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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2:53:19  浏览:83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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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赤政发[2004]04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赤峰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赤峰市人民政府
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赤峰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维护边界地区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有关法规规定,结合赤峰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赤峰市行政区域内,旗县区、苏木乡镇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是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日常工作。
 第四条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法定依据是依法批准的、各级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其附图、批复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
 第五条 对依法划定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双方应当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
 第六条 以河流作为行政区域界线的,毗邻双方在疏导水流、治理河道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对方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第七条 跨行政区域界线经营的国营农、牧、林、渔场及工矿等企事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经营范围,不得随意扩大;确需扩大经营范围的,必须经毗邻双方人民政府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或经毗邻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方可扩大经营范围。
 第八条 因资源权属发生争议引发边界争议后,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维护边界地区稳定。双方人民政府必须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出发,坚持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的原则,妥善处理争议,不得推诿、拖延,不得捏造、歪曲事实,弄虚作假。
 因行政区域界线两侧土地、耕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引发的纠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因治理作为行政区域界线的界河引发的水事纠纷,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因超越行政区域界线开荒、滥垦草原引发的草原所有权或使用权纠纷,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因超越行政区域界线毁林、砍伐树木引发的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纠纷,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因边界纠纷引发的违法犯罪活动,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第九条 与外省、外盟市接壤的旗县区,因资源权属争议而与外省、外盟市发生争议时,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客观地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申请上级人民政府裁决。
 第十条 对于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按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 第十一条 界桩划分单双号,由界桩两侧各方分别管理,双方应当分别指定与界桩相近的嘎查村派专人进行管护。
 第十二条 行政区域界线两侧任何一方不得超越范围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挑动群众械斗的方式解决越界侵权问题,破坏生产和生活设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策划、组织或默许、纵容、授意他人挑起群众性械斗的,由人事、监察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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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八年和一九八九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加纳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八年和一九八九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8年7月28日 生效日期1988年7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纳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的文化合作,根据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四日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协定,同意签订一九八八年至一九八九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艺术
  (一)加方派艺术表演团(不超过30人)于一九八九年访华;
  (二)加方派音乐家(2人)于一九八八年八月访华十天左右;
  (三)中方派音乐家(2人)于一九八九年访加十天左右;
  (四)中方派美术家小组(2-3人)于一九八八年访加十天左右;
  (五)加方派美术家小组(2-3人)于一九八九年访华十天左右;
  (六)双方鼓励举办电影周和电影交流;
  (七)一九八九年,中方在加举办艺术展览,加方在华举办艺术展览;
  (八)中方派“群众文化考察组”(3-4人)访加十至十五天;
  (九)加方派“群众文化考察组”(3-4人)访华十至十五天;
  (十)双方同时在两国举办儿童美术和作文比赛(时间和主题另定);
  (十一)双方互派一个“儿童文艺(音乐或表演艺术)小组”进行访问交流;
  (十二)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间互换出版物及其他资料;
  (十三)双方派图书馆工作人员(2-4人)互访十至十四天。

 二、教育
  (十四)中方每年向加方提供十个奖学金名额,加方可根据中方接受外国留学生规定,派遣本科生、研究生或进修生;
  (十五)双方鼓励两国有关学者、专家进行学术交流;
  (十六)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高等院校建立校际关系,开展教育交流活动;
  (十七)双方同意交换教育资料以增进对教育制度的相互了解。

 三、医疗卫生
  (十八)双方派草药专家或其它医学专家互访,探讨两国在草药研究方面的合作;
  (十九)中、加医学院校间建立合作关系;
  (二十)促进卫生和生物医学方面的资料交换。

 四、体育
  (二十一)中方派二名乒乓球教练赴加执教;
  (二十二)中方同意加方派乒乓球队(7人)于一九八八--一九八九年间来华训练一次(时间在一个月之内)。

 五、费用
  (二十三)根据本执行计划,双方互派的人员由派遣方负担其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本国内的食宿和交通费用。派出的留学生,由派遣方负担其往返国际旅费。
  双方相互举办的展览,由派遣方负担运送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及保险费,接待方负担展品在其本国内的运输、展览的场地、展品的安全以及组织展览的有关费用。

 六、其他规定
  (二十四)执行本计划交流项目的细节,双方另行商定;
  (二十五)在执行本计划的过程中,如需增减项目或出现任何问题,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十六)本执行计划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在阿克拉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加纳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中国驻加纳大使        加纳共和国临时全国保卫委员
                    会教育和文化秘书(部长)
       顾欣尔               阿桑提
      (签字)              (签字)

天水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实施办法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政府


