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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7:31:18  浏览:89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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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关于开展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今年下半年,对2002年下达的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项目进行验收。为保证验收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凡我司下达的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项目,必须按期完成项目,进行验收。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任务书规定时间进行验收的,需提前向我司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延期验收。

  二、验收原则

  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简便、讲求实效的原则开展验收工作。

  三、验收方式

  项目验收原则上由我司主持,具体验收工作委托相关单位开展。由农业部直属科研单位承担的项目分别委托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和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主持进行验收;由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国家农作物改良中心(分中心)承担的项目委托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或承担单位所在地省(区、市)农业主管部门主持验收。

  四、验收程序

  各项目承担单位最迟于项目计划完成后一个月内向我司提出验收申请,并推荐验收专家名单。经批准后,方可正式进行验收。验收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将全套验收材料重新整理编印成册,一式五份送交项目主持验收单位。主持验收单位将验收材料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我司审批。

  为体现科学简便、讲求实效的原则,请各主持验收单位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相对集中开展验收工作,并请提前拟定好项目验收计划与我司沟通。

  五、验收材料

  (一)项目验收所需提交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验收总结报告

  3、项目经费决算表

  4、项目试验基地、中试线、示范点等一览表

  5、项目验收信息表

  6、项目成果登记表

  7、项目任务书

  (二)验收材料编印要求

  1、验收材料是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各承担单位务必严格按照《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验收报告材料汇编》的有关要求(见附件),认真客观地进行编写和准备。

  2、项目验收总结报告的编写,要注意突出重点,突出项目研究的创新点和闪光点;要注意单项技术与综合技术相结合,单项技术要优中选优,突出关键技术成果,综合技术体系要阐明“核心技术与配套技术”之间的集成关系,突出核心技术的创新之处;要特别注意点面结合,在总结试验示范基点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可供较大范围推广应用的技术和模式。项目验收总结报告要做到文字与图表相结合,把具有代表性的技术研究数据表、关键性资料、图片以及宣传报导等相关资料与总结报告相配套,避免只有文字长篇大论的总结方式。

  3、验收报告材料中所列出的成果、专利、论文等必须为本项目的研究成果,时间严格限定在任务书期限之内。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必须科学严谨,并附上相关部门出具的报告。

  5、验收报告材料汇编要用A4纸、4号仿宋字体打印,统一采用羊皮纸(皮纹纸)封皮进行胶订,请勿用塑料封皮等其他装订方法。

  联系人: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项目处 张宪法、张新明

  电话:010-64195085,64195092

  附件: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验收报告材料汇编(格式)

    二O0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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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11月18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届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周日方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

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户外广告管理,维护城市市容整洁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特区范围内的道路、公共或自有场所的建筑物及其空间利用路牌、灯箱、霓虹灯、电脑喷画、电子显示牌、招牌、橱窗、墙壁、布幅、气球等设置户外广告,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以及利用各种形式在户外悬挂、张贴广告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特区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规划、城建、城管、公路、环卫、公安等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体现城市功能特点,合理布局。
  第五条 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工商、城管、城建、公路、环卫、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编制户外广告设置场地规划和设置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和设置标准,对户外广告实施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事先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依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核准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核准文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同意的,予以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临时性户外广告及机动车身广告,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户外广告设置时,应按核准的内容、规格、地点、时间设置,并在广告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发布者名称和户外广告登记证号。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全市性重要活动,由市城管办统一布置或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在特区公共场所悬挂宣传条幅、标语。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按照《汕头经济特区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事先征得城建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九条 户外广告公共设置场地(指由政府财政投资的城市道路、城市公共建筑物和其他公共场地及其空间)使用权可通过审批、拍卖、招标等方式取得。
  禁止垄断和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经营户外广告业务。
  第十条 下列区域,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㈠政府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学校门口等周围的建 筑控制地带;
  ㈡市区重要景点;
  ㈢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㈣未经市规划部门规划设置户外广告的地点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区域。
禁止在道路的绿化带、绿岛、人行道、立交桥、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上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
  第十一条 凡不占用公共场所或市政设施的户外广告,应符合城市景观要求,并提交场所使用协议书和设计图纸,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设置。
  第十二条 特区范围内以及汕头机场、特区主要进出入道路等地域内禁止发布任何形式的户外烟草广告。
  第十三条 各类张贴广告应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广告经营单位办理委托张贴手续,加盖《张贴广告专用章》和注明有效期后,统一张贴在公共广告栏内。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并使用规范文字,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虚假广告。
  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要牢固、安全、不得妨碍交通、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市容观瞻,不得破坏市政设施、园林绿化以及电力、通讯电缆等公共设施。施工的废料应及时清除,保持场地清洁。
对脱色、破损、陈旧、过期、闲置的户外广告,要及时维修、翻新或拆除。
  第十六条 依本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除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
  第十七条 各级城管、城建、规划、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各单位、商铺和住户应把户外广告列入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的内容。对在门前及控制地段乱张贴、乱涂画的广告,必须进行清除,对违法广告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查处。为违法广告行为人销售商品的单位,有责任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处工作。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㈠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未经批准登记设置户外广告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者承担。未按核准的内容、规格、地点和时间发布户外广告或者不标明户外广告发布者名称和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取消其户外广告经营权。
  ㈢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责令停止发布。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广告发布者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㈣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广告宣传品,并责令停止发布,清除乱张贴的广告。
㈤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对广告主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广告费二倍以下罚款。
  ㈥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维修、翻新或拆除,其费用由设置者承担;对造成人身伤残或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㈦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修复,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活动中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由规划部门按照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在户外广告设置或者发布活动中违反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的城镇户外广告管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劳动部关于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87年以来,随着劳动合同制和劳动仲裁制度的发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展开。这对于深化劳动制度改革,督促企业和职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法律形式确立劳动关系,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保证作用。几年来,通过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纠正了大量违法和无效劳
动合同,加强了劳动合同管理,提高了企业和职工的法律意识,有效地避免了劳动争议。随着劳动合同制度的全面推行,劳动合同鉴证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为充分发挥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应有的作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现就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法》实施以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都要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确立劳动关系。虽然劳动合同制度已实行多年,但仍有个别行业和地区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义和作用还不十分理解,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如以经济承包合同和劳务合同替代劳动合同、
合同条款中有无效的甚至违法的内容等。这些现象表明,在当前人们劳动合同意识和法制观念比较淡薄的情况下,开展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帮助和指导劳动关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服务的一种有效手段。

对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将会发挥积极的作用,因此,必须加以坚持和完善。
二、针对当前劳动关系中的问题,各地劳动行政部门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按照劳动部《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力字〔1992〕54号)中的规定,积极、稳妥、全面、深入地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特别是对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和发生劳动争议较多的用人单
位,要主动上门开展劳动合同鉴证服务工作。对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要按照《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劳政字〔1989〕5号)和《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三、目前一些地区对有关劳动事务工作,利用统一场所联合办公,实行“一条龙”综合服务,这是劳动行政部门转变职能,提高效率,更好地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服务的重要措施。劳动合同鉴证机构要积极参与,选派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上岗,加强对劳动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合同内容
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审查和鉴证。不能将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简单地转移到其他机构和部门管理,要保证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连续性和严肃性。



199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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