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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5:15:18  浏览:95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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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福建省三明市人大常委会


三明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8年2月22日三明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身建设,促进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在中共三明市委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旗帜,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本省地方性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选举单位、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熟悉宪法、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及相关的业务常识,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从事常务委员会的工作。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还担任有其他职务的,其他职务的业务工作和社会活动要尽量服从常务委员会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自始至终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书面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并经书面请假获得批准外,一年内累计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时间超过全年会期总天数一半以上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辞去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责。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一年内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情况,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计,并在下一年度的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书面公布。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就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做好审议准备。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应围绕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认真审议,充分发表意见。
  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按照常务委员会的分工参加各工作机构的工作。非特殊原因,应参加常务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安排的视察活动和执法检查。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选举单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注重调查研究,听取选举单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情况。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事外出时间十天以上的,应电话或函告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以便于联系。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议案和视察检查活动中要公正廉洁,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三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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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联系平台 推行警务前置

———福建省大田县奇韬派出所积极开展“警情超市”活动


邱宝祥 林书设 章高乾

周永康同志在“第二十次公安会议”的报告中明确指出,“基层基础工作是整个公安工作的根基,是推动公安事业长远发展的基石,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把基层基础工作置于优先发展的位置。”并提出“进一步改革和加强派出所工作,把派出所建设成综合性的战斗实体。”如何进一步改革警务机制,更好地服务新时期的农业农村工作和农民朋友,是摆在派出所面前的一个刻不容缓的重大课题。奇韬派出所结合当地治安实际,认真思考,付诸实践,在夯实基层基础工作、探索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密切联系群众、转变工作作风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开展了“警情超市”活动。
“警情超市”,即由责任区民警定期在夜间深入各村人员较为集中的联系点,向村民通报治安状况,接受群众咨询,提供法律服务,调解群众纠纷,开展防火防盗防事故宣传,满足村民的利益诉求的一种工作制度。通过“警情超市”活动的开展,取得了初步成效。今年1-5月份,奇韬共立刑事案件4起,比降42.9%;查处治安案件10起,比降50%;派出所接到群众提供的案件线索12条,从中破获刑事案件2起,治安案件3起,群众扭送盗窃嫌疑人2名。主要做法是:
