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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转换市直工交企业国有产权及置换职工身份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51:36  浏览:86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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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转换市直工交企业国有产权及置换职工身份试行办法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常德市转换市直工交企业国有产权及置换职工身份试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0]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转换市直工交企业国有产权及置换职工身份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0年五月十三日


常德市转换市直工交企业国有产权及置换职工身份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发[1997]10号文件及湘政发[1997]21号文件精神,参照外地经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转换企业国有产权,置换职工身份,是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的客观需要,是把国有企业推向市场的客观需要,是实现经济管理模式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客观需要,是加速我市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必须坚定不移地稳妥推进。

第三条 坚持有利于推动资产的合理流动和重组,有利于提高资产运营质量,有利于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原则,转换企业国有产权,置换职工身份(以下简称“两个买断”);解除企业对政府、职工对企业的依附关系。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四条 成立“常德市市直工交企业产权改革办公室”。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与“两个买断”改革密切相关的经委、劳动、;国资、国土、组织、人事、税务、工商、人民银行、民政、工会、体改、房产、就业、社保、医保等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市直工交企业产权改革办公室下设政策研究组、情况综合组、方案审核组、职工安置组。工作人员由改革办公室抽调,办公地点设在市经委。

第五条 市直工交企业产权改革办公室的主要职能

1、负责制定“两个买断”改革的具体办法;
2、负责审查企业“两个买断”工作方案和重组企业重组方案;
3、负责“两个买断”具体办法的宣传及咨询解答;
4、负责协调部门、企业间的关系。

第六条 成立市产权交易中心,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成立市土地储备中心,管理处置破产企业的土地(无权属纠纷,无银行抵押)和企业“两个买断”后剩余的国有划拨土地。

第三章 产权处置

第七条 实施“两个买断”企业参与量化买断的有效资产及资产量化序列为:国有股权及国家所有者权益、企业无形资产、土地资产。

第八条 需用土地资产量化买断职工身份的,如属划拨土地,须由具有资格的地价评估机构评估,国土部门确认并办理出让手续,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以土地出让金注入企业用于量化买断职工身份。如属已出让的土地,在进行地价评估后,由国土部门确认并办理转让手续,企业以土地转让收入用于量化买断职工身份。

第九条 企业无形资产含商标、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等,经具有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确认后,作为提供买断的有效资产参与量化。

第十条 对国有产权界定明晰,企业资产大于负债的,用国有股权或国家所有者权益、企业无形资产量化买断职工身份。买断后的剩余资产交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处置,土地资产交市土地储备中心准备。

第十一条 对国有产权界定明晰,资不抵债,具备重组条件的,用土地资产量化买断职工身份。土地资产量化处置按第八条、第十条执行。

第十二条 对被兼并、控股、赎买的企业,用兼并、控股、赎买资金买断职工身份。剩余部分或不足部分按第八条、第十条执行。

第十三条 对严重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

1、对不具备重组条件,实行专门走人的企业,用土地使用权让变现买断职工身份。
2、具备重组条件的企业,用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企业量化买断职工身份。

第十四条 买断后实施重组的,原企业职工对买断安置费可以采取“认钱、认股、认债”和重组企业形成三种契约关系。认钱则由重组企业一次性会款并解除关系,如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可在三年之内分期付清。认股则成为重组企业股东,认债则成为重组企业债权人。

第四章 职工安置

第十五条 企业在实施“两个买断”之前,要做好企业办社会的剥离工作。有关企业所在地政府职能部门要按照常政办发[1998]38号文件精神,共同搞好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的剥离工作。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按规定的生师比接收教职员工。

第十六条 实施“两个买断”企业全民所有制职工和全民合同制职工买断标准:

1、企业上年人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标准的,按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上年人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职工个人平均工资×3×企业职工总人数÷企业职工总工龄×职工个人工龄。

2、企业上年人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市直平均水平的,按本企业上年职工人平均工资标准的3倍计算(本企业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具体计算公式为:职工个人买断安置费=上年本企业年人平均工资×3×职人总人数÷企业职工总工龄×职工个人工龄。

3、对获得市以上劳模称号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优惠外,此次买断给予一次性补偿。其中国家级劳模补偿5年工龄,省级劳模补偿3年工龄,市级劳模补偿1年工龄。同时获得多次或多级别劳模称号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累加补偿。

