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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等文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4:32:12  浏览:89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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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教委



为了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去年普通高等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现将经我委审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以下分别简称《专业目录》、《对照表》和《规定》)一并印发给你
们,请照此实施。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专业目录》修订情况
现行的本科专业目录,是1984年以来由我委分科类先后公布实施的。各科类的专业目录,经过几次调整和修订,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专业口径,增强了适应性,对加强专业设置管理,提高办学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认识和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客观原因,专业划分过细
,专业范围过窄,专业名称不尽科学、统一,门类之间专业重复设置,本科专业门类与学位授予门类不相一致等问题,未能很好解决。另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提出了一些应用性专业设置问题,也需要统一研究。为了进一步解决存在的问题,及
早制定一个体系完整、统一规范、比较科学合理的本科专业目录,我委自1989年开始着手进行了新一轮专业目录修订工作。
这次修订工作跨时四年多,在地方和中央各部门及有关高等学校的积极配合和共同努力下,依靠国内知名专家、教授,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和充分的科学论证工作。修订工作按照适应我国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科学性原则,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原则,拓宽专业、增强
适应性的原则,大体经过了分科类论证审订和总体优化的过程,最后形成了整体上比较科学合理、统一规范的《专业目录》。
修订后的《专业目录》其学科门类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委联衔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的学科门类基本一致。在前几次修订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了专业口径和业务范围,调整归并了一批专业,充实扩大了专业内涵。同时根据社会对
专业人才的需要和某些门类、专业的办学现状,保留了部分专业范围较窄的专业,增设了少数应用性专业。经过修订,专业种数比修订前有了较大幅度减少。
《专业目录》分设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十大门类,下设二级类71个,504种专业,比修订前的专业数减少309种。其中哲学门类下设二级类2个,9种专业;经济学门类下设二级类2个,31种专业;法学门类下设二级类4个
,19种专业;教育学门类下设二级类3个,13种专业;文学门类下设二级类4个,106种专业;历史学门类下设二级类2个,13种专业;理学门类下设二级类16个,55种专业;工学门类下设二级类22个,181种专业;农学门类下设二级类7个,40种专业;医学门类下设
二级类9个,37种专业。
《专业目录》中列出跨学科门类的专业56种,并注明了可授予学位的门类(未注明者均按所属门类授予学位);对需适当控制设点的42种专业,加注了※号。
为了有利于高校增强办学的灵活性,在保证专业基本要求的同时,根据人才需求变化及时设置或调整专业方向。在《对照表》中列出了部分专业的参考专业方向。上述参考专业方向高校可根据不同情况选用,也可不用或自定相关专业方向。这次修订工作,还组织了有关专家按新的要求
统一编写并审定了相应的专业简介。该简介即将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关于《专业目录》和《规定》的实施意见
1.目录性质。这次印发的《专业目录》规定了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反映培养人才的业务规格和工作方向,是设置、调整专业,培养高级专门人才,授予学位,安排招生,指导毕业生就业,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是国家对高等教育宏观管理的一项基本的
指导性文件。
2.自1994年度开始,专业设置审批一律按新的《专业目录》和《规定》执行。考虑到地方和部委按照《规定》成立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尚需一段准备时间,今年本科专业设置可在规定的权限内由有关部门直接审批报我委备案。
3.对普通高校现设本科专业我委拟在年内按《对照表》统一组织整理。整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4.今后高校的招生、毕业生就业、学位授予、教育统计等工作凡涉及本科专业设置的,均应以新目录和按《规定》批准的专业为准。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做好新旧专业目录体系的转换工作,以尽快统一执行新的专业目录。
5.各有关部门和普通高等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专业目录》和《规定》,对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委,以便统一研究解决。
附件:一、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
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
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地方、中央部委的管理权限,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宏观管理,增强普通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和
活力,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当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同时又要遵循教育自身的规律,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考虑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
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或拓宽专业服务方向等办法可以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增设专业。
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及其调整,应符合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其有关要求。设置专业目录外的专业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 专业设置的条件
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新设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有稳定人才需求的预测报告,招生规模一般以每年60人为宜,不低于30人;
(二)应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三)应与学校已设专业之间有相互支持关系,能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包括各项实践性教学环节),能有比较稳定的专业基础课程(工学类专业含技术基础课程)、专业课程教师队伍及实验技术人员;
(四)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办学基本条件,包括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馆及图书资料、实习场所、体育设施和学生宿舍、食堂等必备的条件。
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申请由原有专业改设新专业者,应满足新专业设置所需条件。

