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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教育局三门峡市2005年秋季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1:41:54  浏览:98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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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教育局三门峡市2005年秋季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三政〔2005〕46号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教育局三门峡市2005年秋季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教育局制定的《三门峡市2005年秋季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三门峡市2005年秋季农村义务教育
“两免一补”工作实施办法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二○○五年八月九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即免费发放课本、免杂费、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政策,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教育厅河南省2005年秋季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实施方案》(豫政〔2005〕3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政策
(一)资助对象
1.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卢氏县“两免”资助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父母均为农民的学生。
2.其他县(市)、区“两免”资助对象仍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
3.“一补”资助对象为“两免”资助范围内的贫困寄宿生。
4.在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就读,符合“两免一补”资助条件的学生,按规定享受“两免一补”资助政策。
(二)资助标准
1.免费课本标准。河南省免费课本(含省定地方课程课本)结算标准为:每生每期小学45元、初中80元、特教45元。免费课本政府采购由省教育厅、财政厅按照“统一征订、统一定价、统一采购、分散支付”的原则进行,由学校向受助学生免费发放。
2.免杂费标准。学校对受助学生免收杂费,财政对学校给予补助,其标准为:每生每期小学45元,初中、特教生60元。
3.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标准。在“两免”资助范围内,对贫困寄宿生在校住宿期间补助生活费,每生每天补助1元。
4.对享受“两免一补”资助的学生,学校一律不得再以任何名目收取涉及课本费和杂费的其他任何费用。
二、操作办法
(一)资助对象确定原则
1.卢氏县“两免”资助对象按照学生父母户籍均为农业户口的标准确定。其他县(市)、区“两免”资助对象和所有县(市)、区“一补”资助对象按照扶贫工作确定的贫困标准界定,资助面要达到贫困寄宿生的80%。全市农村贫困家庭界定标准为年人均纯收入低于924元。
2.以下几种类型作为优先资助对象:
(1)持有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家庭的贫困学生;
(2)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家庭的贫困学生;
(3)父母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学生;
(4)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贫困学生;
(5)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
(6)革命烈士家庭、独生子女家庭、少数民族家庭以及艾滋病家庭的贫困学生。
3.非农业户口家庭、财政供养人员家庭的子女不能纳入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助范围。学生本人为农业户口,父母一方为非农业户口并且无固定收入的贫困家庭在资助范围之内。
(二)资助人数的确定
各县(市)、区要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05年秋季免课本费和免杂费专项资金的通知》(豫财办教〔2005〕117号)文件下达的“两免”控制人数确定各县(市)、区资助学生人数。卢氏县要据实确定受资助学生人数,落实到学校,确保所有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都能享受到资助;其他县(市)、区仍按春季资助范围下达资助学生人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每个乡镇、每所学校确定不同的资助比例,不得平均分配。
(三)资助对象确定程序
1.8月22日前,各县(市)、区要将“两免一补”有关政策迅速传达、贯彻到各乡村及学校,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2.8月23日前,各县(市)、区将受资助学生指标下达到各学校,并将指标分配情况及依据以书面形式报市“两免一补”办公室。学校要通过有效途径公布资助信息,包括资助政策、资助名额、资助程序等。
3.8月28日前,学校组织符合资助条件希望获得资助的学生填写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申请书。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及学生家庭基本情况、申请资助项目及申请理由。
