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九届一次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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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九届一次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九届一次第7号)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98年3月17日选举韩杼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 一 次 会 议 主 席 团
1998年3月17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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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市区街路和居民区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廊坊市市区街路和居民区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2008]第5号
《廊坊市市区街路和居民区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8月20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廊坊市市区街路和居民区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街路和居民区名称管理,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人民生活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廊坊市区街路、居民区名称的命名、更名以及地名标志设置管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街路由通名和专名两部分组成。通名使用路、街、道、胡同、巷、条、里。
街路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市区主干街道,用大道、道、路命名;第二层次为市区次干街道,用街、道、路命名;第三层次为市区小街道,用巷、胡同、里等命名。
第四条 街路、居民区名称应当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命名,同时遵循下列规定:
(一)内容健康,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或经济特征,与城市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相适应,名称不宜过大和过小。不使用外文或利用外文直译命名,切忌洋化、封建化,读音应洪亮上口,避免谐音。
(二)名称使用的汉字应当准确、规范、易懂,不得使用生僻字、繁体字、异体字,不使用多音字,谨慎使用方位词和数词。
(三)市区内街路名称以及居民区名称不能重名、谐音和同音,应当一路一名。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是市区街路和居民区名称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区街路和居民区名称的命名、更名,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以及对违反本规定依法进行处理等工作。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配合民政部门做好街路、居民区名称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街路通名的使用规范:市区东西街路通名为“道”,南北街路通名为“路”。
居民区(住宅区)通名的使用规范:
(一)居住户总数一般在300户以上,设有相关配套服务设施,可用“小区”作通名;
(二)多绿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绿化率35%以上的住宅区,可用“花园、花苑、园、苑、家园”等作通名;
(三)具有居住性质的规模较小、较高层住宅楼或楼群,可用“公寓”作通名;
(四)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绿地、花圃面积达占地面积60%以上的高级住宅区,可用“别墅”作通名;
(五)集中的相对独立的,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居住区,可用“新村”作通名。
(六)有宽阔的公共场地,用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具有商业、办公、娱乐、餐饮、居住、休闲等多功能的建筑物名称,可用“广场”作通名。
第七条 街路命名应当坚持尊重历史、照顾习惯、方便管理、体现规划、易找便记的原则。
第八条 街路和居民区的命名、更名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区新建和规划中的街路名称命名、更名,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征集、论证、提出方案,经地名委员会成员单位讨论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民政部门公布;
(二)市区新建居民区名称的命名,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立项前,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规划图纸中应当使用经批准的居民地名称。居民区名称的更名由小区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提出更名意向并征求居民代表意见,经半数以上居民代表同意后,由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路名称应当更名:
(一)不符合《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二)因道路改建或拓宽延伸有必要变更街路名称的;
(三)除特殊情况外,一路多名的应当确定一个名称;一名多写的应确定统一用字。
因市区城市建设等原因消失或不再有指位意义的街路、居民区名称,应当予以废止,民政部门应当随时统计泯灭街路、居民区名称并公告。
第十条 街路、居民区等名称命名、更名的,申报单位应当填写命名、更名审批表。房管部门在办理房屋预售和房屋产权手续时,应当查验居民区标准名称以及楼房编码的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登记的街路、居民区名称为标准名称。
第十二条 书写、拼写街路和居民区名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街路和居民区名称用规范的汉字书写,以汉语普通话为标准读音。使用双语标示时,第一种语言使用汉字,第二种语言按照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规定,专名和通名均使用罗马字母拼写,不得使用外文译写。
