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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共和国联合声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5:35:59  浏览:97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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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国 匈牙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共和国联合声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共和国建交五十五周年之际,应匈牙利共和国总统马德尔·费伦茨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二00四年六月十日至十二日对匈牙利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两国元首就进一步发展两国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地区及国际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为进一步加强两国传统友好关系,增进相互了解与信任,深化各领域的互利合作,双方决定建立中匈友好合作伙伴关系。双方同意发表以下联合声明:

一、双方认为,近年来两国领导人经常接触,各领域合作成果显著,两国地方和民间交往广泛。不断充实和深化各领域的互利合作是两国人民的共同愿望,符合两国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地区与世界的和平与安全。双方愿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尊重对方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等原则基础上,进一步保持和加强两国业已存在的友好合作关系。

二、双方表示,尊重对方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的发展道路和奉行的内外政策。双方注意到两国在政治、经济、社会和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差异以及在人权问题上的不同观点,愿就此进行建设性对话与交流,求同存异,扩大共识。

三、中方愿看到匈牙利作为欧盟新成员国和中东欧地区的重要国家在本地区和欧洲事务中发挥建设性作用,并为促进中国和欧盟的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做出积极贡献。

四、匈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匈牙利共和国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不与台湾建立官方关系和进行任何官方接触,只与台湾在非官方、非政府的范围内进行经济、文化交流。

五、双方主张加强联合国作用,支持联合国改革,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双方继续加强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中的合作,以有效应对当前国际和平与安全面临的各种威胁和挑战。

六、双方认为,经贸合作是双边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今后双方合作的主要努力方向。双方将努力扩大和提高双边贸易的规模和水平,促进本国企业在对方国家的投资活动,继续鼓励和支持两国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利合作,深化在工业、信息、物流、金融、交通、农业、研发及其他领域的合作。

七、双方支持两国公民的正常往来,并依照各自的国际义务、现行双边协议的规定以及相关国内法妥善处理两国关系中公民往来方面出现的问题。双方不歧视在各自境内逗留的对方公民并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双方敦促各自公民在对方境内逗留期间遵守所在国法律规定,与当地人民友好相处。双方将在处理非法移民的过程中进行合作。

八、双方愿继续深化两国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新闻等领域的交流,促进两国双向旅游事业的发展。双方愿支持两国高等院校加强校际交流,增加留学生数量。

九、双方谴责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呼吁国际社会协调行动,加强在反恐方面的合作。两国承诺在共同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行为的斗争中加强司法、公安、内务、海关、金融监督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并愿与国际社会一道,努力消除恐怖主义产生的根源。

十、双方同意两国外交部就裁军、军备控制和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等问题继续进行磋商。两国遵守有关军控和防扩散的国际法律文书,坚决反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

十一、双方呼吁国际社会关注环境保护问题。两国愿加强在环境保护、水资源利用、再生能源开发等领域的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匈牙利共和国总统

胡锦涛 马德尔·费伦茨

(签字) (签字)



二00四年六月十日于布达佩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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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煤电油气运及重要物资保障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煤电油气运及重要物资保障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改电〔2011〕316号


