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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0:23:16  浏览:88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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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5月18日 证监发字[1998]122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

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8]121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

号和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

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

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

易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

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

会。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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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调〔2012〕76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于2012年4月27日颁布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等5个部门规章。各地区、各有关单位和煤矿企业要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好5个部门规章的重大意义,提高对做好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为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各地区要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和《关于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1〕1号)要求,及时、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病危害,同时抄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不断提升职业健康工作水平。

二、加强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工作

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认可和管理,其中乙级资质委托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有关要求进行申报。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报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初审合格后,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进行资质认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司依照职责进行审查;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初审合格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资质认可,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并对其检测、评价结果负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颁证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一、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漏缴、欠缴、逃缴、拒缴航养费或者瞒报运费收入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航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费额5‰以内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以视情节处以应缴费额5倍以下罚款。对拒缴、抗缴的,
可以扣留船舶证书,滞留船舶。滞纳金收入纳入航养费收入一并管理。”
二、第二十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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