一、围绕打造稳定与发展相和谐的治安环境这一中心目标。奇韬镇位于大田县东北部,处三县交界,与尤溪、沙县相毗邻,地缘复杂,周边与6个乡镇接壤,下辖12个行政村,现有人口1.36万人,经济以煤矿为支柱,水泥、水电、纺织、瓷器各门类均有一定的规模和基础,是大田县的经济重镇。世纪之交以来的一段时期群体性事件、恶性案件接连发生:99年发生“1.15”特大民爆物品失窃案;与尤溪3起墓地重大群体纠纷,涉及人数二千余人,震惊省、市;2000年发生聚集千余人丁华的边界纠纷,剑拔驽张,大有一触即发之势。一时间奇韬境内纷争不断,治安形势相当严峻。为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奇韬派出所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坚持严打整治斗争,充分挖掘社会防范资源,经过不懈努力,社会治安状况明显好转。为了进一步巩固严打成果,促进社会治安的良性循环,奇韬派出所着力在情报信息、群众法律意识和夯实基层基础工作上下功夫,积极探寻既切合农村治安实际又能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有效载体,“警情超市”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经过充分的调查论证应运而生。
二、搭建两个平台。责任区民警在下村入户中发现,农民在农闲或农忙之余经常三五成群聚在村头店铺、医疗点或基督教堂聊家常、议时事,一些简单的民间纠纷也都在这些地方解决,一些闹事苗头也是从这里酿成,其中不免会议论到一些公安工作上的事,从他们的片言只字的议论中时常有些观点会有失偏颇甚至有所成见,还有一些因为对法律的不了解,对公安工作产生了误会,“什么什么人犯了什么事被公安机关抓了,没两天人就出来了,还不是他家关系好、有钱”,认为公安机关在办关系案、人情案。这些议论难免对公安机关的形象产生了一些不良影响,放任下去,对社会稳定工作,对公安工作的开展和争取群众的支持就会大打折扣,因此有必要在群众中给予解释澄清。此外群众在碰到纠纷、案件时有迫切需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在户口管理方面需要知道办事程序等方面的需求,而民警有需要从群众中了解掌握社会的治安动态的需求。“警情超市”的推行旨在满足农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和民警了解社情民意的需求,“警情超市”的开展搭建了民警了解社情民意、提供法律服务和群众了解法律知识、与民警业务联系的两个平台,是警民密切联系和沟通的桥梁和纽带。
三、狠抓三个联系点。在开展“警情超市”活动中,奇韬派出所紧紧抓住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人员相对集中的杂货销售店、农村医疗点、基督教堂这三种联系点。责任区民警在这三种联系点中确定较有代表性的点作为“警情超市”活动点,目前已确定3个固定联系点,分别在治安相对复杂的奇韬村村头店铺、桃东村的医疗点和龙坪的基督教堂,责任区民警定期深入联系点开展工作,在联系点开展法律知识、防范知识宣传、工作情况通报、解答群众问题、调解治安纠纷及提供书籍等相关工作,这些信息很快就能从这里辐射扩散开来,可以起到宣传一点,影响一片的作用,取到良好的宣传效果。
四、开展四防工作。防是派出所的最基本的工作职责,在开展“警情超市”活动中,责任区民警把防邪教、防矛盾激化、防火防盗、防事故作为联系点工作的重中之重抓好抓实。今年来,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整治活动,在联系点广泛开展国土资源、道路交通、计生、烟草专卖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打击“六合彩”等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奇韬村,有针对性地开展国土资源、道路交通和打击“六合彩”赌博等宣传;在桃东村,着重开展民爆物品管理管理、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在龙坪教堂,则结合开展农村反邪教警示教育活动,大力开展反邪教、崇尚科学等一系列活动,这些活动针对性强,效果明显。同时,在联系点定期向群众通报治安动态、防范重点,发放防范知识宣传单,努力提高群众的自防意识。这也是奇韬派出所积极拓展群防群治路子,充分挖掘民力资源参与治安防控,加强治安预警,开展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一个有效载体。
五、取得五个效果。一是“警情超市”活动的开展,使部分群众的防范意识明显提高,参与治安防范工作的积极性明显增强,促进了全镇社会治安的明显好转。二是促进社会安定稳定,今年以来,辖区内无群体性事件,无越级上访事件,无重大恶性刑事案件,共摸排矛盾纠纷5起,比降33%,全部得到排查调处;三是刑事、治安案件下降,与去年同期相比,刑事案件4起,比降42.9%,三类可防性案件下降20%,没有发生八类案件(去年同期2起,杀人、伤害各1起);查处治安案件10起,比降50%,其中打架斗殴案件查处3起,比降62.5%;交通事故3起,比降50%,没有发生火灾等事故;四是邪教等恶势力得到遏制,形成崇尚科学、崇尚法律的良好社会风气;五是派出所把警务前移,使许多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如郑登芳与郑登举是前后邻居,因砌路基纠纷,双方亲属吵架扭打多年,1月5日,双方再次因砌路基的事争吵扭打起来,有的用棍棒,有的用砖头,有5个人在扭打过程中有不同程度的受伤,双方正召集更多的人来帮忙,派出所民警知道情况后迅速前往现场制止并介入调查。3月2日,在奇韬村头郑际见的店铺,双方在民警的公正、公开、公平的调解下,积怨多年、多次调解不成的纠纷,双方终于化干戈为玉帛,握手言和,在民警的调解书上签了字,旁观的群众说,这样耐心公正的调解,再大的纠纷也会化解。
六、做到六个有。在“警情超市”固定联系点中,奇韬派出所坚持做到六个有。一是有一个较有威望的联系人。去年,奇韬派出所利用奇韬离退休老干部参与治安工作热情高、威信强、经验丰富的特点,推行了“夕阳红安民促进会”,今年派出所充分发挥老干部一职多能的优势,在每个固定联系点确定一名老干部作为联系人,协助派出所收集信息,开展调解、防范工作。二是有一个摆放法律书籍和宣传材料的橱子。在固定联系点,派出所都安排了一个简易橱子,设立“警情超市”图书角。三是有一份法律报纸和杂志。在图书角里派出所为“警情超市”订了一份人民公安报和《法制与社会》杂志,同时,责任区民警将每个月需要向群众通报和防范的宣传材料放在图书角里,供群众阅读,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防范知识。四是有一本警民联系登记薄。在“警情超市”里,墙上还挂有一本警民联系登记薄,群众有什么事需要民警解答或帮忙办的事或者有什么建议和意见都可以写在登记薄上,民警到“警情超市”开展工作时,对登记薄上的问题一一进行解答,拓宽群众有事找民警的渠道。五是有一个相对固定的联系时间。责任区民警每周定期在星期二、四的晚上深入各“警情超市”开展工作,方便群众,同时可以有效震慑当晚购买投注“六合彩”的行为。六是有一套内部工作管理制度。派出所为了把这项活动落到实处,制定了开展“警情超市”的管理制度,从民警定期深入“警情超市”开展工作情况、法律宣传、防范宣传、调解纠纷、信息收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同时加入民警岗位考评标准中进行考评,兑现奖惩,确保这项活动取得实效。
作者单位:福建省大田县委政法委 邮编:366100


