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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职业技能开发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3:54:59  浏览:98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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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职业技能开发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职业技能开发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资、教育机构,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
994〕39号),我部在总结近年来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今年召开的全国职业技能开发工作会议的精神,制定了《全面推进职业技能开发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意见》的精神,
抓住有利时机,进一步深化改革,全面推进职业技能开发体系建设工作。

附:全面推进职业技能开发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职业技能开发事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全面贯彻《劳动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及《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纲要实施意
见》),在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配合下,一个包括以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制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竞赛、职业需求预测、职业咨询与指导等内容的职业技能开发体系已逐步形成。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法》,促进新型劳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体落实《纲要实施意见》,全面推进职业技能开发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职业技能开发法制建设工作,做到依法行政,按章办事。
(一)要加快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工作。《职业技能开发法》已报送国务院审议,力争1995年修订颁布《技工学校工作条例》、《技工学校教师职务条例》和《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等规章以及《关于设立“中华技能大奖”试行办法》、《在技工学校
、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毕(结)业生中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的通知》和《关于高级技工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章性文件,并抓紧起草《企业职工培训条例》,年内上报国务院审议。争取1997年底前出台《工人考核条例(修订)》。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抓住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有利时机,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加强职业技能开发法规制度的建设,把职业技能开发逐步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到2000年建立起国家与地方、部门相结合的职业技能开发法律、法规体系。
二、加快职业分类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工作。
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依据。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了“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职业
资格工作委员会,”指导和组织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和职业资格标准的制定工作。1995——1996年的主要工作任务是组建专家队伍、开展社会调查、进行职业分析和评价、确定职业分类名称、定义及职业资格标准,争取1998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同时,要着
手制定或修订部分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
到2000年,初步形成具有我国特色并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体系,以适应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需要。
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宏观调控,实现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市场规律有序运行。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社会经济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在调查研究分析预测的基础上,提出职业技能开发事业的发展规划,并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在此基础上形成国家职业技能开发“九五”规划和2010年设想。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举办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要充分发挥和调动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实体的积极性,扩大培训规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培训质量,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和竞争能力;技工学校和其它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实体
,要通过职业需求预测,面向劳动力市场调整专业设置和培养目标。要鼓励各种形式的联合办学,提高培训效益;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技工学校,具备条件的,可向社会团体和个人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实体提供师资和教学、实习场地等方面的服务。
(三)要通过就业政策,鼓励引导用人单位优先录用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就业;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实体要通过职业介绍机构加强职业指导服务,开设职业咨询与指导课程,对初次就业和再次就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咨询与指导。
(四)各地区、各部门在大力发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宏观调控和综合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和《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治理整顿,使培训按照市场规律
有序运行。
四、进一步深化技工学校改革,把技工学校办成综合性、多功能的职业技能开发的重要基地。
(一)技工学校要紧紧围绕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适时调整布局和专业设置,把技工学校办成以培训中、高级各类技能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的综合性、多功能、职前职后培训相衔接,并与整个职业技能开发体系建设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的职业技能开发的重要基地。要根据劳动力市场需
要,适度扩大办学规模,到2000年每校在校生数由现在的420人增加到500人以上。
积极发展高级技工学校。要在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中组建一批高级技工学校。到2000年全国高级技工学校要达到50—60所,每校年培养高级技能人才要达到200人以上,办学规模达到900人。有条件的技工学校,应积极举办高级技工班。
(二)要认真贯彻执行《教师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实行技工学校教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技工学校等职业技能培训实体的师资队伍建设。要制定规划,加强培训,提高教师的思想、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要特别注意对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培训与提高。到2000年,技工
学校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基本达到任职资格标准,文化理论课教师60%以上达到大学本科毕业水平和相应的技能要求。同时还要努力解决好教师职称、工资待遇、住房、医疗和进修等实际问题。
(三)要积极争取国家通过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落实和解决技工学校等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实体校办产业减免税费问题、高级技工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立项问题,以及毕业生待遇问题;继续推进技工学校招生和就业制度的改革,使之与劳动力市场相衔接。
五、积极推动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职业培训制度的工作。
(一)《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推广典型,配合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和推动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职业培训制度的工作。
企业职业培训工作应以岗位培训为重点。目前应加强在岗职工的提高培训,缓解技术工人结构性短缺的矛盾;要加强高级技术工人和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评聘与管理工作,总结技师、高级技师的管理经济,宣传他们的业绩,充分发挥技师、高级技师的作用。要从实际出发搞好富余人
员转岗转业训练,为实现“再就业工程”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二)要重视小型企业、乡镇企业的职业培训工作,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实体要积极承担这些企业的培训任务。到2000年基本形成以公共培训实体为主、企业自办、联办培训为辅的格局。
六、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逐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一)按照《劳动法》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要求,积极推动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工作。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展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并颁布实施办法和国家鉴定所(站)的具体条件要求。对国家鉴定所(站)要严格审查
,合理布局,规范管理,在保证鉴定质量的基础上稳步发展。

