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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服务铁路行业资金联行网络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2:22:15  浏览:95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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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服务铁路行业资金联行网络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服务铁路行业资金联行网络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银行



第一条 铁路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动脉,是我国重要的运输行业。为了更好地支持铁路事业的发展,为铁路行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总行决定建立中国建设银行服务铁路行业资金联行网络。
为了加强联行网络的管理,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联行网络内各有关行的责任、义务,保证联行网络的有效运转,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中国建设银行服务铁路行业资金联行网络为跨省、市、区的横向协作组织,由领导行、牵头行、主办行、经办行组成。总行为领导行,铁路局(含铁路集团总公司,下同)所在地的建设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为牵头行,铁路局所在地的建设银行铁路分、支行为一级主办
行(各路局网络的牵头行、一级主办行名单详见附表),铁路分局所在地(不含与铁路局同一地的)的经办行为二级主办行,各铁路站、段所在地的基层行(处)为经办行。
网络内各级行共同做好对铁路单位的开户、结算、汇划资金、代收代付等服务工作。
第三条 中国建设银行服务铁路行业资金联行网络组织机构
总行成立铁路资金联行网络领导协调小组,负责与铁道部的合作以及对各路局网络工作的领导。领导协调小组组长由主管行领导担任,成员由委托代理部、资金计划部、财会部、信贷管理部、营业部的负责同志组成。
中国建设银行服务铁路行业资金联行网络下设若干铁路局联行网络(以下简称路局网络)。路局网络与铁路局的资金管理体制、资金流动特点相适应,由相关的牵头行、一级主办行、二级主办行、经办行组成。
第四条 各路局网络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建设银行在办理铁路资金业务过程中有关跨省、市、区的问题,保证网络运行顺畅,步调一致。领导小组组长由牵头行的主管行领导担任,副组长由铁路分局所在地省(市)分行的主管行领导担任。
办公室设在一级主办行,负责网络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一级主办行行长担任。
第五条 领导行(总行)职责
根据铁路行业的发展需要及铁道部的改革措施,研究建设银行服务铁路大行业、大企业的长远规划;负责制定建设银行铁路资金联行网络管理的规章制度;领导联行网络开展工作;协调处理各路局网络内的有关事项;督促网络内牵头行、主办行、经办行履行职责;总结交流推广网络工
作先进经验。
第六条 牵头行职责
1.牵头建立路局网络,做到组织落实、机构健全。
2.负责路局网络的领导及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本网络的各项规章制度,解决好网络内有关结算、服务、基层行利益兼顾等问题。
3.加强对主办行的业务指导,保证网络正常运转。
4.负责召开路局网络工作联席会议,制定年度网络工作计划,确立主办行和经办行的工作目标;总结网络工作经验,推动网络工作开展。
5.定期(每半年一次)向领导行报告网络工作运行情况、工作效果。及时汇报网络内的重要事项。
6.完成领导行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一级主办行职责
1.争取当地铁路局、铁路分局及其多种经营、第三产业等单位在建设银行开立基本户或结算帐户,帮助、支持铁路局结算中心做好资金管理工作。
2.协助、指导网络内各行做好铁路局所属各铁路单位的资金业务工作。积极解决网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负责本路局网络内结算办法、考核办法、补贴办法等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
4.做好网络内的信息沟通及业务联系工作。要及时将铁路局的资金管理信息及网络内的重要情况通报各有关行。
5.建立、实施客户走访制度。要定期与铁路局召开联席工作会议,沟通情况,加强合作。定期与铁路局组成联合工作小组,深入铁路沿线,开展调查研究,处理好双方合作中的问题。
6.利用网络服务公约或服务守则,带领网络内所属行为铁路单位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7.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向网络领导小组提出铁路沿线机构网点设置的建议。
8.适时向牵头行提出召开路局网络工作联席会的建议,并负责搞好会议准备工作。
第八条 二级主办行职责
1.争取驻地铁路分局及其所属多种经营、第三产业等单位在建设银行开立基本户或结算账户,帮助、支持铁路分局结算中心做好资金管理工作。
2.接受一级主办行对办理铁路资金业务的指导,认真执行路局网络的各项规章制度。
3.协助、指导铁路分局辖区内各站、段经办行做好铁路资金业务工作,积极解决铁路分局网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及时向一级主办行报告铁路分局网络运行情况,协助一级主办行做好路局网络的各项工作。
5.做好分局网络内的信息沟通及业务联系工作。
6.做好客户走访工作,要定期与铁路分局沟通情况,听取意见,改进工作,巩固银企合作关系。
第九条 经办行职责
1.争取驻地铁路站、段及其第三产业、多种经营单位在建设银行开立基本户和结算帐户,帮助、支持铁路资金结算分中心做好资金管理工作。
2.接受主办行的业务指导,认真执行联行网络的各项规章制度。
3.自觉维护网络的整体利益,切实办好各项铁路资金业务。
4.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中介业务,为铁路单位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5.积极做好运输户主的开户工作,帮助铁路单位收回运输货款。
6.向一级主办行、二级主办行报告网络工作情况,及时反映办理铁路资金业务中的问题,协助主办行做好网络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 路局网络内各有关行要严格结算纪律,不得无故退票压票,保证网络结算渠道畅通无阻。确保铁路资金的安全汇划,确保铁路单位正常的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 路局网络内建立补贴制度。对办理运输收入资金归集业务中的非受益经办行实行补贴,即由网络内受益的主办行按非受益行上划的铁路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受益行在系统内部往来利息支出列支,受贴行列入系统内部往来利息收入。具体补贴办法和补贴比例由各路局
网络自行制定。
第十二条 为了推动网络的有效运转,调动有关行的工作积极性。实行总行对牵头行和一级主办行、一级主办行对二级主办行、二级主办行对经办行的三级考核制度。具体考核办法由各有关行制定。
第十三条 凡因违反铁路资金联行网络规章规定、违反结算纪律等行为造成客户损失、影响建设银行信誉的,应追究经办行及责任人责任。牵头行负责调查,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上报总行,由总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 月 日起执行。
附表略。



