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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出口收汇核销单后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8:17:33  浏览:81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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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出口收汇核销单后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版出口收汇核销单后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
为加强对出口收汇核销工作的管理,自1999年4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现就使用新版核销单后业务操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于新版核销单的9位编号中的地区代码改用了国标行政区划编码的前2位,而目前的出口收汇核销计算机软件中核销单编号可以简略输入,根据软件中设置的本地区代码自动添加至9位。因此,可以用目前的软件处理新版核销单数据,但输入核销单编号时,必须输满9位。总局
信息中心正在对出口收汇核销软件进行改造,待新软件下发,各分局(除武汉分局)将新的地区代码设置妥当后,核销单编号才可以恢复简略输入方法。
二、为了使计算机软件能同时处理旧、新版的核销单数据,新版核销单的顺序编码全部都是大于5000000号,以便新软件能自动识别区分,按不同的方式分别处理。由于武汉分局旧版核销单的顺序编码己超过5000000号,因此武汉分局今后使用软件输入数据时,如果是旧
版核销单且顺序编码超过5000000号,必须将9位核销单编号全部输入。
三、各分局应按照《关于启用新版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第九条的要求,尽快将出口单位的国家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代码证书复印件收集齐全,并将企业代码输入计算机,以适应原省分局和省会城市分局合并数据的需要。在新的企业代码收集、输入齐全之前,不得进行数据合并
。输入企业代码时只输入9位阿拉伯数字或字符,“-”不输入,因旧版软件中只允许输入数字,因此若企业代码中含有其他字符,待新版软件下发后解决处理。
四、各分局在向出口单位发放新版核销单时,必须按出口收汇核销单顺序编号发放。
五、接本通知后,尚未收到新版核销单的分局,请立即电话与我司核销处联系。以上请遵照执行。
联系电话:010-68402297 联系人:王燕青



199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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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1993]2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现将本届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993年5月7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1993年4月23日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了做好市政府工作,提高市政府工作效率,特制订本规则。
一、市长、副市长的职责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工作要求,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其他组成人员的职责如下:
(一)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二)市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按各自分工负责处理。
(三)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法规草案和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由市长签署。
(四)副市长按照各自分工或市长的委托,协助市长做好工作。市政府常务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受市长委托,负责协助做好有关方面的工作,并可以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五)市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六)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常务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加强理论学习,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的作用;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不断改进机关作风,努力完成市委七届一次全会和市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
(七)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按照行政机构体制改革的需要,积极稳妥地做好简政放权工作,加强宏观调控,切实转变职能,提高效率,有力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二、会议制度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常务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主要工作;讨论通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通报形势;协调各部门工作。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苏仲祥同志、市政府顾问、秘书长、市长助理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宜;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定的重要报告、议案;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定的重要法规草案和由市政府发布的规章;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分析形势,通报情况,部署工作;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人员任免事项。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星期五下午为例会时间。
(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主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每次会议均作记录并印发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可以召开专题会议,协调、研究、处理有关问题。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六)区、县长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部署市政府工作,并就一些重大问题征求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区、县长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七)市长生活会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主要是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市长生活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八)市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区、县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催办、督查。
三、文件审批制度
报市政府审批的文件,按照文件的审批程序和市长、副市长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一)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除紧急、重大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送文件,要统一经市政府办公厅呈送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二)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求市政府发布、批转、转发的文件,应属于关系全市总体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法规和规章、新政策性措施出台,以及需要各级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普遍执行或周知的重大事项等宏观管理方面的内容。凡属市政府主管部门、专门机构正常工作范围的事项,应由该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发文。
(三)以市政府名义发文件,一般由主管副市长签署,秘书长签发;属于重大事项,由主管副市长审核后,送市长、常务副市长签发。
(四)市政府领导审批文件应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圈阅则表示阅知;签署文件要使用钢笔或毛笔。
(五)对市政府文件中要求各区、县和市政府各部门贯彻执行的事项,各区、县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领导批请有关部门落实、办理的事项,有关部门也要坚决贯彻落实;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反映。市政府文件中要求贯彻落实的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催办、督查。
四、坚持“年初有布置,年中有检查,年末有总结”的工作制度
年中、年底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各委、办、局的工作汇报,检查“折子工程”完成情况,总结工作经验,部署下半年或下年度工作。
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内事活动制度
为保证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对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内事活动、为出版物作序和要求题词等,要从严掌握,履行报批手续。
(一)减少领导同志过多的事务性活动。各区县、市政府各部门需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会议和活动均应事先书面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分工及有关规定,从严掌握,提出审核意见报批。一次会议或活动,一般只安排一至两位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
(二)对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为出版物作序、题词或签发贺信,一般不予安排。特殊情况,要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送市政府领导审批。
(三)市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由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宣传报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或区县举办的会议、活动,需要报道的,必须经出席该会议或活动的领导同志批准。市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视察工作,需要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领导同志同意。
六、出访及出席外事活动制度
(一)外事出访。现职副市级以上干部出访,由市外事归口审批部门审核,报经主管外事的副市长和市长审批后,由市政府外办以市政府名义上报国务院批准。
各区、县、局 (总公司)及市级机关部、委、办的现职一把手出访,由市外事归口审批部门审核并报主管外事的副市长审示后,报请市长审批;不担任现职一把手、享受正局级待遇的干部及副局级干部(含享受副局级待遇的干部)出访,由市外事归口审批部门审核,报主管外事的副市长审批。以上干部出访,所在局级单位在上报市外事归口审批部门的同时,抄报主管副市长。
(二)外事活动。各部门、各单位举办各种对外友好往来方面的活动,需邀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参加的,均要报市政府外办统一安排。属对外经济贸易方面的活动,报市经贸委,由市经贸委商市政府外办统一安排。属对外科学技术方面的活动,报市科委,由市科委商市政府外办统一安排。
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外事活动,不要直接给市政府领导同志发送请柬。领导同志直接收到请柬时,请交外事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出差(出访)或休养的请示报告制度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养,应由本人在事前向市长报告。经批准同意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告市政府办公厅。
(二)市政府副秘书长,各委办主任、各区县长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养,由本人事前直接向市长报告;各委办副主任、各局局长、总公司经理离京出差(出访)或休养,由本人事前直接向主管副市长报告。经批准同意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厅。


