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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与瑞典皇家工程科学院科学合作协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02:29  浏览:94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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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与瑞典皇家工程科学院科学合作协议

中国科学院 瑞典皇家工程科学院


中国科学院与瑞典皇家工程科学院科学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78年10月19日 生效日期1979年1月1日)
  中国科学院与瑞典皇家工程科学院,为进一步发展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以下述方式开展科学技术合作:
  (一)交换有经验的研究人员和技术人员;
  1.个人和代表团短期访问。
  2.积极参加学术讨论会和学术会议。
  3.积极参加较长期的研究和发展工作。
  (二)举办共同的专题讨论会;
  (三)促进交换与研究和发展工作有关的出版物、材料和设备;
  (四)促进两国间研究所、大学和系的直接联系和科研项目的合作。

  第二条 为了实施第一条的规定,双方每年十月份决定下年度交换的数额:
  ——交换个人和代表团进行访问的人天数,以及
  ——交换研究人员的人月数
  如果规定的数额本年度没有使用完,可移至次年。数额未用完的一方,最迟于年度结束前三个月,将预计未用完的部分通知对方。

  第三条 在相互交流的范围内,一方派出或邀请科学家,需征得对方同意。交换科学家的建议至少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附所派科学家的情况。(格式见附件)
  收到建议的一方,至少在收到建议后六周之内做出答复,并提出初步接待方案(包括主要接待单位、接待时间、停留期限、地点等)。
  派出研究人员的一方,至少在启程前三周内,通知接待该研究人员的一方抵达日期和地点。

  第四条 在按第二条每年规定的数额之内,所交换人员的费用,按下列办法支付:
  1.派出方负担往返于接待国首都的旅费。
  2.接待方负担在本国的食、宿、交通、医疗及与执行协议有关的费用,使用设备、材料等费用。
  3.上述费用由接待方直接支付或向派遣方间接预付。

  第五条 为了实施第一条的规定,如在第二条规定的交换数额外,一方提出派科学家,研究人员到对方去,或邀请对方的科学家来讲学,需征得对方的同意。费用由提出方负担。

  第六条 本协议于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双方的院长(或秘书长),应于本协议期满前六个月,就双方下一步的交流与合作交换意见,并签订新的协议。
  本协议于一九七八年十月十九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共二份,每份都用中文和瑞典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中 国 科 学 院          瑞典皇家工程科学院
    代  表               代  表
    胡 克 实             汉 布 罗 斯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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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调解

