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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劳动部关于印发《有色金属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3:55:34  浏览:81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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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劳动部关于印发《有色金属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等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劳动部关于印发《有色金属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1年3月13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劳动部


各高级技师评聘试点企业:
根据劳动部劳培字(1990)14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和劳培字(1990)15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继续试点的意见》,现将《有色金属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
有色金属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由劳动部会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共同组织实施。为加强试点工作的领导,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成立“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按照劳动部的规定和要求,统一部署、指导和协调全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高级技师评聘试点的日常工作由总公司人事部负责。
各试点企业、地区公司亦要成立相应的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的领导组织和专业考评组织,负责本单位(本地区)高级技师评聘试点的组织领导和考评工作。
各级考评领导组织和专业考评组织,都要对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审慎行事,逐步展开。
二、要充分做好准备
各试点企业要按照劳动部劳培字(1990)14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和《有色金属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或细则)和考试、考核的标准、程序、办法等,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三、要认真总结经验
各试点企业(地区公司)在试点过程中应注意掌握情况,积累资料,发现和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和典型事绩材料,在试点工作结束后报总公司人事部。
附件:1.有色金属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实施办法
2.有色金属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企业名单
3.试点企业设置高级技师职务的专业范围
4.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略)

附件1:有色金属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选拔和培养高技艺、高技能的人才,稳定生产第一线工人队伍,调动工人学习、钻研技术的积极性,提高工人素质,以适应“科技”发展和“四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劳动部劳培字(1990)14号《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行范围和名称
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评聘高级技师是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
高级技师应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的岗位(工种)按专业设置和确定职务名称。有色金属行业首先在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重金属冶炼、有色轻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加工四个专业设置高级技师职务,进行高级技师评聘的试点工作(试点专业范围附后)。其职务名称为:露天采矿高级技师、井下采矿高级技师、选矿高级技师、铜冶炼高级技师、铅冶炼高级技师、锌冶炼高级技师、贵金属冶炼高级技师、高纯金属制取高级技师、氧化铝高级技师、铝电解高级技师、有色金属加工高级技师。各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专业范围和职务名称考评高级技师。
二、比例限额
评聘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应聘技师总数的10%以内。具体限额和津贴指标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所属企业生产技术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进行平衡调剂使用,切忌平均分配。
三、考核内容
根据高级技师的任职条件和有色金属工业生产的实际情况,有色金属行业评聘高级技师除对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水平,生产技术成果和工作业绩等进行全面考核外,重点考核其生产实践经验,高超的技艺和综合操作技能,掌握的某种绝技、绝招以及在培训技术工人、指导带领技术工人进行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方面有无显著成效;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和解决本专业(工种)高难度生产技术问题等方面成绩是否显著,是否获有较高水平的技术成果和合理化建议,是否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考核组织及审批程序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成立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总公司直属企、事业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
申报高级技师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写出技术总结或论文,填写“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经高级技师专业考评组织按照考核标准进行考试、考核、答辩和评审,经同级工人考核领导组织审核后,报总公司高级技师评审委员会审定,由总公司人事部核准发证。基层单位行政领导可以在核定的比例限额内,对取得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者进行聘任,并签定聘约。
申报高级技师的技术总结或论文,应包括以下内容:掌握的专业技术知识,生产管理知识;解决或处理过的技术关键,复杂的生产技术问题;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所取得的成果;传授技艺、绝招,培训技术工人的成效等。
为了提高技师或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掌握较高的专业技术知识,了解国内外“四新”技术(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和发展趋势,熟悉现代化管理知识,各单位在考评高级技师之前应对技师或高级工进行培训,以增加一些高于技师条件的技术因素,确保高级技师的质量。
五、职务津贴标准及待遇
高级技师从受聘之月开始享受高级技师职务津贴,取消技师职务津贴。高级技师职务津贴按每月人均50元的标准核算,具体标准在每人每月40~60元幅度内(不得压低或提高,更不准挪作它用),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对核准下达的增资指标,企业列入成本,机关事业单位由工资科目开支。
高级技师任职2年以上,在受聘期间退休,其职务津贴列入工资基数计算退休费。
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根据生产工作的特殊需要及其身体健康状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可享受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福利待遇。
评聘高级技师的其他问题,均按技师聘任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人事部。

