吉林省星 火计划使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吉科星字〔1991〕第102号省科委、计经委、 财政厅

  82 吉林省乡镇法律服务所业务收费暂行规定吉司发基字〔1990〕60号省司法厅、财政 厅、物价局

  83 关于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取得律师资格后执业问 题的通知 吉司发律字〔1995〕68号省司法厅

  84 吉林省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吉府法字〔1988〕11号省政府法制局、省 公安厅

  85 转发国务院宗教局“关于宗教团体和个人接受国 外信徒捐赠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吉宗发〔1982〕11号省宗教处

  86 关于今后各宗教院校招生报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知 吉宗发〔1987〕第4号省宗教局

  87 关于新建或恢复佛道教寺观问题的几点意见吉宗发〔1992〕19号省宗教局

  88 关于伊斯兰教聘请阿訇、学员挂幛子有关注意事 项的通知 吉宗函字〔1995〕11号省宗教局

  89 关于解决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中遗留问题的通知吉民发〔1982〕105号省民政厅、公安 厅、劳动厅

  90 关于统一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吉民发〔1983〕119号省民政厅、物价局

  91 关于省直机关接收安置退伍军人和转业志愿兵问 题的通知 吉安发〔1985〕4号省编委、安置办

  92 吉林省民政厅、税务局关于对社会福利企业减免 税管理使用等问题的通知 吉民发〔1989〕48号省民政厅、税务局

  93 吉林省民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关于对 全省基金会限期进行登记注册的通知 吉民发(1994)77号省民政厅、人民银 行

  94 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团体年检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民发〔1995〕57号

  省民政厅

  95 关于设置各类广电台、站、卫星地面收转站及有线 电视的审批程序的通知 吉广术〔1989〕44号省广电厅

  96 关于加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 视节目管理的通知 吉广录字〔1990〕3号省广电厅

  97 关于认真贯彻《吉林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及其他 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吉广厅〔1990〕10号省广电厅、建设 厅、工商局

  98 关于印发《吉林省有线电视台(站)播放文艺录像 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广录字〔1991〕1号省广电厅

  99 关于无线检测的有关问题通知吉广无〔1992〕47号省广电厅

  100 关于下发《吉林省乡(镇)有线广播电视站管理暂 行规定》的通知 吉广厅〔1995〕10号省广电厅

  101 关于发布《吉林省无线广播、电视台(站)技术年检 细则(试行稿)》的通知 吉广厅〔1996〕46号省广电厅

  102 转发国家档案局《企业科技档案工作整顿验收要 求》的通知 吉档发(1983)8号省档案局

  103 关于在企业管理基础工作整顿中要注意同时整顿 验收科技档案的通知 吉档发(1983〕)26号省经济委员会、省 企业整顿领导小 组办公室、省档案 局

  104 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暂行规 定》的通知 吉档发(1984)25号省档案局

  105 关于抄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 知 吉档发(1985)29号省档案局

  106 关于印发《吉林省工业企业档案工作定级、升级暂 行办法》、《吉林省工业企业档案工作定级、升级试 行标准》的通知 吉档发〔1986〕49号省档案局

  107 吉林省查用馆藏档案资料收费暂行办法吉档联发〔1987〕8号省档案局、物价 局、财政厅

  108 吉林省查用馆藏档案资料收费暂行办法的补充通 知 吉档联发〔1987〕11号省档案局、财政 厅、物价局

  109 关于转发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企业档案管理升 级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吉档发(1987)26号省档案局

  110 关于发放档案管理定(升)级证书收取工本费的通 知 吉档发〔1989〕36号省档案局

  111 关于修订《吉林省查用馆藏档案资料收费暂行办 法》的补充文件个别条款的通知 吉档发〔1989〕37号省档案局、物价局

  112 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档案管理省级先进预备级 暂行标准》的通知 吉档发(1991)11号省档案局

  113关于全省服装鞋帽企业提缴管理费的暂行规定〔88〕吉纺财字第14号省纺织厅、财政 厅、税务局、物价 局、集经局

  114 关于整顿文化娱乐场所治安秩序的通知吉文函〔1993〕8号省文化厅

  115 转发《关于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实行〈文化经 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吉文市发〔1993〕65号省文化厅、工商局

  116 关于发布《吉林省营业性歌舞厅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吉文市发〔1993〕75号省文化厅

  117 关于发布《吉林省营业性时装表演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吉文市发〔1993〕76号省文化厅

  118 关于转发文化部关于实行文化经营许可证制度的 规定的通知 吉文市发〔1994〕17号省文化厅

  119 关于整顿电子游戏机市场重新核定管理费收费标 准的通知 吉文发〔1995〕7号省文化厅、物价局

  120 关于印发《吉林省电影市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吉文发〔1995〕19号省文化厅、公安 厅、财政厅、工商 局