4.9月6日前,学校负责成立有学生家庭所在村委会成员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参加的评审小组,按照有关政策和具体办法进行评审,初步确定资助名单。学生来自较多村组的学校,可以成立若干个评审小组。学校将评审结果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村民小组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5.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组织受助学生填写《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学生登记表》,建立资助学生档案。将受助学生名单及评审公示情况上报县财政、教育部门。
6.9月15日前,县财政、教育部门审核确定资助对象,并将结果上报市财政局、教育局备案。
(四)发放程序
1.按照“课前到书”的要求,所有课本由学校统一发放,并在其课本扉页上加盖“本书由国家免费提供”印章。受助学生确定后,学校直接免收受助学生的书费和杂费,不得先收后退。免杂费资金由学校向受助学生开具免收杂费证明。
2.县财政部门按照确定的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资助人数和补助标准,9月15日前将资金拨付到各学校。学校将补助资金一次发放到学生个人。
3.9月17日前,学校按受助学生名单和资助标准填写《2005年秋季“两免一补”发放花名册》,由受助学生或家长在发放花名册上签字,并报县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4.9月22日前各县(市)、区要将本地区2005年秋季“两免一补”政策落实情况及《2005年秋季“两免一补”情况上报表》报送市财政、教育部门。
三、资金管理
(一)“两免一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集中支付、封闭运行。中央、省、市级财政负担资金逐级下达到县级财政,县财政连同本级应负担资金,划入县财政部门开设的“两免一补资金专户”,按规定从专户直接拨付。
(二)免课本费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免收书费学生数,按照免费课本结算标准,据实结算,直接拨付县级新华书店。
(三)免杂费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在开学前先将资金预拨有关学校,以保证学校运转。9月17日前,再根据实际落实免杂费学生数和补助标准进行结算。
(四)卢氏县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因省下达资助人数与实际应补助人数所产生的资金差额,由县财政部门清算。结余资金要转下一学年继续用于“两免一补”,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部门安排。
(五)“两免一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不得用于抵顶学生以前年度的欠费。
四、组织领导
“两免一补”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大的惠农工程、民心工程、阳光工程,各县(市)、区政府必须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参照市政府建立“两免一补”联席会议制度,确保“两免一补”工作顺利实施。市财政、教育部门要抽调专人成立“两免一补”办事机构,具体负责“两免一补”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要建立值班制度(市财政局:2608417,市教育局:2816616),解答和解决群众咨询和反映的有关问题。监察部门要重点对资助对象的确定、公示、资金发放程序予以监督,确保“两免一补”工作客观、公正,对于“两免一补”工作中出现的徇私舞弊、违法乱纪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严肃处理。审计部门要对“两免一补”资金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两免一补”资金的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
各县(市)、区财政和教育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工作中要坚持“三个必须”,即政策宣传必须广泛深入,做到家喻户晓;评审小组必须建立健全,做到组成人员齐全、评审民主公正;资助名单必须在学校和学生家庭所在村民小组同时公示,做到公开透明。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对“两免一补”工作的宣传报道,推动“两免一补”工作健康发展。在宣传报道过程中,凡涉及政策性问题以及出现的一些复杂情况,各新闻媒体要首先与各级“两免一补”办公室沟通,达成共识,共同促进我市“两免一补”工作顺利进行。
春秋两季“两免一补”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要认真进行总结,并于9月22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市“两免一补”办公室。秋季“两免一补”工作结束后,市“两免一补”办公室将对各县(市)、区年度“两免一补”工作进行评比,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同时,要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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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7号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7月8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本规定所称游艇俱乐部,是指为加入游艇俱乐部的会员提供游艇保管及使用服务的依法成立的组织。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实施全国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检验、登记

  第四条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
  (一)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四)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
