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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02:11:55  浏览:94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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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55号



  《杭州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任保兴
                         
二000年八月二十一日


            杭州市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减少审批事项,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促进依法行政,加快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根据杭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批,是指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以书面证照等方式允许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确认某种权利、授予某种资格的行为,包括审批、核准、许可、审定、认证、资质评定、登记、同意以及其他性质相同或相似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审批必须依法设定。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直属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审批。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新增审批事项的,必须由市政府法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社会听证后,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第四条 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必须公开审批内容、对象、条件、时限,简化审批环节,规范操作程序。审批事项应当实行窗口式办理。一个部门(单位)只设立一个窗口。


  第五条 对联合审批、前置审批事项,由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负责答复。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协助主办部门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主办部门反馈意见。


  第六条 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应当建立审批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监督、责任追究等事项,确保依法实施审批。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设定审批事项,或者对已经取消的审批事项仍实施审批行为的,其审批为无效,并由行政监察部门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擅自设定的审批事项,由政府法制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政府予以撤销。因无效审批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所得,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保留和取消的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目录
附件:     保留和取消的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

           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目录
               (1250项)

  保留和取消的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上报的行政审批事项计1398项。通过清理审查,取消行政审批事项412项(其中审批225项,核准121项,审核65项,备案1项);保留行政审批事项786项(其中审批270项,核准235项,审核241项,备案39项);下放、转移事项52项(其中审批24项,核准22项,审核6项);不列入审改149项。全市审批类事项减少249项,减幅为48%;审批、核准、审核类事项共减少463项,减幅为38%。现将保留和取消的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目录公布如下:
  市计划委员会(37项)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14项)
  1、市区新办旅馆业企业审批
  2、市区新设商品市场的立项前联合审核
  3、文化娱乐类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4、各类建筑装修项目立项审批
  5、行政事业单位购房计划审批
  6、市级投资审批权限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审批
  7、企业设立特定程序(新办生产、经营中西药品、医疗电子器械、计划生育药具、农药、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件、压力管道、消防器材及其零配件、印刷业、血制品等企业)的审批
  8、限额以下非限制类外商独资项目,且不新增用地,不涉及进口设备免税和进出口配额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9、组建企业集团联合审批
  10、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计划审批
  11、行政事业单位房改基金使用审批
  12、在市级审批权限内,对企业的符合产业政策,不新增用地,不改变用地性质,不涉及引进设备和股票上市,能自行平衡资金的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改备案)
  13、外地企业进杭享受优惠政策资格认证(核准)
  14、老旧汽车更新定额补贴核准
  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19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6项)
  1、市级审批权限内(除取消审批和下放审批权限外)基本建设项目立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审批
  2、市级审批权限内鼓励或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且不涉及进口设备免税和进出口商品配额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3、市区内石油成品油零售企业及加油(气)站设立许可审批
  4、采矿许可证发放(含企业年检年审)审批
  5、废金属回收经营企业资质联合审批
  6、西湖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由市计委牵头,“二委四局”实行联合审批)
  (二)保留的核准事项(4项)
  1、市区建设征地农转非指标核准
  2、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免税资格核准
  3、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核发(核准)
  4、散装水泥预缴专项资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核准
  (三)保留的审核事项(9项)
  1、市级审批权限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审核
  2、工程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审核)
  3、能源建设项目审核
  4、石油成品油批发企业和煤炭批发企业经营资格审核
  5、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审核
  6、外商投资限上项目及限制类限下项目建议书审核
  7、进口设备免税项目确认(审核)
  8、特定农产品、机电产品进口配额审核
  9、涉及向国家和省争取资金、配额、指标、优惠政策等特定事项的报批审核
  三、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4项)
  1、在市级审批权限内的县(市)属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下放至各县(市)计委(计经委)审批,报市计委备案〕
  2、在各国家级开发区及滨江区范围,在市级投资审批权限内,不新增建设用地、不涉及由市安排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投资项目等国家和省有特殊审批条件的以及西湖风景区内项目除外)立项审批(下放至各国家级开发区及滨江区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报市计委备案)
  3、不新增建设用地、不涉及由市安排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投资项目等国家和省有特殊审批条件的以及西湖风景区内项目除外),区属(滨江区除外)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批(下放至市区各城区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报市计委备案)
  4、区属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下,属鼓励或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且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进口设备免税和进出口商品配额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审批(下放至各区计经局自行审批,报市计委备案)