第三章 专业设置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由高等学校、学校主管部门(系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委教育行政部门,下同)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分工负责审定、审批和备案。
第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申请设置新专业,凡符合第五条所规定的条件者,可批准其正式设置,开始招生。对第五条所述条件尚不完全具备者,可批准其筹建,筹建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两年。筹建期限内达到正式设置条件后可批准开始招生,否则取消其筹建资格。
第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在专业目录所列的本门类所属的二级类范围内(如理学门类的物理学类内部;工学门类的材料类内部等)调整专业,经本校学术委员会或其他相应组织讨论通过,由学校自主审定,学校主管部门核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国家重点普通高等学校除可按第九条规定自主调整专业外,设置、调整专业目录内的其他专业,按学校的学科性质,在学校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科专业数和相关学科门类内,经本校学术委员会或其他相应组织讨论通过,由学校自主审定,学校主管部门核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不属于第九条所列情况的专业目录内的专业,国家重点普通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下列类型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综合大学设置、调整非哲学、经济学、法学、历史学、文学、理学门类专业的;
理工院校设置、调整非理学、工学门类专业的;
农林院校设置、调整非农学门类专业的;
医药院校设置、调整非医学门类专业的;
师范院校设置、调整非教育学门类专业或其他非师范性质专业的;
外语院校设置、调整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
财经院校设置、调整非经济学门类专业的;
政法院校设置、调整非法学门类专业的;
体育院校设置、调整非体育学类专业的;
艺术院校设置、调整非艺术类专业的。
第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专业目录外的专业,须由学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并按规定程序审批,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专业,须经本地区(部门)设置的高等学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
第十四条 高等专科学校和短期职业大学不得设置本科专业,个别特殊情况确需设置的,须由主管部门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专业审批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学校申请设置或调整专业,应按规定日期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及其他有关情况;
(二)申请表,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订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三)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
(四)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第十六条 凡由高等学校自主审定的专业,各校应于每年8月31日前(以当地邮戳或送达日为准,下同)将审定结果连同必要材料报学校主管部门。由学校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表格于9月30日前核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凡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专业,学校申报时间及审批具体时间可本着及时处理的精神由有关部门自行确定,但学校主管部门至迟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审批结果按照统一表格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主管部门审批专业目录外的专业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时须附专业论证报告、专业简介、教学计划、地区(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情况及其他说明材料。
第十九条 对于备案的专业,国家教育委员会或学校主管部门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者,将及时提出指导性反馈意见。国家教育委员会至迟于当年11月30日前统一公布普通高等学校备案专业名单。

第五章 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
第二十条 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系学校主管部门的咨询、审议机构,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委托,根据国家、部门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现有专业布点情况,按本规定,对本地区(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申报设置的专业进行评议,为学校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由本地区(部门)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计划部门、人事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专家、学者组成。委员由学校主管部门聘任,任期4年。
第二十二条 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对普通高等学校申请设置的专业进行评议,可采取会议评议方式,也可采取通讯评议方式。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工作细则。
第二十四条 各地区(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组成人员名单及变动情况须抄报国家教育委员会。

第六章 专业目录外专业的论证
第二十五条 专业目录外专业的论证由学校主管部门邀请教育、科技、人事部门及有关单位专家、学者组成论证小组进行。论证小组的人数,一般为7至9人,其中申请设置该专业学校的专家、学者不得超过2人。
第二十六条 对专业目录外专业的论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拟设专业人才需求的分析;
(二)拟设专业与国内外相关和相近专业的比较分析;
(三)拟设专业的培养目标、业务范围(主要指知识、能力结构)、主干学科(或主要学科基础)、基本课程、授予学位;
(四)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
(五)设置专业目录外新专业的办学条件分析;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情况
通过论证须着重说明设置该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二十七条 论证小组对拟设专业进行论证后,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论证报告和专业简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对学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实行指导、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置和调整专业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和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可视具体情况,令其限期整顿、调整、停止招生,直至撤销该专业。
第三十条 对专业管理混乱,且领导不力的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将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收回其按规定负责审批专业的权限。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审批和备案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司归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所设函授、夜大学本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可参照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
01 学科门类:哲学
0101 哲学类
010101 哲学 010102 逻辑学
010103 伦理学 010104※ 宗教学
0102 马克思主义理论类
010201 马克思主义基础 010202 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010203 中国共产党党史 010204 中国革命史
010205 中国社会主义建设
02 学科门类:经济学
0201 经济学类
020101 经济学 020102 国民经济管理
020103 统计学 020104 财政学
020105 货币银行学 020106 国际经济
020107 农业经济 020108 工业经济
020109 贸易经济 020110 运输经济
020111 劳动经济 020112 国际金融
020113 国际贸易 020114 税务
020115 审计学 020116 保险
020117 投资经济 020118 工商行政管理
020119 土地管理
0202 工商管理类
020201 企业管理
020202 国际企业管理(注:可授经济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20203 会计学 020204 理财学
020205 市场营销 020206 经济信息管理
020207 人力资源管理
020208 房地产经营管理(注:可授经济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20209 旅游管理 020210 物流管理
020211 海关管理 020212 商品学
03 学科门类:法学
0301 法学类
030101 法学 030102 经济法
030103 国际法 030104 国际经济法
030105 劳动改造学
0302 社会学类(注:可授法学或哲学学士学位)
030201 社会学 030202 人口学
030203※ 社会工作
0303 政治学类(注:可授法学或哲学学士学位)
030301 政治学 030302 国际政治
030303 行政管理学 030304※ 外交学
0304 公安学类
030401 警察管理 030402 治安管理
030403 出入境管理
030404 武警指挥(注:可授法学或军事学学士学位)
030405 边防公安 030406 侦察
030407 安全防范
04 学科门类:教育学
0401 教育学类
040101 教育学 040102 幼儿教育
040103 特殊教育 040104 教育管理
040105 教育技术学(注:可授教育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402 思想政治教育类
040201 思想政治教育(注:可授教育学或法学学士学位)
0403 体育学类
040301 体育教育 040302※ 运动训练
040303 体育管理(注:可授教育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40304※ 体育生物科学(注:可授教育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40305※ 体育保健康复(注:可授教育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40306※ 武术 040307 警察体育
05 学科门类:文学
0501 中国语言文学类
050101 汉语言文学 050102 中国文学
050103 汉语言 050104 藏语言文学
050105 蒙古语言文学 050106 维吾尔语言文学
050107 朝鲜语言文学 050108 哈萨克语言文学
050109 语言学 050110 编辑学
050111※ 古典文献 050112※ 对外汉语
050113 汉语言文学教育 050114 少数民族语言文学教育
0502 外国语言文学类
050201 英语 050202 俄语
050203 德语 050204 法语
050205 西班牙语 050206 阿拉伯语
050207 日语 050208 波斯语
050209 朝鲜语 050210 菲律宾语
050211 古印度语 050212 印度尼西亚语
050213 印地语 050214 柬埔寨语
050215 老挝语 050216 缅甸语
050217 马来语 050218 蒙古语
050219 僧伽罗语 050220 泰语
050221 乌尔都语 050222 希伯莱语
050223 越南语 050224 豪萨语