199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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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更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调查证》的公告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更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调查证》的公告
1995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调查人员自1995年5月1日起更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调查证》,原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调查证》同时废止。更换后的调查证外部为一黑色皮夹,内部镶有一枚铁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徽志,通体为金黄色,徽志上方为红色国徽图案,下方为麦穗拱托的钥匙和权杖的造形。调查证插在皮夹内,为一密封全塑卡片,上有持证人着海关制服的彩色免冠照片及姓名、职务、编号、颁证日期,照片下方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的红色印章。
持证海关人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进行调查工作时,有关当事人应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
特此公告


印发河源市区征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河府〔2005〕112号


印发河源市区征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区征地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河源市区征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征地管理,规范市区征地行为,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规划、建设、河道和市容管理的决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政府因国家建设、经济建设或城市发展需要,涉及源城辖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或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以及国家经济建设发展产业政策,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

  第四条 源城辖区内因各种建设需要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征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除本实施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直接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也不得直接与农村集体组织或个人签订征地协议。

  第二章 征地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落实有关政策,组织各方面的力量,依法、有效地实施本辖区内的统一征地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和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实施征地的有关工作。源城区人民政府及征地所在地的镇级人民政府(镇、农场、街道办事处)应按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协同市国土资源局完成征地工作任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服从国家建设、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地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成立市征地服务中心,具体承担市区征地事务性工作。市征地服务中心是市国土资源局直属事业单位。

  第七条 单项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原则上不得单独征地,确实需要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单项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的征地按项目需求逐项进行;城市建设用地的征地按计划分批次进行。

  第八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需要,由市规划建设局进行项目用地规划初步选址,由有资质的测量单位测量土地勘测定界图。市国土资源局对项目用地进行用地预审,占用耕地的实施占补平衡。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发出安排用地批准文件,确定征地单位。属省级以上重点工程、线状工程等单独选址项目按照省级以上批准文件执行。

  (二)征地单位配合市国土资源局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征地方案内容包括征地的组织与实施、征地范围、面积、征地费用预算、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耕地补充方案等。

