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几内亚提供文化建设项目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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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几内亚提供文化建设项目的协定
中国政府 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向几内亚提供文化建设项目的协定
(签订日期1968年8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为了促进两国之间的文化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几内亚共和国发展文化事业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一九六五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六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给予几内亚共和国政府不附带任何条件的无息贷款,金额为××英镑。每英镑的含金量为二·一三二八一克。如含金量有变动,贷款金额应按变动的比例作相应的调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为几内亚共和国政府在科纳克里建造一座规模为九百至一千个座位的电影院,并提供相应的观众座椅和放映所需要的全套设备。上述费用从本协定第一条所规定的贷款中支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本协定第一条规定的贷款项目下,按照建设项目实施的进度,分期分批地提供经双方商定的一般物资,以其贷款支付本协定第二条所列项目的当地费用。
第四条 几内亚共和国政府自一九七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内每年偿还上述贷款的十分之一,并将分期以双方商定的几内亚出口货物偿还。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几内亚共和国政府提供的建造电影院所需的设备、材料和一般物资的数量、规格、交货条件和交货期限等有关事宜,将由两国政府指定的机构签订合同加以规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几内亚共和国政府的要求,派往几内亚从事技术援助的技术人员的待遇和工作条件,按中、几两国政府一九六一年九月十八日关于中国技术人员在几内亚的待遇和工作条件换文;一九六五年十二月六日、一九六六年一月五日中、几双方关于修改中国派往几内亚的技术人员待遇标准换文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帐务处理问题,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几内亚共和国银行另行商订技术细则。
第八条 本协定于一九六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在科纳克里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几内亚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林 秉 南 迪亚洛·阿尔法·阿玛杜
(签字) (签字)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察哈尔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乌兰察布市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是指在本市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并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四条 知名商标的使用有效期为3年。
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不搞地区平衡和照顾。
第五条 成立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认定委员会成员由工商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质监局、农牧业局、科技局等有关部门若干人单数组成。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乌兰察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负责知名商标认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认定委员会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商标所有人提出的知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二)向有关行业组织、消费者协会以及相关公众征询意见;
(三)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召开会议,对知名商标申请作出审议决定。
第二章 知名商标的认定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认定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乌兰察布市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拥有并使用的注册商标;
(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销售区域广,3年内产量、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乌兰察布市同行业中所占份额较高,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三)商标所核定使用的相关商品的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并能长期保证质量稳定,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体系;
(四)该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商标所有人注重对商标的使用、管理、保护。设有商标管理机构,配备商标专管人员,商标管理制度健全;
(六)该注册商标所有人近3年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KH*2D] 第三章 知名商标的认定程序
第八条 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商标所有人认为其商标符合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条件,可向所在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附后);
2、企业简介;
3、《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生产经营资格证明复印件;
4、《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与商标注册有关的核准文件;
5、实际使用该商标的标识(标识难以附送的可用照片代替);
6、产品质量认证材料(检测报告);
7、企业商标管理制度和商标维权情况;
8、各项经济指标证明材料;
9、在同行业或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证明材料(如获奖证明等);
10、广告发布情况(近3年内在各类媒体发布的广告);
11、企业生产经营以及售后服务等相关制度;
12、企业诚信体系的建立情况;
13、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满2年以上(可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14、其他证明材料。
(二)各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10内核实和初审完毕,并征询当地政府意见,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应予以受理,签署意见后向市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推荐;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推荐认定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考核,并征询市政府及有关行业部门和专家意见后,初步提出认定知名商标的方案,提交认定委员会审定;
(四)认定委员会召开会议,经过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有效。
(五)被认定为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的,由认定委员会颁发《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证书》和牌匾,并予以公告;未予以认定的,告知推荐单位及申请人。
第九条 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1次。
第十条 被认定为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的,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继续保持知名商标资格的,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由商标所有人向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延续。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予以确认延续,每次延续有效期为3年。
第四章 知名商标的保护
