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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吉林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7:40:02  浏览:84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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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吉林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吉林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通知
现将《吉林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税收政策,坚持以法治税。工商、公安、金融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管理工作。

吉林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地贯彻执行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我省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商业经营、加工修理、饮食服务、文化娱乐业以及国家允许生产经营的其他行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个体户),均按本办法进行税收管理。
第三条 个体户必须遵守国家税法,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生产经营情况,履行纳税义务。
第四条 个体户要建立帐册和凭证,如实记载生产经营情况,妥善保存进、销货凭证,以备核查,所有的帐册和凭证,须保存三年以上,销毁时,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第五条 税务机关根据个体户的不同情况,分别按下列方法对其征收应纳税款。
一、查实征收。对帐册、单据比较健全,能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情况的,由纳税人申报,税务机关查实,按规定计征。
二、定期定额征收。对帐册不健全,不能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情况的,由纳税人申报,通过税务、工商管理人员和行业小组共同评议后,经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缴纳税额,实行各税合并征收。
三、委托代扣代征。个体户从商业批发单位或企业进货的,零售环节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由批发单位和企业代扣代缴,个体户要在每月初五日内,将上月的扣税发货票,报送当地税务机关核查,凭扣税发货票抵交应纳税款。但不办理退税。
对从事交通运输和房屋修缮、建筑安装的个体户,分别由运输管理部门和建设银行或建设单位按规定代扣代缴应纳税款。
偏远地区和分布零散,税务机关不便征收的税款,可委托有关单位按规定代征代缴。
第六条 下列个体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县(市)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定期减征、免征税款的照顾。
一、孤老、残疾人员和烈属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
二、某些社会急需、劳动强度大而收入又低于一定标准的。
三、国务院或财政部规定给予减税、免税照顾的其他个体户。
第七条 个体户应当缴纳的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十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纳。按年计税,分月(季)预缴,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税务机关确定。
实行定期定额各税合并征收的,所得税同其他各税一次征收。年(季)不汇算。
第八条 个体户必须遵守以下税收管理规定:
一、个体户、新开业的要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停业的要在停业前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业或停业的税务登记。
个体户开业后,发生改变生产经营范围和联合、分设、改组、转业、迁移以及增减从业人员等事项,应在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
个体户废业,要在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缴销发货票和《税务登记证》。
二、个体户对外签订的业务合同,要在签订合同三十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个体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使用税务机关印制的统一发货票、帐册及有关凭证,严格遵守发货票的管理规定。
四、个体户从生产单位或市场上购进的产(商)品,必须到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执行报验制度有困难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由个体户自行登记,并妥善保存进货发票,做到货票相符。
五、个体户临时到外县(市)销售产(商)品,须持其原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埠销货证明》向销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回原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不按上述规定办理的,一律在销地纳税。
六、对跨县(市)生产经营的个休户,其分厂(店)应在其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事宜。
七、个体户在城乡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携带税务登记证或者税务机关核发的其他有关证件,亮证经营。
第九条 对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责成其提供纳税保证人或预缴纳税保证金,限期进行纳税清算。逾期未进行纳税清算的,由其保证人负责缴纳税款,或以纳税保证金抵缴税款。
第十条 个体户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帐册、凭证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稳瞒、阻挠、刁难。
第十一条 个休户发生纳税义务超过三十天或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十五日,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确定应纳税额,限期缴纳。
纳税申报期限和税款缴纳期限最后一日,如遇公休、假日,可以顺延。
第十二条 个体户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对个体户有漏税、欠税、偷税、抗税行为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漏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令其限期补缴所漏税款;逾期未缴的,从漏税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漏税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欠税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照章补缴所欠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税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偷税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照章补缴所偷税款外,并处以所偷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指使、授意、怂恿偷税行为者,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抗税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照章补缴税款和处以所抗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外,并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唆使、包庇、支持抗税行为者,可酌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个体户拖欠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经催缴无效,税务机关可酌情采取如下措施:
一、正式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和扣缴入库;
二、吊销其税务登记证,收回由税务机关发给的票证,限期缴纳;
三、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限期缴纳;
