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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3:47:29  浏览:95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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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抚政发6号文发布]
[1998-03-05]
  第一条 为推动和促进我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存量土地资产,理顺产权关系,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和用地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辽宁省国有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辽宁省城镇集体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的国有企业,在改制、改组、改造中,因企业兼并、分立、破产、出售、搬迁改造、合资合作、公司制改造以及组建企业集团和股份制企业等情况而引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和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土地产权界定、《土地估价报告》确认,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审批及土地资产变更登记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变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进行土地资产评估及评估结果确认;

(二)拟订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并报送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三)土地资产处置;

(四)办理土地资产变更登记。

第五条 土地资产评估,是显化土地资产价值,弄清土地资产总量,进行土地资产核算和土地资产处置的重要措施和依据。

企业在改制、改组、改造中涉及土地资产的,必须进行估价。

第六条 土地资产价格评估必须委托经省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备案认证的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

未经省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认证批准和注册登记的估价机构不得承担土地估价工作,其评估结果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审核确认。

第七条 企业应当向土地估价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地籍图复印件;

(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四)改制、改组、改造的形式和内容。

第八条 土地估价机构应在接受委托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到《土地估价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土地估价结果确认书》。

第九条 中央和省属企业、列为省级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和组建集团试点的企业及地价评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经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土地管理局确认和批准。

第十条 土地估价费按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25%收取,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土地估价结果确认书》和具体情况选择土地资产处置方式,拟定处置方案。

土地资产的处置有出让、租赁、入股等三种方式。

企业应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改制方案;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对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复;

(三)《土地估价结果确认书》;

(四)企业关于土地资产处置申请;

(五)《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破产或整体出售时应当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出让方式可采取协议或拍卖方式,土地出让金全部留给企业用于职工安置。

第十三条 实行部分出售的企业对出售部分土地资产应当采取出让方式,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取评估确认地价的30%作为土地出让金。

第十四条 实行租赁的企业,土地资产采取租赁方式处置,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取土地租金,年租金标准为评估确认的土地年租金的20%。

第十五条 上市的股份制企业,土地资产采取出让、作价入股、租赁三种方式处置。采取出让方式的,按评估确认地价的20%缴纳土地出让金;以作价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资产按评估确认地价的20%界定为国家股挂账,股红暂留企业;以租赁方式处置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取土地租金,年租金标准为评估确认的土地年租金额的20%。

第十六条 实行合资合作的企业,土地资产采取出让、作价入股、租赁三种方式处置。采取出让方式的,按评估确认地价的20%缴纳土地出让金;以作价入股方式处置的,土地资产按评估确认地价的20%界定为国家股,同股同利;以租赁方式处置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取土地租金,年租金标准为评估确认的土地年租金额的20%。

第十七条 集体企业占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的,经批准可以按照不低于评估确认的地价或评估地价核定的土地租金的30%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金,土地资产收益其余留给集体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和职工安置。

第十八条 困难企业,经申请可缓交两年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金。

第十九条 实行股份合作制、兼并、联合、分立、组建集团、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如土地用途不变,又不能办理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可保持原划拨土地使用方式,但必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企业的要求和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具体的土地处置方式,并在收到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意见。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土地资产经评估确认和处置后,进行变更土地登记,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二条 如有下列情况,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一)地价未按规定进行确认;

(二)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未履行审批手续;

(三)未按规定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

(四)在土地资产处置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现象或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 企业因改制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手续后,在使用期内如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应依法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集体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条款由市国土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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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



卫办新发〔2007〕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9号),落实《2007年卫生工作要点》提出的“规范卫生新闻发布”和“高度重视和加强新闻宣传工作,大力弘扬正气,宣传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树立医务工作者的良好社会形象。加强与媒体和社会的沟通,正确引导舆论,为卫生改革和发展营造和谐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做好2007年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卫生新闻宣传活动

  卫生新闻宣传工作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卫生新闻宣传工作,关系到贯彻落实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关系到各项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利于营造卫生改革与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

  1.做好基本卫生保健制度建设的宣传。根据2007年卫生工作要点,今年卫生部门要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三个方面着力推进建设基本卫生保健制度。要积极宣传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进展情况及其在保护群众健康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宣传艾滋病、肺结核、血吸虫病和乙肝等重大传染病防治政策及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文艺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传播疾病预防控制知识,使群众不断增强自我保健意识和预防疾病的能力。要宣传《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具体内容及各地实施该规划的情况,宣传“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效果,宣传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新思路、新措施。大力宣传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各项政策,宣传各地探索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经验和做法。
  2.继续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报道。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覆盖到全国80%的县(市、区),这是中央为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提出的新要求。要通过组织记者集中采访报道等多种形式深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工作,大力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政策及各级政府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措施,报道各地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中的经验和典型做法,通过生动鲜活的事例让农民群众理解、信任和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做好加强对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宣传。2007年,全国卫生系统将继续深入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要宣传各级医疗卫生部门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的改革措施,宣传技术准入规定、价格公示制度和“住院费用一日清”等院务公开措施,宣传各地开办惠民、济困医院或病房,为经济困难人群提供优惠医疗服务的具体做法。优化医疗执业环境问题,关系到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医患关系的和谐,是当前医疗卫生服务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提出整顿和改善医疗执业环境的措施意见,各地各单位要引导媒体全面准确报道造成当前执业环境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大力宣传整顿和改善医疗执业环境的具体措施和取得的成效。
  4.做好卫生法制建设及执法监督工作宣传。组织开展“五五”普法宣传,增强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宣传各地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改善执法条件,完善保障措施,提高执法能力所开展的卓有成效的工作。做好食品卫生和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的宣传报道,做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采供血机构血液安全监督等工作的宣传报道。配合有关部门整顿医疗广告市场、打击违法医疗广告工作,曝光一批典型案件。
  5.做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宣传报道。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国务院组成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工作小组,正在抓紧研究制订改革方案。卫生部门要配合改革方案的出台,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方案的介绍和解读等宣传报道,加深卫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相互沟通和理解。要宣传各地为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所进行的医疗卫生服务体制改革探索。