王春胜


  近年来,刑事案件审理中的调解没有达到很好的效果,由于社会矛盾的多元化、内容复杂化的特点,给我们的调解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如何更好地使刑事审判调解工作发挥作用,以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统一、体现公平与效率的最佳结合点,这是我们需要探索和思考的问题。本文对刑事调解的特点作一粗浅分析。
  诉讼调解是我国程序法中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矛盾解决机制之一,长期以来为中国司法界所重视。但是近几年来,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受到很大影响,在刑事审判中因为强调对犯罪的惩罚,刑事案件审理中的调解往往流于形式,走走过场,尤其是判决确定的附带民事赔偿部分难以真正兑现,极易引发当事人上访、闹访、缠诉。
  去年以来,从中央到最高法院充分认识到诉讼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诉讼调解工作的落实提高到执政为民,司法为民的高度上来,诉讼调解工作又重新得到了各级法院的重视。如何做好刑事调解工作应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刑事调解的特点
  刑事案件的调解集中在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的附带民事部分,其中又以自诉案件为主。刑事自诉案件的调解是诉讼调解的重要方面。由于刑事自诉案件大多是因家庭、邻里及相邻关系、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和债权、债务纠纷等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如能通过调解解决,不仅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时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避免引发社会不安定和不和谐,而且有利于解决执行难,使被害人能及时获得赔偿。
  二、刑事调解工作的原则
  在审理及调解自诉案件过程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要坚持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原则。
  案件事实与责任大小,是对自诉人和被告人进行说服教育,做好调解工作的根据和基础。只有事实清楚、是非分明、明确各自的过错责任,才能有理有据地做工作,因此,对每一起案件,都要做到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后再行调解。
  二是坚持灵活自愿,公平调解的原则。
  审判人员要注意灵活调解。在实践中,对刑事责任不予追究的,一般以赔偿全部损失为条件,如果调解只是赔偿直接损失,往往达不成协议,调解赔偿的范围,要适当或全部赔偿间接损失。调解时,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作某些让步,减少或放弃某些诉讼请求是允许而且是必要的,但是这种灵活性必须建立在自愿原则基础上,必须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而显示这种自愿。
  三是坚持简易快捷,及时调解的原则。
  对于简单的自诉案件.做到快调快结,及时调解。对自诉伤情明显,事实清楚,被告人明确的,可在庭前先行调解,以减少程序,缩短审限,及时解决矛盾。
  三、做好刑事案件调解工作应把握的几个方面
  1、热心、耐心、公心,强化调解力度
  自诉案件多是因民事纠纷引起.只要调解方法得当,只要承办人有热心、耐心、公心,多数能够调解结案。因此,要注重强化调解力度,在具体工作中,办案人员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一是热心对待当事人,案件受理后.从传讯到调解,对当事人都要以诚相待,尤其是对待被告人.不能搞所谓“下马威”和“高压政策”,使之俱怕和厌烦,影响调处工作的进展。二是耐心做思想疏导,细致耐心的思想工作往往是调解成功与否的关键,办案法官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责任大小,耐心疏导,反复做说服教育,从安定和谐和乡邻关系着想,明确厉害关系,给双方以权衡利弊的自由,或赔礼道歉,或探望拜访,从而促成调解。
  2、注重社会效果,坚持依法调解
  自诉人的诉讼请求总是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并列。调解中, 绝不能因不当调解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限制或得不到保护。实践中有的伤害案件起因在自诉人一方,有一定过错,往往被告人不赔偿经济损失;而有的被告人致人伤害后,事实清楚.亦供认并同意赔偿,而自诉人为争口气却不同意和解。对这些情况,既不能因被告人不赔偿而简单地放弃调解,也不能因自诉人不同意调解就不调解,更不能以牺牲一方的权益而硬性调解;而是首先要站在稳定和谐社会高度,注重社会效果,正确行使审判权和职责,依法做好调解结案,化解平息矛盾纠纷,并处理好调解和判处的关系,该调的千方百计调,该判的一定判处,只有这样才能消除不当调解给社会带来的副效应。
  3、结合双方伤情,公道对等调处
  自诉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双方互为伤害对象的实是多见,审理中常遇到三种情况:一是因当事人一方被致伤已达轻伤而提起自诉。二是当事人双方互被致伤,损伤均达轻伤,先后诉至法院。三是当事人一方损伤达轻伤,另一方损伤属轻微伤。对这一类案件首先要把握好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赔偿依据,做到三从三看:从伤情看治疗,从治疗看用药,从用药看疗程。对治疗中任意扩大损失,或随意用保健营养的费用,由自己承担。其次,结合结果定责任,致伤他人后果严重的,要加大赔偿责任。要结合责任定赔偿,有过错责任的,要相应多赔偿。再次,对被告有轻微伤的赔偿部分不应对等,做到调解有理有据。
  4、分清是非曲直、因果关系调处
  自诉伤害刑事案件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常常是掺杂着查因究果等问题的要求,给案件调解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要么是自诉人提出查明是非曲直,才答应调解条件,要么就是被告人提出不查明原因就不同意赔偿等;在审理中,有的是自诉人在案件起因中有一定过错,有的是被告人过错分明清楚的。因而不能就事论事的做工作,不能只是处理伤害案件造成的危害结果,而与起因有联系的其它情节不予理睬,这样不足以平息矛盾,还可能出现更大的矛盾,给社会造成不安定的因素,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要彻底查清前因后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协同解决,做到案结,矛盾也彻底解决。
  5、庭前调解与庭审调解相结合
  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庭审前针对双方当事人的不同心理状态,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工作。一般来说,被害人因受到伤害,在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求数额较高的附带民事赔偿。而被告人则强调对方有一定过错,甚至强调责任全在自诉人,而不同意赔偿,更不想承担刑事责任,针对双方不同思想,庭审前,首先对双方进行法制教育,重点侧重对被告人进行说法讲法,讲明有关法律规定和因给对方造成伤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促其认错服法。对被害人则着重向其指明应负的责任和不合理的要求及法院不予支持的法律依据,促使其放弃高要求,从而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其次,向双方讲明调解解决可以化解矛盾,消除隔阂,化干戈为玉帛,对家庭子女及以后和睦相处的好处,引导他们想长远,向前看,不要计较眼前利益。实践证明,在向双方进行法制教育,讲清利害关系后,有的案件在开庭前,双方即可达成调解协议而撤回起诉。另外,对经做工作双方或一方态度强硬,不愿调解的案件及时开庭审理。此时双方对各种证据进行质证,事情原由,各自的责任均公布于开庭审理中,原来无理狡辩或心存侥幸者,思想便会在事实面前有所松动。我们抓住这一时机,在庭审中和庭审完毕合议之前再行调解,原来达不成调解协议的部分案件可以在庭审阶段得到调解。
  6、法院调解和利用“相关人”调解相结合
  实践中我们经常利用有威望的当事人的长辈或基层居委会、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及代理人等进行调解,利用基层组织和“相关人”的配合多做调解,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7、打调并举、惩治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自诉刑事案件的性质系刑事犯罪,应予打击惩治,我们在审理中注重调解的同时,对该打击严惩的坚决予以打击严惩,做到打调并举。对一些社会影响较大,不计行为后果的被告人,依法做出判决予以刑罚,打击严惩了犯罪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总之,做好自诉刑事案件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调解功能,把自诉案件调解工作置入司法大调解格局,不断建立完善调解规范,积极探索自诉刑事案件调解的结案方式,及时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是密切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官与人民群众关系的有效司法手段。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春胜