050225 斯瓦希里语 050226 阿尔巴尼亚语
050227 保加利亚语 050228 波兰语
050229 捷克语 050230 罗马尼亚语
050231 葡萄牙语 050232 瑞典语
050233 塞尔维亚—克罗地亚语 050234 土耳其语
050235 希腊语 050236 匈牙利语
050237 意大利语 050238 英语教育
050239 俄语教育 050240 日语教育
0503 新闻学类
050301 新闻学 050302 广播电视新闻
050303 国际新闻 050304 广告学
050305※ 播音 050306※ 体育新闻
0504 艺术类
050401 音乐学 050402 指挥
050403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 050404 演唱
050405 键盘乐器演奏 050406 管弦(打击)乐器演奏
050407 中国乐器演奏
050408※ 乐器修造艺术(注:可授文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50409 音乐音响导演 050410 中国画
050411 油画 050412 版画
050413 壁画 050414 雕塑
050415 美术学 050416 环境艺术设计
050417 工艺美术学 050418 染织艺术设计
050419 服装艺术设计 050420 陶瓷艺术设计
050421 装潢艺术设计 050422 装饰艺术设计
050423 导演 050424 表演
050425 戏剧文学 050426 舞台设计
050427 灯光设计 050428 演出音响设计
050429 服装和化妆设计 050430 戏曲文学
050431 戏曲作曲 050432 舞蹈史与舞蹈理论
050433 舞蹈编导 050434 舞蹈教育
050435 文艺编导 050436 电视编辑
050437 电影文学 050438 电影摄影
050439 动画 050440 电影电视美术设计
050441 录音艺术 050442 文化艺术事业管理
050443※ 广播电视文学
050444※ 影像工程(注:可授文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50445 音乐教育 050446 美术教育
06 学科门类:历史学
0601 历史学类
060101 历史学 060102 中国历史
060103 世界历史 060104 考古学
060105 博物馆学 060106※ 人类学
060107※ 民族学 060108 历史学教育
0602 图书信息档案学类(注:可授历史学、文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60201 图书馆学 060202 信息学
060203 档案学 060204※ 科技档案
060205※ 图书出版发行学
07 学科门类:理学
0701 数学类
070101 数学 070102 应用数学
070103 计算数学及其应用软件 070104 统计与概率
070105※ 运筹学 070106※ 控制科学
070107※ 信息科学 070108 数学教育
0702 物理学类
070201 物理学 070202 应用物理学
070203 原子核物理学及核技术 070204 物理学教育
0703 化学类
070301 化学 070302 应用化学
070303 化学教育
0704 生物科学类
070401 生物学 070402 生物化学
070403 微生物学 070404※ 生物技术
070405 生物学教育
0705 天文学类
070501 天文学
0706 地质学类
070601 地质学 070602 构造地质学
070603 古生物学及地层学 070604 地球化学
0707 地理科学类
070701 地理学 070702※ 地貌学与第四纪地质学
070703 资源环境区划与管理 070704 经济地理学与城乡区域规划
070705 地理信息系统与地图学 070706 地理学教育
0708 地球物理学类
070801 地球物理学 070802 空间物理学
0709 大气科学类
070901 气象学 070902 气候学
070903 大气物理学与大气环境 070904 农业气象
0710 海洋科学类
071001 海洋学 071002 海洋物理学
071003 海洋化学 071004 海洋生物学
0711 力学类
071101 理论与应用力学
0712 信息与电子科学类
071201 无线电物理学 071202 电子学与信息系统
071203 微电子学 071204 应用光学
071205 声学
0713 材料科学类
071301 材料物理(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71302 材料化学
0714 环境科学类
071401 环境学 071402 生态学
0715 心理学类
071501 心理学 071502 应用心理学
0716 科技信息与管理类
071601 管理科学(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71602 科技信息
08 学科门类:工学
0801 地矿类
080101 地质矿产勘查 080102 石油与天然气地质勘查
080103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 080104 应用地球化学
080105 应用地球物理 080106 采矿工程
080107 矿山通风安全 080108 勘察工程
080109 矿井建设 080110 石油工程
080111 选矿工程
0802 材料类