  市劳动局(55项)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22项)
  1、聘用或留用退休人员审批
  2、企业职工考核审批
  3、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审批
  4、职业技能培训广告审批
  5、企业职工培训办班审批
  6、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计划审批
  7、建筑企业安全资格核准
  8、鞋用胶粘剂生产企业专业定点审批
  9、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安全认证核准
  10、客运架空索道安全使用许可审批
  11、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许可审批
  12、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制造许可核准
  13、旧锅炉压力容器转让审批
  14、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审核
  15、常(无)压锅炉制造单位审批
  16、市区城镇劳动力招用计划审批
  17、技工学校毕业生报到验印核准
  18、企业“工效挂钩”审批
  19、征地劳动力计划审核
  20、技校招生计划和新生录取审批(改备案)
  21、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改备案)
  22、企业集体合同审核(改备案)
  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33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15项)
  1、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委会设立审批
  2、永久气体储配站筹建审批
  3、锅炉设计图样、锅炉压力容器施工安装、重大修理改造、化学清洗方案审批
  4、乡镇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审批
  5、承包采掘(剥)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审批
  6、市属国有企业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审批
  7、企业职工退职和提前退休审批
  8、职工跨地区调动审批
  9、职业介绍机构资格审批
  10、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外来劳动力计划审批
  11、各类中等职校毕业生技能鉴定审批
  12、高精尖医用仪器检查、治疗审批
  13、控制药品使用审批
  14、家庭病床建立审批
  15、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与竣工验收劳动安全审批
  (二)保留的核准事项(10项)
  1、厂(矿)长安全资格证核发(核准)
  2、危险性较大生产设备进场施工及《准用证》核准
  3、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及操作证申领核准
  4、厂(矿)内机动车辆牌照、车辆行驶证、驾驶证申领核准
  5、锅炉压力容器使用证、安全管理合格证申领核准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制造、安装、检验、修理、改造、清洗资格许可证申领核准
  7、液氯使用资格核准
  8、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资格核准
  9、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10、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认定(核准)
  (三)保留的审核事项(8项)
  1、危险性较大生产设备制造、安装(维修)的《安全资格认可证》申领审核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单位资格认证
  3、劳动安全卫生检测单位资格认证
  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生产单位资格审核
  5、气瓶充装站注册登记证申领审核
  6、劳动模范、技师和特殊工种人员的“农转非”和特殊招工申报进杭户口审核
  7、招工简章审核
  8、集体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税审核


  市财政局(73项)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30项)
  1、自缴级公费医疗新增单位审批
  2、行政级公费医疗新增人员审批
  3、大轿车购买控制审批
  4、录像设备购买控制审批
  5、空气调节器购买控制审批
  6、各种音响设备控制审批
  7、单价在500元以上的照像机控制审批
  8、无线寻呼机控制审批
  9、大型医疗仪器控制审批
  10、合资企业中方投资者资产转移审批
  11、延迟按重估价计提折旧审批
  12、未取得红字发票所补税款列管理费用审批
  13、新增固定资产审批
  14、房改票据购买审批
  15、国有资产担保审批
  16、地方税收纳税人分类审批
  17、免税险种审核
  18、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鉴定审批
  19、租赁公司资质认定(核准)
  20、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审批(改备案)
  21、电算化甩帐审批(改备案)
  22、电算化培训点审批(改备案)
  2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审批(改备案)
  24、会计资格考试培训点审批(改备案)
  25、会计证考试培训点审批(改备案)
  26、目前财务制度尚未明确的开支标准及项目列成本、费用审批(改备案)
  27、名义工资结余并入中方职工福利或住房周转金审批(改备案)
  28、纳税人所报财务制度、财务报表及会计处理方法的审批(改备案)
  29、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审批
  30、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移动电话购控审批
  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43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30项)
  1、财政支出(拨款、退库、返还、退税、贴息)审批
  2、从事代理记帐业务资格审批
  3、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审批
  4、申领行政事业票据审批
  5、行政级公费医疗新增单位审批
  6、再就业资金、社保基金使用审批
  7、行政事业单位年度决算审批
  8、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回收投资审批
  9、职工福利费列管理费、住房公积金列管理费等审批
  10、部分农口企业、城市公用、粮食、财政补贴等企业年报审批
  11、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用汇审批
  12、财政性投资工程预决算审批
  13、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审批
  14、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审批
  15、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审批
  16、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
  17、国有企业产权变动审批
  18、股份公司国有股权转让、配股等管理事项的审批
  19、纳税人税务登记、变更、验证、换证核准及注销审批
  20、纳税人申请印制发票审批
  21、纳税人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审批
  22、委托代征(费)认定审批
  23、纳税人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24、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纳税(含月营业额核定、停业、定额调整)及停(复)业审批
  25、纳税人申请政策性减免税、费(基金),包括对企业减免税资格的认定审批
  26、纳税人申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标准的审批
  27、纳税人申请汇算清缴(退)企业所得税审批
  28、纳税人申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
  29、市属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审批
  30、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摩托车、助动车购控审批
  (二)保留的核准事项(11项)
  1、企业法人会计登记核准
  2、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及年检核准
  3、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章程核准
  4、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核准
  5、办税员资格验证核准
  6、纳税人领购发票核准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认定核准
  8、纳税人申请误征退税核准
  9、罚没票据申领资格核准
  10、纳税采用邮寄申报方式核准
  11、行政事业单位年度预算及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自有资金计划核准
  (三)保留的审核事项(2项)
  1、社会审价中介机构资格审核
  2、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核