四、采取上述一、二、三项措施无效时,由税务机关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对偷税、抗税情节严重以及殴打税务干部,围攻税务机关、盗窃、抢劫税款触犯刑律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伪造票证、印章、文件等的个体户,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进行偷税、漏税的、任何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按有关规定奖励揭发人,并为其保密。
第十七条 个体户或其他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纳税,然后在十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申诉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省内以前发布的有关个体工商业户税收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如与国家新作出的有关规定抵触时,按国家的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198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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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农村供水项目)(中译本)
(签订日期1985年5月9日生效日期1985年11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以下称“协会”),于一九八五年五月九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确实认识到本协定附表2中所阐述的本项目的可行性及优先部分后,已向协会提出申请对本项目提供资助;
  (B)世界粮食计划署有意就本项目的A部分提供估值大约为一千零五十万美元($10,500,000)的粮食帮助;
  (C)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有意就本项目的B部分以馈赠方式提供相当于约为一百五十万美元($1,500,000)的资助;
  (D)本项目A部分将由辽宁、陕西、四川、浙江省及北京市(以下统称“地方实体”)负责执行,在每种情况下,均将得到借款人的帮助并作为借款人提供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按照本协定中所规定的向地方实体提供部分信贷资金;及
  鉴于协会同意,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在同一天协会和地方实体所签订的项目协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因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和定义
  1.01节 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即《通则》)是本协定构成整体所必要的部分。
  1.02节 本协定无论何处使用的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含义与在《通则》和本协定的“序言”中所用的解释相同。但下列新增的词汇,则具有以下词义:
  (a)“项目协定”系指在签订本协定的同一天协会与地方实体所签定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随时进行修改;
  (b)“分贷款协定”系指借款人与地方实体根据本协定第3.01节(c)规定所签定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随时进行修改;
  (c)“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中所指的帐户;
  (d)“CPHCC”系指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是借款人的国务院下属的一个机构;
  (e)“子项目”系指通过分贷款协定,由信贷资金所资助本项目A部分中所列的一个子项目;
  (f)“子项目实体”系指执行一个子项目的任一项目县、一个自然村、一组自然村、一个乡、或一个自来水公司;
  (g)“分贷款协议”系指任一地方实体或一个项目县与一个子项目实体之间为资助该子项目,并由该子项目实体实施而签订的协定;
  (h)“PRF”系指由每一个地方实体各自为本项目协定第3.02节中提及的信贷资金的再循环而设立的省级或市级的周转金;
  (i)“NPO”系指在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内所设立的中央改水项目办公室;
  (j)“PPO”系指各个地方实体特别是为项目的执行而设立的省项目办公室;
  (k)“CPO”系指各项目县特别是为项目的执行而设立的县项目办公室;
  (l)“项目县”系指本协定附表2的附件中所列出的那些县;及
  (m)“Y”系指元,即借款人的货币。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和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八千二百一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821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表1》规定的条款,从信贷帐户中提款,用于支付已发生的(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本项目所需要的,并应由本信贷款项支付的商品和服务的合理费用。《附表1》可以通过借款人与协会协商同意,随时修改。
  (b)为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以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在中国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符合本协定附表5的规定。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由协会另定的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将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额,应按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承诺费应从本信贷协定签订后的六十天开始起算,计算至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提取款额被注销的相应日期为止。
  (b)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iii)按照“通则”第4.02节,而为本协定选定的货币,或按照该节条款随时指定的或选定的其它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交付。
  2.05节 借款人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应每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的三月十五日和九月十五日交付。
  2.07节 借款人应从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始至二0三五年三月十五日止,每半年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期为每年三月十五日及九月十五日。在二00五年三月十五日以前,包括该期应付额,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五。
  2.08节 根据通则4.02节的要求,现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承认对为实现本协定表2中所阐述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应通过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地方实体的帮助下,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并按照适当的行政、财务、工程及公用事业方面惯例,来实施本项目,并且根据需要的及时程度提供为此目的所需的资金、便利设施、服务和其它资源。
  (b)借款人除应履行本开发信贷协定的任何其它义务外,还应促使地方实体根据项目协定的规定履行该协定中规定的一切义务,并应采取及促使采取一切行动包括必要的或适当的能使地方实体履行这种义务的资金,便利设施、服务及其它资源,以及不采取或允许采取任何行动以阻拦或干涉实现这种义务的履行。
  (c)借款人以和地方实体签订分贷款协定的方式将部分信贷资金转贷给地方实体,其转贷的条件及条款应使借款人及协会满意,但其条件应包括二十五年的还款期限,内含十年的宽限期。
  (d)借款人应通过分贷款协定方式以保护借款人和协会的利益和保证实现信贷目的来实施其权力。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修改、废止或放弃分贷款协定或其任一条款。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和工程采购以及聘请专家的费用均应按照本协定表3中的规定办理。
  3.03节 借款人和协会特此同意应由有关地方实体根据项目协定的2.03节履行与项目A部分有关的《通则》第9.03、第9.04、第9.05、第9.06、第9.07及9.08节(即有关保险、货物及服务的使用、计划和日程表、记录和报告、维护和土地的取得等节)所规定的义务。
  3.04节 为了协助地方实体实施本项目A部分,借款人应按照协会所能接受的标准和程序包括本协定附表4中所列出的标准及程序、计划、设计、评估和批准或者是促使计划、设计、评估和批准各个子项目。

