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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二届教育部高等学校文化素质教育指导委员会和第二届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6:37:56  浏览:97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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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二届教育部高等学校文化素质教育指导委员会和第二届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二届教育部高等学校文化素质教育指导委员会和第二届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教高厅〔2004〕11号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对高等学校文化素质教育和图书情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研究、咨询和指导作用,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我部决定教育部高等学校文化素质教育指导委员会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换届后,成立第二届教育部高等学校文化素质教育指导委员会和第二届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

  指导委员会是在教育部领导下,对相应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和服务的专家组织。

  指导委员会人选是经学校和有关单位申报,在比较广泛地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的。指导委员会成员由我部聘任(聘书另发),任期从2004年起至2008年止。指导委员会委员名单见附件。

  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文化素质教育指导委员会可聘请国内著名专家担任顾问。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指导委员会的秘书处设在主任委员所在学校,指导委员会设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工作。

  请你们对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支持。

第二届教育部高等学校文化素质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名单

顾问

     张岂之 西北大学     胡显章 清华大学    王义遒 北京大学

主任委员

     杨叔子 华中科技大学

副主任委员

    林建华 北京大学    李延保 中山大学

    胡东成 清华大学    刘献君 华中科技大学

    石亚军 中国政法大学  于德弘 西安交通大学

    逄锦聚 南开大学

委员

    张国有 北京大学       刘大椿 中国人民大学       吴志功 北京师范大学

    汪明  中国农业大学     沈亚平 南开大学         杨桂华 天津医科大学

    刘丽华 内蒙古大学      杨连生 大连理工大学       杨忠  东北师范大学

    潘敏  上海交通大学     程钢  清华大学         张志伟 中华人民大学

    朱红  北京外国语大学    乔旺忠 北京中医药大学      宗文举 天津大学

    王生钰 山西大学       沈峰满 东北大学         付景川 吉林大学

    陈尚君 复旦大学       章仁彪 同济大学         谭帆  华东师范大学

    杨凡  上海外国语大学    樊和平 东南大学         来茂德 浙江大学

    易佑民 安徽大学       宋毛平 郑州大学         余东升 华中科技大学

    李崇光 华中农业大学     章兢  湖南大学         陈春声 中山大学

    刘洪一 深圳大学       何向东 西南师范大学       朱世宏 西南财经大学

    王 涛 陕西师范大学     张正国 兰州大学         苏雨恒 高等教育出版社

    储敏伟 上海财经大学     莫砺锋 南京大学         庄娱乐 南京农业大学

    汤书昆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徐向艺 山东大学         李文鑫 武汉大学

    李向农 华中师范大学     李建华 中南大学         魏饴  湖南文理学院

    刘树道 华南理工大学     唐一科 重庆大学         孙卫国 四川大学

    吴松  云南大学       王润孝 西北工业大学       惠泱河 西北大学

    陈怡  《中国大学教学》杂志编辑部

秘书长

    刘献君(兼)

副秘书长

    余东升(兼)

第二届教育部高等学校图书情报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名单

主任委员

    吴志攀 北京大学

副主任委员

    崔慕岳 郑州大学       戴龙基 北京大学         薛芳渝 清华大学

    秦曾复 复旦大学       马在田 同济大学         朱强  北京大学

    李晓明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胡越  首都师范大学

委员

    杨毅  清华大学       姜璐  北京师范大学       张权  中国农业大学

    柯平  南开大学       张正光 承德师范专科学校     阿拉坦仓 内蒙古大学

    刘斌  大连理工大学     鲁红军 吉林大学         王锡仲 哈尔滨工业大学

    黄秀文 华东师范大学     郑建明 南京大学         刘阿多 金陵科技学院

    许俊达 安徽大学       杨东梁 中国人民大学       代根兴 北京邮电大学

    阎世平 南开大学       李振纲 河北大学         李嘉琳 山西大学

    韩俐华 辽宁大学       宝成关 吉林大学         傅永生 东北师范大学

    陈兆能 上海交通大学     李笑野 上海财经大学       徐克谦 南京师范大学

    竺海康 浙江大学       邵正荣 中国科技大学       萧德洪 厦门大学

    苏位智 山东大学       张怀涛 中原工学院        武金渭 华中科技大学

    夏淑萍 江汉大学       程焕文 中山大学         陈大广 广西大学

    彭晓东 重庆大学       杜新中 绵阳师范学院       张西亚 西安交通大学

    张向东 宁夏大学       计国君 厦门大学         谢穗芬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

    燕今伟 武汉大学       王琼林 华中师范大学       郑章飞 湖南大学

    肖希明 佛山科技学院     安邦建 海南大学         姚乐野 四川大学

    杨勇  云南大学       邢永华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王小苹 新疆医科大学

秘书长

    朱强(兼)