宜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府发〔2001〕34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现将《宜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宜春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市容环境整洁,群众生产生活秩序井然,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2)城公字284号)和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建城[2001]28号)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市政工程设施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包括:
(一)城市道路:城市规划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广场、街头空地、隔离带和已经征用的规划红线范围内道路建设用地。
(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天桥、城市道路与铁路两用桥等。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等。
(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不售票的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三条 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由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养护维修。市政设施工程设计、施工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第四条 市政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城市供水、排水、热力、电力、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应由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统一安排,有计划组织施工,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五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参加新建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并将施工单位移交的有关工程图纸、文件、技术资料装订成册,存档备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市政工程建设实行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和保修制度,保修期为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第六条 根据“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指导思想,提倡自修门前路,自通上下水道,共同努力搞好市政工程设施建设。

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七条 城市道路必须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围圈占用或开挖,不准在道路上施工作业、焚烧物品、拌和或存放砂浆、混凝土,不准摆设摊点,不准堆放物资、器材、垃圾、余土、废渣,不准砌筑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八条 凡因管线施工,或设置书报亭、电话亭、治安亭、指路牌、广告牌、杆件等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其它原因,需临时占用或开挖道路,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手续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有碍交通的经市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并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缴纳占道费、开挖修复费,方可占用开挖。占用(开挖)期间,要保持占用(开挖)场地围圈的整洁,不得扩大范围,期满后应立即清场。超过批准的期限,要续办占用(开挖)手续。城市主要道路的开挖、施工,原则上在夜间进行,白天覆盖处理,以保证白天不影响通行和市容整洁。
第九条 城区人行道,必须按规划要求,铺设人行道板,由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管理。人行道应设立残疾人通道。禁止擅自进行开、改通道口,改装人行道板等改变市政工程设施行为。因建设施工需要改变的,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条 临街建筑,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主干道临街面施工围墙高度2米以上,距路沿石不少于3米,挂网封闭作业,确保行车、行人安全。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应经市政府授权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开挖道路期间,现场应设置安全防护拦,白天挂红旗,晚上挂红灯,要连续施工,及时修复,清理现场;横破的路面应加盖保证车辆安全通行的钢板,保持交通正常畅通。开挖地段,若影响地上或地下管线设施时,建设单位应与设施主管部门联系,采取安全措施,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三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均应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准在人行道上行驶和任意停放。机动车不准在市区道路上试刹车。铁轮车、履带车不准在有结构的路面上行驶。超重车、铁轮车、履带车因特殊情况,必须通过城市道路时,应报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市公安交警部门会签同意后,在不损坏路面的前提下,于指定时间和指定道路通行。
第十五条 严禁在道路、路肩、路基边坡上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材料和倾倒垃圾、搭盖棚屋及修理等作业,违者没收材料并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除日常维修、养护道路外,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因其它情况需挖掘道路的,应先与市公安交警部门协商并采取维护交通的措施。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按照赣建城[2001]28号文件执行,占道收费标准按《江西省道路占道费收费标准》执行(具体详见附表)。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纳入财政专户储存,挖掘修复费用专款用于城市道路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减免。

