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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4:48:35  浏览:91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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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部


关于印发《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市[2004]7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五月十日



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外国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登记的、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外国企业以跨境交付的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编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基础设计)、施工图设计(详细设计)文件等建设工程设计服务的,应遵守本规定。
提供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基础设计)之前的方案设计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外国企业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设计,必须选择至少一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中方设计企业(以下简称中方设计企业)进行中外合作设计(以下简称合作设计),且在所选择的中方设计企业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设计业务。
第五条 合作设计项目的工程设计合同,应当由合作设计的中方设计企业或者中外双方设计企业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应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工程设计合同应为中文文本。
第六条 建设单位负责对合作设计的外国企业是否具备设计能力进行资格预审,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外国企业方可参与合作设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对外国企业进行设计资格预审时,可以要求外国企业提供以下能满足建设工程项目需要的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均要求有外国企业所在国官方文字与中文译本两种文本。
(一)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
(二)所在国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和企业保险证明;
(三)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公证机构出具的企业工程设计业绩证明;
(四)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核发的设计许可证明;
(五)国际机构颁发的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认证证书;
(六)参与中国项目设计的全部技术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最高学历证明和执业注册证明;
(七)与中方设计企业合作设计的意向书;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外国企业与其所选择的中方设计企业进行合作设计时,必须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合作设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合作设计协议应有中文文本。
合作设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作设计各方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所在地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身份证明登记号码、住所、联系方式;
(二)建设工程项目的名称、所在地、规模;
(三)合作设计的范围、期限和方式,对设计内容、深度、质量和工作进度的要求;
(四)合作设计各方对设计任务、权利和义务的划分;
(五)合作设计的收费构成、分配方法和纳税责任;
(六)违反协议的责任及对协议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七)协议生效的条件及协议签定的日期、地点;
(八)各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工程设计合同(副本)、合作设计协议(副本)和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材料(复印件)应报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外国设计企业在中国境内承接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中国政府颁布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
无相应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时,按照《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审查的中外合作设计文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提供中文文本;
(二)符合中国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规定;
(三)采用中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四)初步设计(基础设计)文件封面应注明项目及合作各方企业名称、首页应注明合作各方企业名称及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名称并签章;
(五)施工图设计(详细设计)文件图签中应注明合作设计各方的企业名称,应有项目设计人员的签字,其他按中国有关工程设计文件出图规定办理。
(六)初步设计(基础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详细设计)文件应按规定由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等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审核确认、在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并加盖中方设计企业的公章后方为有效设计文件;
未实施工程设计注册执业制度的专业,应由中方设计企业的专业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后,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加盖中方设计企业的公章后方为有效设计文件。
第十二条 外国设计企业在中国境内承接建设工程设计收取设计费用,应参照执行中国的设计收费标准,并按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向中国政府纳税。
由外国企业提供设计文件,需要中方设计企业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审核并签署确认意见的,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或者实际发生的工作量,由双方协商确定审核确认费用。
第十三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设计机构在中国内地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外国企业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处罚,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其不良记录,向其所在国政府和相关行业组织通报。
第十五条 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我国未承诺对外开放的其他工程,禁止外国企业参与设计。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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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标准定额司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关于印发《标准定额司200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标综函[2003]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标准定额司2003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标准定额司2003年工作要点

  二○○三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第一年,做好各项工作,开好头,起好步,意义重大。今年我司工作总的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按照全国建设工作会议和全国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作会议的部署,以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和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为重点,继续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和造价管理工作的改革,促进工程建设标准和造价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全面开展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框架的研究和编制工作

  编制和完善工程建设体系框架是完善标准体系的基础,是当前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的一项紧迫的任务。在总结标准体系编制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并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框架研究和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组织各专业部门、各行业标准管理机构,研究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框架的编制计划,争取年内完成各部分的初稿。对已完成标准体系框架的部分,抓紧开展急需标准的制定工作,以通用标准为重点,尽快提高覆盖率,为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创造条件。

  二、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日常管理和宣贯培训工作

  按照每一部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组建一个咨询委员会的原则,开展强制性条文咨询委员会和部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工作。按照《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划分的专业领域,组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指导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深入开展《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版的宣贯培训工作,各地年内要把从事房屋建筑活动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系统培训一遍,并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开展《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版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开展《强制性条文》修订和技术法规的试编工作

  今年要对《强制性条文》各部分的情况进行一次摸底,需要修订的及时纳入计划开展工作,急需修订的城镇建设部分,年内要完成修订。依托《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开展房屋建筑技术法规试编的前期准备,并继续推动城市轨道交通、城镇燃气专业技术法规试编工作。

  四、落实标准复审的后续工作,巩固标准复审成果

  根据2002年对1995年及以前标准全面复审的结果,组织各专业部门、各地以及各行业标准管理机构,上半年完成拟废止标准的公告和对继续有效标准的确认工作;对需要修订或局部修订的标准,区分轻重缓急,纳入年度计划。需要局部修订的标准,早做安排。

  五、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

  加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的宣贯力度,使业主、施工企业、中介机构以及广大从业人员熟悉并掌握《计价规范》内容和操作方法,按照《计价规范》的要求,在招投标工程中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抓紧制定与《计价规范》配套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和综合单价的编制工作。结合《计价规范》的实施,研究制定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相关办法。

  六、加强工程造价计价的监管工作

  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要求和建设部的总体部署,依据有关法规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加强工程造价计价的监管。指导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建设各方主体在确定承发包工程的标底、投标报价、中标价、合同价和结算等计价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服务。

  七、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规范管理

  按照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意见,加大对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规范力度,制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指导各专业部门、各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机构,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的检查和监督,结合年检,对违规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保证工程造价咨询的服务质量和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

  八、建立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体系,会同国家计委开展急需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制定工作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体系的研究和编制。抓紧《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公安戒毒所建设标准》、《治安拘留所建设标准》、《固定刑场建设标准》、《科学技术馆建设标准》、《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标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制定工作,尽快发布实施。完成《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二版)的修订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实施细则》的编制工作。

  九、推进建设产品的质量认证工作的开展

  组织开展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开展建设系统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以及对检测实验室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抓好全国无障碍设施电视电话会议各项部署的落实,开展无障碍设施示范城创建活动

  按照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认真抓好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各项工作。重点做好全国首批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的创建工作,通过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发挥示范作用,促进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抓紧“老龄设施”建设所需标准规范的制定,为老年人更好地参与社会活动创造条件。


关于2005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2005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建办标函[2005]14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根据《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现将2005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通过2004年及以前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均可申请注册。

  二、申请程序

  (一)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应按照《公告》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同时必须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行网上申报。

  (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对申请注册的书面及网上材料进行初审,报建设部审核。

  三、初审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要严格按照《公告》规定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行政许可条件”进行初审。

  (二)请于2005年5月30日前,将初审意见、汇总名单及网上申报材料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四、注册费用

  注册费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的规定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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