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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发布《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9:19:16  浏览:97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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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发布《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发布《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检务〔1998〕70号 1998年3月4日)

各直属商检局:

  现发布《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二、参考文书格式

     三、关于《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附件1:

        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行为,确保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直属商检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商检机构)是所辖地区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报验机构)系指受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委托或受进出口商品发货人、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的委托,或受对外贸易关系人等的委托,代理办理进出口商品报验申请事宜的、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代理报验机构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代理报验不免除被代理人(委托人)应履行《商检法》及有关规定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 代理报验的资格和注册登记程序

  第五条 商检机构对代理报验机构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申请从事代理报验的机构应向所在地商检机构办理代理报验注册登记手续、在取得商检机构签发的《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机构注册登记证书》后,方可从事代理报验业务。

  商检机构不受理未经注册登记的代理报验机构的代理报验业务。

  第六条 代理报验机构办理代理报验注册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营业执照中有代理报验业务或与之相关的营业范围;

  (三)具有固定服务场所及从事代理报验业务所需的条件;

  (四)有经过商检机构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专职报验人员。

  第七条 代理报验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和工商行政机关制发的营业执照及企业章程的副本复印件;

  (二)由企业法人代表署名,并加盖印章的代理报验机构注册登记申请表;

  (三)代理报验机构的保证书;

  (四)代理报验机构使用的公章印模及法人代表签名手迹。

  第八条 注册登记程序:

  (一)申请从事代理报验的机构持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向所在地商检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申请;

  (二)商检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进行审核。

  各直属商检局的分支机构在受理申请和进行审核后,还应报直属商检局进行复审;

  (三)直属商检局对符合条件的代理报验机构核发《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机构注册登记证书》。

         第三章 代理报验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 代理报验机构经商检机构注册登记后,可由其派出一持有《报验员证》的报验员向商检机构办理代理报验业务。

  第十条 代理报验机构必须遵守《商检法》及《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禁止以任何欺诈行为招揽代理报验业务。

  第十一条 代理报验机构从事代理报验业务时,必须持有委托人的委托书。

  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企业性质及经营范围,代理报验机构的名称、地址及代理事项,以及双方责任、权限和期限等内容,并应加盖委托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代理报验机构代理报验时应按正常报验程序填写申请单,并提供商检机构要求的必要证单。

  报验申请单申报单位名称一栏须填写代理报验机构名称,并用括号在单位名称后加注“代理”两字,在申请单发货人或收货人栏上填写被代理人名称。申请单要加盖代理报验机构的印章。

  第十三条 代理报验机构应按商机构要求,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协助商检机构落实检验时间,向商检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代理报验机构应积极配合商检机构对有关事宜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代理报验机构应按规定代委托人交纳检验费。

  第十六条 代理报验机构不得出借其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验业务。

  第十七条 代理报验机构应按照机构的要求选用报验员,并对报验员的报验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代理报验机构及其报验员在从事报验业务中有违反本办法的,由直属商检局视情况取消其代理报验资格;有违反《商检法》及《实施条例》的,由商检机构按照《商检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有违反刑法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格式1:

         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机构注册登记申请书

                  ┏━━━━┯━━━━━━━━┓

                     ┃登记号码│        ┃

                     ┠────┼────────┨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本单位根据《进出口商品代理报验机构管理办法》,向你局申请代理进出口商

品报验业务的注册登记。本单位情况说明如下:

┏━━━━┯━━━━━━━━━━┯━━━━━━━━━━━━━━━━━━┓

┃单位名称│中文(按工商执照) │                  ┃

┃    ├───┬──────┴──────────────────┨

┃    │英文 │                         ┃

┠────┼───┴───────────────┬────┬────┨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