副秘书长

    王波 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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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计量局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是考核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证明其具有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资格,并为国际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相互承认创造条件。

第三条 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计量认证。

第四条 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所提供的数据,用于贸易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 计量认证的内容

第五条 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配备及其准确度、量程等技术指标,必须与检验的项目相适应,其性能必须稳定可靠并经检定或校准合格。

第六条 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包括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条件,均应适应其工作的需要并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

第七条 使用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其操作技能必须考核合格。

第八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具有保证量值统一、准确的措施和检测数据公正可靠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计量认证管理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属全国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属地方性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考核,应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分别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有关技术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认证的工作机构,具体职责:

(一)起草工作文件和技术规范;

(二)受理计量认证申请;

(三)制定计量认证计划;

(四)办理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计量认证结果通知书;

(五)承办计量认证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章 计量认证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计量认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交计量认证申请书及其规定的文件。申请书格式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 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接到计量认证申请书和申报材料后,应在三十天内审核完毕并发出是否接受申请的通知。

第十四条 计量认证申请被接受后,由有关人民政府行政部门指定考核单位或组织考评员进行考核、评审,其结果报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对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颂发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同意其使用统一的计量认证标志;对不合格的,发给考核评审结果通知书。

第十六条 凡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公布其机构的名称和检验范围。

第十七条 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需新增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检验项目时,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单项计量认证。

第五章 计量认证监督

第十八条 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对不符合原考核条件的,必须限期改进。在改进期内,不得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超过改进期仍不能达到原考核水平的,由发证单位注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使用计量认证标志。

第十九条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经复查合格的,可延长五年。申请复查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提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发证单位注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使用计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 经计量认证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失去公正地位的,由发证单位吊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其使用计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检验,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与本办法有关的申请书、考核评审结果通知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其标志的式样和编号方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计量认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督查汇报会纪要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司函管一字[2005]54号
 
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督查汇报会纪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非煤矿山重点地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监管工作,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今年3月我司下发了《关于开展非煤矿山重点地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函》,6-7月各督查组分别赴有关省、自治区进行非煤矿山重点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督查。8月4-5日,我司在云南省昆明市召开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督查汇报会。现将该汇报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督查汇报会纪要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督查汇报会纪要

  2005年8月4-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管一司在云南省昆明市召开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督查汇报会。全国15个省(区、市)的安全监管部门共21名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上,7个督查组汇报了所检查的14个省(区、市)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和许可证发证进展情况,同时,大家交流了各地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的经验和做法,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以及存在的问题等进行了认真分析和讨论,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监管一司刘成江司长就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做了重要讲话。通过这次会议,大家统一了思想,明确了工作重点,坚定了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信心。会议取得了预期效果,并就有关工作达成共识。

  一、继续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通过三年多的努力,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安全生产总体形势趋好,伤亡事故得到初步遏制,并为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是,从总体上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薄弱、事故多发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好转,特别是近几年每年均有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各地应结合产业结构调整、矿产资源整顿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开展等工作继续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突出重点,重点整治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二、加快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进度。要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作为当前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在保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进度。对于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应当认真研究,积极应对。要坚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不动摇,树立不怕困难和勇于解决问题的决心,坚决纠正和克服颁证工作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不严格等行为。

  三、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全面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各地要根据《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办法及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27号)精神,积极组织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各项生产活动和行为,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四、加大相关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力度。由于冶金、有色、建材、地勘等相关行业的行业管理严重弱化和大量非公有制小企业进入,导致相关行业的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总体滑坡;同时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这几个行业的生产发展较快,生产与安全的矛盾日显突出。为有效防范冶金、有色、建材、地勘等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各地应充分借鉴在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方面的经验,认真研究对冶金、有色、建材、地勘等相关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思路,切实做好对冶金、有色、建材、地勘等相关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首先要树立公正廉洁的形象,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真正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要敢于执法和善于执法,努力提高工作水平。二要增加监管队伍力量。应积极的向地方政府反映,当前监管力量偏弱,与目前面对的监管对象不匹配的情况,争取尽可能多的人员配备。三要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要为安全监管人员创造培训、学习机会和条件,使他们拥有合理的知识结构,掌握国家政策、法规、熟悉生产工艺、了解企业情况,具备综合协调能力,使安全监管工作事半而功倍。同时监管工作要充分依靠专家力量,要尽快建立起技术支撑体系。

  六、国家总局组织对重点地区的专项督查,既解决了国家总局人手不足的问题,又为各地提供了交流学习的机会。通过督查,国家总局进一步了解重点地区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的基本情况,并能够帮助被查省(区)查找问题。这项工作今后将不断改进和完善。

  各地应以此次会议为契机,认真学习和借鉴好经验、好做法,改进自身不足,提高认识,规范行为,脚踏实地,求真务实,全面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和许可证发放工作,为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做出我们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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