附件2:有色金属行业高级技师评聘试点企业名单


铜陵有色金属公司
大冶有色金属公司
江西铜业公司
沈阳冶炼厂
山东铝厂
东北轻合金加工厂
洛阳铜加工厂

附件3:试点企业设置高级技师职务的专业范围

一、有色金属矿采选专业
1.露天采矿
2.井下采矿
3.选矿
二、有色重金属冶炼专业
1.铜铅锌冶炼
烧结机工 鼓风炉工
反射炉工 闪速炉工
电炉工 转炉工
阳(阴)极炉工 电解精炼工
回转窑工
高温筑炉工 烟气制酸工
2.贵金属冶炼:贵金属冶炼工
3.高纯金属冶炼:高纯金属制取工
三、有色轻金属冶炼专业
1.氧化铝:
竖式石灰炉工 球磨机工
料浆槽工 回转窑工
沉降工 脱硅工
分解工 蒸发工
镓提炼工
2.电解铝:
电解工 阳极工
熔铸工 制糊工
砌筑炉工
四、有色金属加工专业:
铜、铝材加工:
熔炼工 铸造工
熔铸工 压延工
挤压工 模压工
拉线工 拉伸工
轧管工 精整工
热处理工 剪切工
氧化上色工 工艺润滑工
理化分析工 检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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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0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日期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调整200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日期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调整2003年度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日期及有关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现将200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调整日期安排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2003年9月6日(星期六)、7日(星期日)举行。考试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

9月6日
9:00-11:30
经济法基础
9:00-11:30
财务管理

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
14:00-16:30
经济法

9月7日
    9:00-11:30
中级会计实务(一)

    14:00-16:30
中级会计实务(二)


二、各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考试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周密安排各项考试考务工作。要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积极为考生排忧解难;要完善考试第一责任人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检查落实考试各项保密措施,作到措施到位,责任到人;要加强考场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地在考试的准备和举行期间,要特别注意加强“非典”防范工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四、如个别地区因“非典”等疫情不能安排考试工作的,请及时与全国会计考办联系。

五、对在“非典”一线工作的考生,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参加200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其已取得的2002年度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可相应延长一年。



二OO三年六月十八日


公安部/商业部关于被收养子女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迁移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 商业部


公安部/商业部关于被收养子女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迁移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商业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称《收养法》)的有
关规定,为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被收养子女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迁移问题作如下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符合《收养法》有关规定,在本市、县范围内收养一名同类户粮关系子女的,收养人凭其住所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无误后,准予办理入户手续。
二、符合《收养法》有关规定,跨市、县范围收养一名同类户粮关系子女的,收养人凭其住所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无误,报市、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准予办理入户手续。
三、符合《收养法》有关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收养人凭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有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无误后,报市、县公安机关批准,准予办理入户手续。
四、符合《收养法》有关规定,城镇居民从农村收养一名不满十四周岁子女的,收养人凭其住所地公证机关出具收养公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县公安机关审核,报地、市公安机关按照“农转非”有关规定办理。
五、粮食部门凭收养人住所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凭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有关证明材料(或其复印件)及公安机关的入户证明,依照粮食供应关系申办或转移的有关规定办理粮食供应关系手续

六、对不满十四周岁的被收养人,经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应当凭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将被收养人的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迁至送养人户口所在地,恢复原户粮关系性质。
七、各级公安、粮食部门在工作中应当密切配合,广泛宣传《收养法》和户籍管理、粮食供应管理的有关规定,增加工作透明度,简化手续,方便群众,防止不正之风。
八、各级公安、粮食部门在办理被收养子女户口、粮食供应关系迁移工作中,应当依法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的,除依据有关法律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外,还应当将被收养人户口、粮食供应关系迁回原常住户口所在地,恢复原户粮关系性质。



199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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