(二)要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认定工作,制定考评员资格的具体要求,做好考评员资格培训,严格考核,加强管理。
(三)要加快试题库建设。1995年底要完成首批确定50个试点工种的国家试题库,并逐步扩大范围。各地必须从规定的题库中提取试题实施鉴定。尚未建立国家试题库的工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新颁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要求组织编制
暂用试题。
(四)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是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的重要方面。少数行业特有工种范围、鉴定规范、实施办法、鉴定指导中心经劳动部核准后,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五)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逐步建立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并重制度。
1.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关于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毕(结)业生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的通知》,做好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技能培训实体毕(结)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2.加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逐步在部分工种(职业)从业人员中推行凭证开业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在贯彻落实《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问题的通知》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要认真研究
和探索这方面的经验,加强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和对劳动力市场的宏观调控,保护劳动者与消费者利益,维护正常职业秩序,推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3.要逐步扩大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试点工种,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并与国家就业制度相衔接。到2000年,要在100多个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与消费者利益的工种(职业)中,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4.加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评聘的综合管理。积极指导和支持企业工人的技术等级和技师资格的考核和评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服务。
七、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和评选“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活动。
为促进职业技能培训,鼓励职工学习职业技能,走岗位成才之路,增强职工职业荣誉感与敬业精神,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要抓紧建立竞赛培训基地,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强化培训竞赛选手。劳动部定期组织全国青年奥林匹克技能竞赛和评选中华技能
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活动。同时,将筹备成立“中国青年奥林匹克技能竞赛基金会”和“中华技能大奖基金会”。
八、建立职业技能开发的信息网络和统计制度。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状况,对劳动力的需求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和预测,建立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信息网络和统计制度,是指导职业技能开发,促进就业和劳动力合理配置与有序流动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状况,与计划统
计部门主动合作,先在县、地(市)范围进行劳动力需求预测的试点工作。
九、积极开辟职业技能开发的经费渠道。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将职业技能开发纳入本地区的经济发展规划。力争设立职业技能开发专项基金,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职业技能开发补助专款,保证必要的投入。
(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以及咨询服务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并大力发展职业技能培训实体的校办产业,以扩大经费的来源。
(三)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统筹管理企业职工培训经费。
(四)各地区、各部门应在就业经费中拨出一定比例用于就业前培训,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拨出一定比例用于转业培训。
(五)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行业发展状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逐步增加对本行业职业技能开发事业的投入。
十、贯彻实施《劳动法》和《纲要实施意见》,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开发体系是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促进劳动就业,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跨世纪工程”。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劳动法》和《纲要实施意见》为依据,认真、严肃地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范围,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规划和措施,具体落实;要克服困难,开拓进取,团结协作,深化改革,全面推进我国职业技能开发体系的建设。



199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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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狱的安全稳定,是监狱事业发展进步的永恒命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实现监狱的持续安全稳定,这是所有监狱人民警察不断寻求和探索的课题,正确的方法应该是:必须把这一课题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去思考,坚持运用科学发展观,从社会发展和监狱的现状出发,遵循监狱事业发展的本质规律,寻求和探索实现监狱持续安全稳定的有效办法和最佳途径。

