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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补和调整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9:39:56  浏览:80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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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补和调整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补和调整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复函

国办函〔2007〕44号


卫生部:
  你部《关于调整和增补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请示》(卫报妇社发〔2007〕35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增补中央宣传部、中国残联为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增补中央宣传部副部长欧阳坚、中国残联副理事长程凯为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二、同意劳动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为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三、增补和调整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领导小组成员情况,请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通知各有关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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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用人单位欠薪预警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用人单位欠薪预警试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6〕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用人单位欠薪预警试行办法》已经2006年11月25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南通市用人单位欠薪预警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工资分配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欠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包括法定劳动时间之外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又不按时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欠薪预警,是指针对用人单位非法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政府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发出警示,并督促其发放所拖欠工资的制度。

  第四条 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用人单位欠薪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县(市)、区经贸、财政、建设、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本办法,共同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第五条 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劳动者利益受到损害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自拖欠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书面报告,填报《用人单位欠薪情况报告表》,并提出处理方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进行跟踪,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支付或补足所拖欠工资部分。

  第七条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30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同意后,方可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八条 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欠薪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对拖欠职工工资且未按规定报告的用人单位,向其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职工工资;对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 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欠薪1个月的用人单位应督促其按规定支付工资,对连续拖欠劳动者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欠薪达3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经调查核实后视其欠薪情况,列入欠薪预警监控名单,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且没有按规定向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并填报《用人单位欠薪情况报告表》的,一律纳入欠薪预警监控名单。

  第十条 对列入欠薪预警监控名单的用人单位,实行欠薪预警通报制度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列入欠薪预警监控的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在本区域范围内进行预警通报,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经贸、财政、建设、工商、公安、税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一条 对列入欠薪预警监控名单的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发出预警通知书。用人单位在接到预警通知书后10日内,应制定工资补发计划,通知本单位工会及职工,并书面报告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资补发计划应当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补发时间,工资补发计划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 列入欠薪预警监控名单的用人单位,在支付欠薪的同时,必须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与欠薪等额的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或者预交工资支付保证金。拒不出具保函或预交保证金的,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整改。

  工资支付保证金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用于该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支付。

  第十三条 列入欠薪预警监控名单的用人单位,在付清原拖欠的劳动者工资,且在6个月内未再发生新的拖欠的,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其解除欠薪预警监控,同时返还其工资支付保证金。实施欠薪预警通报的,应当在原通报范围内公示解除欠薪预警监控。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服务项目以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人,应当限制已实施欠薪预警监控且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属于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投标。

  前款所列项目招标人必须在招标前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征询有关投标人的工资支付信用情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出具意见。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检查、抽查制度,及时全面掌握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积极预防、及时制止纠正欠薪行为。对因检查监督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工资监控数据的采集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工会通报企业工资支付信用情况。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工资预警按《市政府关于在市区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通政发〔2005〕84号)执行。