第十一条 乌兰察布市及各旗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加强对知名商标的保护,维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知名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的字样、标识。
第十三条 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优先参加商标管理机关组织的有关活动,获得商标资料。
第十四条 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在本市范围内受下列保护;
(一)知名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按“知名商品”予以保护;
(二)知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他人申请与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使用,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三)他人使用与知名商标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对丑化、贬低知名商标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知名商标在异地被侵权假冒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
第五章 知名商标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知名商标只能使用在认定该知名商标所核定的商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二)知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要保证具备知名商标的商品质量,自觉维护知名商标的声誉;
(三)知名商标在办理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使用许可等有关事项时,其所有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在公告后30内报乌兰察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
(四)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知名商标的,该商标的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资格依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认定委员会撤销其知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商标所有人在申请知名商标时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条办理延续及重新认定手续的;
(三)知名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已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乌兰察布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乌兰察布盟规范弛名商标、著名商标和地方知名商标使用管理办法》(乌署发〔2002〕155号)同时废止。
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申请认定商标
申请人(商标注册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商 标
注 册 人
地 址
企业类别
邮 编
联系人
电 话
申请认定
商 标
核定使用
商 品
申
请
理
由
企 业 简 况
(设立时间、发展历史、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资产额、产品执行质量标准、企业经营状况等)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区内外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年
销售区域:
销售量:
年
年
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不包括企业所生产其他商标)
序号
年月日
发布媒体
覆盖范围
资金投入(元)
证明材料见附件( 页)
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国 别
申请日期
注册日期
注册类型
注册号
旗
县
市
区
工
商
局
意
见
年 月 日
乌
兰
察
布
市
工
商
局
意
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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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经贸委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加快技术改造步伐,建立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技术进步机制,充分发挥技改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我市企业做大做强,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贴息原则。
一、以国家、地方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为指导方向,促进工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
二、发挥贴息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激发和调动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的积极性。
三、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实效。
四、支持企业开展提高质量、增加品种、扩大出口、改善效益以及节能降耗、综合利用、防治污染的技术改造。
五、立足高新技术的开发,推动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
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条 资金来源与用途。
一、市财政原安排的1000万元贴息资金。
二、按市委、市政府温委发〔2001〕96号文件规定,市财政新增1000万元贴息资金。
三、各县(市、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贴息资金,并逐年增加。
四、市本级贴息资金用于扶持市本级及市区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各县(市、区)贴息资金用于扶持本辖区企业实施技术改造。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技改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
二、项目企业必须是在我市照章纳税的企业。
三、项目必须按技术改造管理分级权限审批或履行规定的手续。
四、项目建设和财务管理规范,项目投资、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符合项目批准要求。已竣工验收的项目优先予以安排。
五、贴息的项目在实施期间没有重大安全事故。
第四条 贴息标准。
为鼓励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按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计算贴息额。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由各级经贸和财政部门联合核定。贴息率原则上掌握2-6个百分点,具体如下:
一、国家、省、市级重点技改项目,贴息率为3-6%;对实施技改项目后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的企业,可再安排1至3年、贴息率为3-5%的贴息资金;
二、一般性技改项目,原则上安排1年、贴息率为2-3%的贴息资金;
三、已取得国家或省安排贴息资金的省级以上技改项目,其贴息率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最高贴息率的,可予以补足,并可酌情给予再贴息。
第五条 贴息申请。
按照企业财政隶属关系由项目承担企业向同级经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温州市技改项目贴息资金申请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复印件、各类借款凭证及利息清单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等。
第六条 审批程序。
同级经贸、财政部门根据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联合审核,初步确定贴息项目和贴息金额。经媒体公示,政府批准后,下达年度技改项目贴息资金计划。项目企业凭下达的文件,开具收据到财政部门办理划拨手续。
第七条 贴息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应作冲减企业财务费用处理。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贴息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将骗取的贴息资金全额收缴财政外,还要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取消其今后3个年度的技改贴息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经贸委和温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