  一、纯化监狱功能,是实现监狱安全稳定的基本保障

  随着我国经济、政治形势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我党与时俱进,适时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构想,并精辟地指出了和谐社会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六个方面的基本特征,其中“民主法治”既是首要特征,又是其它特征的基础和保障。监狱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狱的基本职能是惩罚和预防犯罪,核心功能是通过惩罚犯罪来达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警示和预防社会犯罪的作用。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监狱的核心功能作用发挥的并不充分,我国监狱曾经的监企、政社高度合一体制的职能多元化状况及其影响,已成为监狱核心功能实现的最大障碍。即使近年来我国监狱系统已经开始并部分完成了监狱体制改革,但是,遗留在人们头脑中和习惯上的思维定势和行为模式,在监狱的具体工作实践中仍然还起着支配作用。如何使我们从过去那种监狱功能多元化的状态下形成的思维定势和行为模式中摆脱出来,已经成为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每个监狱人民警察必须认真面对和回答的问题。
  惩罚与改造罪犯、预防犯罪、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这是监狱的本质功能。监狱这一本质功能作用的充分有效发挥,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其它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依法治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我们首先应该从法律的层面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上,重新解读监狱的职能,科学界定监狱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角色定位、承担的法律责任、担负的基本职能和应发挥的有效作用,逐步强化和纯化监狱惩罚与改造罪犯、预防犯罪、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本质功能,弱化直致剥离其不应承载的如完成经济指标、创造经济效益、监狱办企业、办社会等功能。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禁和关押是传统的刑罚执行过程。我们必须从实现监狱的本职功能出发,从构建和谐社会需要的层面上来重新认识和看待这一过程,因此刑罚过程应该按照预防犯罪、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和重新社会化功能的实现上来。毫无疑问,根据构建和谐社会的科学构想,监狱工作只有以改造人为宗旨,把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作为中心任务,监狱的本质功能才能得到有效的实现,监狱的持续安全稳定才会有基础,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

