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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缴存及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12:38:10  浏览:92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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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缴存及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缴存及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缴存及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八月二日

黄石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缴存
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防治地质灾害,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采矿权人必须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采矿权人,应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
第三条 备用金是采矿权人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而缴存的准备资金,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和矿山地质灾害的恢复治理,其所有权属于采矿权人。
第四条 备用金由矿山所在地市或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其中,矿山位于城区所辖范围的,备用金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矿山位于大冶市、阳新县的,备用金分别由大冶市、阳新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收取的备用金直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备用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监督。
第五条 新办矿山企业,采矿权申请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之前,应与矿山所在地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缴存备用金。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经取得采矿权的,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补签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缴存备用金。
第七条 备用金缴存标准按照不低于基本治理费用的原则,根据不同矿山的开采情况及对地质环境影响程度等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
第八条 备用金缴存分一次性缴存和分期缴存。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3年及以下的应当一次性全额缴存。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以上的,首次应当缴存备用金总额的30%,余额可分年度平均缴存,于有效期前一年全部缴清;分期缴存的,采矿权人于当年的12月31日前缴存,凭缴存凭据办理采矿权人年检登记注册。
第九条 采矿权人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时,应当重新核定并依照本办法缴纳不足的备用金。
第十条 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的,备用金一并转让,由采矿权受让人承担相应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
第十一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应当边开采边恢复治理,采矿权人因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工作需要,可以申请使用备用金。
采矿权人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矿山地质灾害治理设计以及备用金缴存凭据,经收取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备用金,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用金不得超额支用,也不得动用其他采矿权人缴存的备用金。
第十二条 矿山停办、关闭或者闭坑时,采矿权人履行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应达到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规定的标准。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的,责令限期恢复治理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后,由收取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所签订的责任书对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在三个月内将剩余备用金返还采矿权人;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恢复治理,经验收合格后,返还剩余备用金。
第十四条 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诱发地质灾害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治理;逾期不恢复、不治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强制治理,治理费用超出备用金的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擅自将备用金挪作他用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黄石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缴存标准

恢复治理备用金总额=基价×调节系数×矿山年采矿石量×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一、基价:共伴生矿以主要矿种的基价作为备用金缴存基价,不同矿种基价(元/吨矿石量)如下:
    煤矿:3.0―3.5
    金属:3.0―4.0
    非金属:0.3―0.5
  二、调节系数=矿山建设规模系数×开采方式系数×地质环境影响程度系数
  (一)矿山建设规模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矿山建设规模系数数值:
  大型0.6―0.8 中型0.8―1.0 小型1.2―1.5
  (二)开采方式系数是指根据矿山开采方式取值,开采方式系数数值:
  地下开采0.9―1.1 露天开采0.8―1.0
  (三)地质环境影响程度系数是根据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确定,地质环境影响程度系数数值:
  地质环境影响严重1.0―1.2
  地质环境影响较重0.9―1.0
  地质环境影响较轻0.8―0.9
  三、矿山年采矿石量是指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年采矿石量。
  四、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新建矿山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是指采矿许可证的采矿年限;已建矿山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是指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减去本办法实施前已采矿年限后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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蛇毒中毒在法医实际工作中的分析

朱亚伟


  摘要:在法医实际工作中,疑为蛇毒中毒的案件时有发生,确定是否蛇毒中毒,为何种蛇毒中毒,是解决蛇毒中毒案件的关键。蛇毒是从毒蛇的毒腺中分泌出的一种含有多种酶类的毒性蛋白性多肽物质,特点是成分复杂,目前已知有神经毒素、心脏毒素、凝血毒素、出血毒素及酶类等主要成分。蛇属脊索动物门,脊柱动物亚门,爬行纲,有鳞亚纲,蛇目。我国南方地处热带和亚热带,自然环境适合蛇类繁殖、生长,目前对人类危害最大,能伤人致死致残的毒蛇主要有10种,分别是:金环蛇、银环蛇、海环蛇、眼镜蛇、眼镜王蛇、蝮蛇、蝰蛇、尖吻蝮蛇、烙铁头和竹叶青蛇。
关键词:蛇毒分类 致死原因 局部症状 全身症状