国外贷款建设项目物资管理试行办法

铁道部


国外贷款建设项目物资管理试行办法
1981年9月29日,铁道部

根据中、日两国政府间贷款换文的内容,通过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提供的日本政府贷款具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使用范围
1、贷款使用,只限于采购贷款项目所需的施工机械、勘测设计装备、安装设备、主要材料(即:三大材)。其它主要材料须事先提出具体品名、规格、数量报铁道部贷款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贷款办”)商得“基金会”同意后,列入采购计划。采购方式有国际公开招标、自由采购、询价议价三种。按中、日贷款协议规定:物资采购,原则上采用国际公开招标的方式,中国厂商可以参加投标。不超过一亿日元的物资采购,准予向日本或其它合格资源国自由采购。因其它情况不宜采用国际公开招标,报经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技公司)向有关外国厂商询价议价进行采购。但后两种方式对中国厂商不适用。
贷款项目的物资采购方式、订货合同,需经“基金会”签认后,才能生效。
2、铁道部物资局对外处负责办理贷款项目物资采购工作,并会同国家外资管委会、中技公司办理贷款使用、国际采购各项业务。
二、物资申请计划
3、贷款项目施工单位,根据铁道部提出的工程进度要求,编制年度工程需要使用贷款采购物资申请计划,报“部贷款办”,经“部贷款办”负责组织有关业务局、处审核后,转部物资局对外处办理采购。按招标程序要求,物资申请计划,每年分两次提报。即当年6月份提报次年上半年的计划;当年1月份提报下半年计划。主要物资申请计划表(仍按铁物计一表)填报一式三份;设备购置申请计划表(按附表一、二)各填报一式五份。列为招标的物资,申请单位须用中英文详细填写规格、品种和技术要求。贷款项目中使用国内投资采购的物资部分,应按国家物资总局国内订货时间的要求,由部物资局有关业务处通知,按期提报。
机械设备的购置清单,以80年1月提供给日方的资料(即:“白皮书”)为依据。施工单位将确定的每批采购清单报“部贷款办”审核后,组织有关部门转报国家机械委审批;如对“白皮书”内的机械设备在品种、规格、数量等方面要求修改时,须事先提出修改理由,经“部贷款办”商得“基金会”签认同意。在以上两项手续完成后,才能办理采购手续。
4、部物资局对外处根据“部贷款办”审核后的物资申请计划货单,进行综合平衡,办理采购业务,并负责组织编制招标书技术要求、基础评标、商务技术谈判、签约、订货、交货、接运等工作,根据需要,通知各有关部门按时派员参加。
三、物资的串换
5、由于施工特殊需要贷款项目和非贷款项目主要材料发生串换调剂时,须报部物资局对外处审核后,可在数量相等的基础上,互相串换调剂使用(仅限于三大材)。对串换用料的料价结算均按国家调拨价格办理。由于品种、型号、规格及其它因素所产生的料款差价,增减其贷款项目工程造价。
6、贷款项目施工单位要求内部串换调剂用料时,须事先报经部物资局对外处同意后,由本单位物资部门按照第5条办理。
7、部物资局支援贷款项目需要所发生的其他串换调剂材料,由部贷款办和物资局双方按国家调拨价格,以销售的办法办理。
四、物资接运和入库保管
8、使用贷款采购的国内、国外物资(以下简称贷款物资)接运工作由铁道部各有关物资管理处、材料总厂(以下简称物管处、厂)根据部下达的订货合同及其规定要求,负责组织工程部门的收货单位按时接运:属于在港口中转直发的物资,由物管处、厂在港口接货时作外观检查(港口短卸、破箱、损失、锈蚀等),收货单位负责在索赔期内的检验、索赔工作。
9、贷款采购的物资,暂时分配不出去,进入物管处、厂储存的物资(木材、水泥、机电设备,原则不入库存,直发收货单位),由物管处、厂负责在索赔期内的检验,索赔工作。在储存保管中,要单独建帐,不能与非贷款物资互混,有关点验单,报部物资局一式两份。
五、贷款采购物资各项费用的结算
10、贷款采购物资进入有关物管处、厂时,所发生的进货运杂费等,列商品流通费用的进货费用科目处理。物资发出时,按厂发办理,收厂发业务费提成百分之四。物资由港口或生产厂直发用料单位时,按直发办理,收直发业务费提成千分之四。发生的港口码头费用(港杂费)或由国内生产厂、矿到用料单位的运杂费,全部向用料单位清算。


11、各物管处、厂根据部物资局下达的分配单所加盖“贷款物资”和“非贷款物资”戳记,组织发运。
贷款采购物资:发给贷款工程使用时,向其收料单位只清算业务费提成和发料运杂等费用,不清算料款。业务费提成按合同价(即合同价“日元”按生产厂发车日期或港口提货通知单日期的银行牌价“买价”折合人民币)清算;发给非贷款单位使用时,按国家调拨价清算料款、业务费提成和发料运杂等费用。料款按月抄列清单(按铁贷3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留存,两份报部物资局。
非贷款物资:发给贷款工程使用时,仍按一般供应业务厂发办理,按国家调拨价清算料款和业务费提成以及发料运杂等费用。
12、各物管处、厂凡供应贷款工程使用的物资发出后,均要抄寄发料单副本一式两份(需要加盖“贷款物资”和“非贷款物资”戳记)和有关单据一并报部物资局转“部贷款办”进行结算。
13、各物管处、厂于每季末后15天内填写贷款采购物资库存明细清单,报部物资局核对。
六、贷款采购物资统计
14、为了掌握贷款物资的使用、库存情况,防止贷款物资与国内正常供应的物资发生互混,便于分别建帐,现制订《贷款采购主要材料(三大材)收拨、消费与库存季报》和《贷款购置机械设备完成情况季报》,请按提报说明(附后)按时填报。“金属材料交货月报”单独提报。“钢材供应月报”,按重点项目提报。
15、贷款项目中使用国内投资采购的物资部分,仍按正常的基本建设统计报表进行统计。经请示国家物资总局,贷款物资属专款专料,不列入一般统计的库存量。
本试行办法的解释和修改,由部物资局对外处负责办理。在执行中发生的问题和意见,请与部物资局对外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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