  二、理清各种制约因素,是实现监狱安全稳定的必要前提

  监狱自身固有的属性和它所承载的特殊社会职能,决定了监狱在一定层面上必然是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交汇点。正因为如此,监狱的安全稳定,不可避免的要受到社会变革和形势发展变化的冲击和影响。所以,我们关注和思考监狱的安全稳定,不能单纯的就监狱自身的情况来思考,而应把监狱的安全稳定问题,放在国内外经济、政治形势的大环境中去思考和探寻。这样才能使我们始终保持头脑清醒,应对自如。
  从上述前提出发,我们首先要做的应该是:理清关系监狱安全稳定的各种制约因素的状态和趋势。我们可以将制约监狱安全稳定的主要因素按监狱外部和监狱自身两个方面来区分,监狱外部主要包括:国内外经济、政治形势;社会犯罪的类型、手段、涉案人群的结构变化等等。监狱自身主要包括:监管设施、技术装备、物防技防的科技含量;罪犯群体的思想活动和行为表现;监管安全防范长效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的建立完善和运行;监狱警察的综合素质、专业能力、执法行为和职业化程度等等。所有这些都是决定监狱安全稳定状况的基本因素。只有理清了这些因素的状态和趋势,才能明确监狱安全稳定面临的形势、任务和应该采取的措施、办法与途径。这是我们关注和思考监狱安全稳定问题的基本方法和准则,因此我们可以从这一基本方法和准则出发,对当前监狱安全稳定所面临的形势和提出的课题、挑战,进行认真的分析和考察。
  (一)社会犯罪形态的变化,是实现监狱安全稳定的新课题。国内外经济、政治形势的变化,社会变革的急速发展,给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带来巨大变化,随之也给社会犯罪形态带来了较大变化,其中暴力型、智能型和带有黑社会性质以及跨地区勾结的团伙型等社会犯罪形态呈上升趋势,这种社会犯罪形态的变化,必然带来监内押犯结构的变化,这种变化形成了监内新的潜在不安定因素。据资料显示,当前一般刑事犯罪率有所提高,绝对犯罪数量相对增多,这种状况和趋势,致使我国监狱工作面临新一轮的押犯容量比超高、看押成本增高、改造成本提高的“三高”局面。这种状况势必造成部分监狱满负荷、超负荷承载的状态。所以这些情况的出现和进一步发展,对监狱的安全稳定提出了新的挑战。
  此外,监狱的安全稳定,还要随时承受国内外有害信息带来的负面影响和考验。如国际上频繁出现的恐怖犯罪事件,近几年巴西、危地马拉等国发生的狱内外黑帮勾结,引发的一些国家大部分监狱的黑帮大骚乱,以及我国的藏独、新疆破坏分子的暴乱分裂活动等,这些有害信息的潜移默化,直接或间接的对监内的危险因素起到了催化的作用。无不对监狱的安全稳定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考验甚至威胁。
  (二)监内押犯思想活动和行为表现的多元化趋势,是对监狱安全稳定的严重威胁。社会犯罪形态的变化,不可避免地带来狱内犯情的变化,这种变化的直接表现,就是押犯结构的变化和各种危险因素的增加。当前集中表现为罪犯思想活动和行为表现的多元化趋势,其中暴力型、智能型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罪犯,其行为和意识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隐蔽性,他们的犯罪意识和反改造思想的顽劣性植根较深,特别具有一定的攻击性、顽固性和危险性,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狱内潜在的危险因素。
  此外,各种类型的累惯犯、跨地区的流窜犯、团伙犯,他们的抗拒改造、暴力倾向、报复意识、凶残性以及残存的再犯罪意识,一般刑事罪犯潜在的不认罪悔罪心理和变幻各种方式、手段逃避改造、对抗改造的行为和表现等等,无不是对监狱秩序和持续安全稳定的严重威胁。
  (三)部分监狱监管设施陈旧、技术装备落后,是监狱安全稳定的潜在隐患。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许多监狱的监管设施陈旧,技术装备落后,已无法满足新的历史条件下监管安全的需要。特别是有些监狱始建于上个世纪初,迄今已有百年左右的历史,占地空间狭小,且由于城市的发展和扩张,已将原来处于城郊边缘的监院,淹没在人烟稠密、高楼林立的街区之中,昔日监狱的那种森严和威仪早已荡然无存。其安全防范功能,有些监狱更是无从谈起,仅以高墙电网为例,有的墙体高度不够,电网送电顾虑周围居民安全,无法达到额定警戒电压。至于现代化闭路监控、数字信息资料处理系统,由于资金、管理体制等原因,更是望尘莫及。
  由于监管设施陈旧、技术装备落后,物防、技防的科技含量低,已无法满足新形势下监管安全的需要,使得许多监狱不得不在人防方面增加大量的警力来弥补物防和技防的不足。这种状况不仅增加了监狱工作的整体压力,同时也浪费和分散了现有的警力资源和精力,削弱了改造一线的实力,不仅影响了罪犯的改造效果,也将使监狱的整体工作经常处于被动和不利的境地。不仅如此,这种陈旧落后的物防和技防状况,更是构成监狱安全稳定的潜在隐患。
  (四)监狱警察的职责不纯和主业错位,是监狱安全稳定的现实危险。监狱警察的职责不纯和主业错位,多数完全是由于我们众所周知的原因形成的。长期以来,监狱办企业、办社会、强调经济指标、追求经济效益,大量的非执法岗位、非警察事务,不仅大量耗费了监狱人民警察的应有资源,而且直接导致了监狱警察的职责不纯和监狱工作的主体错位,占用和分散了相当数量的警力和精力,出现了“警察业务员”、“警察经理”、“警察厂长”和“警察教师”等等非警务的警察岗位,致使警察总量与实际执法岗位始终存在着巨大的差距,特别是造成了监狱基层一线警力始终处于紧张和不足的状态。
  这种状况,不仅严重地制约了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职能的实现,同时也影响和阻碍了监狱本质功能作用的有效发挥。特别是这种职责不纯和主业错位的监狱警察非职业化现象,必然导致对在押罪犯的规范监管和犯情掌控的缺失,直接构成了监狱安全稳定的现实危险。
  上述所列当前监狱安全稳定的制约因素,只是主要的影响较大的因素,但不是全部所有的因素,列出这些因素的主要目的是,试图提示我们研究和思考监狱安全稳定问题的关注点,有效解决监狱安全稳定问题的切入点,除此以外,其实解决监狱的安全稳定问题还有很多课题需要我们进行认真地研究和思考。