(二)街路名称和居民区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按照《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部分)》的规定拼写。
第十三条 凡已命名的街路、居民区,都应设置规范的街路、居民区标志。
第十四条 街路标志是社会公益设施,地名标志设置资金采取市场运作方式筹集,不足部分由财政弥补;居民区楼门牌标志制作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登记名称时一次交清。
街路地名标志设置的方案由市民政部门制定,经市规划部门同意后,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街路、居民区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依法受到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毁损、玷污和遮挡街路、居民区标志。
市民政部门应当加强街路、居民区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损坏街路、居民区标志的,市民政部门应当责令其赔偿,对偷窃、故意损毁或擅自移动街路、居民区标志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街路标志原则上设置在人行便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绿化带内;每条路设置标志的间距在300米;交叉路口处标志应设置在距离路口外25米处。标志高度为地面以上2.5米。
街路标志制作标准、制作要求以及安装要求除按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按照《河北省标准地名标志制作设置规范》(冀民[2003]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廊坊开发区街路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其规划建设部门提出意见,经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印发阳泉市畜牧业发展评比奖励办法的通知
阳政办发〔2003〕68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阳泉市畜牧业发展评比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畜牧业发展评比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阳泉市畜牧业发展评比奖励办法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意见》要求,为了建立健全畜牧业发展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进一步加快全市畜牧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比奖励范围
1、三个农业县(区)所属乡(镇)、村;
2、我市范围内的规模养殖企业和养殖大户。指农民个人单独投资的奶牛、肉牛养殖企业和农民个人投资的股份制肉牛、奶牛养殖企业。
二、评比奖励对象
1、对发展畜牧业组织措施得力,培育养殖基地和养殖大户方面成绩突出的乡镇;
2、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建立信用村镇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
3、奶牛和肉牛养殖专业村;
4、奶牛和肉牛养殖大户。
三、评比奖励条件
1、畜牧业发展先进乡镇
⑴畜牧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措施切实可行,目标任务明确;
⑵畜禽疫病防治体系健全,具备一定设施,能满足本区域养殖业发展要求;
⑶基本形成发展畜牧业的主导产业;
⑷当年拿出乡镇财政收入的3%用于扶持畜牧业发展;
⑸当年本乡镇无畜禽疫病发生;
⑹当年畜牧业收入占本乡镇农业总收入45%以上,畜牧业为农民提供的人均纯收入高于全市上年平均水平。
2、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先进乡镇
⑴乡镇党委、政府重视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建立信用村镇工作,有具体的目标任务和落实措施;
⑵本乡镇80%以上的村已开展信用户评选工作,信用户占本乡镇总户数的50%以上(占考核分60%);
⑶贷款信用户占本乡镇信用总户数的40%以上(占考核分40%)。
3、养牛专业村
⑴户均养奶牛在1头以上或肉牛在2头以上;
⑵养牛收入占本村经济总收入40%以上,畜牧业为农民提供的人均收入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半以上;
⑶已成立服务养牛户的专业合作组织;
⑷村级组织领导得力,服务到位,有养牛发展规划;
⑸当年无大的疫病发生。
4、奶牛养殖大户
⑴奶牛存栏规模在50头以上;
⑵当年养牛收入在35万元以上;
⑶当年免疫次数在3次以上,免疫率100%;
⑷奶牛良种率在80%以上;
⑸合理使用各级扶持资金和银行贷款,能够按时归还银行贷款;
⑹不随意向外埠出售良种奶牛,能严格执行《阳泉市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⑺模范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5、肉牛养殖大户
⑴当年存栏肉牛50头以上;
⑵肉牛良种率在80%以上;
⑶当年免疫次数在2次以上,免疫率100%;
⑷合理使用各级扶持资金和银行贷款,能够按时归还银行贷款;
⑸不随意向外埠出售母牛,能严格执行《阳泉市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⑹模范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三、评比奖励办法
1、评比奖励的组织领导机构是市、县(区)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
2、评比工作于每年12月下旬开始,以县区组织评比,并于下年1月25日前报市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
3、参加畜牧业发展先进乡镇、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先进乡镇、养牛专业村、奶牛养殖大户、肉牛养殖大户称号的单位或个人,须经县区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组织考核,先进乡镇还须经县(区)政府认定。考核情况随同名单上报市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办公室。
4、畜牧业发展先进乡镇、推广小额信用贷款先进乡镇、养牛专业村、奶牛养殖大户、肉牛养殖大户,每个县区最多可分别报3个名额,由市加快畜牧业发展领导组统一审定,不搞平衡。
5、各项荣誉称号的数量和奖励金额按市委、市政府阳发[2002]5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