  第四条 其它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保持或促使保持记录和帐目,按照健全的会计程序与惯例,恰当地反映出借款人与地方实体负责实施本项目或本项目的任何一部分的部门或机构的业务活动、资源及开支情况。
  (b)借款人应(i)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中所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各种帐目包括专用帐户进行审计;
  (ii)在完成审计后,但无论如何不应晚于每一财政年度末的六个月,及时向协会交送一份由上述审计师所作的以协会合理要求的规模和详细程度经核定的这类审计报告的抄件。
  (iii)向协会送交其随时合理要求的其它上述帐目、该帐目的审计以及记录等资料。
  对于根据费用清单请求从信贷帐户中提款支付一切费用,借款人应:
  (i)根据本节(a)段规定,保持或促使保持反映该费用支出的单独记录和帐目;
  (ii)保留可供证明费用支出的所有记录(即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及其它单据),直到终止日的第二年;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够检查这类记录;及
  (iv)保证本节(b)段中所提到的年度审计报告中包括这类单独帐目,并应包括由该审计师就该单独帐目写出一份单独的意见书,以说明由信贷帐户中就该类费用支取的资金是否已用于规定的用途。
  4.02节 为了有助于借款人及地方实体实施本项目,借款人应在中央爱卫会内维持中央改水项目办公室,该办公室并应具备足够数量的和称职的工作人员以及为协会所能接受的职能和权限。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h)段规定,增加的事项如下:
  (a)任一地方实体未能履行本项目协定规定它所应履行的任何一项义务;及(b)本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已出现的情况所造成的一种特别形势使任何一个地方实体无法履行本项目协定中规定它应履行的义务。
  5.02节 为了实现《通则》7.01节(d)中所要求的目的,补充规定以下事项,即在5.01节(a)段中规定的情况将发生并持续至协会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六十天之久。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b)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情况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与地方实体每一成员间均已签订了分贷款协定。
  (b)借款人的国务院已经批准了开发信贷协定和项目协定;及(c)地方实体的每一成员均已颁发了事先征得协会同意的关于其周转金的设立及管理办法,并按照该办法设立这类周转金。
  6.02节 在《总则》12.02节(b)中的含义范围内,增加规定下列事项将被写入向协会提供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内。
  (a)项目协定已得到地方实体每一成员的正式批准或核准,并已经代表地方实体每个成员在协定上签字和分发,从而使其条款在法律上对地方实体的每一成员产生法律约束力;及(b)分贷款协定已得到借款人及地方实体的每一成员的正式批准或核准,使其条款对借款人和地方实体的每一成员产生法律约束力。
  6.03节 本协定签字后的一百二十天作为《通则》第12.04节中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三里河财政部
     电报挂号:         电传号码:
    FINANMIN       22486 MFPRC CN
    Beijing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1818H街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          电传号码:
     INDEVAS        440098(ITT)
     Washington,D.C.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妥善授权的代表,于上述规定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三日生效。附表、分贷款协议及项目协定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经授权的代表       东亚太平洋地区代理副行长
      张  再          S.S.柯尔玛尼
      (签字)            (签字)

2009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方案

农业部办公厅


2009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方案

农办农〔2009〕2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林、农垦)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强对今年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好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推动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深入持续发展,我部编制了《2009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遵照执行。

  各省区市农业部门和部属有关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省区市、本单位测土配方施肥实施方案,并于4月10日前报我部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办公室(种植业管理司)。联系电话:010-59191834,传真:010-59193347,电子信箱:cetushifei@agri.gov.cn,邮编:100125。

  附件:2009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方案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2009年全国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方案

  2005年以来,国家启动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各级农业部门扎实推进制度建设,积极探索推广模式,不断完善技术规范,取得了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初步建立了有效的工作机制和规范的技术体系,提升了项目管理和技术服务能力,在促进全国粮食连续增产上发挥了应有作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2009年度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农民为出发点,以提高技术覆盖率、到位率为目标,以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为载体,突出“推进农民转变施肥观念,扩大配方肥生产供应,指导农民按方施肥”三大重点,整合相关资源,加强示范培训,引导企业参与,创新推广机制,全面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深入开展。

