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缅关于两国支付协定终止后未了事项处理问题的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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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缅关于两国支付协定终止后未了事项处理问题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缅甸联邦革命政府
中缅关于两国支付协定终止后未了事项处理问题的换文
(签订日期1966年7月2日)
(一)我方去文
缅甸联邦革命政府贸易部秘书登汗上校:
我荣幸地提及我们一九六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就中缅支付协定有效期终止后,银行清算帐户差额和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和协议的付款如何处理问题进行了会谈并参照我一九六六年六月六日致您B.COM.344/66号函以及您一九六六年六月十七日复我的32HTATA66号函,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同意中缅支付协定于一九六六年六月三十日期满后,银行清算帐户差额用现汇英镑偿付。
二、双方同意中缅支付协定于一九六六年六月三十日期满后,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和协议的付款改用英镑支付。
如您同意上述内容正确地说明了我们之间达成的协议,请来函确认。双方自换函之日起即通知各自国家银行按上述协议进行清算。
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缅甸联邦大使馆商务专员
周 康 仁
(签字)
一九六六年七月二日于仰光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缅甸联邦大使馆商务专员周康仁先生:
我荣幸地收悉您一九六六年七月二日B.COM.424/66号来函,其内容如下:
(内容见我方去文)
我确认上述内容正确地说明了我们之间达成的协议。
请接受我最崇高的敬意。
缅甸联邦革命政府贸易部秘书
登 汗
(签字)
一九六六年七月二日于仰光
关于淘汰直管粉针瓶和口服液安瓿包装的补充决定
国家医药管理局
关于淘汰直管粉针瓶和口服液安瓿包装的补充决定
国家医药管理局
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
我局曾于1988年作出《关于淘汰直颈安瓿等落后包装的决定》(国药物字(88)第311号文件),要求到1990年底全部淘汰粉针剂的直管粉针瓶包装和口服液的各种安瓿包装。经调查,近两年来,有关制药企业和包装材料企业为贯彻执行国药物字(88)第311号文件
做了大量工作,到目前止,约有三分之二的制药企业,粉针剂和口服液包装采用了新型优质的包装材料、容器替代了直管粉针瓶和安瓿。鉴于仍有部分企业在今年年内更换上述两种包装尚有较大困难,经研究,特作如下补充决定:
1.自1991年7月1日起,粉针剂生产一律停止使用直管粉针瓶包装。口服液生产停止使用各种安瓿灌装。
2.自1991年10月1日起医药商业经营单位不得再收购直管粉针瓶包装的粉针剂和各种安瓿灌装的口服液。
3.由于执行本决定产品所提高的成本,企业难以消化的,请与当地物价管理部门协商酌情解决。
4.各省、(区、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要继续组织抓好包装材料容器的生产供应工作,督促粉针剂和口服液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本补充决定,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我局。
1990年10月26日
阳江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阳江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阳江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举措,有利于解决计划生育对象的后顾之忧,有利于有效稳定低生育水平、控制人口增长。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通力协作,广泛宣传,抓好落实,促进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9月1日
阳江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有效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鼓励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只生育一个孩子或只生育两个女孩、一方落实了绝育措施的农村居民夫妻。
二、奖励标准: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夫妻双方每人每月奖励50元,从一方落实绝育措施当月起发放,直至达到《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年龄,转为按省的奖励办法发放奖励金。
三、发放办法:参照《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粤人口计生委〔2004〕50号)执行。
四、奖励金的筹措: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市和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按比例承担,市级承担40%,县(市、区)承担60%。
对符合《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规定的对象,按省的奖励办法,每人每月奖励80元,奖励金省财政已负担50%,余下50%由市、县(市、区)按4:6的比例分担。
五、违反规定再生育的,要退回已领取的全部奖励金;属政策外生育的,还要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办公室于2002年8月27日印发的《关于实行计划生育优惠卡制度的通知》(阳府办〔2002〕146号)第二条第一款关于对持卡户给予一次性补助发展生产资金的优惠措施同时取消。
七、本办法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各地各有关单位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