  (五)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应当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申请办理船舶国籍登记,游艇所有人应当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所有权证书,由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长度小于5米的游艇的国籍登记,参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七条游艇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具备与驾驶的游艇、航行的水域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水上消防、救生和应急反应的基本要求,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人员不得驾驶游艇。
  第八条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二)视力、色觉、听力、口头表达、肢体健康等符合航行安全的要求;
  (三)通过规定的游艇操作人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九条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到培训或者考试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符合发证条件的有关材料。
  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有效期为5年的相应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条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类别分为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持有海船、内河船舶的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或者引航员适任证书的人员,按照游艇操作人员考试大纲的规定,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培训,可以分别取得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足6个月时,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符合换证条件中有关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给予换发同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丢失或者损坏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船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

第四章 航行、停泊

  第十四条游艇在开航之前,游艇操作人员应当做好安全检查,确保游艇适航。
  第十五条游艇应当随船携带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及必备的航行资料,并做好航行等相关记录。
  游艇应当随船携带可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游艇俱乐部进行通信的无线电通信工具,并确保与岸基有效沟通。
  游艇操作人员驾驶游艇时应当携带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六条游艇应当按照《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为期12个月的定期签证。
  第十七条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内航行。
  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在第一次出航前,应当将游艇的航行水域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游艇每一次航行时,如果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应当在游艇出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游艇航行时,除应当遵守避碰规则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航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游艇应当避免在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航行;
  (二)游艇应当避免在船舶定线制水域、主航道、锚地、养殖区、渡口附近水域以及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航行,确需进入上述水域航行的,应当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并遵守限速规定;游艇不得在禁航区、安全作业区航行;
  (三)不具备号灯及其他夜航条件的游艇不得夜航;
  (四)游艇不得超过核定乘员航行。
  第十九条游艇操作人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第二十条游艇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
  游艇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应当符合游艇安全靠泊、避风以及便利人员安全登离的要求。
  游艇停泊的专用水域属于港口水域的,应当符合有关港口规划。
  第二十一条游艇在航行中的临时性停泊,应当选择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水域。不得在主航道、锚地、禁航区、安全作业区、渡口附近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止停泊的水域内停泊。