┠────┼───────┬────┬──────┼────┼────┨

┃电话号码│       │企业性质│      │法人代表│    ┃

┠────┴─────┬─┴────┴──────┴────┴────┨

┃  工商执照号码  │           有效日期: 年 月 日止┃

┠──────────┼───────────────────────┨

┃ 批准经营机构名称 │                       ┃

┠──────┬───┴───────────────────────┨

┃ 经营范围 │                           ┃

┃      │                           ┃

┠────┬─┴─┬────┬────┬────┬─────┬────┨

┃    │ 姓名 │ 职务 │报验员证│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手签笔迹┃

┃    │   │    │ 号码 │    │     │    ┃

┃    ├───┼────┼────┼────┼─────┼────┨

┃    │   │    │    │    │     │    ┃

┃ 代报验 ├───┼────┼────┼────┼─────┼────┨

┃    │   │    │    │    │     │    ┃

┃ /  ├───┼────┼────┼────┼─────┼────┨

┃    │   │    │    │    │     │    ┃

┃领证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以上各项真实,特请批准。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商检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并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申请单位(签章):           代报验时用的印章:

  法人代表(签章):           联系人(签章)

                      部门:  职务:  电话:

@/表@                          年  月  日

  随附下列文件,请审核:

格式2:

              保  证  书

      商检局:

  为促进外贸的发展,给企业提供较多的方便,我________公司现申请

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业务,为使这项工作顺利健康发展,我公司做出如下保证:

  1.遵守《商检法》及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遵守商检有关规定,依法如实

报验。

  2.承担被代理人在经济贸易活动中应承担或所涉及的有关商检方面的义务,

承担或解决由代理报验而产生或涉及纠纷和后果。

  3.对我公司派出的或指定的代理报验员的一切涉及商检行为负法律责任。

  4.自觉接受  商检局及其下属局的管理,如实报告代理报验情况,不隐瞒

,不欺骗。

  5.按国家有关规定,代被代理人交纳检验费及其它规定的费用。

                           法人代表_____

                           公  司

                             年  月  日

格式3:

         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机构注册登记证书

@表@

                  ┏━━━━┯━━━━━━━━┓

                     ┃登记号码│        ┃

                     ┠────┼────────┨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

                     ┗━━━━┷━━━━━━━━┛

  经审核,你单位符合《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关于代理报验注册登记的条件,准于注册登记。自  年   月   日起,你单位可按商检有关法规办理代理报验业务。

                        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印鉴)

                             年  月  日

  本证书有效期为贰年

格式4:

             报 验 委 托 书

____________商检局:

  本委托人郑重声明,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商检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检机构制定的各项规定制度。如有违法行为,自愿接受商检机构的处罚并负法律责任。

  本委托人所委托受委托人向商检机构提交的“报验申请单”和随附各种单据所列内容是真实无讹的。具体委托情况如下:

  本单位将于_____年____月间进口/出口如下货物:

  品   名:

  数(重)量:

  合 同 号:

  信用证号:

  特委托______(地址:           ),代表本公司办理所有商检事宜,其间产生的一切相关法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请贵局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办理。

  委托方名称:           委托方印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企业性质:

                             年  月  日

  本委托书有效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3:

      关于《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的起草说明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越来越多的企业涉足进出口贸易,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业务迅速发展,一些专业或兼业的代理报验行也应运而生。代理报验做法的产生和发展,方便了对外贸易关系人,反映了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商检报验工作改革的趋势。但是,由于多年来缺少对代理报验机构及代理报验行为的管理规范,不仅给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问题,也给中介报验市场的发育产生不良的影响。

  为加强对代理报验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报验行为,改革商检机构对报验单位的现行管理做法,培育中介报验市场健康发展,自1995年下半年起,国家商检局即着手起草有关规章,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1997年8月,起草了《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组织管理办法》(讨论稿),提交参加全国检务工作会议的代表进行讨论研究。之后,根据讨论意见,对办法讨论稿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形成了现在的《代理进出口商品报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下称《试行办法》)。

  《试行办法》分总则、代理报验资格和注册登记程序、代理报验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附则四章,共计20条。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注册登记制度