北京、河北、吉林、江西、 河南、西藏、陕西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区、市)经信委(经贸委、经委、工信委、工信厅),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中国气象局,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广州市):
  2012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煤电油气运迎峰度冬进入关键时期。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做好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扎实做好市场平稳运行工作,保障煤电油气运稳定供应,重点做好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供暖等工作。为深入贯彻通知要求,进一步搞好煤电油气运及重要物资的保障供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经济运行动态监测。各地经济运行调节部门要强化对煤电油气运供需状况的动态监测,准确掌握节日期间的消费需求和市场变化,加强产运销衔接,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同时,加强与气象、海洋等部门的联系,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预判其对煤电油气运供应的影响,一旦出现突发性、灾害性天气症候,及时通知要素保障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提前做好应对安排。
  二、抓好煤炭生产供应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好煤炭生产和发运。煤炭企业要妥善安排好假日期间的生产、检修和职工生活,保证节日期间资源供给。供需双方要针对低温及恶劣天气条件下的需求特点,加强沟通衔接,保证重点地区、重点用户的用煤需求,特别是要把居民供热和电煤作为保障重点。铁路、交通部门要继续做好煤炭运输组织,必要时对库存偏低地区组织抢运,确保发电供热用煤供应;要做好应对极端天气的准备,保持运煤主要通道、港口、交通枢纽有序运转。
  三、确保供电供热安全平稳。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节日期间电力供需平衡和供热保障工作,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发电企业要加强电煤采购,保持合理库存,加强设备检查与维护,确保发电供热生产平稳运行。电网企业要准确掌握用电需求和电厂存煤动态,优化电力调度,科学安排运行方式,确保电网安全稳定。各地区要针对冬季特点,健全协调机制,要确保居民生活和其他重要用户、重大活动供电安全可靠,避免拉闸限电,有效防范恶劣天气对输电、供电生产造成严重影响。
  四、做好成品油天然气稳定供应。石油石化企业要组织好成品油天然气生产,根据需求增产柴油,保障市场供应。统筹资源平衡,做好产销衔接调运,优化管网运行,确保油品供应不断档、不脱销。强化综合协调,确保油田、炼厂、管道等油气产销储运设施平稳运行。加强天然气需求侧管理,优化用气结构,科学调用储气资源,对重点地区和资源供应薄弱地区予以重点协调,确保居民生活、公共设施等重要领域用气需求。
  五、搞好交通运输组织协调。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春运工作和“两节”期间的运输组织,首先努力保证群众顺利回家过节和安全出行;安排好重要生产生活物资运输,利用春节客流相对较小时机,多运电煤、成品油和生活必需品。多渠道发布春运信息和道路预警信息,如遇恶劣天气造成车辆和旅客滞留,要发挥多种运输方式的互补作用,及时采取救援和疏导措施,确保旅客生命和财产安全。各车站、机场、码头要加强服务,做好通报解释工作,维护良好的交通运输秩序。
  六、强化应急和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监测预警,充分估计可能出现的各种困难,进一步完善煤电油气运生产供应各个环节的应急预案。细化应对措施,备足应急物资,组织好抢修队伍,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启动预案并抓好组织实施,全面提高应急能力。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落实责任制,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加强隐患排查,最大限度降低安全事故、重大突发事件和极端天气对煤电油气运保障的影响。
  七、安排好节日期间值班工作。要认真组织好节日期间领导带班和值班工作,健全值班应急机制,提高处理紧急情况和复杂问题的能力。值班人员要始终坚守岗位,妥善处置各类问题,如有重要紧急事项或重大突发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报告。
  各有关单位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保民生、保重点、保稳定放在突出位置,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调度,密切配合,使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保障元旦、春节期间煤电油气运和重要物资的稳定供应,满足正常的生产生活需要,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南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〇一 〇年一月十日


南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市本级、延平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国有企业进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招标、拍卖应当作为公共资源交易的主要方式。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作为市本级、延平区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统一的服务机构,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提供相关服务,承担交易的组织、服务和场内监管职责。其具体职责是:
(一)为各类交易活动提供场所服务,提供进场交易登记、招标申请、投标报名等相关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各方、中介机构的进场交易资格进行核验;
(二)建立投标人、供应商、中介机构和商品价格等信息网,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资料、技术咨询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设立诚信档案,对交易各方当事人、评标专家、中介机构等忠实履行或违反交易规定行为的,作出客观真实的记录,并按有关规定提供给相关职能部门;
(四)建立与省统一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网络连接服务平台,为交易当事人提供收标、开标、评标、定标、签约等事务服务;
(五)承办政府采购有关事宜;
(六)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代收代退交易过程中的各类保证金;
(七)办理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性事务。
第六条 凡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进行市场化配置的以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原则上均应当集中统一在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公开进行交易: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和服务采购;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出让;
(四)国有产权有偿转让;
(五)其他需政府重点监管的公共权益与服务交易项目,包括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项目等。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将根据不同交易项目的类别,适时分阶段和批次制定并公布进入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集中统一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目录,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进场交易项目的目录及有关要求组织有关交易项目进场公开进行交易。
第八条 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不得推荐投标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内部信息以谋取私利,不得从事与工作相关的个人经济活动。
第九条 进入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的各专业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交易活动,为交易各方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自觉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现交易各方当事人、评标专家、中介机构等有违反交易规定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调查处理,市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应提供协助调查;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交通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计局、物价局、监察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各自对有关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
对各类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收到投诉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并依法进行处理。
对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涉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规定和权限严肃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市)应积极创造条件,抓紧建立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可参照本暂行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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