080201 钢铁冶金 080202 有色金属冶金
080203 冶金物理化学 080204 金属材料与热处理
080205 金属压力加工 080206 无机非金属材料
080207 硅酸盐工程 080208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080209 粉末冶金 080210 复合材料
080211 腐蚀与防护 080212※ 材料科学与工程
0803 机械类
080301 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 080302 热加工工艺及设备
080303 铸造 080304 塑性成形工艺及设备
080305 焊接工艺及设备 080306 机械设计及制造
080307 化工设备与机械 080308 船舶工程
080309 汽车与拖拉机 080310 机车车辆工程
080311 热力发动机 080312 流体传动及控制
080313 流体机械及流体工程 080314 真空技术及设备
080315 机械电子工程
080316 工业设计(注:可授工学或文学学士学位)
080317 设备工程与管理
0804 仪器仪表类
080401 精密仪器 080402 光学技术与光电仪器
080403 检测技术及仪器仪表 080404 电子仪器及测量技术
080405※ 几何量计量测试 080406※ 热工计量测试
080407※ 力学计量测试 080408※ 光学计量测试
080409※ 无线电计量测试
0805 热能核能类
080501 热能工程 080502 制冷与低温技术
080503 核技术 080504 核工程
0806 电工类
080601 电机电器及其控制 080602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080603 高电压与绝缘技术 080604 工业自动化
080605 电气技术
0807 电子与信息类
080701 电子材料与元器件 080702 微电子技术
080703 电子工程 080704 应用电子技术
080705 信息工程 080706 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080707 物理电子技术 080708 光电子技术
080709 计算机及应用(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0710 计算机软件(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0711 自动控制 080712 通信工程
080713 生物医学工程
080714 计算机科学教育(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08 土建类
080801 建筑学 080802 城市规划
080803 建筑工程 080804 城镇建设
080805 交通土建工程 080806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080807 城市燃气工程 080808 给水排水工程
080809※ 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0809 水利类
080901 水文与水资源利用 080902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080903 水利水电动力工程 080904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080905 海岸与海洋工程
0810 测绘类
081001 大地测量 081002 测量工程
081003 摄影测量与遥感 081004 地图学
0811 环境类
081101 环境工程 081102 环境监测
081103 环境规划与管理(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12 化工与制药类
081201 化学工程 081202 化工工艺
081203 高分子化工 081204 精细化工
081205 生物化工 081206 工业分析
081207 电化学工程 081208 工业催化
081209 化学制药 081210 生物制药
081211 微生物制药 081212 药物制剂
081213 中药制药
0813 轻工粮食食品类
081301 制糖工程 081302 皮革工程
081303 制浆造纸工程 081304 印刷技术
081305 粮食工程 081306 油脂工程
081307 食品科学与工程 081308 发酵工程
081309 包装工程 081310 烟草工程
0814 农业工程类
081401 农业机械化 081402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081403 农业电气化自动化 081404 农田水利工程
081405 土地规划与利用(注:可授工学或经济学学士学位)
081406 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 081407 农产品贮运与加工
081408 水产品贮藏与加工 081409 冷冻冷藏工程
0815 林业工程类
081501 森林工程 081502 林业与木工机械
081503 木材加工 081504 林产化工