  考虑到代理报验行为既不同于自理报验行为,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代理行为,为了明确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正常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商品秩序,确保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商检机构对代理报验机构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商检机构不受理未经注册登记的代理报验机构的代理报验业务”。近几年商检机构受理代理报验业务及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实践都证明,实行这种注册登记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二、关于代理报验的资格

  《试行办法》规定,申请办理代理报验注册登记应具备四个条件,其中、第一个条件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据此规定,商检机构对非法人组织或个人申请办理代理报验业务将不予注册登记。这样规定有利于加强对代理报验机构的代理报验行为的管理。由于多年来商检机构一直受理一些专业报关行和外代公司从事的代理报验业务,为方便这类企业今后继续开展代理报验业务,《试行办法》在对企业的营业范围的要求方面做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营业执照中有代理报验业务或与之内容相关的营业范围”。

  三、其他问题

  1.关于注册登记证书的发证问题

  为加强对代理报验机构的统一管理,参照其它部门对报关行的管理做法,《试行办法》将代理报验机构的注册登记证书的审批发证定位在各直属商检机构。

  2.关于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报验问题

  无外贸经营权的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在通过委托或销售给外贸公司的途径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时,尽管其不是法定的报验义务人,但其报验的性质也不同于其它代理报验。因此,对这类企业报验出口本企业产品,商检机构视同自理报验,可以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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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财〔2012〕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了培养一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现代农业劳动者队伍,强化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人才支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要求,2012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资金,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以下简称阳光工程)。现将《2012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2012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农业农村生产稳定发展,大力提升广大务农农民的从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为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在总结近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以下简称“阳光工程”)转型工作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紧紧围绕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培训需求,结合农业产业发展重大工程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和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大力开展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农业创业培训和农业专项技术培训,进一步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着力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培训补助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和农民受益。

  二、培训任务、对象和内容

  2012年安排全国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任务330万人,其中,农业职业技能培训140万人,农业创业培训2万人,农业专项技术培训188万人(各省任务分配见附件1)。具体对象和内容如下。

  (一)农业职业技能培训

  结合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农机购置补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等农业农村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对从事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以及从事农业经营和农村社会管理的农民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对象为种养大户等农业农村生产和经营人才(详见附件2)。培训内容以农业生产及管理技术、农产品贮藏加工技术、农机操作及维修技术、沼气建设及维护技术、农业经营管理及农村社会管理知识等为重点,提高农民职业技能,促进农业标准化、规模化发展,推动新农村建设。培训采取理论教学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的方式,培训时间一般累计约4天。

  在开展技能培训的同时,辅助开展以国家农业农村政策法规、农业安全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营管理常识、道德素质、艾滋病防治、农村消防安全、科普知识等农业农村公共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引导性培训,提高农民科技文化水平和综合素质。

  (二)农业创业培训

  主要针对在农业领域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基础的青年农民,特别是对农村初中、高中毕业后未能升学的两后生、复转军人、返乡农民工开展创业培训。以激发创业热情、教授创业技能和相关农业知识为主要内容开展系统培训,提高农民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创业就业或扩大产业经营规模。培训采取连续培训与分段培训相结合,理论教学、案例和实际训练相结合的方式,培训时间一般累计约14天。

  (三)农业专项技术培训

  首先,要满足今年全国粮棉油糖高产创建项目实施需要,以高产创建万亩示范方为单位,对示范方内的从业农民开展技术培训,每方培训骨干农民约100人,全年培训不少于2次。其次,要结合现代农业示范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和地方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在关键农时季节对社员和从业农民开展专项技术培训,以村为单位,每村培训不少于50人,全年培训不少于2次。农业专项技术培训内容要紧紧围绕项目和产业发展,以主推品种、种植养殖技术、测土配方施肥、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知识为主,开展面对面、手把手的现场示范指导,注重同现代传媒手段相结合。

  三、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针对不同培训对象实行不同的补助标准。农业职业技能培训按人均600元的标准进行测算,农业创业培训按人均3000元的标准进行测算,农业专项技术培训按人均100元的标准进行测算。各地应根据不同地区和专业培训的实际成本,对参训农民实行差别补助。