  围绕上述指导思想,2009年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思路应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走“大配方、小调整”的配方肥推广应用路子。针对企业规模化生产与配方肥小批量需求的矛盾,采取区域大配方与局部小调整相结合的办法,适度减少配方数量,促进大中型企业按方供肥,努力扩大配方肥应用范围。

  二是以科学施肥需求为导向引导企业优化调整肥料结构。公布区域性配方信息,利用测土配方施肥成果,根据农业生产需求引导企业改善肥料生产结构。

  三是把增强农民科学施肥意识作为深化测土配方施肥的关键环节。切实加强宣传引导,着力开展示范培训,使更多的农民体会到测土配方施肥的好处,增强农民科学施肥的自觉性。

  四是在创新中推动测土配方施肥工作不断深化。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围绕技术路线、企业参与、推广到户等关键环节,鼓励基层创造,及时总结经验,力争有所创新、有所突破。

  二、目标任务

  在前四年工作的基础上,2009年继续加大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力度,力争在实施范围、覆盖作物、工作内容、重点对象、示范带动等各个方面都有新的突破,为今后长期开展这项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扩大实施范围。争取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对测土配方施肥的支持力度,力争项目基本覆盖到全国主要农业县(场)。全年免费为1.5亿农户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服务,推广面积达到10亿亩次以上。

  ——拓展覆盖作物。在继续抓好粮、棉、油等大宗作物的同时,推动蔬菜、果树等经济、园艺作物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开展。

  ——突出重点对象。突出抓好全国2600个粮棉油高产创建万亩示范区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推广应用,为高产创建示范户、种植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全面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服务。

  ——强化示范带动。实施“百千万”示范工程,每个项目县(场)建设百亩示范方10个、千亩示范片5个、万亩示范区1个,展示示范测土配方施肥技术。

  ——深化工作内容。力争采样测土和田间试验等基础工作有新提高,企业参与测土配方施肥有新局面,技术推广机制创新有新突破,服务能力和技术到位率显著提高。

  三、重点工作

  (一)夯实基础,建立健全技术支撑体系。新建项目县要合理调配人力资源,充实土肥技术队伍。强化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特别要注重取土化验、田间试验、农户调查、配方制定、施肥指标体系建立和数据库建设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服务能力,使基层技术人员真正理解要求,把握要领,规范操作。加强土肥化验室建设,规范软硬件配置,适应测土配方施肥需要。续建项目县要树立长期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思想,采取有力措施,稳定土肥技术推广机构和技术队伍。继续做好取土化验和田间试验,分区域、分作物逐步建立和完善测土配方施肥指标体系,筛选和确立施肥配方,构建施肥专家咨询系统,为宏观控制施肥结构与微观指导施肥提供科学依据。强化化验室质量管理,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化验室申请资质认定,探索改进测试方法,不断提高测试效率,满足日益增长的测土服务需求。注重收集整理分析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建立和完善测土配方施肥数据库,开展耕地地力评价,了解和掌握耕地资源状况,推进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跟踪调查了解农民施肥情况,及时汇总上报肥料需求和使用信息。

  (二)创新机制,深入开展技术指导服务。重点围绕五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简化。将复杂的技术理论简单化、傻瓜化,简化测土配方施肥建议卡内容,用通俗易懂语言,让群众看得懂、学得会、用得上。采用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培训,寓教于乐,提高学习兴趣。二是结合。与新型农民培训、科技入户等已有项目相结合,转变工作作风,主动进村入户开展技术服务,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三是包干。建立专家技术人员包村包户责任制,强化督促检查,促进工作落实。四是互动。采取举办农民田间学校、家庭课堂等形式,让农民参与进来、互动起来,手把手指导,面对面交流,充分发挥农民的主观能动性,提高示范效果。五是集中。在做好技术专家常年进村入户进行技术服务的基础上,在春耕、夏收夏播、秋冬种等关键农时季节,集中组织技术专家进村入户开展备肥备耕、水肥管理等技术指导服务。各地要积极发挥地市级作用,强化对项目县的工作督导和技术指导。