081505 室内与家具设计
0816 纺织类
081601 纺织工程 081602 丝绸工程
081603 针织工程 081604 染整工程
081605 纺织材料及纺织品设计 081606 服装
0817 交通运输类
081701 交通运输 081702 载运工具运用工程
081703 交通工程 081704 海洋船舶驾驶
081705 轮机管理 081706 飞机驾驶
081707 石油天然气储运工程 081708 总图设计与运输工程
0818 航空航天类
081801 航空飞行器设计 081802 空间飞行器设计
081803 飞行器强度与实验技术 081804 飞行器动力工程
081805 飞行器制造工程 081806 飞行器制导与控制
081807 火箭导弹发射技术与设备 081808 飞行器环境控制与安全救生
0819 兵器类
081901 火炮与自动武器 081902 火箭武器
081903 弹药工程 081904 弹道工程
081905 鱼雷水雷工程 081906 火控与指挥系统工程
081907 火炸药 081908 引信技术
081909 爆炸技术及应用 081910 火工与烟火技术
081911 军用车辆工程
0820 公安技术类
082001 防火工程 082002 灭火技术
082003 火灾原因技术鉴定 082004 道路交通管理工程
082005 道路交通事故防治工程
082006 痕迹检验(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2007 文件鉴定(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2008 法化学(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2009 公共安全图像技术(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821 工程力学类
082101 工程力学 082102 空气动力学与飞行力学
0822 管理工程类
082201 管理工程
082202 技术经济(注:可授工学或经济学学士学位)
082203 管理信息系统 082204 工业外贸
082205※ 系统工程 082206※ 安全工程
082207※ 工业工程
09 学科门类:农学
0901 植物生产类
090101 农学 090102 热带作物
090103 园艺 090104 果树
090105 蔬菜
090106 观赏园艺 090107 植物保护
090108 土壤与农业化学 090109 药用植物
090110 茶学 090111 草学
0902 森林资源类
090201 林学 090202 森林保护
090203 经济林
090204 野生植物资源开发与利用(注:可授农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90205 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
0903 环境保护类
090301 园林
090302 风景园林(注:可授农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90303 水土保持 090304 沙漠治理
090305 农业环境保护
0904 动物生产与兽医类
090401 畜牧兽医 090402 畜牧
090403 实验动物 090404 蚕学
090405 蜂学 090406 动物营养与饲料加工
090407 兽医 090408 中兽医
090409 动物药学
0905 水产类
090501 淡水渔业 090502 海水养殖
090503 海洋渔业(注:可授农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906 管理类
090601 农业经济管理(注:可授农学或经济学学士学位)
090602 林业经济管理(注:可授农学或经济学学士学位)
090603 渔业经济管理(注:可授农学或经济学学士学位)
090604 渔业资源与渔政管理(注:可授农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090605 自然保护区资源管理
090606 林业信息管理(注:可授农学或工学学士学位)
0907 农业推广类
090701※ 农业推广
10 学科门类:医学
1001 基础医学类
100101 基础医学(注:可授医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1002 预防医学类
100201 预防医学 100202 环境医学
100203 卫生检验(注:可授医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100204 营养与食品卫生
100205※ 妇幼卫生
1003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
100301 临床医学 100302 儿科医学
100303 精神病学与精神卫生 100304 放射医学
100305※ 医学影像学
100306※ 医学检验(注:可授医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100307 医学营养学 100308※ 麻醉学
1004 口腔医学类
100401 口腔医学
1005 中医学类
100501 中医学 100502 中医五官科学
100503 中医骨伤科学 100504※ 中医外科学
100505※ 中医养生康复学 100506 针灸学
100507 推拿学 100508※ 中医文献学
100509 蒙医学 100510 藏医学
1006 法医学类
100601 法医学
1007 护理学类
100701 护理学(注:可授医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1008 药学类(注:可授医学或理学学士学位)
100801 药学 100802 药物化学
100803 药物分析 100804 药理学
100805※ 临床药学 100806 中药学
100807 中药检定 100808 中药药理学
100809 中药资源
1009 管理类
100901 卫生事业管理



199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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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3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地矿厅(局),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当前经济工作的一系列政策和部署,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实现土地开发整理产业化,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在总结各地土地开发整理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补充耕地储备制度,做到建设占用耕地先补后占
  为使建设占用耕地真正做到占补平衡,必须实行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的制度。在进行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基础上,经过论证审查,确定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不同规模建立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各层次的项目库。制定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方案时,可在项目库里筛选。有条件的地区,运用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可以先行组织实施开发整理项目,储备补充的耕地。
  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时,建设单位确实没有条例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可以购买储备的耕地补偿指标,实现先补后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增加的耕地相应核减,并反映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收取的耕地开垦费用于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形成从项目组织实施到补充耕地储备,向建设项目提供补充耕地,资金回收后再投入新项目滚动开发整理的循环运行机制。
  二、实行土地置换政策,促进农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
  各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要求,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整理。凡有条件的地方,要促进农村居民点向中心村和集镇集中、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在向中心村、集镇和乡镇工业小区集中时,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内选址。新址占地面积应少于旧址面积,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其他耕的,经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和批准,可以与腾出来的旧址整理后增加的耕地进行置换,保证耕地面积不减少,并力争有所增加,质量有所提高。实行这种方式置换的,其建设用地可以不占用年度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
  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减轻企业经济负担,在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经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有工矿企业可以用复垦原有国有废弃地增加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置换因生产被破坏的农村集体耕地,原土地权属相应转移。置换后,被破坏的集体耕地属国家所有,不再征用,也不占当年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但需纳入土地复垦计划。
  三、执行好“百分之六十折抵”政策,鼓励投资者整理土地
  各地要正确理解和执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关于“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的规定和《关于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土资厅发[1999]97号)的精神。“建设占用耕地补偿指标的折抵”,必须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进行。
  地方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在上级分配下达的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内,预留少量的指标,统一掌握,用于奖励土地管理新增耕地多的地区。即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地区,可以用通过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指标,向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一定数量的预留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用于本地区必需的非农建设。但必须按规划用地,并要严格检查,适当控制。
  四、多方筹集资金,推进土地开发整理产业化
  各地要积极疏通资金渠道,争取筹集更多的土地开发整理资金。要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的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地方留成部分具体使用管理办法,保证上述资金专款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要制定本地区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确保建设项目补充耕地资金落实;要积极引进利用外资,开展土地开发整理的国际合作;同时可利用信贷资金,并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其它社会资金投入土地开发整理。
  各地在政府机构改革中,按照职能转变、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可成立土地开发整理专门机构,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鼓励土地开发整理专门机构多方筹集资金,实行企业化经营,同时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招标、协议、合资、合作等方式调动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对土地开发整理投入的积极性,逐步形成土地开发整理的市场化、产业化。可采取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开发整理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国有企业及下岗分流人员)使用、新增耕地减免有关税费等优惠政策,鼓励开发整理土地。国家允许在县(市)或市(地)之间,进行易地开发整理土地,但必须依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在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五、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66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都要做好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项目规划设计工作,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禁止开发不宜开发的土地资源。农业综合开发、“四荒”资源开发利用、小流域综合治理等涉及的土地开发,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以及地方土地管理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通过招标、协议等方式委托土地开发整理专门机构或单位具体实施的项目,必须签订土地开发整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整理、复垦中的土地置换和耕地补偿指标的有偿转让,均需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增耕地面积和质量进行验收确认,以防止弄虚作假。要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前土地权属、界址、面积的界定和开发整理后土地权属的调整、变更调查登记等工作,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土地权属纠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不断深入 探索,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在基础条件好、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地区,可建立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但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使其具有生命力,真正起到示范作用,防止一哄而起。对于国土资源部设立的示范区和国家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包括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有关地区要经常给予指导,重点增加投入,搞好基础建设,确保预期效益,以带动其他地区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印发《地方信息产业政策研究和立法研究目录(2006年-2007年)》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印发《地方信息产业政策研究和立法研究目录(2006年-2007年)》的通知

