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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对中外合作打捞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4:51:04  浏览:89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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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对中外合作打捞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函

海关总署监管一司


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对中外合作打捞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函
海关总署监管一司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四局:
你局转来(89)交救捞字73号《关于与外商合作打捞中所获金、银币等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
关于打捞沉船问题,原对外贸易部(58)关货江字第430号及交通部(58)交海督字第73号联合通知发布的《海关对打捞沉船和货物的监管办法》中已有了一些具体规定,原则上应照此办理(随文附上)。根据目前情况,还应明确以下几点:
一、在我国领海线以外海域打捞,海关不予监管。
二、在我国领海线以内海域进行打捞期间,外方进口的物资,包括打捞沉船所必需的进境船舶及有关物品,海关根据有关合同清单进行备案登记,免领进口许可证;打捞结束后,上述物资必须复运出境,由海关核销;如留在境内,按规定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征收进口关税。
三、在领海内打捞所获物品,分别由接受方开列清单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手续,在领海以外打捞的物品,直接出口部份,海关不予管理,如运到大陆进行处理的,应向海关申报,再出口时则凭进口报关单验放。上述物资,凡属我方分得部分留在境内的,原则上都应照章征税,但对
于经文物部门鉴定确能反映重要中外交往与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的文物,可予特案免税;对于外方分得部分运往国外的,可予免税。
四、对于打捞出来文物的处理办法,同意该请示的意见。
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件:海关对打捞沉船和货物的监管办法。(略)



198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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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年5月28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治安管理证件收费(一)枪支管理证件工本费
1.持枪证
2.公用持枪证
3.射击运动枪证
4.猎枪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持枪证
6.持枪通行证
7.射击运动枪、猎枪、注射枪购买证
8.枪支弹药运输证
9.枪支弹药携运证
(二)特种刀具管制证件工本费
1.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
2.匕首佩带证
3.特种刀具购买证
(三)爆炸物品管理证件工本费
1.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2.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3.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4.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5.爆炸物品购买证
6.爆炸物品运输证
7.爆存员作业证
(四)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
1.户口簿
2.户口迁移证
3.暂住证
4.寄住证
上述(一)至(四)中各类证件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工本费核算办法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居民身份证证件费
公民第一次领取居民身份证或者换领居民身份证一律实行收费制度,经济特区每证10元,其他地区每证5元。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申报补领新证,交纳相当于证件工本费二倍的费用。
临时身份证的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二、出入境管理收费
(一)外国人(外籍华人)签证费、证件费
1.一次签证 50元
人民币或人民币兑换券(下同)
2.二次签证 80元
3.多次签证(一年以内,含一年) 200元
4.一、二次签证延期 25元
5.团体签证 40元
6.团体签证分离 30元
7.改变签证种类 30元
8.准予停留章 30元
9.居留证 50元
10.临时居留证 25元
11.居留证延期 25元
12.临时居留证延期 10元
13.外国人出入境证 50元
14.外国人旅行证 5元
15.外国人旅行证延期 2元
16.定居身份确认表 50元
17.苏蒙朝探亲邀请书 10元
18.准迁证 2元
(二)公民出入境申请手续费、证件费
1.申请手续费 1元
2.入出境通行证
(1)一次有效 10元
(2)二次有效 15元
(3)多次有效 20元
3.护照 20元
4.护照证件延期 5元
5.护照证件加页 5元
6.护照证件加注 5元
7.护照证件合订 5元
(三)往来港澳证件费
1.前往港澳通行证 15元
2.往来港澳通行证 15元
3.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 10元
4.往来港澳通行证延期 5元
(四)加入、恢复或退出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每证20元,
生活确有困难者可酌减或免收。
三、公安交通管理收费
(一)机动车辆管理收费
(二)驾驶员管理收费
(三)重大和特大交通事故处理费
上述(一)、(二)项收费标准暂按省级物价、财政部门规定执行,(三)项收费标准另行下达。
四、被装管理费
公安被装供应管理部门对着装单位收取被装管理费,省级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按统一调拨价格结算金额的3%;地市级不超过2%。各级公安被装管理部门不得提高标准,不得层层加收管理费。
五、边防检查收费
(一)证件费
由边防机关签发的证件,在签发时按以下标准收费(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1.人员证件费
(1)随船工作证 10元
(2)船员登陆证 8元
(3)台湾船员登陆证 8元
(4)船员住宿证 8元
(5)登轮证 (长期)10元
(临时) 2元
(6)停留许可证 5元
(7)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2元
(8)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地区居民出入
境通行证 10元
(9)台湾同胞旅行证明 10元
2.交通运输工具证件费
(1)搭靠外轮许可证 10元
(2)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