  市国税局(28项)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10项)
  1、IC卡代码-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系统(金发卡)审批
  2、增值税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审批
  3、以税还贷项目应交税金核准
  4、增值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核准
  5、开具汇总缴纳所得税证明核准
  6、外商投资企业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
  7、外商投资企业工资及福利费列支标准审批(改备案)
  8、进料加工复出口登记核准(改备案)
  9、外地来杭经营纳税人报验登记核准(改备案)
  10、呆帐核销审批(改备案)
  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18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5项)
  1、税收减免审批
  2、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
  3、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
  4、发票准购与企业具名普通发票、出口专用发票印制审批
  5、延期申报与延期纳税审批
  (二)保留的核准事项(13项)
  1、税务登记、税务登记验审、换证及出口退税登记核准
  2、停业复业登记核准
  3、企业纳入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申请核准
  4、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核准
  5、一般纳税人认定及年审核准
  6、发放办税员证(含临时办税员证)、办税员证变更核准
  7、开具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及预缴退税核准
  8、外商承包工程作业、提供劳务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所得税核准
  9、代开普通发票、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准
  10、销毁发票存根联核准
  11、个体工商户销毁帐簿、凭证、表格核准
  12、进项税额抵扣核准
  13、开具各类涉税证明核准


  市审计局(1项)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1项)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审计工作核准


  市统计局(6项)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2项)
  1、大中型工业企业申报核准
  2、固定资产投资开、竣工项目登记核准
  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4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1项)
   1、统计报表及调查项目审批
  (二)保留的核准事项(3项)
  1、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联合审核核准
  2、统计单位登记核准
  3、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核准