  三、创新工作思路,是实现监狱安全稳定的最佳途径

  随着我国各项事业的不断发展进步,随着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大工程的不断深入,监狱同其它社会行业一样,正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在这社会大变革的过程中,监狱应该找准自己的角色定位,抓住历史机遇,创新工作思路,推进各项改革,求得自身发展。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实现监狱自身的持续安全稳定,进而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监狱自己应有的贡献。
  (一)坚持依法治监,创新配套化制度法规。民主法制是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也是其它特征的基础和保障。监狱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做到依法治监,才能真正实现持续安全稳定的目标。但是,真正实现依法治监,目前还存在着法规和制度上的差距。《监狱法》的颁布实施,虽然对于依法规范调整我国的监管改造工作,做出了巨大的历史贡献,但是仍然存在着过于宽泛、简单、原则和与之相配套的具体法律法规、细则不健全的缺陷。操作执行时很多具体情况难以遵循,或因某些法条弹性较大难以掌握,更容易受条件限制和人为因素影响,致使裁量和裁定失当。同时由于监狱管理制度的不统一、不规范、不完善,监狱警察的非职业化,警察素质和情感好恶因素的影响等等,都会给执法行为带来随意性的偏差,造成执法不公,使法律的公信力大打折扣,这些问题的存在,必然对监狱的安全稳定造成内源性的影响。因此,坚持依法治监,实现监狱的持续安全稳定,就必须坚持监狱法规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以严谨科学的法律法规,规范监狱的执法活动,顺应时代的发展趋势,借鉴文明社会的先进成果,创新独具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狱政管理制度、教育改造制度、劳动改造制度、心理矫治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充分发挥监狱的核心功能作用,这样才能从源头上、从根本上保障监狱的持续安全稳定。
  (二)坚持与时俱进,创新效能化监管改造模式。近年来我国社会犯罪形态、类型发生了新的变化,诸如涉黑涉枪涉毒犯罪、团伙犯罪、流窜犯罪、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暴力犯罪、职务犯罪和高科技智能犯罪的比例一直呈上升趋势,此外财产型犯罪以及与财产有关的犯罪所占比例急剧增加。加之社会就业压力大、下岗失业问题严重、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困难、城乡不安定因素大量增多,必然导致犯罪总量的较大增长,出现新的犯罪类型,导致狱内罪犯类型的新变化。据资料显示,目前正处于刑事案件的高发期,罪犯的做案意识和手段正向隐蔽型、智能化方向发展。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罪犯,其价值取向、思维方式、心理特点、行为表现等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别,所以我们在实施监管改造上,必须克服思想障碍,大胆改革、创新效能化的监管改造模式。在对罪犯进行科学分类实施监管的前提下,除了运用传统的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三大手段以外,还必须区分不同时期、不同类型、不同对象的罪犯,进行个性化的分类,适时引入和实施心理测试、心理干预和心理矫治等手段。勇于探索、大胆实践,创新效能化的监管改造模式,通过充分有效地发挥监狱教育人、改造人的功能作用,实现监狱的持续安全稳定。
  (三)坚持开拓进取,创新科学化教育改造模式。在新形势下,要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就必须深入研究狱内罪犯群体的新变化、新情况和新特点,认真探索罪犯教育改造的新规律,积极推进教育改造制度和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如增加教育改造的科技含量、加快教育改造信息化步伐、普及电化教育、网络教育、实施心理测试、心理矫治,促进教育形式、主体的多样化,充分利用社会教育的人力物力资源和知识信息的优势,推进监狱教育的社会化进程,扩大社会帮教的覆盖面等等,以全新的、立体的、多样的科学化教育改造模式,深化教育改造效果,促进监狱的持续安全稳定。
  (四)坚持制度建设,创新经常化防范机制。确保监狱长期持续安全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对监狱工作的必然要求,建立和完善系统、全面、科学的监管安全长效机制,实施经常化的安全防范动态管理,对于强化监狱警察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规范在岗警察的执法勤务行为、推动各项监管制度的有效落实、促进在押罪犯的行为养成、前瞻性的分析排查各种安全隐患、及时查找堵塞监管安全工作的漏洞和缺陷、避免各类重大案件和事故的发生等等,是至关重要的和不可或缺的。因此,只有建立和完善监管安全的长效机制,并保持机制经常化、不间断的科学运行和不断发展创新,才会使监狱的持续安全稳定,获得制度上和工作上的保障。
  (五)坚持以人为本,创新职业化狱警队伍。监狱的安全稳定,从根本上说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监狱警察的职业化。《监狱法》明确赋予了监狱人民警察在刑罚执行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创新职业化的监狱警察队伍,首先必须实现职业化标准的创新:“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结构合理、管理科学、廉洁高效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这是确保监狱持续安全稳定,实现监狱职能的基础和关键。监狱警察队伍的职业化,实质上是监狱工作法治化、现代化的必然过程和条件。监狱警察职业化的基本要求就是纯化警察职责、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依法、规范、公正、文明地进行执法活动。这是监狱警察职业化活动的全部内容和基本要求,所有非监狱警务活动,都是与监狱警察身份和主业相悖的,实现监狱警察职业化是践行民主法治理念的具体体现,是实现监狱职能、确保监狱长期持续安全稳定的必然要求。因此,确保监狱长期持续安全稳定,必须有职业化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来支撑,这就是我们的基本结论。
  创新工作思路,应该因时、因地、因势而宜。因此,除上述的创新内容以外,还应该有很多课题,如监狱体制、监管设施、技术装备、应急处置机制、行刑方式、改造手段等等都值得和需要我们认真去研究与探讨,只要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使命,以实现监狱长期持续安全稳定为己任,勇于探索、大胆实践、不断创新,我们坚信,经过我们所有从事监狱事业的人民警察的不懈努力,一大批独具中国特色的长期持续安全稳定的法治化、科学化、社会化和现代化的全新监狱必将展现在世人的面前,这是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监狱发展的必然趋势。