  蛇属脊索动物门,脊柱动物亚门,爬行纲,有鳞亚纲,蛇目。目前,世界上蛇类约有2700种,隶属于12科400属,其中毒蛇600余种。主要分属4个科:眼镜蛇科、海蛇科、蝰蛇科、响尾蛇科。我国南方地处热带和亚热带,自然环境适合蛇类繁殖、生长,已知有蛇类165种,其中毒蛇47种。对人类危害最大,能伤人致死致残的毒蛇主要有10种,分别是:金环蛇、银环蛇、海环蛇、眼镜蛇、眼镜王蛇、蝮蛇、蝰蛇、尖吻蝮蛇、烙铁头和竹叶青蛇。
  蛇毒是从毒蛇的毒腺中分泌出的一种含有多种酶类的毒性蛋白性多肽物质,也是毒蛇咬人后引起中毒反应的物质。一般蛇毒的新鲜毒液呈蛋清样粘稠液体,呈黄色、淡黄色、绿色甚至无色。新鲜时程中性或弱酸性反应,放置稍久可变成碱性,含水量50%—70%,比重在1.030—1.080之间。新鲜毒液接触空气容易产生泡沫,室温下放置24小时容易变质,丧失毒性。冰箱中可保持15—30天,在40℃保存时间较久,经过真空干燥或冷冻干燥处理后的蛇毒可在室温下保存20—30年,但毒性的强度和一些酶的活性会不同程度的降低,遇水仍能。蛇毒经紫外线及加热后毒性消失。能使蛋白质沉淀变性的强酸、强碱及重金属盐类,均能破坏蛇毒。从而失去其毒力。经甲醛处理后也会丧失其毒性,但抗原仍能保留。
蛇毒的特点是成分复杂,不同的蛇种、亚种,甚至是同一种蛇不同季节所分泌的毒液,其毒性成分仍存在一定的差异。将蛇毒分离提纯,目前已知有神经毒素、心脏毒素、凝血毒素、出血毒素及酶类等主要成分。此外,还有一些小分子肽,氨基酸、碳水化合物、脂类、核苷、生物胺类及金属离子,其中一些具有生物活性或与生物活性有一定关系。蛇毒经纯化后,其毒性成分可比粗毒大5—20倍,其毒性成分亦各有不同。
  蛇毒主要分为四类:
  第一类.血液循环毒素。如蝰蛇、蝮蛇、竹叶青、五步蛇等。血液毒有溶组织溶血或抗凝作用,导致机体广泛出血或溶血。它造成被咬伤处迅速肿胀、发硬、流血不止,剧痛,皮肤呈紫黑色,常发生皮肤坏死,淋巴结肿大。经6—8小时可扩散到头部、颈部、四肢和腰背部。病状战栗,体温升高,心跳加快,呼吸困难,不能站立。鼻出血,尿血,抽搐。如果咬伤后4小时内未得到有效治疗则最后因心力衰竭或休克而死亡。
  第二类.神经毒素。包括金环蛇、银环蛇等蛇分泌的毒素。神经毒素能阻断中枢神经和神经肌接头的递质传递,引起呼吸麻痹和肌肉瘫。咬伤后局部症状不明显,流血少,红肿热病轻微。在伤后半小时感觉头昏、嗜睡、恶心、呕吐及乏力,伤后数小时内出现急剧的全身症状,病人兴奋不安、痛苦呻吟、全身肌肉颤抖,吐白沫、吞咽困难、呼吸困难,最后卧地不起,全身抽搐,呼吸肌麻痹而死亡。
  第三类.混合毒素。眼镜蛇和眼镜王蛇的毒素属于混合毒素。咬伤后局部伤口红肿,发热,有痛感,可能出现坏死。毒素被吸收后,全身症状严重而复杂,既有神经症状,又有血循环毒素造成的损害,最后,死于窒息或心动力衰竭。
  第四类.细胞毒素。属眼镜蛇近亲的海蛇属于细胞毒素。海蛇毒液对人体损害的部位主要是随意肌,而不是神经系统。海蛇咬人无疼痛感,其毒性发作又有一段潜伏期,被海蛇咬伤后30分钟甚至3小时内都没有明显的中毒症状,容易使人麻痹大意。实际上海蛇毒被人体吸收的速度非常快,中毒后最先感到的是肌肉无力、酸痛、眼睑下垂、颌部强直,有点像破伤风的症状,同时心脏和肾脏也会受到严重损伤。被咬的人可能在几小时至几天内死亡。
在法医实际工作中,疑为蛇毒中毒的案件时有发生,确定是否蛇毒中毒,为何种蛇毒中毒,是解决蛇毒中毒案件的关键。下面就经常出现在我国境内的十种对人类危害最大,能伤人致死致残的毒蛇咬伤后的临床情况进行详述。
一、银环蛇
含神经毒素,总的表现为影响运动神经—骨骼肌传导功能。
致死原因:呼吸麻痹,自主呼吸停止是主要的致死原因。
局部症状:牙痕一般2个,为针尖样,呈“。。”形。被该蛇咬伤后局部症状不明显,仅有痒感和麻木感,伤口不红、不肿、不痛。全身症状:咬伤1—6小时才出现头晕、眼花、视物模糊、肌肉关节酸痛、四肢乏力。继而瘫痪向躯体发展,引起呼吸麻痹,呼吸逐渐变慢、变浅,呈腹式呼吸,直到呼吸运动停止,全身处于瘫痪状态。重症病人因呼吸抑制缺氧而导致心跳加速,血压升高,传导阻塞而致循环衰竭。
实验室检查:心电图检查完全性束导阻塞。
二、金环蛇
含神经毒,其毒理作用、中毒症状与银环蛇基本相同,但潜伏期较长、病程发展亦较缓慢。
致死原因:死亡原因与银环蛇相同。
局部症状:附近皮肤潮红,毛囊突出呈荔枝壳样外观,稍有浮肿,伤口不痛,不出血,有麻木感,附近淋巴结肿痛。
全身症状:类似银环蛇咬伤,但出现和发展比银环蛇稍慢。全身肌肉、骨骼关节呈阵发性酸痛,严重病人可现全身浮肿症状。
实验室检查:心电图出现窦性心率不齐,心电图检查完全性束传导阻塞。
三、海环蛇
含神经毒,可阻断神经肌肉传导,有些海环蛇还含有肌溶毒素,直接引起骨骼肌坏死。
致死原因:呼吸麻痹是主要的致死原因,也可有严重的肌红蛋白尿引起急性肾功能衰竭,以及继发性感染引起病人死亡。
局部症状:各种海环蛇咬伤局部症状基本相似,除被咬伤时局部有瞬间刺痛外,伤口只有麻木感,不红、不肿、不痛,局部症状不明显,易被忽视。
全身症状:潜伏期较长,一般3—5小时才出现明显的全身中毒症状。伤者初感全身筋骨疼痛、活动困难、肢体强直,继而出现眼睑下垂、视力模糊、吞咽和言语困难、肌肉疼痛感加剧;继四肢瘫痪后,肋间肌瘫痪,不能个人感觉呼吸费力,胸前有压迫感。呼吸逐渐变得慢弱,呈腹式呼吸。因缺氧而出现唇、指甲发钳,最后呼吸逐渐停止。严重者可引起急性肾功能衰竭。
实验室检查:血检:血钾升高;尿检:尿呈褐色,肌红蛋白呈阳性反应。
四、眼镜蛇
含混合毒,以血循环毒中的心脏毒为主,对循环系统、神经系统和局部组织有广泛的毒性作用。
致死原因:循环衰竭、呼吸麻痹是中毒死亡的主要原因。二者在中毒严重时逐渐加重,最后心跳和呼吸均停止。
局部症状:牙痕呈“..”形。伤口疼痛明显,流血不多,很快闭合成紫红色或黑色斑点。伤口的中心有麻木感,但四周感觉过敏。周围皮肤迅速红肿,患肢有明显压痛,局部出现水泡、血泡、组织坏死,并可形成溃疡,经久不愈,甚至引起骨髓炎,伤肢还出现淋巴管炎,伴有淋巴结肿痛。
全身症状:在咬伤后半小时或最迟不超过四小时,即出现全身不适、畏寒、发热(体温可高达39℃—40℃)、恶心、呕吐、腹痛、流涎、出汗和视力模糊等症状。
实验室检查:白细胞增多,尿检有蛋白、红细胞和白细胞,心电图检查有心肌损坏。
五、眼镜王蛇
含混合毒,对循环系统、神经系统和局部组织有广泛的毒性作用。
致死原因:该蛇毒性猛烈,一般在1—2小时内引起呼吸麻痹或循环衰竭,这是致死的主要原因。
局部症状与全身症状:与眼镜蛇咬伤基本相似,但因其毒性更猛烈,其中毒症状出现的快而严重,特别严重者可在被咬伤后几分钟内致死。
实验室检查:白细胞增多,尿检有蛋白、红细胞和白细胞,心电图检查有心肌损坏。
六、蝮蛇
含混合毒,偏重于血循毒素。
致死原因:呼吸衰竭是主要的致死原因,急性肾功能衰竭和心力衰竭与休克,亦可导致伤者死亡。
局部症状:一般牙痕两个,呈“..”形,间距较小,深而清晰,伤口出血不多,有刺痛感和麻木感。伤肢肿胀严重,伤口附近可有大小不等的血泡和水泡,伤口破溃后组织易溃烂,产生炎性溃疡,常伴有附近淋巴结肿痛。