  市物价局(58项)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28项)
  1、猪肉批发价格审批
  2、内酯豆腐价格审批
  3、月饼价格审批
  4、蚕茧干茧供应价格审批
  5、学生营养午餐价格审批
  6、学生校服价格审批
  7、书刊印刷工价审批
  8、除市级党报以外的其他报纸价格审批
  9、电话号码薄价格审批
  10、美容美发业服务收费审批
  11、照相业服务收费审批
  12、家用电器修理服务收费审批
  13、标价签统一监制审批(改为公布标价签格式,定点印制)
  以下项目取消逐个单位审批,按规定制定指令性、指导性价格(或收费标准),公开发布:
  14、饮食业综合毛利率和酒水、饮料、香烟加价率审批
  15、娱乐业综合毛利率和酒水、饮料、水果等加价率审批
  16、旅店业服务收费审批
  17、计划外石油液化气价格审批
  18、热力价格审批
  19、黄金价格审批
  20、公路、水路货运价审批
  21、出租车运价审批
  22、公共停车场收费审批
  23、殡葬、公墓价格(收费)审批
  24、建设项目配套设施价格(收费)审批
  25、房屋重置价格审批
  26、换约续租及直管非住宅租金审批
  27、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审批
  28、定点屠宰服务收费审批
  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30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17项)
  1、公共交通收费(公交票价、月票价)审批
  2、水、电、气、热、邮电、保安、消防等配套公用设施指定产品价格或安装维修收费标准审批
  3、行政强制性培训收费审批
  4、环卫有偿服务收费审批
  5、公园旅游景点门票审批
  6、中介服务收费(国家和省列管项目)审批
  7、普通住宅小区公共物业管理收费审批
  8、金融服务超标准收费审批
  9、有线电视服务收费审批
  10、电价(小火电、小水电、热电发电、综合利用发电的上网电价)审批
  11、县(市)政府所在地自来水销售价格(萧山市除外)审批
  12、计划内石油液化气价格审批
  13、药品价格(省委托管理品种、医疗单位自制制剂零售价格)审批
  14、房地产价格(拆迁安置房价格,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审批
  15、邮电收费(市管权限项目)审批
  16、医疗收费(省授权项目)审批
  17、教育收费(公办高中段、幼儿园和民办初中、小学收费标准)审批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13项)
  1、电价(市区销售电价)审核
  2、水价(市区自来水价格、跨地区地方水利工程水价审核
  3、市区管道煤气售价(到户价)审核
  4、油品价格(国家和省列管品种)审核
  5、粮食(除早籼谷)收购价格(定购价、保护价)审核
  6、药品价格(省列管品种)审核
  7、盐价审核
  8、市级党报价格审核
  9、房地产价格(房改售房价格和公有住房租金)审核
  10、邮电收费(国家和省列管项目)审核
  11、医疗收费(省列管项目)审核
  12、教育收费(省列管项目)审核
  13、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和省列管项目)审核
  市经济委员会(29项)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13项)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资金全部由企业自筹、利用现有厂房原地改造、不需征用土地,不涉及引进技术、设备和股票上市、生产和建设条件能自行平衡的技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2、杭州市统配电量指标分配计划审批
  3、每月重油计划的指标分配审批
  4、困难企业开设工资预留户审批
  5、生产、商业、物资企业申报自营进出口权审核
  6、省星级企业申报审核
  7、外地大集团总部迁杭审核
  8、总投资100万美元以下的技术引进项目建议书审批
  9、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审核)
  10、组建企业集团审核
  11、新办企业前置审核
  12、重点企业线休日调整审核
  13、资产评估审核(改备案)
  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16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4项)
  1、利用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立项审批(审核)
  2、技术改造(含技术引进、工业危房改造)项目(不包括已取消审批的企业自主立项的项目)立项审批、审核
  3、热电机组的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立项审批(审核)
  4、土地级差地租返还审批
  (二)保留的核准事项(1项)
  1、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核准
  (三)保留的审核事项(11项)
  1、节能专项资金审批、审核
  2、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申报审核
  3、国家规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领审核
  4、行业结构调整财政贴息审核
  5、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政府专项基金审核
  6、浙江省技术创新重点项目审核
  7、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审核
  8、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项目审核
  9、浙江省工业新产品试制试产项目审核
  10、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外高新技术企业审核
  11、债权转股权审核