  第二十二条在港口水域内建设游艇停泊码头、防波堤、系泊设施的,应当按照《港口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相应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航行国际航线的游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船舶进出口岸的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第二十四条游艇不得违反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游艇应当配备必要的污油水回收装置、垃圾储集容器,并正确使用。
  游艇产生的废弃蓄电池等废弃物、油类物质、生活垃圾应当送交岸上接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条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由游艇所有人负责。游艇所有人应当负责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保证游艇航行、停泊以及游艇上人员的安全。
  委托游艇俱乐部保管的游艇,游艇所有人应当与游艇俱乐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游艇航行、停泊安全以及游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责任。
  游艇俱乐部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及其与游艇所有人的约定,承担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
  第二十六条游艇俱乐部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安全和防污染能力:
  (一)建立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二)具有相应的游艇安全停泊水域,配备保障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设施,配备水上安全通信设施、设备;
  (三)具有为游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保养的设施和能力;
  (四)具有回收游艇废弃物、残油和垃圾的能力;
  (五)具有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具备相应的应急救助能力。
  第二十七条游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应当报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备案。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对备案的游艇俱乐部的安全和防污染能力应当进行核查。具备第二十六条规定能力的,予以备案公布。
  第二十八条游艇俱乐部应当对其会员和管理的游艇承担下列安全义务:
  (一)对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开展游艇安全、防治污染环境知识和应急反应的宣传、培训和教育;
  (二)督促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规定,落实相应的措施;
  (三)保障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的游艇的安全;
  (四)核查游艇、游艇操作人员的持证情况,保证出航游艇、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相应有效证书;
  (五)向游艇提供航行所需的气象、水文情况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警)告等信息服务;遇有恶劣气候条件等不适合出航的情况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禁止出航的警示时,应当制止游艇出航并通知已经出航的游艇返航;
  (六)掌握游艇的每次出航、返航以及乘员情况,并做好记录备查;
  (七)保持与游艇、海事管理机构之间的通信畅通;
  (八)按照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内部管理的应急演练和游艇成员参加的应急演习。
  第二十九条游艇必须在明显位置标明水上搜救专用电话号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水上安全频道和使用须知等内容。
  第三十条游艇遇险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游艇俱乐部以及发现险情或者事故的船舶、人员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游艇俱乐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救援到达之前,游艇上的人员应当尽力自救。
  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对在航行、停泊时发现的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求救信息或者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需要施救的,在不严重危及游艇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游艇应当尽力救助水上遇险的人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游艇、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所有人应当配合,对发现的安全缺陷和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
  第三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责令游艇立即纠正;未按照要求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游艇临时停航、改航、驶向指定地点、强制拖离、禁止进出港。