  四、组织实施

  (一)培训任务下达

  农业部、财政部综合全国农业产业发展布局、相关农业工程项目安排、农村劳动力状况,以及今年各省(区、市)申报的培训任务需求等情况下达培训任务。

  各省(区、市)要根据各县的阳光工程培训需求调研报告、上一年度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情况、本省(区、市)今年农业生产布局和要求,尽快将培训任务按职业技能、农业创业和专项技术三大类别分解下达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后者再下达至培训机构。其中,农业创业培训任务可由各省(区、市)直接下达至培训机构。

  各省(区、市)农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与相关业务厅局及本部门负责农业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等处室充分协商,配合重大农业工程项目实施和产业发展分解落实培训任务,与各项目和工作形成合力,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效果。

  省级农业和财政主管部门编制本省(区、市)阳光工程实施方案,连同《阳光工程任务分解表》(附件3),于6月30日前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二)培训机构确定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不同类别的培训任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确定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办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除外);

  2.自愿在农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承担培训任务;

  3.具备必要的教学实训条件和专业教师,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创业培训要具备必要的食宿条件;

  4.具备较强的组织招生能力和培训经验;

  5.近五年无不良记录。

  各地要加强资源整合,充分发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机构在农民培训中的作用。加强阳光工程实训条件建设,特别要注意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产业基地、现代农业示范区、农技推广示范县科技实验示范基地等重大农业项目实施场所作为重要的实习实训基地。

  承担农业创业培训任务的机构可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其余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复核后,报农业部备案。

  (三)培训工作开展

  1.制订培训计划。培训机构要根据农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培训任务类别、专业和任务数量,精心编制培训计划,报农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按计划实施,确保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落到实处。

  2.遴选培训师资。各地要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培训机构要聘请了解农村、熟悉农业,贴近农民,具有一定资质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培训教师、专家特别是基层农业技术人员作为阳光工程培训师资。

  3.编发培训教材。各地要加强培训教材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根据产业发展需要,采取省、县统分结合的办法组织编写通俗易懂、针对性强的培训教材,免费发放给参训农民,确保每人一套。除专项技术培训外,职业技能培训、农业创业培训不得以简单的讲义、明白纸等代替培训教材。

  4.实施班级管理。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创业培训要建立规范的班级管理制度,各培训班要选好配强班主任,负责班级的日常管理;要成立班委会,加强学员之间的互相交流和自我管理,保证培训工作顺畅有序;要组织学员填写《阳光工程参训学员满意度测评表》(附件4)。

  5.组织培训考核。对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创业培训,每期培训班结束时,培训机构要组织参训农民进行考试。有条件的,鼓励进行现场技能测试。各地要加强与相关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部门的协调,鼓励和引导受训农民接受职业技能鉴定,促进提高培训质量。

  6.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机构应逐班次建立真实、完整和规范的培训档案(具体要求见附件5)。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档案制度。

  7.项目管理和验收。对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创业培训,农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应派人逐班次讲解阳光工程政策,核实学员情况,听取学员建议,公布联系电话,发动学员对培训情况进行监督;培训结束后,农业和财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检查培训档案、学员抽查等方式逐班次对培训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填写《阳光工程培训验收报告单》(附件6)。验收不合格的,要出具整改通知并督促整改到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配套。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站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加强对阳光工程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阳光工程新的培训内容和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和充实阳光工程领导小组,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协调好各行业的关系,逐级落实责任。要加大阳光工程资金配套力度,增强项目实施效果,扩大项目覆盖面。

  (二)强化信息公开。各级阳光工程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面和权威的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应通过本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阳光工程培训任务、机构名称、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补贴标准、联系电话等内容,同时鼓励通过电视、报刊等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加强宣传,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监督检查。省级农业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市)阳光工程项目日常监督检查。要充分利用阳光工程监管系统,以及互联网、电话和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管,确保培训项目规范实施。对培训进展缓慢、管理不力的地区和培训机构,要及时调整其培训任务,向社会公示,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发现违规的,要坚决依法依规处理。要积极邀请审计或纪检监察部门参与项目验收和检查,形成监管合力。