关于召开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司办字〔2004〕23号

关于召开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经研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定于7月30日至31日在黑龙江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召开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要内容

  总结交流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经验,现场参观和学习推广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全员培训的先进经验,研究探讨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和提高培训质量的有效途径,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二、参加会议人员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分管培训工作的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培训工作的,请相关副职代为出席)和培训处长;部分煤炭企业分管培训工作的负责人;国家局有关司(室)和有关单位负责人。与会单位及代表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

  三、会议报到时间、地点

  报到时间:7月29日。会期2天。

  会议地点:黑龙江鸡西市国贸大厦(地址:鸡西市鸡冠区中心大街13号),联系电话:0467-6162888(总服务台)转会务组。

  四、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机构对本地区、本单位煤矿安全培训基本情况(包括做法、经验、问题和建议)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文字材料,并带到会上交流。

  五、参加会议人员请填写回执表(见附件2),于7月19日前报送国家局人事培训司(地址: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邮编:100713),联系电话:010-64463082(带传真),64463016。

  附件:1.会议代表名额分配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s/2004-07/13/F_d2eb83bf69b4429c999160750dfe4f98_px-23f1.doc
   2.会议代表回执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s/2004-07/13/F_f3937880ad3643c7af7b03ebadff5085_px-23f2.doc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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