  (三)强化示范,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一方面要建立示范平台。与粮棉油高产创建活动有机结合,实施测土配方施肥“百千万”示范工程,分层次建立测土配方施肥示范区(片、方),做到村有百亩示范方、乡(镇)有千亩示范片、县有万亩示范区。在播种、田间管理、收获等关键农时季节,组织农户进行现场观摩、讲解、培训,让农民看到测土配方施肥的真正效果,引导广大农民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另一方面要建立示范队伍。以种植大户、高产创建示范户和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为主,全面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全程技术服务,培植扎根农村、为我所用的技术示范推广队伍。每个项目县(场)重点培植100个种植大户、50个科技示范户和10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行“专家进大户、大户带小户、农户帮农户”,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四)公开信息,全面推进企业参与。各地要完善测土配方施肥推广应用模式,公开配方信息,推进企业广泛参与。一是建立信息发布机制。春耕和秋冬种备肥用肥之前,各级农业部门要及时发布测土配方施肥信息,农业部和各省农业部门要按照优势作物区域,减少优化配方数量,扩大适用区域,发布区域性科学施肥指导意见及肥料“大配方”信息,引导企业按方生产,指导科学施肥;项目县要按季节及时发布县域施肥技术指导方案和农户施肥建议卡,科学指导农民购肥用肥,按方施肥;二是引导企业按方生产配方肥。采取“大配方、小调整”的生产模式,企业按照农业部门提供的“大配方”组织生产,农业部门利用“图、表、卡”等方式,指导农民对“大配方”进行“小调整”;三是推进配方肥连锁经营。运用连锁、超市、配送等现代物流手段,构建和完善基层供肥服务网络,实现产销直接对接,减少流通环节;四是开展农化社会化服务。鼓励企业建立乡村流动配肥站等农化服务组织,积极发展以统测统配统施为主要内容的农化社会化服务,推进农民按方购肥施肥。

  (五)完善制度,切实加强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修订和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确保测土配方施肥资金安全使用。完善项目验收和质量考核制度,适时进行阶段性验收,确保项目各项任务圆满完成。建立配方肥生产质量追溯制度,定期组织肥料市场抽查,防止肥料企业生产不符合配方要求和质量标准的肥料,加大对不法企业生产销售假冒配方肥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合法企业的权益和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要强化监督检查,狠抓各项制度落实,严格奖惩制度,确保项目规范实施。

  (六)注重宣传,着力扩大社会影响。注重宣传领导,宣传测土配方施肥成效,争取领导的重视与支持;注重宣传社会,争取社会各界的认同与理解;注重宣传企业,增进企业的了解,引导企业广泛参与;注重宣传农民,宣传科普知识和实用技术,增强农民科学施肥意识,提高科学施肥水平。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通过开展宣传月(周)、召开现场会、举办成果展等形式广泛宣传,形成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宣传态势,做到电视有影、广播有声、报刊有文、墙上有画、网上有消息,努力扩大测土配方施肥的社会影响,让全社会关注、重视和支持测土配方施肥工作。

  四、农业部主要活动

  (一)制定发布科学施肥指导意见。春耕和秋冬种备肥用肥高峰前,组织制定2009年春季和秋冬种科学施肥指导意见,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制定发布科学施肥技术方案,指导农民“科学、经济、环保”施肥。

  (二)组织开展“巧施肥、促增产”春季指导活动。根据测土配方施肥成果和春季作物需肥规律,组织专家和农技人员进村入户,深入田间地头,面对面指导农民合理施肥,切实做好田间肥水管理,促进夏收粮油增产增收和春耕生产顺利开展。

  (三)召开全国测土配方施肥工作会议。4-5月份组织召开全国测土配方施肥工作会议,总结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成效,分析测土配方施肥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培训测土配方施肥项目管理人员,安排部署2009年测土配方施肥工作。

  (四)调查测土配方施肥效果和肥料使用情况。5-6月份对小麦、油菜,7-8月份对早稻,10-12月份对玉米、中晚稻和棉花进行测土配方施肥应用效果和肥料使用情况调查,了解测土配方施肥对增加产量、节本增效、促进肥料使用结构调整、改善肥料供求关系、平抑肥料价格等方面的作用。

  (五)召开测土配方施肥现场观摩交流会。7-8月份组织召开全国测土配方施肥现场观摩交流会,参观现场,交流经验,总结模式,研讨测土配方施肥工作。

  (六)开展测土配方施肥专家服务月活动。在秋冬种农民购肥、用肥高峰季节,利用1个月时间组织专家和农技人员进村入户,深入田间地头,开展巡回指导和技术服务,指导农民按照配方选好肥、施好肥。

  (七)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和部级抽查验收。8-10月份就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2006和2007年项目进行部级抽查验收,进一步总结经验、发现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8-11月份,开展项目县化验室检测质量抽查考核活动,重点对100个2007年启动的项目县(场)进行抽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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