  第三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俱乐部不再具备安全和防治污染能力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将其从备案公布的游艇俱乐部名录中删除。
  第三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的处罚:
  (一)不按照本规定要求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纲要进行培训,或者擅自降低培训标准;
  (二)培训质量低下,达不到规定要求。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在海上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备的航行资料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航行;对游艇操作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3至12个月。
  违反本规定,在内河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航行,拒不停止的,暂扣游艇;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吊销该适任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游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二)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在游艇出航前将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游艇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船舶的管理规定,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和船舶营运许可等手续。
  第四十四条游艇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交纳相应的船舶税费和规费。
  第四十五条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按照客船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广电总局关于公布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产品目录和检测抽样方案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公布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产品目录和检测抽样方案的通知


  2005年1月6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总局直属各单位,中国广播影视集团所属各单位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公布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产品目录和检测抽样方案的通知》,通知说,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25号),切实抓紧抓好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各项工作,根据当前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情况,现将修订后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产品目录》和《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检测抽样方案》予以公布,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执行。
2003年8月7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2003]816号)中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产品目录》和《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产品检测抽样方案》同时废止。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产品目录

产品类别 编号 产品名称
一、有线电视系统前端设备器材 1 有线电视系统调制器
2 有线电视系统I类电视解调器
有线电视系统II类电视解调器
3 有线数字电视广播QAM调制器
4 有线电视系统频道处理器
5 有线电视系统混合器
6 数字电视编码器
7 数字电视解码器
8 数字电视复用器
9 专用模拟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系统设备
10 视音频基带光纤传输系统设备
11 有线数字电视广播调制转换器
12 数字音频编码器
13 上变频器
14 IP封装器
15 电缆凋制解调器前端系统
二、有线电视干线传输设备器材 16 有线电视系统层绞式光缆
有线电视系统中心束管式光缆
有线电视系统层绞式光纤带光缆
有线电视系统中心束管式光纤带光缆
17 SDH传输系统设备
18 密集波分复用系统设备
城域波分复用系统设备
19 帧中继设备
20 路由器
21 以太网交换机
22 网络接口适配器
23 数字配线架
24 光纤配线架
25 综合布线柜
26 传输设备用直流电源分配列柜
27 会议电视设备
28 PDH传输系统设备
29 光纤跳线(注1)
30 光纤活动连接器(注2)
31 光分路器、光耦合器
32 光缆交接箱
33 光缆接头盒
34 多业务传送节点
三、用户分配网络设备器材 35 有线电视系统1310nm调幅激光发送机
有线电视系统1550nm调幅激光发送机
36 有线电视系统调幅光接收机
37 有线电视系统光工作站
38 有线电视系统上行光发送机
39 有线电视系统上行光接收机
40 有线电视系统模拟光纤放大器
41 有线电视系统I类干线放大器
有线电视系统IIA类干线放大器
有线电视系统IIB类干线放大器
有线电视系统IIIA干线类放大器
有线电视系统IIIB类干线放大器
有线电视系统双向分配放大器
有线电视系统双向延长放大器
有线电视系统双向用户放大器
有线电视系统单向分配放大器
有线电视系统单向延长放大器
有线电视系统单向用户放大器