信办政【200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对地方信息产业政策法规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根据各地报送的重点政策研究和立法项目计划,我们汇总形成了《地方信息产业政策研究和立法研究目录(2006年-2007年)》,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工作思路

(一)结合当地实际,围绕增强创新能力,开展政策研究工作

各地政策研究工作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区域优势,研究制定增强产业创新能力,促进产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以及促进无线电管理频率的开发利用和空中电波秩序维护的政策措施,构建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的信息产业政策体系。东部沿海产业规模大、产业集聚度高的地区,要研究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增强国际竞争力的政策措施,实现东部地区率先发展;中部地区发挥区域优势,要研究制定承接产业梯度转移的政策措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要着力加强促进信息技术应用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研究,为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发挥积极作用;西部地区要研究鼓励特色产业做大做精和利用信息技术提升当地优势产业技术水平的政策措施,为西部大开发做出贡献。

(二)注重联系实际,加强立法规划、论证、评估与跟踪工作

各地要紧密围绕推进信息化建设和促进产业发展的大目标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应当遵循并反映当地信息产业发展规律。起草法规文件草案,要继续坚持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改进方法、注重实效,深入实践,掌握第一手材料,使法规的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解决实际问题。要注意在符合WTO规则,坚持立足本地区实际的前提下,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借鉴其它省市经验,研究制定相关法规。已经立法的省市,要探索定期开展法规执行的评估工作,形成制度。要完善公众对法规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跟踪反馈机制,及时分析总结法规本身存在的问题,适时修改、废止有关法规或条款。

(三)加强交流互动,努力开创政策法规工作新局面

加强部与地方主管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建立立法推进制度和定期交流机制。各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在每年年底向部政策法规司报送本年度的政策法规工作完成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部将结合全局工作重点以及各地计划安排,制定下发年度地方重点政策研究和立法研究目录,对列入目录的项目进行年度评估,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表彰。部将继续通过年度政策法规工作座谈会、专题交流会、研讨会等形式,加强部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的交流互动,进一步推动开创信息产业政策法规工作的新局面。

二、具体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把政策法规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抓紧、抓实。新形势下,产业的快速发展以及依法行政的要求,都对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政策法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建立健全地方信息产业政策法规体系,已成为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和转变职能的首要任务。各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政策法规工作,提出任务目标,做出工作部署,提供必要保障,加大推进力度,力争用3—5年的时间,初步建成符合各地产业发展和依法行政要求的信息产业政策法规体系。

(二)要集思广益,利用各种力量推进政策法规研究工作。各地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政策法规研究工作机构,加强人员的学习培训,建立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工作队伍,同时要为政策法规研究工作提供相应经费保障。要在政策法规工作的实践中,广泛动员和充分利用社会力量,不断探索,总结经验,建立起稳定的“智库”和“外脑”,为政策法规工作提供支撑。

(三)要勇于探索,为政策法规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各地信息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地方立法机构的协调,积极主动地推动立法进程,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当地政府各部门的理解、支持,为政策法规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利用更多措施手段,争取出高水平、高质量政策法规,为当地信息产业的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地方信息产业政策研究和立法研究目录(2006年-2007年)