撰稿 辽宁省丹东市监狱 徐云龙

超期审理应给予国家赔偿
杨 涛
  
一桩简单的民事侵权案,历经省市县三级法院审判,先后经过5次审理、4次判决、两次裁定,耗时23年之久。时至今日,这场官司仍是原地踏步,而且陕西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3月15日启动再审程序后,又是3个年头过去了,当事人榆林师范学校退休老教师白云玉望眼欲穿,已经64岁的他不知道在有生之年能否等来最终的判决结果。(新华网5月24日)
一个简单的民事案件,竟让当事人等待了23年,以至于在有生之年竟不知道能否等来最终的判决结果,这简直举世罕见。对这么一个姗姗仍不迟来的判决,无疑,我们可以“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法律格言来评价它的不正当性。不过,更令人感到匪夷所思的是榆林中院对超期审理的毫不在乎的态度。1995年3月榆林中院作出第四份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异议,该案件便进入执行阶段。在此后长达6年的时间里,白云玉几乎每周都向榆林中院提交一份执行申请,但均石沉大海。然而,2001年3月15日,当时的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任玉山却突然发出一份中止该案执行的裁定书,该案在20年后又回到了起点。此后,榆林中院先后3次开庭审理,但直到目前仍无任何音讯。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该案的第5次审理又远远超出法定的审理结案时限。
究竟是什么让榆林中院对一个简单的民事案件连作四次判决,并在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异议竟主动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书,并一拖又是三年?《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关于审限的规定缘何一再被他们熟视无睹地抛弃?笔者认为,这恐怕跟这些规定并无相应的罚则有很大的关系。这些规定寄希望于法院和法官的自觉遵守,但实践证明并不可行。依靠上级法院或人大的运动式检查,终究也非长久之计。而当事人并无法定的程序去申诉和控告超期的审理,即使是申诉侥幸被有关部门重视,法院和法官并不会对超期审理承担任何不利的法定后果,因而他们也没有积极改正的动因,即便在某一个个案得以解决,今后的案件审理,超期现象依然是岿然不动。
然而,超期审理的的确确是当事人的不能承受之重。漫无尽头的审理,无休止的重审和再审,当事人将自己的精力、时间、金钱乃至于青春赔在渺茫的诉讼当中,身心俱为憔悴。“打赢了官司输了钱”并非民意戏言,而是当事人深切感受。对于一方当事人来说,如果说另一方当事人的民事违法行为给其带来了第一次伤害可以向法院要求伸张正义的话,那么,法院的无止境的超期审理带来的第二次的伤害----司法上的伤害,他们的损失又向谁主张呢?
在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当事人根本无法得到他们想要得到的赔偿。民事案件中的超期审理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即使超期审理给当事人带来多大的损失,国家并不会对当事人进行任何赔偿。然而,这种规定的正当性却大可值得质疑。首先,权力与责任本是相伴相生的孪生儿,有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就应当有国家责任的存在,权力的行使不但不能以积极的方式损害公民的权利,不合法的消极不作为损害了公民的权利也不符权力为民的本质,因而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我们看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侵犯相对人的财产权的行为时,也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缘何司法机关在超期审理给当事人带来财产、时间乃至精神等多重损害却无须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呢?
由此可见,法院的超期审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完全应当将其列入国家赔偿范围。超期审理不仅包括在某一审级中超审限审理,还应包括法院无理由故意的发回重审、再审等使案件审理无限延长的审理。将这一事项规定在国家赔偿法中,不仅是要给因权利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合理的赔偿,更重要是要通过这么一条规定,要给法院和法官带上一个紧箍咒,让他们真正对按时审理重视起来。
前不久,《中国经济时报》报道说,《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已纳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中。修改重点包括:扩大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完善赔偿程序等。然而,法院在民事案件中的超期审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始终没有人提出要列入国家赔偿的范围,笔者认为这不啻于是一个遗憾,笔者倒想借此次《国家赔偿法》的修改的东风,大声呼吁将其列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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