4、获得高级职称的人员,按实际任职年限每满一年补偿0.4年工龄。在量化买断职工身份后有剩余资产(土地资产除外)的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中层骨干和获得中级职称的人员给予相应的任职补偿。本条与有关文件补偿重复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累加补偿。

第十七条 农协工在企业实施买断时,一律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按其在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第十八条 临时工、挂靠工一律清退,不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 实施“两个买断”企业原离退休人员全部由市社保处按政策和标准发放养老金,医疗保险由市医保处承担。依法破产企业和实施“两个买断”后关门走人的企业,由企业在量化买断之前,从有效资产中优先清缴离退休人员10年的养老保险基金,在有效资产量化之前优先清偿缴纳。企业清缴确有困难的,由市政府研究确定清缴额度。属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缴纳。其他人员的医疗保险按常政发[1999]21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五年)的职工经劳动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交纳距正常退休年龄所需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提前退休期间的养老金后,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其退休养老金由市社保处发放,医疗保险由市医保处承担。享受提前退休待遇人员不再享受买断安置费。

第二十一条 因工伤残、患职业病、特殊工种人员的退休和退休养老金发放按有关政策执行,同时享受第二十条待遇。

第二十二条 实施“两个买断”企业对因工致残、患职业病,但又不具备退休条件;患精神病、绝症或重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的补偿,依据有关政策和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职工买断身份后重新就业的,由用工单位依法按规定缴纳社保基金和医保基金。属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缴纳。买断后没有实现再就业的全额由个人缴纳。提倡企业和职工预缴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实施“两个买断”后,现有班子成员的档案移交按有关文件执行。高中级职称人员档案移交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离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市社保处管理。职工档案移交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实施“两个买断”前企业承担的有关社会职能按属地管理原则,移交所在地居委会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五章 债务处置

第二十五条 实施“两个买断”的企业不得逃避债务。对实施前的债权债务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在“两个买断”前企业资产和土地在银行及其他部门实行抵押、质押的,重组后企业要及时重新办理抵押、质押手续。

第二十六条 按照职工利益优先的原则,企业在实施“两个买断”前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药费等,应在有效资产量化之前优先清偿。

第二十七条 对改制企业改制时的职工入股股金,公司有明文规定不予退还的一律不予退还,重组后继续转为重组企业股权,可以转让或由重组企业置换。公司没有明文规定不予退还的,重组企业可依据企业实际情况,采取“认钱、认股、认债”三种形式处置。买断后实行关门走人的企业,应在有效资产量化之前优先清偿。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提倡各类债务实行债权转股权,债权人与债权部门享受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具备实施“两个买断”条件的企业应在进行清产资产、界定产权的基础上,制定本企业实施“两个买断”的详细方案。买断后有条件实施重组的企业,还应同时制定企业重组方字根,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主管部门签置意见后,向市直工交企业产权改革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十条 市直工交企业产权改革办公室在接到企业书面申衣、“两个买断”实施方案和重组方案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审核、界定并报市产权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基本完成“两个买断”实施方案后,由市产权改革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办理买断手续。

第七章 企业重组

第三十二条 鼓励支持有部分资产优势、产品有市场、生产有效益,或财产不能分割,或分割后影响财产价值的企业,在实施“两个买断”后进行重组。

第三十三条 企业重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由原企业个人出资持大股重组,可由企业原职工合伙出资重组,可由优势企业兼并、联合、赎买重组,可由社会资本出资重组,也可实行租赁重组或分块重组等一切有效形式。

第三十四条 对各类出资者重组企业给予政策优惠。

1、经重组发起人申请,市产权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对原属行政划拨土地或量化买断后的剩余土地可继续采取得政划拨方式。
2、对整体重组企业实行法人代表岗位职能股制度。其股本来源在有效资产量化之前予以提留。提留标准:小型企业20万元,中型企业30万元,大型企业50万元。法人代表岗位职能股只享受股金收益分红权,不具备股本所有权和处置权。
3、对法人代表岗位职能股、各类出资者出资置换的职工股、购买剩余资产形成的股本及职工买断安置费以股金形式进入重组企业的,对股金收益分红五年免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五条 对各类出资一次性购买原企业剩余资产、置换原企业职工买断量化资产及法人代表岗位职能股的,给予适当优惠。优惠部分由政府从剩余资产及有关渠道予以补偿。