  二、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医疗卫生事业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老病死,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在当前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关键时期,加强对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人物的宣传,树立正面典型,弘扬正气,有利于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有利于为卫生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各地各单位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加强正面宣传,积极引导社会舆论。

  1.做好正面典型宣传。各地要总结2006年卫生系统开展的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巡回报告活动的经验,继续开展正面典型宣传工作,探索以先进模范人物评选、先进事迹巡回报告、开发制作宣传典型人物的影视作品等形式宣传医疗卫生工作者的先进事迹。要结合白求恩奖章荣誉称号、南丁格尔奖、优秀乡村医生等评选表彰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向先进人物学习活动。
  2.加强与社会的沟通。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树立主动沟通意识,通过记者通气会媒体座谈会、联谊会等多种形式,倾听媒体和公众对做好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媒体记者的采访电话要及时反馈信息并尽可能安排,可适时组织记者进行实地集中采访,调动新闻工作者做好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的积极性;探索以“开放日”、义诊咨询等形式,主动向公众介绍本地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工作情况,争取群众的了解和理解;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的互动栏目加强与公众的沟通。
  3.开展舆论引导工作。针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或接受记者采访等形式,积极主动解疑释惑,消除群众的疑虑和误解;通过有效的宣传教育手段,增进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中高技术、高难度、高风险的认识,加强医患双方的沟通和理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坚持舆情收集和分析工作,对于新闻媒体的一些不实报道和故意炒作,要及时澄清和纠正。

  三、规范卫生新闻发布

  新闻发布工作是信息发布、引导舆论的重要手段,是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卫生新闻宣传工作,规范卫生新闻发布工作。

  1.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和培训。各级卫生部门要把新闻宣传作为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卫生新闻宣传有组织机构,有工作计划,有经费投入,有制度保障,有检查落实,要取得实效。卫生部将在年内计划组织不同形式的研讨会和培训班,同时,各地也要通过举办卫生新闻宣传工作培训班、研讨班等多种方式,加强新闻宣传工作培训,推动各级卫生新闻宣传工作人员和广大卫生行政人员学习新闻宣传知识,掌握新闻宣传技巧,提高新闻宣传水平。
  2.完善新闻宣传机构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9号)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卫办发〔2006〕63号)精神,2007年,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机构建设,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全部要设立新闻发言人和专门归口管理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的机构。卫生部将向社会公布各地新闻发言人名单和联系电话,通报各地新闻发布情况。省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及地市级以下卫生行政部门也要探索设立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宣传工作专门机构。
  3.进一步规范重要政策信息发布及新闻发布工作。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新闻宣传工作制度,为新闻宣传提供科学规范的制度保障。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在积极推动卫生政务公开的同时,切实加强政策信息发布工作的规范性、制度化建设,确保政策信息发布的准确性、统一性和权威性。发布政策信息和工作进展情况,要坚持“公开、透明、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遵循新闻宣传规律,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举办例行新闻发布会,并在发布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二○○七年二月一日



商务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推动绿色市场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认监委


商务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推动绿色市场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有关认证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精神,深入实施以“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提高上市销售食品卫生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三绿工程五年发展纲要》、《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规则的要求,加快推进绿色市场建设和认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认监委和商务部于2004年9月组织进行了绿色市场认证审核人员培训工作,目前已有杜同和等61名同志通过了认证培训考试和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秘书处综合评审。取得绿色市场认证审核资格的人员,要按绿色市场标准和有关认证管理要求进行绿色市场认证审核工作。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要切实做好绿色市场认证审核员的注册管理、后续培训和跟踪监督,确保绿色市场认证审核员的独立、客观、公正和认证工作质量。

  二、根据《认证认可条例》和《绿色市场认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会同商务部确定北京中食恒信质量认证中心、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质量认证有限公司和北京中大华远认证中心三家机构为绿色市场认证试点机构(见附件)。各认证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认证业务,加强对审核员的管理以及获证企业的认证监督,确保认证质量和效果,并定期向国家认监委和商务部报告绿色市场认证工作进展情况。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查处并报国家认监委和商务部,杜绝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应积极开展对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对认证机构的技术保持状况进行监督。各地认证监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各地商务部门推动绿色市场建设工作。

  三、大力培育绿色市场,为人民群众创建放心购物、安全消费的场所,是实施“三绿工程”的重点,也是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培育绿色市场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工作,以推进绿色市场认证为切入点,把促进农副产品批发、零售市场标准化建设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有机结合起来。要密切配合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对绿色市场认证审核员、绿色市场认证机构和通过认证的绿色市场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为绿色市场认证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农副产品批发、零售企业开展绿色市场认证,特别要加快“争创全国绿色市场示范单位”的认证步伐。对通过“绿色市场认证”的绿色市场,商务部和国家认监委将联合对外公告。届时,商务部将择优选择一批授予“全国绿色市场示范单位”称号。

  附件:绿色市场认证试点机构名单


商 务 部
国家认监委
二OO五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绿色市场认证试点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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