一、政策研究目录



序号
单位
项目数
研究项目
研究重点
计划完成时间

1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6
创新型社会信息化政策法律制度研究
创新型国家建设中应当重点解决的信息化政策法律问题
2006年12月

2
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研究
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体制、数字认证证书管理以及相关管理措施
2006年12月

3
上海市社会信用立法及制度规范建设框架研究
总结上海市先行先试和借鉴国外信用法律制度基础上,提出立法和制度框架
2006年12月

4
上海市信用信息依法申请公开效益调查和立法建议
上海市各政府部门信用信息依法申请公开的内容、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评价
2006年12月

5
上海市重大决定草案公开管理研究
重大决定草案的定义;公开的义务主体;公开的程序、载体等内容
2006年12月

6
上海市关于推进企业信息化发展研究
上海市推进企业信息化发展具体举措和鼓励办法
2006年12月

7
河北省信息产业厅
3
河北省承接转移加快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
理清河北省承接信息产业转移的总体思路,明确方向和目标,制订具体战略方案,提出政策建议
2006年12月

8
河北省利用信息技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研究
理清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发展的总体思路,明确发展目标,制订具体执行战略方案,提出战略重点和政策建议
2006年12月

9
促进重点区域信息产业发展研究
加大扶持力度,通过把廊坊的信息产业做大做强,引导全省信息产业实现快速健康发展
2006年12月

10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1
天津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
整合天津市集成电路产业链,加快天津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2007年4月

11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
1
浙江省数字新农村建设
浙江省数字新农村建设的促进措施、办法
2007年12月

12
宁波市信息产业局
2
信息化发展与创新型城市建设
研究信息化发展与创新型城市建设之间的关系
2006年12月

13
宁波市信息产业基地和园区建设研究
围绕信息产业基地和园区建设的软硬件环境开展研究
2006年12月

14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3
高校与企业科技信息供求平台建设研究
高校与企业科技信息供求平台建设研究
2006年12月

15
数字深圳建设规划研究
研究数字城市空间信息共享与交换平台架构设计及数字深圳应用子系统示范规划
2006年12月

16
深圳市信息安全产业分析报告
研究信息与信息安全之间的产业相关性,支持主要的、带动作用强的信息安全企业
2006年12月

17
厦门市信息产业局
2
海峡两岸软件产业交流合作相关政策措施研究
海峡两岸软件产业交流合作相关政策措施调研
2006年12月

18
加快企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应用、规范信息资产评估与管理等法规规章研究
加快企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应用、规范信息资产评估与管理等法规规章的调研
2006年12月

19
吉林省信息产业厅
2
信息化研究
对信息化建设、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安全保障等进行规范管理的法律手段
2007年12月

20
信息安全研究
针对信息网络的安全问题,研究制定依法保障信息网络安全的措施
2007年12月

21
大连市信息产业局
1
大连市电子信息产业法律框架
大连市电子信息产业法律框架研究
2007年12月

22
江西省信息产业厅
1
地方信息产业与信息化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
江西省、市、县三级主管机构的设置与整合
2007年12月

23
山西省机械电子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电子制造业)
1
山西省振兴装备制造业实施意见
研究山西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有关政策措施
2006年12月

24
安徽省信息产业厅
1
开展安徽省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建设研究
研究如何加强安徽省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建设的政策措施
2006年12月

25
湖南省信息产业厅
1
湖南省承接沿海地区电子信息产业梯度转移政策研究
研究承接沿海地区电子信息产业梯度转移的现状与趋势及原因分析,提出相应政策措施
2006年12月

26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4
关于实施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战略研究
加快推进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战略研究
2006年12月

27
加快兵团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的研究
重点研究兵团以信息化带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兴团场,加快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
2007年12月

28
促进兵团电子商务发展的研究
重点研究兵团电子商务推进发展道路
2007年12月

29
兵团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
指导、规范兵团电子政务建设,促进信息资源共享,推进政务协同
2007年12月

30
云南省信息产业办公室
3
电子政务建设及应用的调查报告
云南省电子政务的基本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主要对策措施
2006年8月

31
信息化发展目标、战略重点、政策措施
研究本省的信息化发展目标、战略重点、政策措施等
2007年2月

32
信息产业实施“走出去”的对策研究
鼓励信息产业“走出去”的有关对策研究
2007年12月

33
青海省经贸委信息产业办公室
3
工业企业信息化发展纲要研究
研究制定一系列促进企业信息化发展的政策、法规及相应的配套措施,引导全省企业信息化建设的规范发展
2006年12月

34
企业信息化指导意见
结合省情,研究如何发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关键作用,加快省工业化进程
2006年12月

35
部分特色农产品信息化应用情况的调查
对省特色农产品信息化应用情况进行了调查,努力形成推进农业信息化进程的合力
2006年12月

36
四川省信息产业厅
1
促进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政策研究
围绕产业经济发展的中心,开展产业调研,了解行业发展的政策需求,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2006年12月

37
重庆市信息产业局
2
三峡库区加强推进信息资源整合的策略研究
研究提出解决库区容和外部信息、消除信息孤岛、实现信息增值策略与办法
2006年12月

38
打造信息技术公用平台推进研究
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升竞争力,推动中小企业参与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
2006年12月