第三章 城市桥涵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桥涵构筑物上及其附近三十米范围内进行各种作业,不准堆放物资器材,摆设摊点,装置设施,不准任意开挖和损坏、改变桥梁设施,进行炸鱼等危害桥梁安全行为。
第二十条 车船、行人过桥,不准损伤桥梁设施。机动车不准在桥上试车、超车、停车。超重车、履带车以及装载易燃、易爆物的车辆过桥时,应征得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公安交警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规定要求和时间行驶。
第二十一条 利用桥梁、涵洞敷设各类管线或者架设其它设施的,应持有关规划手续和图纸资料,报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在缴纳补偿费后,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二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经常观测、检查桥涵内部结构变化情况,定期记录、积累资料,及时养护维修,确保桥涵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对城市排水设施,应建立管理、养护、维修和疏浚制度,保持管渠畅通,不得污染城市环境。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任意损坏排水设施。不得在排水管道上,圈占用地或兴建构筑物;不得向排水明沟、检查井、雨水井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杂物;不准任意在检查井、排水道口及排水明沟内,设闸憋水或安泵抽水。新建、改建排水系统应实行分流制,不准将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
第二十五条 凡因需要临时占压、开挖排水管道者,应事先报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并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占压、开挖。
第二十六条 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系统排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简称排水户),必须服从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办理排水许可手续。禁止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对未办手续仍在排放的,必须限期改正,或按规定补办排水许可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接通城市排水设施或变更排水条件的,应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手续,经审查批准,指定排水网点后,排水户方可排水。
第二十八条 因工程施工或其它原因需要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指定临时排水网点后,方可排水。施工排水期限,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二十九条 排水户排放污(废)水一律进入附近的排水干管,严禁直接向河道中排放。排水户应按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的要求,在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处设置采样、检测流量、排水控制装置的检查井。
第三十条 排水户污(废)水进入干管前,必须保证其支管(沟)的封闭和日常养护,如发生向外渗漏应立即修复,对未及时修复的,由专业管理单位派人修复,所需费用由排水户承担。
第三十一条 凡有毒、有害,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必须经过自行处理,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违者限期纠正,并予以罚款。如由此造成严重危害人身健康和死亡事故者,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城市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必须及时投入运转使用。处理厂应经常检测污水水质,监督有毒污水的排放。发现污水有损坏处理厂设施,影响处理效率者,处理厂有权向排放单位索赔损失。

第五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城市路灯维护和管理,确保路灯亮灯率在98%以上。
第三十四条 在照明设施上禁止下列活动:
1、利用灯杆搭棚建房,挂钩拉绳。
2、在灯杆上乱刻乱画,乱贴广告,乱拉横幅。
3、擅自拉线接电或故意打、砸照明设施。
4、在灯杆附近取土、打洞或从事其它不利于照明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严禁擅自移动路灯杆、线、灯具及附属设施。确需移动的,必须报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并缴纳赔偿费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由于车辆肇事或其它原因造成道路照明设施损坏的,肇事者应主动报告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并负责赔偿。
第三十七条 凡需在路灯杆上设置广告牌,必须按规划要求,并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广告媒体实行公开投标方式。
第三十八条 严禁偷盗路灯器材,因偷盗路灯器材够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触电死亡者,由本人负责,造成他人死亡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未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或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以壹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
2、擅自开、改通道口和改装人行道等市政工程设施现状的;
3、侵占城市道路堆放各种物资、废弃物的;
4、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车及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擅自通过市区桥梁、涵洞的;
5、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或占用城市道路后,不及时修复、清场的;
6、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7、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8、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9、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未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第四十条 车辆上人行道、在城区道路上试刹车及其他行为损坏市政设施的,由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由损坏者赔偿损失。如因此造成人身伤亡者,由损坏者承担全部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从严处理。偷盗市政设施的,由司法部门依法严惩。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对阻挠市政设施管理人员执行任务和殴打、谩骂管理人员者,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市政工程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市政工程设施完好。未定期进行养护、维修,或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的,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对有关领导和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执法人员必须佩戴标志,衣着整齐,持证上岗,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此规定适用于宜春规划城区范围内,其它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以前制定的相关规定,如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城市 市政设施管理 规定 通知
 抄送:市委、市纪委、市人大、市政协,军分区,各县(市、区)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11月22日印发
共印250份


宜春市城市道路占用及挖掘修复费用标准

  项  目 
单 位 费用标准
沥青路面 平方米 410 元
水泥砼路面 平方米 340 元
彩色人行道板 平方米 210 元
广场砖人行道板 平方米 430 元
普通人行道板 平方米 108 元
水泥砂浆抹面人行道 平方米 64 元
土质人行道

平方米 45元
路沿石 米 96 元
Φ 500 以下下水道 米 1152 元
Φ 600 — 800 下水道 米 1456 元
Φ 1000 — 1500 下水道 米 3136 元
排水管涵接入
城市排水管网 处 8000 元 Φ 500 以下
处 15000 元 Φ 600 — 800
处 30000 元 Φ 1000

50000 元
Φ 1200 — 1500


方(圆)形检查井 座 4249 元
雨水井 座 859 元
不锈钢扶手栏杆(柱) 米 545 元
砼扶手栏杆(柱) 米 256 元
钢管扶手栏杆(柱) 米 321 元
汉白玉等石材护栏 米 3320 元
管线过桥
(含人行地道、天桥等) 米·天 1 元 超过 10 年
以 10 年计
在人行天桥搭钢结构便桥 平方米 2000 元 混凝土结构参考 钢结构
在人行天桥搭木结构便桥 平方米 1500 元
改造人行道 平方米 80 元
石材路面 平方米 769 元 石材包括麻
石、花岗岩等
石材人行道 平方米 550 元 石材包括麻
石、花岗岩等
余土堆放 米·天 10 元
超重车、履带车过桥或
进入市区道路维护费 米·次 60 吨以上: 0.2 元
60 吨以下: 0.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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