  农业部、财政部组织阳光工程培训项目抽查。农业部将根据今年培训任务完成情况、工作监管、资金使用、信息报送、制度建设、培训方式创新等情况,对各省(区、市)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下年度任务安排的重要依据,引导培训资金和任务向监管有力、实施效果良好的地区倾斜。

  (四)规范经费使用。阳光工程培训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培训机构对农民开展免费培训的相关支出。各省级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培训工作实际制定阳光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开支内容和报账程序。承担职业技能培训或农业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在报账过程中应出具《阳光工程培训台账》(附件7-1)和《阳光工程培训验收报告单》等资料;承担农业专项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在报账过程中应出具教学计划,教材讲义,《阳光工程培训台账》(附件7-2)和培训现场照片。各地要加强培训补助资金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禁骗取、套取、挪用、贪污等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发生。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的要及时整改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强化业务培训。农业部将举办项目管理培训班,对各省(区、市)管理人员和培训师资进行培训。各地要及时对培训机构管理人员开展培训,帮助其了解新的政策和要求;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工作经验交流,切实提高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各地要积极开展师资培训,提高培训质量。

  (六)完善信息报送。各省(区、市)要加强阳光工程监管系统的管理。每月10日前,完成对各地录入培训信息的审核工作;随时报送培训工作简讯、先进典型等宣传信息;8月份报送阶段工作总结;12月15日前报送全年培训工作总结。

  (七)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加强阳光工程政策和先进典型宣传,让广大农民了解党的惠农政策,积极主动参加阳光工程培训,提高自身科学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增加收入。


附件:
农办财(2012)72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WS/201206/t20120606_2751138.htm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骑楼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


梧政办发[2007]6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骑楼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梧州市骑楼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5日市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九日

梧州市骑楼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骑楼城长效管理,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打造我市的龙头景区和旅游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骑楼城管理是指本市骑楼城内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建筑物、构筑物容貌、户外广告设置、环境卫生、车辆容貌及停放、园林绿化、公共场所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骑楼城以下主要街道:桂江一、二路、中山路、南环路、和平路、民主路、四方井路、小南路、大中路、北环路、桂北路、桂林路、四坊路、五坊路、九坊路、南堤路、大南路、南中路、居仁路、大东上、下路。
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发展需要调整骑楼城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重新划定。
第四条 成立梧州市骑楼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梧州市市政管理局是本市骑楼城长效管理工作的管理部门,万秀区政府以及市建设与规划、公安、工商、环境保护、交通、卫生、文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 协助实施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道路管理

第五条 骑楼城街道、人行道严禁擅自摆设摊点,临街商场、商店、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和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有超出门窗外墙经营、摆卖物品、作业或展示商品等其他占用城市道路行为。
骑楼城主干道、公共场所和旅游景点区域等范围内不得摆设摊点,也不得尾随兜售商品。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需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骑楼城范围内擅自占用和挖掘道路。
第八条 在骑楼城内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应遵守道路交通法规。

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保持骑楼城的市政设施完好,督促有关管理部门每天定期检查,出现破损、丢失、移位的,应当在24小时内修复、更换或补设。  
第十条 骑楼城内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沿街市政公用、供电、通信、广播电视、防空、交通、消防等设施及管线的管理和维护,使其保持完好和整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盗窃骑楼城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设施、道路照明设施、园林绿化设施、消防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和引导标识设施、安全设备设施。
第十二条 向市政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城市排水许可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排入骑楼城排水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驳、移动、改建骑楼城公共排水设施。