42 有线电视系统I类接收机变换器
有线电视系统II类接收机变换器
43 有线电视系统通用型分支器
有线电视系统防水电流通过型分支器
有线电视系统通用型分配器
有线电视系统防水电流通过型分配器
44 有线电视系统单孔系统输出口
有线电视系统双孔系统输出口
有线电视系统双向用户端口
45 有线电视可寻址用户管理系统终端控制器
46 有线数字电视系统用户终端接收机
47 有线电视系统物理发泡聚乙烯绝缘同轴电缆
48 有线电视系统竹节式聚乙烯绝缘同轴电缆
49 水平对绞电缆
50 电缆调制解调器
5l 光纤收发器
52 有线调频广播放大器
53 有线电视系统用射频同轴连接器
四、广播电视中心节目制作和播出设备器材 54 视频切换台
55 音频切换台
56 视频矩阵
57 视频处理放大器
58 视频分配放大器
59 音频矩阵
60 广播电视专业录音机
61 长电缆均衡放大器
62 视频延时放大器
63 视频箝位放大器
64 音频分配放大器
65 声频功率放大器
66 图像监视器
67 广播电视专业录像机
68 广播电视专业摄像机
69 视频均衡放大器
70 视频数字特技设备
71 时基校正器
72 帧同步器
73 场逆程信号插入器
74 脉冲分配/延时放大器
75 制式转换器
76 彩条信号发生器
77 黑场信号发生器
78 彩色锁相同步信号发生器
79 虚拟演播室系统设备
80 非线性编辑系统设备
81 音频工作站
82 字幕机
83 视频服务器
84 调音台
85 音频均衡器
86 广播电视专业监听音箱
87 广播电视专业CD唱机
88 广播电视播出延时设备
89 数字帧同步器
90 A/D转换器
91 D/A转换器
92 硬盘录像机
93 色键器
94 标清/高清上变换器
95 高清j标清下变换器
96 嵌入器
97 解嵌器
98 键混放大器
99 视频电缆
100 音频电缆
10l 音频效果器
102 音频压限器
103 信号插播器
104 音频处理器
105 换色器
106 智能调光设备
107 灯光控制设备
108 动画工作站
109 广播中心配线柜
110 电视中心配线柜
1ll 混响器
112 广播电视存储设备
113 广播电视用拾音设备
114 广播电视专业录像磁带
115 广播电视专业录音磁带
116 视频电缆连接器
117 音频电缆连接器
118 广播专业接收机
119 硬盘播出系统
五、广播电视信号无线发射与传输设备器材 120 调频广播发射机(注3)
121 电视发射机(注3)
122 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注3)
123 短波广播发射机(注3)
124 调频同步广播设备
125 调幅同步广播设备
126 广播电视微波设备
127 多路微波分配系统设备
128 数宇微波接力通信设备
129 调频调制器
130 NICAM+FM调制器/发射机
131 NICAM解码器
132 广播电视发射天线
133 广播电视天线交换开关
134 频率合成器
135 假负载
136 多工器
六、广播电视信号加解扰、加解密设备器材 137 I类有线电视模拟电视信号加解扰器
138 IIA类有线电视模拟电视信号加解扰器
139 IIB类有线电视模拟电视信号加解扰器
七、卫星广播设备器材 140 卫星电视接收机
141 卫星数字电视调制器
142 卫星广播电视上变频器
143 卫星广播电视功率放大器
144 卫星上行链路功率控制器
145 卫星电视地球接收站室外单元(注4)
146 卫星功分器
147 卫星电视接收天线(注4)
148 卫星数字电视接收机
149 卫星数字广播接收机
150 “村村通”用模拟卫星电视接收调制器
15l “村村通”用卫星数字电视接收调制器
152 “村村通”用模拟卫星电视接收转发机
153 “村村通”用卫星数字电视接收转发机
八、广播电视系统专用电源产品 154 线路供电器
155 高频开关电源
156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
157 不间断电源
158 交流稳压电源
159 摄像机用电池
九、广播电视监测监控设备器材 160 有线广播电视分配网监控设备
161 调幅广播监测设备
162 调频广播监测设备
163 有线广播电视监测前端及用户终端设备
164 有线数字广播电视监管采集设备
十、其它必须进行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



注1:申报时应注明光纤跳线的类型等参数。
注2:申报时应注明连接器的类型等参数。
注3:申报时应注明频段、功率等级、工作方式、广播用/实验用等参数。
注4:申报时应注明频段、口径等参数。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检测抽样方案

产品类别 编号 产品名称 最少抽样
母体数 样品数
一、有线电视系统前端设备器材 1 有线电视系统调制器 10台 3台
2 有线电视系统I类电视解调器 10台 3台
有线电视系统II类电视解调器
3 有线数字电视广播QAM调制器 10台 3台
4 有线电视系统频道处理器 5台 2台
5 有线电视系统混合器 30台 3台
6 数字电视编码器 5台 2台
7 数字电视解码器 10台 3台
8 数字电视复用器 5台 2台
9 专用模拟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系统设备 3台 1台
10 视音频基带光纤传输系统设备 5台 2台
11 有线数字电视广播调制转换器 5台 2台
12 数字音频编码器 5台 2台
13 上变频器 5台 2台
14 IP封装器 5台 2台
15 电缆调制解调器前端系统 5台 2台
二、有线电视干线传输设备器材 16 有线电视系统层绞式光缆 3盘 1盘
有线电视系统中心束管式光缆
有线电视系统层绞式光纤带光缆
有线电视系统中心束管式光纤带光缆
17 SDH传输系统设备 1台 1台
18 密集波分复用系统设备 1台 1台
城域波分复用系统设备
19 帧中继设备 3台 1台
20 路由器 3台 1台
21 以太网交换机 3台 1台
22 网络接口适配器 3台 1台
23 数字配线架 3台 1台
24 光纤配线架 3台 1台
25 综合布线柜 3台 1台
26 传输设备用直流电源分配列柜 3台 1台
27 会议电视设备 1台 1台
28 PDH传输系统设备 5台 2台
29 光纤跳线(注1) 30条 3条
30 光纤活动连接器(注2) 30个 3个
31 光分路器、光耦合器 10台 3台
32 光缆交接箱 5台 2台
33 光缆接头盒 5台 2台
34 多业务传送节点 3台 1台
三、用户分配网络设备器材 35 有线电视系统1310nm调幅激光发送机 5台 2台
有线电视系统1550nm调幅激光发送机
36 有线电视系统调幅光接收机 30台 3台
37 有线电视系统光工作站 10台 3台
38 有线电视系统上行光发送机 5台 2台
39 有线电视系统上行光接收机 5台 2台
40 有线电视系统模拟光纤放大器 5台 2台
41 有线电视系统Ⅰ类干线放大器 30台 3台
有线电视系统ⅡA类干线放大器