  121 吉林省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吉卫医发〔1989〕47号省卫生厅

  122 关于下发《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卫防发〔1990〕62号省卫生厅

  123 关于印发《吉林省消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卫防发〔1990〕71号省卫生厅

  124 关于印发《吉林省餐饮具卫生管理标准采样检验 方法》的通知 吉卫防发〔1991〕15号省卫生厅

  125 关于换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通知吉卫防发〔1991〕32号省卫生厅、物价局

  126 关于换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补充通知吉卫防发〔1991〕44号省卫生厅、物价局

  127 关于颁发《吉林省外埠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暂行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卫防发〔1993〕6号省卫生厅

  128 关于《吉林省特殊用途食品卫生暂行规定》实施情 况的报告 吉卫防发〔1993〕11号省卫生厅

  129 印发《关于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规 定(试行)》等三个《规定(试行)》的通知 吉卫监发〔1995〕3号省卫生厅

  130 关于下发“吉林省外埠产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准 销证》审批程序”的通知 吉卫防发〔1996〕10号省卫生厅

  131 吉林省涉外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吉保发〔1986〕9号 吉外字〔1986〕81号 省保密委员会、省 外办

  132 关于保密工作部门贯彻执行有关管理规定收取工 本费的通知 吉保局发〔1991〕7号省保密局、物价 局、财政厅

  133 转发劳动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 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吉劳就字〔1989〕4号省劳动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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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暂行规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暂行规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完善领导干部的监督制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纪发〔1998〕2号文件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是指领导干部因晋升、调任、转任、轮换、退休、辞职、辞退、解聘、辞聘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前,审计机关对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条 凡国有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事业单位,乡镇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和其他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领导干部离任时,按照本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条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提名审计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纪检部门或监察机关提出,同级审计机关依法负责组织实施。
被确定为离任审计对象的领导干部,一般应在1个月内对其审计,未经审计,有关部门不能为其办理离任手续。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任期内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任期内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以及债权、债务情况;
(三)任期内预算外资金的收入、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任期内执行和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情况;
(五)任期内配发的办公物品清理移交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任期内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情况;
(三)任期内债权、债务和潜盈、潜亏情况;
(四)任期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
(五)任期内主要经济活动和重大经济决策所产生的效益情况;
(六)任期内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任期内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情况;
(二)乡镇办企业税收征缴、利润实现和基建技改投入情况;
(三)资产家底变化情况;
(四)债权、债务情况;
(五)农民负担情况;
(六)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计机关根据组织、人事、纪检部门或监察机关提出的审计对象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提名的部门;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应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二)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证明材料,并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写出审计报告;
(三)审计组将审计报告送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征求意见;
(四)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五)审计组审查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不作修改的,应写明原因,并与审计报告、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一并报审计机关;
(六)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结果报告或审计意见书,送提出审计对象的部门,并抄送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
(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关部门根据审计结果报告或者审计意见书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写进干部考察材料,归入干部档案。
第九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实施离任审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扰审计人员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十条 审计人员实施离任审计,必须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实施离任审计,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任期内需要审计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99年5月7日
浅议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由此,“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成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的必备条件。