第四章 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三条 骑楼城内临街建筑物应当按市政府要求定期粉刷、油饰和清洗;阳台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和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设置安全网的,安全网不得超出建筑立面。
第十四条 在骑楼城临街建筑物内经营饮食、娱乐等项目的,须符合市工商、公安、环保、卫生、文化等部门规定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经营:
(一)严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二)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生活的;
(三)污染环境的;
(四)破坏建筑结构,影响建筑安全使用的。
第十五条 禁止沿街餐饮店炉具及其他经营设施摆设出店外,防止油烟、噪声污染扰民。
第十六条 在建筑物外墙安装空调的,应当安全牢固,不得影响建筑立面,其外机支架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1.5米,空调机冷凝水应当接入排水管道。

第五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骑楼城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乱涂、乱画、乱刻;不得随意张贴小广告、布告、通告、墙报、标语、海报、招工、招租等影响市容的广告等宣传品。在骑楼城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招牌、霓虹灯和灯箱等,必须用字规范,内容健康,外形美观,整洁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八条 大型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必须经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设计和制作。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正常维护管理,保证安全牢固,应对防台风、渡汛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户外广告字体残缺、画面污损、光亮显示设施损坏的,应及时维修或更换;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广告,应及时更换或拆除。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配置夜间灯饰及照明的,应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

第六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市骑楼城街道环境卫生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实行分区、分部门负责制,具体区域责任人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骑楼城内主要街道、支路(小街小巷)、广场、道路、地下过街通道及旅游厕所的环境卫生,由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城区街道办事处协助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做好清扫保洁工作;  
(二)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除负责本单位内部的清扫保洁外,还应当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卫生责任区;   
(三)车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停车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四)各类贸易市场(含露天、季节性、临时性贸易市场)的环境卫生,由主办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各种商业摊点由经营者自行清扫保洁;    
(五)建筑工地现场的环境卫生由施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六)居民因住宅装修、改建、新建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居民个人负责清运。
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清运垃圾、粪便。
第二十三条 临街单位及店铺必须自觉执行“门前三包”管理制度,保持店铺门前干净整洁,不得将垃圾收集容器摆放在街道和人行道上。  
第二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骑楼城主要街道每隔20米距离设置充足的封闭垃圾容器、果皮箱。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害骑楼城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乱倒垃圾、渣土、粪便和污水;  
(三)从楼上向地面或从车内向车外抛撒各种废弃物、泼水;  
(四)在街道上冲洗车辆;  
(五)在街道上筛选、堆放或晾晒建筑材料、谷物和其他杂物;  
(六)将固体废弃物丢进下水道和厕所管道;  
(七)在街道、人行道、绿地、广场、公共场所烧烤、焚香、生火、燃放烟花鞭炮和垃圾收集器内焚烧各种废弃物;
(八)在街道上从事家禽家畜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等影响环境卫生的活动;  
(九)将门前垃圾扫进街道、下水道;  
(十)在街道两旁堆积清掏出的下水道污泥;  
(十一)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车辆容貌及停放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骑楼城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美观,车体严重破损变形,车容明显不洁,超标准排放浓烟、黑烟的车辆,以及马车、牛车等一律不得在骑楼城街道行驶。
第二十七条 在骑楼城街道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应当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临时停泊点停放。
第二十八条 禁止机动车辆擅自在人行道上和在地下管线沟盖上停放。
第二十九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第八章 园林绿化管理

第三十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持骑楼城行道树排列整齐,生长良好,无枯枝、死树,无缺株,无病虫害。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应当向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骑楼城绿地内堆放物品、排放污水或倾倒废弃物;严禁钉、刻、划、攀折树木或损坏花草。

第九章 公共场所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骑楼城居民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猪、羊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业务需要饲养的,必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在骑楼城内养犬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严禁携犬进入街道、商店、公园、公共绿地、车站、码头或公共汽车等公共场所。
第三十五条 骑楼城居民在公共场所应衣着整洁得体,举止文明;不得在骑楼城人行通道(骑楼)聚众占道玩乐棋、牌或变相赌博等活动。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严格遵守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涉及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道路、园林绿化、建设与规划、工商、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管理权限的,由上述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故意损坏、盗窃及非法收购各类骑楼城市政设施、环境卫生设施、道路照明设施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侮辱、殴打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人员或阻挠、妨碍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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