  (三)征地单位配合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举行听证,做好听证笔录。听证笔录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四)市国土资源局向被征地单位发出征地预公告。预公告的主要内容是:拟征地范围、面积、地类以及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土地用途等。

  (五)征地单位将预算的征地补偿款存入市国土资源局在银行设立的征地补偿款专户。

  (六)征地单位配合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农地转用和征地报批材料,按批准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

  (七)征地的实施。按照批准的征地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征地。

  第九条 实施征地工作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成立征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征地工作办公室具体由市国土资源局、源城区人民政府、市征地服务中心、征地所在地镇级人民政府(镇、农场、街道办事处)、征地单位等抽调工作人员组成。

  (二)征地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和办理补偿的期限等。

  (三)土地调查。征地工作办公室组成工作组,对拟征土地的权属、界址、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单位、相关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在现场签名确认。

  (四)土地调查结果公告。将征地范围内土地调查结果,包括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土地补偿情况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情况予以公告。被征地单位或有关农户对照公告结果进行核对,如有异议,申请征地办公室进行复核、更正。

  (五)发放征地补偿款。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调查及结算结果将征地补偿款和附着物补偿款拨付到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作为集体发展资金;集体经济组织可安排不超过30%的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户购买养老保险等生产、生活性资金。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镇级人民政府(镇、农场、街道办事处)监督和指导下按实名支付办法,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银行存折形式交付各被征地农户。

  (六)交付土地。付清征地补偿款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将土地交付给用地单位使用。

  第十条 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应于征地补偿完毕后及时腾出土地,不得无故拖延,甚至阻挠用地单位用地。否则,用地单位有权直接清除地面附着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被征地单位或个人承担。

  征地补偿款未按规定在3个月内支付的,被征地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甚至对征地补偿提出无理要求的,不影响交付土地的工作。

  第十一条 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征地范围内土地上抢挖、抢种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源城区人民政府、镇级人民政府(镇、农场、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从征地预公告至征地工作结束阶段征地范围内的监控工作。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土地转用、征收批准后,征地单位应按规定缴交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第十三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批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占用林地的要依照《森林法》规定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将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征地工作需要,在保证统一政策的前提下,可委托源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但征地方案必须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

  第三章 征地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被征地单位或个人支付征地补偿款,并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问题。

  第十七条 征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征地补偿执行市区统一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八条 实行征地补偿款实名支付制度。即将土地补偿费应给农民部分、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银行存折形式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户。

  第十九条 由外来人员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收,应将青苗及属其投入建设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外来承包人。

  第二十条 建立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在实施征地前,征地单位应将拟支付的征地补偿款存入市国土资源局在银行设立的征地补偿款专户,以保证征地补偿款的兑现。

  第二十一条 安置被征地农民,除按规定发放安置补助费外,主要采取留用生产发展用地的方式,解决其今后的生活出路。具体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依照规划要求,按征地总面积的10%留用生产发展用地给被征地所在村集体。

  (二)留用的生产发展用地由村集体负责征用。如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其费用由征地单位支付,列入征地单位的预算成本。

  (三)留用的生产发展用地原则上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统一开发、统一建设和统一经营,其中不少于50%的土地为工业用地,允许不超过10%的土地用于建设面向村民的经济适用房,其余土地为商住用地。

  工业用地和商住用地中,允许不超过40%的土地进行流转,但流转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集体所有,用于集体发展生产或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四)如原来征地已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享受过生产发展用地政策或计划生育外的人口,在新征地时不再享受留用的生产发展用地的安置政策;如被征地的村在过去征地时,当时村内人口均已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享受过生产发展用地政策,在新征地时不再享受留用地安置政策。

  第二十二条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政策的兑现落实,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被征地单位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以及收益的分配,由源城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由市农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四条,擅自与镇级人民政府(镇、农场、街道办事处)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有关征收土地文书一律无效;已非法取得集体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征地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工作中,行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克扣、截留、挪用、挤占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征地补偿费的,视作非法占用征地补偿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国家和省的规定,坚持无理要求,阻挠或破坏征地工作,有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征地工作有关经费的分配与开支,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实施办法自行制定征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此前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若与本实施办法有抵触,则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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