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2005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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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2005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2005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4〕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荆门市2005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荆门市2005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集中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一)货物类
1、一般电器设备
摄影及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电视机。
2、办公自动化设备
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包括服务器、移动硬盘、U盘、数据工作站、刻录机、UPS、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碎纸机等。
3、办公家具
办公用桌、椅、沙发、茶几、书柜、档案柜以及学生用桌椅、床铺。
4、交通工具
包括轿车、越野汽车、卡车、载客汽车、专用汽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其他专用汽车)、摩托车。
(二)工程类
1、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
2、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3、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5、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环保、园林绿化、河道整治疏浚、农田水利工程。
6、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其它各类工程。
(三)服务类
1、公务车辆的维修、保险。
2、公务印刷品的印制。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以下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集中组织,部门无能力或资格组织的可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经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批准的中心机构)组织。
(一)货物类
1、一般物资和材料
救灾、防汛、抗旱、农用和储备物资、燃料。医疗耗材、实验室用品、工具和仪器、制服、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录音录像带。
2、专用设备
通讯设备、医疗设备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园艺机械、消防设备、道路清扫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保安设备、档案保密设备、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公务用电梯、炊事设备、锅炉。
(二)工程类
1、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
2、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3、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环保、园林绿化、河道整治疏浚、农田水利工程。
(三)服务类
1、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会议。
2、其它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服务。
三、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交通工具的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二)工程类
市级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工程类项目全部实行公开招标。
(三)服务类
所有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服务类项目都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期限内的协议供应商。
四、说明及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列入上述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项目(没有设定限额标准的按品目全部列入,设定限额标准的则为限额标准以上的品目),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申报2005年年度部门预算时,要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向采购办编制和报送政府采购计划。
(二)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集中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货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采购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可以由部门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货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三)部门是指一级预算单位。
(四)严禁采购人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集中采购。采购人采购同一品目货物的原则上每半年申报、采购一次
(五)《中国财经报》(免费)、《中国政府采购》、中国政府采购网-湖北-荆门网、《荆门日报》、《荆门晚报》、荆门政府采购网(http//jingmen.chinaecai.com)为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信息公布媒体。凡面向全国公开招标的项目,采购人必须将招标公告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在上述媒体上发布。
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5〕26号
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材料的受理
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申请。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固体废物与有毒化学品管理处(以下简称固体处)负责受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材料直接邮寄或以其他方式送达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固体处。
3、申请单位具有多处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应就各处设施分别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单位应填写申请书(样式见附件1),提交有关条件的证明材料(见附件2)。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一式十份并附电子文件;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2、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提交试运行计划,试运行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文本及审批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1份正本和2份副本(样式分别见附件3、附件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说明见附件5)。
2、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监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法》所述的20个工作日内。
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申请变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工商变更登记文件和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应说明变更理由和需要变更的具体事项,并抄送经营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特此通告。
附件: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2701.doc
2.有关条件的证明材料及其说明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2702.doc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样本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2703.doc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样本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2704.doc
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说明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2705.doc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5〕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荆门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荆门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强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根据国家、省、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取得本市城区户籍(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转人员)、家庭年收入属中低收入的(中低收入家庭的界定,以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数为标准,家庭年收入低于此标准者,为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或住房困难户(在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70%以下)可以申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符合上述条件的城区改制企业职工可以优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标准以申请人或配偶按房改政策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核定。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公告发布后,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到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申请登记,填写《荆门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表》,并到相关部门审核盖章。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审查盖章;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审查盖章;属于改制企业职工,其已移交社区管理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审查盖章;未移交社区管理而由存续企业管理或由改制后的企业管理的,由存续企业或改制后的企业审查盖章。并经申请人及其配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房改办核查盖章。
市房改办应将审核后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的名单在市内主要新闻媒体和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持身份证到市房改办领取《荆门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并在规定时限内持《荆门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到开发建设单位选购住房并办理购房手续。 申请人数量大于房源数量的,按照改制企业职工优先申购原则分类排序或抽签确定。
第五条 申请人购买规定住房面积标准以及超出规定住房面积标准15m2以内的部分执行市物价局、市房改办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购买超出规定住房面积标准15m2以上的部分执行同地段商品房价格。
第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要按照国家房改政策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并办理权属登记。市房改办在核实购房对象后发放《荆门市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办理通知书》,房产、土地等权属登记部门凭通知书办理权属登记,并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土地使用权类型(划拨、出让)”。
第七条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购房款1%的比例、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0.5%的比例缴交和提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第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三年后允许上市交易,其限制上市交易年限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计算;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九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市房改办可收回骗购的住房或责令购房人按同地段商品房价补齐购房款;对于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及个人,市房改办应提请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单位主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房改部门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