第三十六条 重组企业需使用原企业各类证照的,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有关办证部门一般只收工本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市直其他战线可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5月15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由常德市市直工交企业产权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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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2〕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九月二日



济南市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廉租住房使用管理,维护廉租住房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是指廉租住房、与廉租住房配套规划建设的经营性用房(以下简称经营性用房)的使用和管理,主要包括房屋交接与入住、物业服务、维修养护、租赁管理、资金管理等相关内容。
  第三条 本市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6区和济南高新区范围内的廉租住房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保障中心)承担廉租住房使用管理的具体工作,廉租住房的物业服务、维修养护、租金收缴、房屋腾退等使用管理工作可以合同方式委托原公有住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房管理机构)承担。
  第五条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做好廉租住房使用管理相关工作。市教育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廉租住户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就近入学。
  市公安机关负责为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的廉租住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核查廉租住户家庭车辆购置情况并出具相关证明。
  市民政部门负责为无生活自理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廉租住户提供相关服务,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做好孤寡老人亡故后的善后处理工作,将无生活自理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且无监护人的廉租住户转入社会福利机构。
  市财政、城管、城管执法、卫生、物价、质监、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市政公用、城市园林、消防、供电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廉租住房使用管理涉及的相关工作。
  相关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内廉租住房社区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交接与入住

  第六条 廉租住房具备入住条件后,在廉租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保障中心负责对廉租住房、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资料进行验收接管。验收内容、标准及程序按照《购建合同》、《房屋交接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七条 保障中心接管廉租住房后,负责办理廉租住房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保障性住房”。
  第八条 保障中心应当建立廉租住房产权、维修、住户、租赁、房源、水电暖气开户等相关电子及纸质档案。
  第九条 廉租住户持廉租住房选房结果证明、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婚姻证明、已退(未领)租金补贴证明与保障中心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一制定),交纳相关费用,办理入住手续,领取《住宅使用说明书》。
  生活无法自理或患有精神残疾的廉租住户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监护人应当提交履行监护责任的承诺书。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十条 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小区实行规范化物业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及检查、公共绿化、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公共区域秩序维护和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等。
  廉租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对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小区,保障中心应当按照收费与服务相适应的原则,通过招标公开选聘物业服务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标准、费用及责任义务,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招标价格。招标价格与政府指导价的差价补贴在廉租住房维护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相关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组建由保障中心、公安派出所、区城管执法、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廉租住户代表等组成的廉租住房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物业服务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支持物业服务单位依法依规实施管理活动,协调处理廉租住房在使用管理活动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第十三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廉租住户全额免缴物业服务费,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670元(含)的减半缴纳,其他廉租住户按照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和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的标准缴纳。
  第十四条 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小区内经营、办公等非住宅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双方合同约定。
  第十五条 保障中心或其委托的公房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在小区内公示享受减免物业服务费政策和欠缴各类费用的住户名单。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和经营性用房承租人使用房屋应当保持入住时的房屋和设施设备原状。廉租住房严禁擅自装修;经营性用房承租人因经营确需进行装饰装修的,承租人应当向保障中心或其委托的公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申请批准的,物业服务单位有权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七条 保障中心或其委托的公房管理机构、物业服务单位及住户发现下列行为时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公安、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二)擅自占(使)用、挖掘、迁移、改变、拆除市政工程设施设备等违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三)搭建临时棚(屋)、随意堆放杂物、变更临街门窗等违反城市市容管理规定的行为,以及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规划使用性质等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四)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或者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五)随意倾倒垃圾、杂物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六)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等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七)占用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八)赌博、利用邪教和迷信活动危害社会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九)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影响小区环境等违反犬只宠物饲养管理规定的行为;(十)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居住于其它住宅小区的廉租住房承租人按照所在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享受同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四章 维修养护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维修养护主要包括房屋日常维修养护和大中小修、附属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养护和更换、房屋和附属设施设备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理等。
  第二十条 保障中心或其委托的公房管理机构负责廉租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廉租住户负责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具体维修范围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保障中心或其委托的公房管理机构应当对承担维修责任的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第二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热、燃气、有线电视等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由相应的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管理、维修和更新。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保障中心负责对廉租住户资格进行年度复审,符合条件的续签《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第二十四条 廉租住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承租资格,收回配租住房:(一)年度审核不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二)将承租的实物配租住房转借、转租的;(三)改变实物配租房屋用途的;(四)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实物配租住房居住或者不交纳租金的;(五)经书面催告后2个月内仍不办理入住手续的;(六)经书面催告仍不按时提供资料进行年度复审的;(七)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相关约定的。被取消承租资格的住户应当在接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资格退房决定书之日起2个月内将承租的住房退回。逾期不履行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户因收入、住房、户籍、年龄等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按期腾退确有困难的,若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可按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交纳租金;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对既不腾退廉租住房,又拒绝按公共租赁住房或市场价格交纳房租的,保障中心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受委托的公房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当地居民委员会依据《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定期对承租住户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巡查或抽查,并建立巡查管理记录。发现违反廉租住房合同约定的,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报保障中心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保障中心应定期检查受委托公房管理机构的巡查或抽查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评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 廉租住户退出实物配租住房前应当结清房租、水、电、燃气、广电网络、物业服务等费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廉租住户因身体原因、家庭人员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住房的,应当在原配租住房住满1年后提出申请,经保障中心批准后,可选择下列方式调整住房:(一)互换。互换双方均符合上述条件,保障中心负责审核互换双方条件并为其办理调换手续。(二)重新摇号选房。廉租住户办理退房手续并退出原配租住房后,重新申请参加摇号选房。
  在等待摇号选房期内,可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第三十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或离异的,经复核,该家庭符合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可推举新的承租人与保障中心续签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三十一条 经营性用房租金由市价格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财政部门制定。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廉租住房及经营性用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用于廉租住房、经营性用房及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在预算中安排。
  第三十三条 廉租住房维护开支包括廉租住房及经营性用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修理、养护等费用,以及物业收费招标价格与政府指导价的差价补贴;廉租住房管理开支包括廉租住房及经营性用房环境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物业管理费用,以及用于支付廉租住房及经营性用房公用水电费、廉租住户减免的物业费、物业收费招标价格与实际收费标准的差价、廉租住房及经营性用房空置期内的物业费和日常管理费等。
  第三十四条 保障中心每年依据廉租住房使用管理和维修支出有关规定编报下年度预算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三十五条 廉租住房及经营性用房租金收入实行专账管理,严禁截留、坐支、挪作他用。市财政、审计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定期对廉租住房及经营性用房租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廉租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廉租住房待遇,并取消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第三十七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综〔2004〕53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哈尔滨市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
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有效预防重特大火灾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努力营造创建“平安哈尔滨”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公发〔2004〕2号)和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公通〔2004〕70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各级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集中时间、集中人力,依法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综合治理,改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状况,提高整体抗御火灾能力,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治理范围
  (一)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歌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酒吧、健身房、按摩室、美容院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洗浴场所;
  (三)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四)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五)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六)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商住楼;
  (七)在2003年全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活动中不合格的单位。