39
宁夏回族自治区信息产业办公室
2
IT龙头企业的招商引资、做大做强研究
引导企业通过招商引资与强强联合,提升我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2007年12月

40
电子政务建设中的重复建设、信息孤岛问题研究
研究解决由于分散建设和各自为政造成的重复建设,信息不能共享,安全隐患和安全漏洞等
2007年12月

41
内蒙古自治区信息化办公室
1
信息化助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研究
建立健全制度,切实发挥信息化为农牧业增收服务的作用
2006年12月

42
贵州省信息产业厅
1
贵州省信息产业行业创新体系建设研究
研究企业目前创新能力、潜在相对优势等相关扶持政策
2006年12月

补充

43
天津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
4
天津IT产业创新能力及单位产值能耗调研报告
调研天津市IT企业目前在核心技术、关键技术、行业共性技术领域的创新能力及单位产值能源消耗情况,形成报告为确定重点创新领域及制定节能降耗措施提供依据
2006年12月

44
“十一五”期间天津市信息化水平达到国际发达国家中心城市平均水平研究
提出一套可测度、可对比的、可操作性强的指标作为天津的信息化指标体系,为天津市信息化水平达到国际发达国家中心城市平均水平的目标提供理论依据和对策建议
2007年6月

45
信息化对滨海新区战略产业推动作用研究
在对滨海新区信息化现状进行测度的基础上,分析滨海新区信息化发展对滨海新区战略产业发展的贡献率,以及对全市战略产业的带动作用,从机制、政策、人才保障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2007年3月

46
天津市电子政务绩效评估体系研究
参照国内外电子政务评估模式,研究适用于天津市现状的总体框架、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为摸索电子政务建设和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2006年12月






二、立法研究目录



序号
单位
项目数
立法项目
主要内容
计划完成时间

1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4
上海市电子商务条例
上海市鼓励、促进、规范、管理电子商务发展的具体措施和制度
2006年12月

2
上海市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的适用范围、管理方式、实施主体等内容
2006年12月

3
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的管理部门、申报流程、管理手段和实施监督等内容
2006年12月

4
上海市公共信息系统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共信息系统工程档案的管理模式、管理部门、管理方法等内容
2006年12月

5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3
北京市信息化条例
涉及的行业为电子商务、信息服务业、信息安全、公共服务业等。涉及的社会情况包括非法使用网络、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2006年12月

6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
管理的行业为无线电行业。社会的主要情况为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市场缺乏监管;无线电发射设备;已建无线电台站的监管力度弱;对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第三人缺乏管理等
2006年12月

7
北京市政务专网管理办法
立法涉及的管理对象:北京市政务网络管理中心、有线政务专网与无线政务专网的运营维护单位、使用有线与无线政务专网的单位
2006年12月

8
山东省信息产业厅
3
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杜绝频率浪费、加强有效利用。规范设备的销售渠道、台站设置、治理、混乱等
2007年12月

9
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解决信息化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本省的信息化法规体系
2007年12月

10
山东省电子签名管理条例
调整和规范省电子签名的有关问题
2007年12月

11
青岛市信息产业局
1
青岛市信息产业管理办法
引导规范信息产业发展的办法
2007年12月

12
广东省信息产业厅
2
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
主要解决行政机关所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问题,并对社会征信活动作出初步的规范
2007年12月

13
广东省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
涉及部门职责、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设立和划定方法、针对保护区域的管理措施、法律责任
2007年12月

14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1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修订
适时修改和补充信息化建设中需要立法予以调整、规范的内容
2007年12月

15
江苏省信息产业厅
2
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
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为江苏软件产业的发展营造良好氛围,提供法律保障
2006年12月

16
江苏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利用法律规范市场行为,解决信息化监管缺位、市场无序,资源共享,信息安全等问题
2007年12月

17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
2
浙江省信息化条例
解决信息化中存在的问题,健全浙江省的信息化法规体系
2007年12月

18
浙江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
调整和规范浙江省的电子政务建设的相关内容
2007年12月

19
宁波市信息产业局
2
宁波市信息化条例
解决信息化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本市的信息化法规体系
2006年12月

20
宁波市关于加快软件产业发展若干意见
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为软件产业的发展营造良好氛围,提供法律保障
2006年12月

21
福建省信息产业厅
2
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调整和规范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行为,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各个流程环节提出具体的要求,形成可操作性的一整套规范和依据
2006年12月

22
福建省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
调整和规范福建省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的管理行为,保证无线电通信网络点的正常运行等
2006年12月

23
厦门市信息产业局
2
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主要解决行政机关信息的公开问题
2007年12月

24
厦门市政务基础数据库共享使用管理办法
主要解决行政机关信息的共享使用问题
2007年12月

25
江西省信息产业厅
2
江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明确江西省无线电管理各方面的具体管理规定和相关罚则
2007年12月

26
江西省信息化建设管理条例
明确江西省信息化管理的具体规定和罚则
200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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