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天政办发[2003]5号

天水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第302号令)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第25号令),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职责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本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和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对其分管工作范围涉及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务必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行业专项整治方案,建立事故隐患档案,做好事故隐患消除,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季度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督促、检查本部门或本县区安全生产工作。市县(区)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基金,每年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用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机构建设及安全事故的防范、处理等。坚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季度,特别是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前均应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检查,部门和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亲自参加,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做到分级负责,责任到人,严密监控,及时处置,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对认真履行职责,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履行职责中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特大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甘肃省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综合考核,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加强行政执法力度,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培训、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协调并监督相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事故,做好事故批复、结案工作,对重、特大事故定期通报,公开处理、公开曝光;严格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预评价,监督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作(即“三同时”,下同)。
(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建设项目和引进的工程项目审批时,必须要求建设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中做好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三同时”工作。
(三)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在要求技改项目做好安全“三同时”工作的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督促所属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特别对加油站等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管理,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监督、督促企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
(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校办产业及综合实践活动的安全、防火、防事故工作的指导和监管。特别要对校园、教室、宿舍、食堂、礼堂、实验室、实践活动基地等场所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五)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安全管理,严格许可证发放制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
(六)公安交警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重点查处超载、超速、报废车辆运营,非法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私自改装车辆,无牌、无照、无证以及有故障运行的车辆。
(七)公安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并督促其消除火灾隐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一步强化部队的抢险救灾能力,有效预防群死群伤等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制品企业的安全管理。凡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存在事故隐患的一律进行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规定的要坚决关停。协同相关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九)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建设施工队伍、施工现场、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点)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大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审验和安全执法监督力度。
(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施工、防洪、水电生产运行、水保的安全生产管理,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施工、构件制造单位,一律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十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颁发采矿许可证,依法查处无证采矿和越层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
(十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图书馆和重大社会文化活动的消防、治安等方面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凡不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都要限期整改。
(十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森林防火条例》,针对重点林区、薄弱环节,狠抓野外火源管理,做好森林防火及扑救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不发生森林火灾。
(十四)贸易经济合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商贸企业的安全管理,特别要加强商业网点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存在的各类火灾隐患要及时督促其整改,并监督企业制定完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并督促大型商业企业建立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五)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认真对肉类及其他食品的检疫和卫生检查,严防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六)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旅游风景区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定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对各类不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消除,确保游客的有序流动和生命安全。
(十七)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强化对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其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督促企业对事故隐患进行及时整改。
(十八)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特别对粮库要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粮食的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不出安全问题。
(十九)非国有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其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普查档案,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二十)农机行政部门要加强农用机械的安全管理,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工作,特别要加大对农用机动运输车辆的管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整顿治理农用运输车辆带病运行、无牌、无证、无照、私自改装和违章载客等违章现象,减少农机事故的发生。
(二十一)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证照审批、登记注册,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方可发照,并对其注册行为进行监督。要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及时变更和吊销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企业的营业执照。
(二十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工作,对质量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发放使用许可证;对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气体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安全标准进行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整顿,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二十三)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安全的宣传教育及综合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十四)气象、电力、石油、邮政、电信等行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及标准,做好本行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气象部门要及时预报具有重大自然灾害性的天气情况,并加强各部门各单位的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电力运营企业要加强电力设备、设施的维护,确保电力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强化安全责任,严格操作规程;石油公司要加强对油库、加油站收、发、储、销油品等各主要环节的安全管理,切实增强预防重特大火灾和其它事故的能力,强化安全隐患的排查力度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邮政管理部门在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时,特别要加强邮件安全管理,避免事故的发生;电信管理部门特别要加强对设备安装施工、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除上述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外,其他政府部门涉及安全生产的单位也要在自己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考核办法
(一)每年度由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及市直部门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下达安全考核指标,各部门、各县区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行政第一责任人如工作变动,责任人为自然责任人。
(二)实行“季度自查,年中督察,年终考核”的考核办法。年终考核由市安委会组织,对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和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综合检查,评定复核,提出考核结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对象在否决期内,取消评优树模、表彰奖励等资格,否决期为一年。具体规定如下:
1、全市安全生产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进行百分制考核。县区年度得分为全市最后一名,且总分不足80分的,对该县区实行一票否决;年度得分为市直部门最后三名,且总分低于80分的,对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2、市公安交管、农机部门全年发生的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等四项指标较上年全年增长幅度均超过5%或其中一项超过30%以上的,对公安交管、农机管理部门实行一票否决。
3、除公安交管、农机部门外的市级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中央、省驻市各部门单位,在管辖范围内年发生2起严重事故(死亡1至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或1起重大事故的,对该部门及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4、由市政府行使一票否决权。对县区政府、市直部门行使否决,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按照年度考核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三、考核时间
(一)考核时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次年1月15日前,将年变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和工作情况的自检报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三)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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