“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不应成为一般受贿罪的必备条件?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好这一必备条件?在反腐败斗争中既不放纵狡猾的犯罪分子,也不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
一、 怎样看待“为他人谋取利益”
首先,在“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问题上,存在不同看法 。
大多数学者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之一。从理论界的学术论文、论著、教科书看,绝大多数作者认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三个方面是密切联系的,它们有机统一,组成了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持以上观点的作者,又把想不想为他人谋利益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一般受贿罪和诈骗罪的根本标志。这样,“为他人谋取利益”又是一个主观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究竟是客观要件,还是主观要件?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我国现行刑法中,对这一要件,是作主观要件还是客观要件规定的;二是从理论上讲,应当归入何种要件。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确实是作为客观要件规定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里“为他人谋取利益”,显然是指行为,是客观要件,两高《解答》对此所作的解释是:“认定受贿罪的行为应当掌握……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根据这一解释,为他人谋利,不论是否实现,都是受贿罪的行为,是客观要件。这一解释是符合立法原意的,没越出法条范围,问题是在于把为他人谋利列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是否科学。
还有一种认为,受贿人是否为他人谋利益并非构成受贿罪的必备要件。只要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了他人的财物,不论其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我赞成第二种观点。 因为无论把它作为客观要件或是主观要件,都与设立和追究受贿罪不相适应,都不利于打击当今国家工作人员中最为腐败的一种犯罪,因为(1)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受贿罪的本质相矛盾。众所周知,受贿的实质是以权谋私,即凭借自己的职位、职权、地位产生的特定的制约关系或影响力,为自己谋取私利,仅这一点就足以充分反映出行为人对职务权力运用的廉洁性的破坏,从而损坏政府的威信。构成职务上的腐败行为,并不在于是否因受贿而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与否,以及谋取什么利益,就若索贿一样,只能成为影响受贿危害程度的一个因素,不能改变受贿的本质。无论是1988的《规定》,还是1989年的司法解释及1997年的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对本质相同的行为却规定了不同的构成要件,模糊了它们本质的一致性,从立法技术上讲,是不太科学的。受贿罪最为本质的东西应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受到侵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即使不为他人谋利益,也是对公务行为廉洁性的侵害。实际上,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不但可以更深刻地反映受贿罪地社会危害性,而且也不影响人们对受贿罪的权力与利益交易的传统认识。但是,法律上是否必须把为他人谋取利益规定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则必须从是否有利于国家的廉政建设出发,是否有利于对事实生活中层出不穷的受贿行为的打击,是否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2)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严重影响对一些以权谋私者的刑事追究,不利于从严治吏的精神,不利于反腐败斗争的深入进行。司法实践表明,有些领导干部因其职权和地位的关系,大量收受在其领导、管辖、制约之下的单位或个人的财物,但是送者没有明确说明所送财物是要该干部为自己谋取利益,我们往往找不到证明受贿人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或意图的直接证据,无论收受数额多大,影响是如何恶劣,司法机关也无能为力,这无疑是反贿赂犯罪的一大漏洞,为一部分明显违反廉洁要求的以权谋私者留下逃避法律追究的漏洞。”(3)有人认为,不以“为他人谋利益”为构成要件,就无法区分受贿行为和接受馈赠。受贿与接受馈赠虽然都表现为财物的收受,但有本质的区别。关键在于该财物的收受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上的,贿赂归根结底是建立在公务人员在职务权力的制约性基础之上的,是职务权力的衍生物,而且贿赂的轻重通常也是与职务权力的大小,可能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多少呈对应关系的。而亲友间的馈赠,则是建立在亲友关系基础之上的,是表达亲情友情的一种方式。而我国的法律却偏是要强调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这正好为一些以权谋私者逃脱刑事追究创造了条件。(4)从国外及我国台湾、香港及澳门地区的立法看,“为他人谋取利益”都未列为受贿罪的一个必备要件,这也反映了世界反腐败的一个趋势。如日本刑法第137条规定:“公务员就其职务上的事项,收受、要求或约定贿赂的,处五年以下惩役,接受请托的,处七年以下惩役。将要成为公务员的人,就其就任后应当承担的职务,接受请托,收受、要求或约定贿赂的,成为公务员时,处五年以下惩役。”德国刑法典第331条规定:“公务员或从事特别公务的人员,对现在或将来职务上的行为索取、让他人允诺或收受他人利益的,处两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法官或仲裁人,对现在或将来职务上的行为索取,让他人允诺或收受他人利益的处六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我国台湾刑法典第121条规定:“公务员或仲裁人对于职务上的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另外,诸如韩国、泰国、朝鲜西班牙等国,对于受贿罪都没有规定必须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构成要件。我认为,将来对受贿罪作修改时,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和未谋取利益的,谋取正当利益的或不正当利益的不同情况可分别规定,分别对待,作为一种法定的情节来处理是比较适合的。
其次,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内容,学术界也颇有争议。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这里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谋取合法的、正当的利益,又包括谋取非法的、不正当的利益。即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在理论和实践中,一般将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而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况称为“贪赃不枉法”,而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况称为“贪赃枉法”。无论是“贪赃枉法”还是“贪赃不枉法”,都是对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义务的违反,因而都可以构成受贿罪,只是在危害程度上有所差别而已。
二、 受贿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之类型
受贿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打着各种招牌,十分诡秘和隐蔽。“为他人谋取利益”往往心照不宣,私下进行,掩人耳目,种类繁多。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类型:
(一)时空分离型。贿前或贿后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和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有一个过程,往往在时间上空间上发生分离。有的先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许诺,或默认为他人谋取利益;有的请托人为了谋取长远利益不惜向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长期感情投资,建立和加深感情,有的在为其谋取利益后向国家工作人员送钱送物,表示感谢。
(二)当场兑现型。国家工作人员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就为他人谋取了利益。见诸报端的某地招生办负责人将大中专录取通知书拿到家里,被录取学生家长交一定数量的现金才能发给录取通知书等。有的在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后紧接着就打电话为请托人办事等等,都属于此种类型。
(三)谋利承诺型。现实生活中。赤裸裸的权钱交易确实存在。在建筑市场,承包方给发包方的工程主管人员送去财物,不用再说明意图,对方就心领神会予以关照。在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司法人员暗示,只要能关照,一定厚谢。此司法人员徇私枉法或在研究案件是发表有利于当事人的意见,事后得到酬谢。有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接受了某人的钱物,并向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了此事,该国家工作人员虽口头上批评亲属不该收此物,但并不退回或向组织说明,默认了请托人的请托。
(四)集体职务行为型。在有的情况下请托人所请托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某部门的领导人之一,不负责具体事,请托人所请托的事必须通过会议研究决定。只要受贿人参加了会议,不管他是发言极力为请托人争取,还是不发言默认有利于请托人的决议,或者会议虽不利于请托人,但受贿人反对或没有支持不利于请托人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受贿人仍然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只不过请托人的利益只有在集体职务行为基本一致的情况下才能谋取。
(五)作为、不作为型。所谓作为,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对请托人所要取得的利益(合法的和非法的)利用自己的职务积极地去争取。所谓不作为,就是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行贿人的利益,按国家规定应履行职责去禁止,而有意放弃职守,睁只眼闭只眼不去禁止,即表现为不作为。不作为一般来说,是为行贿人谋取非法利益。如海关人员不进行海关检查;动、植物检疫人员不认真检疫;司法人员不追捕逃犯等等。
(六)已达目的、未达目的型。已达目的型,即请托人的利益已通过受贿人的职务行为而取得。在现实生活中,受贿人的目的不总是都能达到。在有的情况下,各种因素的制约或权力运作环节较多,或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等,请托人没有取得所希望得到的利益。如一项工程被实力更大或贿金更重的竞争对手取得;国家工作人员因受贿为请托人提供了便利,但终因请托人本人失误而未达到目的等。不管请托人的目的是否达到,只要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暗示、默认利用职务为行为人谋取利益,或已在自己职权范围内为行贿人的利益而作为或不作为,都是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三、 犯罪时“为他人谋取利益”之认定
实践中,在认定受贿罪时,受贿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要正确地解决这个问题也并不容易。有的案件就因此几经周折,长拖不决,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在处理受贿犯罪案件时,如何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我认为大概应从这些方面把握:
(一)、受贿人实施了为请托人谋利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且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斡旋受贿罪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打过招呼,通融过等。不管结果如何,也就是不论请托人的目的是否达到,只要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了有利于请托人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就应认定其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
(二)、请托人通过受贿人的职务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获取了利益(包括非法利益)。已经确认请托人因给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而取得好处,则可查明这些好处取得的权力运作过程,即可得知该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在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发挥了作用。
(三)、请托人有明确的意图表示。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既不要求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到利益,也不要求该国家工作人员一定要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只要该国家工作人员默许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就具备受贿罪主客观要件的犯罪构成。无论是自己当面陈述,还是托人转告,只要向受贿人说明了其意图,不管该国家工作人员有没有答应,甚至客套推辞,但只要非法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就应该认定该国家工作人员默认利用其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四)承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这种情况多发生在熟人或受熟人之托,答应办所请托之事,而在办事的过程中或事后非法收受了他人财物。承诺的方式有明示有暗示。只要没有拒绝请托,没有拒收请托人的财物,就应视为是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一种承诺。有的当着别人的面对请托严辞拒绝,对请托人的财物客套推辞,但私下却收受请托人的财物,也应视为是一种承诺。
(五)接受“感情投资”应视为对不确定请托事由的承诺。现实生活中国家工作人员傍大款者已不少见,此种现象也不时见之于报端。大款们的感情投资,不求近利,意在长期经营,把国家工作人员牢牢掌握在他们手中,成为他们的奴仆,为他们服务。这种投资的目的是要获得更大的利益,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有的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这是“感情投资”但经不起诱惑,仍接受这种投资,接受“感情投资”就许诺了在需要时为其谋利。这种许诺的事项内容虽不具体,不确定,但并不虚无,为其谋取利益是确信无疑的。因此,应视为这是一种不确定的承诺,予以认定处罚,以确保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参考书目:
1、《职务犯罪研究综述》刘佑生著 法律出版社
2、《刑法理论与司法问题研究》 游伟著 上海文艺出版社
3、《贪污贿赂罪的认定与处理》 刘光显、张泗汉著 人民法院出版社
4、《贿赂罪的理论与实践》 刘光显、周荣生著 人民法院出版社
5、《刑法实施中的难点重点问题研究》 龚明礼著 法律出版社
6、《中国新刑法释论与罪案》 周振想著 中国方正出版社
7、《新刑法全书》 赵秉志著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8、《论贿赂犯罪的刑法完善》 王作富、韩耀元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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