有线电视系统ⅡB类干线放大器
有线电视系统ⅢA干线类放大器
有线电视系统ⅢB类干线放大器
有线电视系统双向分配放大器
有线电视系统双向延长放大器
有线电视系统双向用户放大器
有线电视系统单向分配放大器
有线电视系统单向延长放大器
有线电视系统单向用户放大器
42 有线电视系统I类接收机变换器 30台 3台
有线电视系统II类接收机变换器
43 有线电视系统通用型分支器 30个 3个
有线电视系统防水电流通过型分支器
有线电视系统通用型分配器
有线电视系统防水电流通过型分配器
44 有线电视系统单孔系统输出口 30个 3个
有线电视系统双孔系统输出口
有线电视系统双向用户端口
45 有线电视可寻址用户管理系统终端控制器 30台 3台
46 有线数字电视系统用户终端接收机 30台 3台
47 有线电视系统物理发泡聚乙烯绝缘同轴电缆 2000米 100米
48 有线电视系统竹节式聚乙烯绝缘同轴电缆 2000米 100米
49 水平对绞电缆 2000米 100米
50 电缆调制解调器 5台 2台
51 光纤收发器 5台 2台
52 有线调频广播放大器 10台 3台
53 有线电视系统用射频同轴连接器 30个 3个
四、广播电视中心节目制作和播出设备器材 54 视频切换台 10台 2台
55 音频切换台 10台 2台
56 视频矩阵 10模块 2模块
57 视频处理放大器 10台 2台
58 视频分配放大器 10台 2台
59 音频矩阵 10模块 2模块
60 广播电视专业录音机 5台 2台
61 长电缆均衡放大器 10台 2台
62 视频延时放大器 10台 2台
63 视频箝位放大器 10台 2台
64 音频分配放大器 10台 2台
65 声频功率放大器 5台 2台
66 图像监视器 10台 2台
67 广播电视专业录像机 3台 1台
68 广播电视专业摄像机 3台 1台
69 视频均衡放大器 10台 2台
70 视频数字特技设备 3台 1台
71 时基校正器 10台 2台
72 帧同步器 10台 2台
73 场逆程信号插入器 10台 2台
74 脉冲分配/延时放大器 10台 2台
75 制式转换器 5台 2台
76 彩条信号发生器 10台 2台
77 黑场信号发生器 10台 2台
78 彩色锁相同步信号发生器 10台 2台
79 虚拟演播室系统设备 3台 1台
80 非线性编辑系统设备 5台 2台
81 音频工作站 5台 2台
82 字幕机 5台 2台
83 视频服务器 3台 1台
84 调音台 3台 1台
85 音频均衡器 5台 2台
86 广播电视专业监听音箱 5台 2台
87 广播电视专业CD唱机 5台 2台
88 广播电视播出延时设备 5台 2台
89 数字帧同步器 10台 2台
90 A/D转换器 10台 2台
91 D/A转换器 10台 2台
92 硬盘录像机 3台 1台
93 色键器 3台 1台
94 标清/高清上变换器 3台 1台
95 高清/标清下变换器 3台 1台
96 嵌入器 10台 2台
97 解嵌器 10台 2台
98 键混放大器 5台 2台
99 视频电缆 2000米 100米
100 音频电缆 2000米 100米
101 音频效果器 5台 2台
102 音频压限器 5台 2台
103 信号插播器 5台 2台
104 音频处理器 5台 2台
105 换色器 5台 2台
106 智能调光设备 3台 1台
107 灯光控制设备 3台 1台
108 动画工作站 3台 1台
109 广播中心配线柜 3台 1台
110 电视中心配线柜 3台 1台
111 混响器 5台 2台
112 广播电视存储设备 3台 1台
113 广播电视用拾音设备 5台 2台
114 广播电视专业录像磁带 30盘 2盘
115 广播电视专业录音磁带 30盘 2盘
116 视频电缆连接器 30个 2个
117 音频电缆连接器 30个 2个
118 广播专业接收机 10台 2台
119 硬盘播出系统 1台 1台
五、广播电视信号无线发射与传输设备器材 120 调频广播发射机(注3) 1台 1台
121 电视发射机(注3) 1台 1台
122 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注3) 1台 1台
123 短波广播发射机(注3) 1台 1台
124 调频同步广播设备 1台 1台
125 调幅同步广播设备 1台 1台
126 广播电视微波设备 1台 1台
127 多路微波分配系统设备 3台 1台
128 数字微波接力通信设备 1台 1台
129 调频调制器 10台 3台
130 NICAM+FM调制器/发射机 10台 3台
131 NICAM解码器 10台 3台
132 广播电视发射天线 1台 1台
133 广播电视天线交换开关 3台 1台
134 频率合成器 3台 1台
135 假负载 3台 1台
136 多工器 10台 3台
六、广播电视信号加解扰、加解密设备器材 137 I类有线电视模拟电视信号加解扰器 10台 3台
138 IIA类有线电视模拟电视信号加解扰器 10台 3台
139 IIB类有线电视模拟电视信号加解扰器 10台 3台
七、卫星广播设备器材 140 卫星电视接收机 30台 3台
141 卫星数字电视调制器 2台 1台
142 卫星广播电视上变频器 2台 1台
143 卫星广播电视功率放大器 2台 1台
144 卫星上行链路功率控制器 2台 1台
145 卫星电视地球接收站室外单元(注4) 10台 3台
146 卫星功分器 1台 1台
147 卫星电视接收天线(注4) 1台(≥3m) 1台
5台(< 3m) 2台
148 卫星数字电视接收机 30台 3台
149 卫星数字广播接收机 5台 2台
150 “村村通”用模拟卫星电视接收调制器 10台 3台
151 “村村通”用卫星数字电视接收调制器 10台 3台
152 “村村通”用模拟卫星电视接收转发机 5台 2台
153 “村村通”用卫星数字电视接收转发机 5台 2台
八、广播电视系统专用电源产品 154 线路供电器 5台 2台
155 高频开关电源 5台 2台
156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 5台 2台
157 不间断电源 5台 2台
158 交流稳压电源 5台 2台
159 摄像机用电池 5台 2台
九、广播电视监测监控设备器材 160 有线广播电视分配网监控设备 5台 2台
161 调幅广播监测设备 5台 2台
162 调频广播监测设备 5台 2台
163 有线广播电视监测前端及用户终端设备 5台 2台
164 有线数字广播电视监管采集设备 5台 2台
十、其它必须进行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


注1:申报时应注明光纤跳线的类型等参数。
注2:申报时应注明连接器的类型等参数。
注3:申报时应注明频段、功率等级、工作方式、广播用/实验用等参数。
注4:申报时应注明频段、口径等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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