  三、治理重点
  (一)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场所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有故障或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和宽度及应急照明装置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集体宿舍和医院病房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商场、市场及其他场所内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广告、货架或其他物品遮挡、覆盖的;
  (五)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六)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栅栏,在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七)按规定应设而未设火灾应急广播系统,或所设系统不能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该场所各个位置都能听到应急疏散广播的;
  (八)在建筑物周围违法乱搭乱建棚、房等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九)在建筑物周围有影响消防车通行或正常工作障碍物的;
  (十)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的常闭防火门上,未设置“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标识;内推闩式疏散门上未设置操作方法提示标识的;
  (十一)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未制订应急疏散预案,员工不熟悉引导疏散技能的;
  (十二)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人员而未经培训的;
  (十三)室内消火栓系统压力不足,消火栓箱器材缺损,不能正常使用,未按规定配置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的;
  (十四)建筑物或场所未经消防安全审核或验收合格,不具备合法性的;
  (十五)经治理仍存在火灾隐患,特别是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未落实整改资金和措施的。

  四、实施步骤
  按照“联合整治、分类处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单位自查整改与依法整治相结合的办法,分5个阶段实施:

  (一)部署摸底阶段(8月5日前)
  各区、县(市)政府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建设、商务、教育、文化、卫生、工商、旅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周密部署,明确责任,通过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开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整改时限和举报电话等,动员全社会参与治理工作。各级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治理范围,组织专项治理单位的调查摸
底工作,对纳人治理范围的单位逐一登记造册,建立专项治理工作基础数据档案;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按照“黑龙江省消防工作基础数据库”中“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数据库”有关要求,建立专项治理工作基础数据库。