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直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直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党办发〔2005〕27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企事业单位党委:
经乌海市委、政府同意,现将《乌海市直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乌海市委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1月16日

乌海市直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和妥善安置事业单位未聘人员,推动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全面实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办法》(内党办发〔2005〕17号)、《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乌党办发〔2005〕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外的市直属事业单位的未聘人员。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各类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未聘人员是指在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和推行全员聘用制度过程中未聘用的国家正式职工。
第三条 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应坚持优化人员结构,以内部消化为主,多
种方式安置的原则,坚持与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相衔接,鼓励未聘人员充实企业,逐步进入市场择业,确保社会稳定。
第二章 内部安置
第四条 鼓励地区、行业、单位内部转岗。事业单位应积极采取转岗聘任的办法,实现内部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对用非所长、年富力强并有特殊才能的未聘人员,允许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应聘。
第五条 积极组织未聘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城市社区或短缺岗位开展智力、技术服务。未聘专业技术人员应与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订协议书,有关收益分成等事宜根据协议条款执行。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行业和事业单位依据自身特点创办产业,推进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进程,拓宽未聘人员安置渠道。
第七条 积极实施再就业培训。对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未聘人员进行再就业培训,培训期最长不超过3年,培训费用按照现行财政渠道以5∶3∶2的比例分别由财政、单位和个人负担。培训结束后,所在单位如需要,可以应聘上岗。
第八条 对未聘人员实行待聘制,待聘期间其人事、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由
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管理。待聘人员应参加单位组织的政治学习、业务培训和各类公益活动。所在单位按其表现进行年度考核和工作安置。
未聘人员待聘期内第一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第二年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50%,在此期间,如国家和自治区调整工资标准或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应先调整档案工资,然后按现行比例计发本人工资。
第三章 社会吸纳
第九条 鼓励未聘人员辞职自谋职业。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应积极支持未聘人员自主创业、兴办实体,进入社区、企业创办相关产业和社会服务中介组织,以帮助未聘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对辞职人员,由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本人36个月基本工资的辞职金,在此基础上每满一年工龄加发一个月的基本工资。辞职金按现行财政渠道解决。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发放标准可根据本单位财力情况酌定。
第十条 事业单位自行借调和雇佣的临时人员除聘用的高级技术人才、特殊人才和紧缺人才外,应予清退,腾出岗位安置未聘人员。
第十一条 鼓励未聘人员调入其他地区、行业和单位工作。对拟调出人员,允许有三个月的择业流动期,择业流动期时间不计入待聘时间,原工资待遇不变。
第十二条 对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但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和专业不对口等原因限制,得不到聘用的人员,有关地区、行业和单位应积极将其调配到能发挥作用的岗位上。
第四章 退休、离岗退养、退职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退休制度。除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或者继续工作的人员外,凡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应按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四条 下列人员经市工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一)未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10年的;
(二)未聘用的工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10年的。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如本人自愿,所在单位同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办理单位内部离岗退养手续。
(一)未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二)未聘用的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三)三年之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管理人员和工人。
第十六条 离岗退养人员应纳入退休人员管理,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
式办理退休手续。离岗退养人员在离岗退养期间除不享受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外,其他工资待遇照发。
第十七条 离岗退养人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其医疗保险待遇执行在职人员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享受退休人员的待遇。
第十八条 离岗退养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可按规定连续缴至法定退休年龄,到
时连同财政补贴部分一次支付给本人。
第十九条 对未聘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
人员,在办理内部离岗退养手续时,应从严掌握。必须经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同意。
第二十条 经市工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本人
又不具备上述退休和离岗退养条件的,应当办理退职手续。
第五章 保险福利
第二十一条 未聘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按照在职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解聘、辞聘人员,可按照《乌海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乌党办发〔2005〕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按原人事管理渠道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商有关部门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劳动和社
会保障局、财政局、科学技术局、教育体育局、卫生局联合下发的《乌海市直属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乌人办字〔200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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