进出深圳、珠海等经济特区的机动车辆(汽车、拖拉机等)需到经济特区检查站或有关边防检查站办理《机动车辆进出经济特区查验证》,查验证每份3元,进出一次有效。也可以办理年度查验证或季度查验证,年度证收费120元,季度证收费40元。
党、政、军、公、检、法机关的公务车辆不收费。
(3)机动车辆入出境查验卡
入出边境口岸从事运营的中外籍机动车辆,需到边防检查站领取《机动车辆入出境查验卡》,查验卡每份(入境、出境各一联)5元。
(二)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
1.边防检查站应有关单位的要求派员到国家正式对外开放口岸以外的地方对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监护时,每派出一人工作一日收费50元人民币,工作半日收费30元人民币,也可收等值外币。
2.如有外国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主动要求边防检查站派员监护,或海事法院要求边防检查站派员看押船只时,每派出一人工作一日收费80美元,工作半日收费40美元。
每8小时为一个工作日,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按一日计算,不足4小时按半日计算。
(三)往来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收费
1.检查、管理费《查验簿》每本可使用11个航次,每个航次收取边防检查、管理费10元人民币。
2.《查验簿》工本费每份5元人民币。
(四)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和临时出海船民证工本费由有关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收费标准。
六、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七、收费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收费收入要纳入单位财务管理,按照资金性质,属于规费的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属于预算外收入的,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1992年6月20日起执行。


温州市制定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制定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加快技术改造步伐,建立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技术进步机制,充分发挥技改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我市企业做大做强,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贴息原则。

  一、以国家、地方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为指导方向,促进工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

  二、发挥贴息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激发和调动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的积极性。

  三、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实效。

  四、支持企业开展提高质量、增加品种、扩大出口、改善效益以及节能降耗、综合利用、防治污染的技术改造。

  五、立足高新技术的开发,推动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

  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与用途。

  一、市财政原安排的1000万元贴息资金。

  二、按市委、市政府温委发〔2001〕96号文件规定,市财政新增1000万元贴息资金。

  三、各县(市、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贴息资金,并逐年增加。

  四、市本级贴息资金用于扶持市本级及市区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各县(市、区)贴息资金用于扶持本辖区企业实施技术改造。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技改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

  二、项目企业必须是在我市照章纳税的企业。

  三、项目必须按技术改造管理分级权限审批或履行规定的手续。

  四、项目建设和财务管理规范,项目投资、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符合项目批准要求。已竣工验收的项目优先予以安排。

  五、贴息的项目在实施期间没有重大安全事故。

  第四条 贴息标准。

  为鼓励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按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计算贴息额。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由各级经贸和财政部门联合核定。贴息率原则上掌握2-6个百分点,具体如下:

  一、国家、省、市级重点技改项目,贴息率为3-6%;对实施技改项目后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的企业,可再安排1至3年、贴息率为3-5%的贴息资金;

  二、一般性技改项目,原则上安排1年、贴息率为2-3%的贴息资金;

  三、已取得国家或省安排贴息资金的省级以上技改项目,其贴息率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高贴息率的,可予以补足,并可酌情给予再贴息。

  第五条 贴息申请。

  按照企业财政隶属关系由项目承担企业向同级经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温州市技改项目贴息资金申请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复印件、各类借款凭证及利息清单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等。

  第六条 审批程序。

  同级经贸、财政部门根据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联合审核,初步确定贴息项目和贴息金额。经媒体公示,政府批准后,下达年度技改项目贴息资金计划。项目企业凭下达的文件,开具收据到财政部门办理划拨手续。

  第七条 贴息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应作冲减企业财务费用处理。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贴息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将骗取的贴息资金全额收缴财政外,还要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取消其今后3个年度的技改贴息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经贸委和温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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