  (二)自查整改阶段(8月6日至8月10日)
  凡是纳入专项治理范围的人员密集场所单位,要按照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和重点,开展自查。各级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督促各单位开展自查工作。由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自行负责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自查整改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职责分工,检查督促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查整改工作,对自查出的火灾隐患要逐一落实整改措施、人员和期限,确保整改工作取得成效。教育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自查整改工作;卫生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医院的自查整改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养老院的自查整改工作;商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商业系统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企业的自查整改工作;文化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公共娱乐场所的自查整改工作;旅游部门负责督促落实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的自查整改工作;各地区专项治理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的自查整改工作。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市)专项治理办公室,要于8月10日前向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行业、本地区单位的自查整改情况。

  (三)督促整改阶段(8月11日至8月30日)
  各级人民政府要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专项治理的各项工作;教育、卫生、民政、文化、旅游、商务、人防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本系统、本行业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并根据此次专项治理重点单位存在问题的性质,将单位名称、地址、消防安全责任人、存在的主要火灾隐患、已采取的整改措施、治理进展情况等登记造册,建立专门档案;同时,要及时督促单位对自身存在的火灾隐患采取整改措施,落实资金,限期解决;对难以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组织论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四)综合治理阶段(8月31日至9月30日)
  由各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市政府确定的36家专项治理重点单位(见附件2),必须在治理结束时达到消防安全要求。同时,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委、办、局要严格执行市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非法经营地下公众聚集场所隐患整改任务分解表的通知》(哈安发〔2004〕25号)要求,重点抓好本地区、本系统的非法经营地下公众聚集场所的治理工作,并将各区、县(市)确定的专项治理重点单位予以公布。

  治理期间,督促人员密集场所落实下列安全疏散管理措施:
  一是加强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管理,确保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畅通无阻、使用安全、功能完备、指示明确;二是加强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三是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制订紧急疏散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人员密集场所员工应熟练掌握安全疏散引导常识;四是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常闭的防火门上张贴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用语和疏散图示,通过采用多媒体、广播、书面等宣传方式,告之顾客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并形成制度。

  (五)检查验收阶段(10月1日至10月10日)
  专项治理督查验收工作分政府和行业、系统两条线自下而上进行,各区、县(市)政府负责对本地区专项治理情况进行督查验收,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本行业、系统单位治理情况。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区、县(市)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对专项治理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的,及时督促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五、推进措施
  (一)提供组织保障
  为切实加强专项治理工作,成立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张桂华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卢国惠、市安全办副主任刘星明、市公安局副局长肖文东、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李世阳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建委、人防办、监察局、商务局、教育局、文化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旅游局、民政局、广电局主管领导组成,负责组织领导我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全面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办主室主任由肖文东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李世阳同志兼任,负责专项治理有关工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克服畏难和厌倦情绪,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努力创造良好安全环境。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制订专项治理方案,落实整改责任。

  (二)强化部门联动
  各区、县(市)政府和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强对治理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同时,对需补办消防审核验收手续的建筑,做好跟踪监督,确保按时审核验收。

  (三)建立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研究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消防隐患;建立、健全杜绝新隐患产生的机制,对属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严禁办理相关许可和资质;督促各单位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巩固专项治理成果。

  (四)严格依法办事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落实治理工作责任倒查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专项治理工作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防火常识、逃生自救知识,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素质,切实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单位要坚决予以曝光,推动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六)加强工作指导
  各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及时协调、沟通和总结。各级政府和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人员密集场所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部署、阶段性情况和工作总结分别于2004年8月10日、9月10日、10月25日前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82608949)。《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于8月5日、10月25日分别上报。

  附件: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表格1: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表格2: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续表)]
     [表格3: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续表)]
     2、市政府确定的专项治理重点单位名单

附件2:



市政府确定的专项治理重点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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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哈尔滨市广播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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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哈尔滨道里菜市场
19.天鹅饭店
20.和平屯宾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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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振龙商厦
25.黑龙江省北方剧场
26.哈尔滨市工人文化宫
27.马迭尔宾馆
28.哈尔滨国际饭店
29.黑龙江省博物馆
30.黑龙江国际博览中心
31.东北林业大学专家公寓
32.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33.哈尔滨市儿童医院
34.哈尔滨市红十字中心医院
35.哈尔滨市第一医院
36.黑龙江省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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