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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法兰西共和国外交部关于电视法语教学合作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00:58:47  浏览:86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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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法兰西共和国外交部关于电视法语教学合作议定书

中国广播电影电视部 法兰西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法兰西共和国外交部关于电视法语教学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7年12月3日 生效日期1987年12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以下简称“中方”)和法兰西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法方”),参照中国广播电视部和法国对外关系部于一九八三年五月五日在北京签订的广播电视合作议定书,为继续发展电视法语教学方面的合作和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法方负责制作一套适合中国人学习基础法语的初级电视法语教学节目(以下简称“零水平”),共二十六集,每集十三分钟,“零水平”的节目预计一九八九年底制成。然后法方将节目录像母带、教科书稿、录音母带及文字资料、影片等材料一并提供给中国方面使用,上述影片、文字资料的版权问题均由法方解决。

  第二条 法方负责制作一套以介绍今日法国情况为内容的教学系列节目(以下简称“水平三”),该节目将由法国专业艺术家主演,共二十六集,每集十三分钟。
  “水平三”节目的一部分(六集)需在中国录制,中国方面将为此提供现场录制的必要技术设备和一定的工作人员,并负责与录制有关的组织工作。
  该节目在双方就脚本和工作日程取得一致意见后,预计用两年完成。

  第三条 上述“零水平”和“水平三”节目在编制过程中,法方将尽可能听取中国方面的建议和要求。为适合中国人学法语的需要,中方将对法方提供的上述两套法语电视教学节目,作必要的改编后播出并负责教科书及录音带的编印和发行工作。

  第四条 上述“零水平”和“水平三”经改编后播出的节目在中国的版权归中国中央电视台所有,如在国外发行,需事先商法方同意。

  第五条 法方愿承担法语教学人员(编辑、技术、导演)的培训,以提高教学节目的质量。
  培训计划的期限、人数、方式将在中、法混合委员会的会议上确定。

  第六条 法方向中方派出一名语言专家,在中方改编“零水平”和“水平三”节目的工作中担任顾问。该专家在华工作期间,住宿、市内交通费由中方负担。

  第七条 为有利于电视教育,特别是中国电视法语教学的发展,法方将附件一所列技术设备提供给中方,并负担运抵北京机场的到岸航空运输费。
  法方保证在一九八七年按双方共同确定的日期使所提供的技术设备付诸使用。
  中方按附件二所确定的工作日程,负责办理技术设备进入中国的海关手续。

  第八条 本议定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议定书所规定的义务全部完成为止,有关执行本议定书的原则问题由中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外事局和法国外交部科技文化总司协商确定;具体工作步骤由双方业务部门根据各自所承担的任务,分别制定工作计划报所属上级单位批准后付诸实施。

  第九条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日在巴黎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兰西共和国
  广播电影电视部           外 交 部
    马庆雄           让—皮埃尔·安格莱秘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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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造纸行业的发展,考虑到国内新闻纸的供求状况,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我局决定对1997年10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出口的新闻纸恢复办理出口退税,退税率为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5〕177号)相应停止执行




1997年10月23日

郑州市一日游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第102号


《郑州市一日游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业经2002年4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02年4月25日



郑州市一日游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一日游经营活动管理,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旅游业发展,根据《郑州市旅游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由旅行社以集中散客的形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及周边地区进行短线旅游、并于当天返回驻地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和为一日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一日游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一日游经营活动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一日游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必须是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领取营业执照的旅行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一日游活动。
第六条从事一日游营运的车辆必须是依照有关规定到交通、工商等部门办理有关证照,并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从事旅游经营的车辆。
禁止未经批准从事旅游经营的车辆以一日游名义招徕乘客。
第七条从事一日游营运的车辆必须到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统一制作的一日游标志牌,并随车悬挂。
为一日游提供交通服务的车辆停业、歇业,应当交回一日游标志牌。禁止伪造、转让、租借一日游标志牌。
第八条旅行社组织一日游活动,必须配备导游人员为旅游者提供规范化服务。
一日游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并按有关规定佩戴导游证件。
第九条一日游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保证车况性能良好、车容整洁,主动配合随车导游人员为旅游者提供全程服务。
第十条旅行社应当保证一日游旅游者有充足的时间用于观光游览。
旅行社应当将一日游的线路、参观景点及时间安排报市、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旅行社安排的旅游线路、参观景点及时间不能保证旅游者的观光、游览时间的,应当要求旅行社进行调整。旅行社必须按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旅行社组织一日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行程安排、服务项目、价格标准、违约责任、旅游意外保险及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散客不要求签订书面合同的,旅行社应出具有效票据。
第十二条旅行社组织一日游活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责任保险,并根据旅游者的意愿为旅游者办理意外保险。
第十三条旅行社组织一日游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开线路内容;(二)实行明码标价;(三)使用合法、有效的统一票据;(四)公开投诉电话。
第十四条旅游者在一日游活动中,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持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或旅行社出具的有效票据,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投诉。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旅行社在宾馆、饭店、商店等场所设立一日游售票点的,应在设立后七日内将设置地点报市、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售票点设置统一规格、式样的标志。
第十六条一日游售票点应公开一日游活动的详细、准确的介绍资料。介绍资料应包括旅行社名称、联系电话、线路简介及价格、往返时间、游览时间、投诉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市、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一日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经营一日游活动的旅行社和为一日游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八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悬挂一日游标志牌的车辆和降低服务质量、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其他扰乱一日游经营秩序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经营一日游活动的旅行社屡次出现违规行为或者多次受到旅游者投诉,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确属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对其进行业务年检时应当暂缓通过或不予通过年检。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旅行社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经营或变相经营一日游活动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旅游经营的车辆,以一日游名义招徕乘客的,对车主每车次处以1000元罚款;
(三)旅行社使用无一日游标志牌的车辆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每车次处以1000元罚款;
(四)伪造、转让、租借一日游标志牌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旅行社设立一日游售票点未按规定备案的,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在一日游经营活动中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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