并购贷款助力企业兼并重组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王忠辉律师

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对通过并购能够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战略性并购给予信贷支持,打破了此前《贷款通则》关于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的陈规,意味着国家对商业银行从事并购贷款业务正式开闸,为过去常因资金困扰而无法完成扩张的企业带来了福音,也为我国并购市场的纵深化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但《指引》的出台是否意味着任何有并购意愿的企业都能够获得贷款支持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一方面,并购贷款业务为企业开展并购活动提供了资金上的支持,拓宽了融资渠道,极大地推动了兼并重组活动的开展,支持了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行业整合,但另一方面,与传统的商业贷款相比,并购贷款业务又更加复杂和更具风险性。因此,对于什么样的企业、什么样的并购发放并购贷款,发放多大额度的贷款,如何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保障贷款的安全,这些都需要商业银行作有别于常规贷款的安排和布置。那么,究竟什么样的企业、什么样的并购才能获得并购贷款呢?如下笔者就根据《指引》的要求作简要介绍。

一、获得并购贷款应具备基本条件
《指引》规定,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的交易行为。这说明,符合《指引》要求的能够给予贷款支持的并购,其目的必须是为了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除此之外的收购目标企业部分股份或资产而不能达到实际控制目标企业的股权转让或者其他投资行为,均不能获得商业银行的并购贷款。
企业获得并购贷款除符合上述并购目的外,并购方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2、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
3、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4、自筹资金已足额到位;
5、提供充足的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第三方保证,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担保。(原则上,商业银行对并购贷款所要求的担保条件应高于其他贷款种类。以目标企业股权质押时,商业银行将采用更为审慎的方法评估股权价值和确定质押率)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指引》出台的目的是引导信贷资金合理进入并购市场,更好地为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提供信贷支持,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指引》不仅要求并购方要具有良好的资信,并购交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及产业政策,更重要的是,《指引》要求通过并购应能达到提高并购方核心竞争能力的效果。因此,可以预见,市场前景好、有效益、有技术含量、有助于形成规模经济的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将更容易获得并购贷款。

二、通过商业银行对并购贷款的风险评估
《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要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进行贷款风险评估,并最终形成贷款评审报告。根据《指引》相关规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战略风险评估
主要着眼于并购双方行业前景、市场结构、经营战略、管理团队、企业文化和股东支持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
1、并购双方的产业相关度和战略相关性,以及可能形成的协同效应;
2、并购双方从战略、管理、技术和市场整合等方面取得额外回报的机会;
3、并购后的预期战略成效及企业价值增长的动力来源;
4、并购后新的管理团队实现新战略目标的可能性;
5、并购的投机性及相应风险控制对策;
6、协同效应未能实现时,并购方可能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或退出策略。
(二)法律与合规风险评估
商业银行评估法律与合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
1、并购交易各方是否具备并购交易主体资格;
2、并购交易是否按有关规定已经或即将获得批准,并履行必要的登记、公告等手续;
3、法律法规对并购交易的资金来源是否有限制性规定;
4、担保的法律结构是否合法有效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5、借款人对还款现金流的控制是否合法合规;
6、贷款人权利能否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
7、与并购、并购融资法律结构有关的其他方面的合规性。
(三)整合风险评估
商业银行评估整合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并购双方是否有能力通过以下方面的整合实现协同效应:
1、发展战略整合;
2、组织整合;
3、资产整合;
4、业务整合;
5、人力资源及文化整合。
(四)经营及财务风险评估
商业银行评估经营及财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
1、并购后企业经营的主要风险,如行业发展和市场份额是否能保持稳定或呈增长趋势, 公司治理是否有效,管理团队是否稳定并且具有足够能力,技术是否成熟并能提高企业竞争力,财务管理是否有效等;
2、并购双方的未来现金流及其稳定程度;
3、并购股权(或资产)定价高于目标企业股权(或资产)合理估值的风险;
4、并购双方的分红策略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5、并购中使用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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