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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5:30:34  浏览:94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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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政办发[2004]39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盐城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 O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盐城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市政府年度重点建设工程计划,由国家j省、市出资或者融资,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和1亿元以上的交通、水利工程项目。
第三条 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工程项目监督检查,坚持依纪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工程项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参与工程建设的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标段划分、投标报名、资格预审、评标、定标等环节;
(三)工程物资采购过程中的采购方式、采购合同、采购渠道和付款结算等过程和环节,以及大型设备物资采购的全过程;
(四)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审批和工程预决算;
(五)设计、监理、质监、施工等单位执行制度、规定和程序情况。
第六条 有关部门工作职责为:
市监察局 做好督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定期组织对工程建设的全面督查;对工程建设的重大项目和大宗材料、设备的招投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配合相关建设单位组织对各参建单位和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教育;负责受理对工程建设中相关问题的举报,对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市财政局 负责对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支付财政性资金;督促和帮助建设单位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存在问题,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和财政法规予以处理,构成严重违纪或违法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市审计局 负责组织对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工程预决算实施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同步审计;督促和帮助建设单位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存在问题,依据相关财政法规进行处理,构成严重违纪或违法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相关建设行政监督部门 负责组织对相关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含建筑材料质量)、设计、监理和施工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工程建设相关招投标工作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指导和检查,督促设计、质监、设法律、法规、制度和规定;
监理、施工等部门严格执行有关建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相关问题,依
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建设单位 负责工程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关工程管理制度和廉政建设制度,加强领导,细化措施,落实责任;组织对本部门或单位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人员和各参建单位及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制度和廉政教育;督促相关人员增强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意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法规;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公开招标的规定,严格建设资金拨付和使用审批程序。 ‘.
第七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积极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工程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情况汇报;
(二)参加工程项目建设有关重要会议以及工程项目建设主要环节的活动;
(三)查阅、复制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进入施工、检测、试验、仓储、办公等与工程项目建设相关的场所,实地察看工程质量和现场管理情况,必要时进行抽样检验;
(五)向工程项目单位的财务、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金 融机构调查了解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以及工程质
量情况;
(六)要求工程项目单位和有关人员报送与监督检查事项有
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
第九条 监督检查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检查项目、制定检查方案;
(二)现场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或处理通知;
(四)对需整改的项目组织复查验收。
根据工作需要,监督检查采用突击抽查的方法、也可以采用
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的方法。
第十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之一 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书面检查,对相 关责任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戒勉谈话、调离原岗位、停职待岗 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廉政建设工作不落实,可能发生严重问题、造成严重 后果的;
(二)发生严重违法、违纪和违规问题隐瞒不报的;
(三)在招投标、工程监理及物资采购中有违法、违规和违 纪行为的;
(四)拒绝提供、无故拖延报送或隐匿、伪报有关情况和文 件、资料的;
(五)阻挠、干扰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六)打击报复揭发、检举人或监督检查人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对被监督检查单位发生的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工作严重失职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和被监督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或者诬陷他人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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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彻底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彻底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明电(20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1年5月9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决定把严厉打击拼装汽车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重点之一,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拼装汽车行为,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等违法犯罪活动。为了进一步严厉打击拼装汽车行为,彻底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集中力量做好打击拼装汽车行为、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收购拆解拼装汽车行为迅速取缔报废汽车拆解拼装市场的通知》(工商公字〔2001〕第105号)发出后,各地采取有力措施,迅速开展行动,河北、安徽等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与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但仍有少数地区,对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工作认识不够,行动不快,抓得不紧,情况不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充分认识开展打击拼装汽车行为、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的工作,对于保护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与公安、经贸、质检、海关等部门密切配合,严厉打击拼装汽车(特别是利用报废零部件拼装车辆)行为,彻底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把严厉打击拼装汽车行为、依法彻底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首要大事来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把彻底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作为督导工作的重点,认真组织、迅速行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在辖区内彻底根除非法回收拆解报废车辆拼装整车的行为,绝不能让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死灰复燃。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其它废旧商品市场的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章行为。
三、进一步加强责任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内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的取缔工作真正担负起职责。对整顿不力、瞒报漏报工作情况、利用报废零部件拼装整车行为屡禁不止、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未能彻底取缔的地区,要依法、依纪追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上级机关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强信息沟通反馈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辖区内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和厂、点的情况认真清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在接到本通知后,将已取缔的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和已初步查明的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的基本情况,立即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整顿办”。对清查、取缔报废车辆回收拆解市场和打击利用报废车辆零部件拼装整车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情况,也要及时汇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每周一次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整顿办”。


2001年5月10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授予外国人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授予外国人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9〕8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授予外国人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

常州市授予外国人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第一条 为了表彰和鼓励外国人在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友好交流合作中做出的突出贡献,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扩大本市对外影响,根据《江苏省授予荣誉公民称号条例》和《江苏省授予外国人荣誉公民、荣誉市民称号试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授予外国人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常州市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事办”)是本市授予外国人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工作的主管部门。
  常州市荣誉市民审核小组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外事办、市外经贸局、市侨办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审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外事办。
  第四条 授予外国人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并遵循外国人乐于接受的原则。
  第五条 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长期对华友好、遵守中国法律、为本市做出贡献的外国人。常州市荣誉市民候选人需在本市工作2年以上;对具有特殊贡献、特殊影响或特殊业绩的候选人,可以适当放宽在本市工作年限和工作地点的要求。
  第六条 常州市荣誉市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积极引荐境外投资主体,为本市引进外资做出重要贡献或长期在本市外资企业工作,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本市制定发展规划,引进重大技术项目,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资源,创新管理体制,引进国外智力,培训管理人员等方面提出建议被采纳,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要的科学研究、技术改造、工程建设和工农业生产项目中,提供关键技术,积极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提出重要改进意见,为降低成本、缩短建设周期、提高工程综合效益等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为本市无偿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发展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做出积极贡献,捐赠或赞助款物数额较大的;
  (五)在帮助本市消化吸收先进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外销渠道,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发展开放型经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六)长期坚持与本市友好交流合作,态度积极、热情友好、成绩突出的。
  第七条 授予外国人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授予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由外国人在本市的工作单位或接待单位对其工作成果进行评定,提出申报材料;
  (二)常州市荣誉市民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市外事办;
  (三)申报材料经常州市荣誉市民审核小组初审同意后,由市外事办报市政府审核;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第八条 授予外国人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仪式和宣传报道:
  (一)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授予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举行授予仪式,颁发荣誉市民证书,证书由市长签署;市外事办负责授予仪式的组织工作;
  (二)外国人接受常州市荣誉市民证书,应当亲自到场参加授予仪式;
  (三)对获得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外国人的事迹,可以适当进行宣传报道,但事先应当征得其同意,报道内容须经市外事办审核。
  第九条 获得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外国人,不享有也不承担中国公民或有关团体、单位组织章程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他们仍应按外国人对待。
  第十条 本市举行重大庆典活动,由主办单位邀请常州市荣誉市民参加,并给予贵宾礼遇。常州市荣誉市民在本市工作和生活期间,享有一定的特殊优待(具体优待办法由市外事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有关单位应当主动加强联系与沟通,积极鼓励和支持常州市荣誉市民继续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十一条 对于在本市投资开发并带来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暂未授予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外国人,可采取其他适当方式进行表彰。
  第十二条 被授予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外国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行为的,经市政府提出议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其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2007年5月16日发布的《常州市授予外国人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常政发〔2007〕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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