  市交通局(74项)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26项)
  1、交通工程质量等级鉴定审批
  2、船舶买卖审批
  3、船员培训审批
  4、过闸手续审批
  5、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维修、改装业务审批
  6、外省集装箱运输来杭准运审批
  7、外省货运来杭准运审批
  8、客运出租汽车道路客运营运线路审批
  9、交通工程质量事故等级核定
  10、教练车辆行驶公路许可核准
  11、船舶修造单位停业、歇业审批
  12、汽车、摩托车维修从业人员上岗证书核准
  13、船闸大修审批(改备案)
  14、汽车摩托车维修企业合并、迁址变更审批(改备案)
  15、道路货物运输、运输服务业经营业户歇业、合并审批(改备案)
  16、客运出租汽车企业、个体业户的歇业、停业、迁址审批(改备案)
  17、汽车租赁企业的歇业、停业、迁址审批(改备案)
  18、客运(含旅游客运)企业停业、合并、迁址审批(改备案)
  19、公路上制动性试车审批(改备案)
  20、交通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单位业务审核(改备案)
  21、驻地监理办事机构人员资质核准(改备案)
  22、旅游运输船舶类别核准
  23、杭州市事故车修复或车辆改型、改色、在用车改装核准
  24、机动车配件经销技术资格许可证核准
  25、汽配经销业岗位证核准
  26、客运出租汽车更新核准
  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47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31项)
  1、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核、审批
  2、渡口的设置、迁移、撤消审批
  3、驻地临时试验室资质审批
  4、占用、挖掘公路施工审批
  5、跨越、穿越公路设施审批
  6、公路行驶铁轮车、履带车审批
  7、公路行驶超限运输车辆审批
  8、非公路标志设置审批
  9、增设平交道口、公路接道接坡审批
  10、建控区埋设、架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11、航道范围内施工作业审批
  12、港口经营许可审批
  13、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筹建审批
  14、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设立前置审批
  15、水路运力增加及变更经营范围审批
  16、水路客运航线审批
  17、港区岸线使用审批
  18、有碍航运安全的活动审批
  19、客运车辆购置、旅客运输(含旅游客运、包车)企业道路经营许可证及营运客车道路运输证审批
  20、跨县(市)、县(市)境内旅客运输经营线路(含旅游客运、包运、包车)审批
  21、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户的开业、分立、变更(含过户)审批
  22、汽车租赁企业开业许可证审批
  23、汽车租赁业车辆新增、更新过户审批
  24、道路货物运输、运输服务业经营户开业、分立、变更、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审批
  25、杭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企业(一、二、三类)及特约维修企业的开业、分立、变更和单位内部车辆维修审批
  26、汽车客运站场、公用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审批
  27、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审批
  28、水上活动审批(不登报公布)
  29、人力营业三轮车车辆指标审批(不登报公布)
  30、客运出租汽车车辆新增审批(不登报公布)
  31、可能危及公路路产安全的活动核准(不登报公布)
  (二)保留的核准事项(8项)
  1、港区使用许可核准
  2、交通工程定额(造价)核准
  3、公路行道树砍伐核准
  4、船舶修造单位开业及定级核准
  5、车辆养路费报停及超限报停核准
  6、外商(外资)投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出租汽车客运项目立项核准
  7、旅客道路运输、客运出租汽车、货运出租汽车、营业三轮车服务资格核准
  8、车辆购置附加费免征、退费、老旧汽车更新补贴核准
  (三)保留的审核事项(8项)
  1、专用码头设置审核
  2、临、跨(栏)航道建筑物审核
  3、杭州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审核
  4、跨省际、跨市(地)旅客运输线路(含旅游客运、包车)审核
  5、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报建、开工审核
  6、交通工程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决算审核
  7、机动车养路费减、免征审核
  8、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开业审批、培训业户教员准教证核准
  市医药管理局(14项)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5项)
  1、医药产品价格制订审批
  2、药店兼营其他商品审核
  3、中药饮片厂迁址审核
  4、自营出口医药企业申报审核
  5、外地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发放审核
  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9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1项)
  1、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审批
  (二)保留的核准事项(1项)
  1、药品零售企业开办、变更、年检核准
  (三)保留的审核事项(7项)
  1、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核
  2、特殊管理药品购用审核
  3、执业药师注册审核
  4、药品批发企业合格证内容变更及年检审核
  5、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审核
  6、医药包装材料生产企业定点验收发放审核
  7、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验收发放审核
  市技术监督局(19项)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12项)
  1、企业标准化水平确认核准
  2、产品标识核准
  3、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审核
  4、燃气器具市场准销审批
  5、工业企业计量水平确认核准(改备案)
  6、医疗计量水平确认核准(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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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八届二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八届二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4年3月21日补选聂力(女)、曾宪梓为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主席团
1994年3月21日于北京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教育审计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教育审计工作的通知

教财厅〔2008〕1号 2008年1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进一步加强教育审计工作,促进规范财务管理,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做好2008年的教育审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推动教育内部审计工作发展

  1.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对教育工作提出的重大任务和方针政策,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发挥教育内部审计在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2.全面落实《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进一步完善内部审计制度,提高审计质量。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好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推动教育内部审计工作的发展。

  3.认真学习和执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严格审计工作程序,规范审计行为。积极促进教育内部审计从以真实性、合规性为导向的财务审计为主,向以真实性、合规性为导向的财务审计与以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管理审计并重的转变。

  二、突出重点,加大内部审计力度

  1.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11工程”、科研经费、高校修购、高校购房补贴等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的审计,确保这些资金合规有效的使用。杜绝损失、浪费现象,严禁挪用、截留、挤占教育经费的行为。

  2.认真开展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促进本部门、本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积极组织收入,合理有效分配资金,控制支出,勤俭办学;减少结余,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3.大力开展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对建设项目投资预算、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价,进一步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

  4.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和管理、维护财经秩序、推进依法治教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5.积极开展内控制度审计和管理审计,促进本部门、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和有效执行,促进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全面提升内部经济管理水平。

  6.做好审计调查。围绕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中心任务,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选择领导和群众关注的、对加强管理和提高效益有重要影响的、或在经济活动中具有典型代表性的事项开展专项审计调查。通过审计调查,提出有建设性、行之有效的意见和建议。

  7.加大对教育审计工作的指导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内审机构应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内审工作的指导,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促进内审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审计工作水平的提高。

  三、加强审计队伍建设,着力推动教育审计创新

  1.根据审计署的《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教育审计机构,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配备与本部门、本单位审计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2.加强审计队伍建设,认真执行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制度,切实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审计人员要抓好自身的学习,努力提高专业水平,积极探索教育内审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把握现代内部审计的发展趋势,推动教育审计创新。

  3.结合不同时期教育审计工作的重点、热点、难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拟订研究课题,组织人员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形成一批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又能有力指导实践的研究成果,促进、推动教育审计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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