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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接入省政府网站的互联网用户实行申请登记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7:36:38  浏览:86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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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接入省政府网站的互联网用户实行申请登记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接入省政府网站的互联网用户实行申请登记制度的通知

吉政办函[2003]106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省政府网站互联网用户的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互联网用户管理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7号)精神,省政府办公厅决定对接入省政府网站的互联网用户进行重新审核,实行申请登记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登记范围

接入省政府网站的互联网用户,包括:

(一)利用环新发广场高速网络平台专线接入互联网的省政府工作部门;

(二)依托省政府网站建设的省政府工作部门网站和专题网站;

(三)通过省政府网站拨号服务器拨号上网维护其网站的省政府工作部门;

(四)由省政府网站电子邮箱系统提供电子邮件服务的省政府工作部门。

二、 申请登记方法

(一)申请登记接入省政府网站的互联网用户应具备以下条件:申请单位为依托省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网站的省政府部门或是省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源单位;有与内网物理隔离的计算机;有专人负责网络管理;有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互联网用户按要求填写《吉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互联网用户申请表》,依托省政府门户网站资源建设的网站,同时填写《吉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虚拟主机服务协议书》,加盖部门公章后报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逾期不提交《申请表》(包括《协议书》)的,省政府网站视其为放弃服务,即关闭有关服务。

(三)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对互联网用户所提申请(包括《协议书》)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批准为省政府网站合法用户,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者,不予登记,并关闭对其服务。

三、 几点要求

(一)对互联网用户进行重新审核登记是加强互联网用户管理,确保信息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各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在规定期限内填好相关表格,积极配合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做好审核登记工作。

(二)请各部门于12月28日前完成相关表格填写报送工作。

(三)省政府各部门必须通过代理服务器接入环新发广场外网平台,其内部用户由本部门自行管理,并将内部用户IP地址等报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备案。在重新审核登记过程中,各部门要对内部用户和设备进行全面清理、登记,明确安全责任,采取安全措施,建立相关制度,整理并保管好文档资料。

(四)由省政府网站提供电子邮件服务的政府部门,由各部门统一组织登记,并填写《省政府网站电子邮箱登记表》报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备案。

(五)在互联网用户重新审核登记期间,不受理新增互联网用户的申请登记业务。




吉林省人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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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登记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促进本省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市场,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场地和设施,供若干经营主体使用,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包括各类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生产要素和特种商品市场。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市场,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登记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市场的开办、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查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开办市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开办市场的申请书。
(二)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的文件。
(三)开办市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土地使用证副本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证件联合开办的市场,除提文前款规定的文件、法律外,还应提交联办协议书。
第六条 市场登记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市场的名称、类别、地址、占地面积和主要设施。
(二)开办单位。
(三)市场建设投资金额。
(四)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登记中的分工是:
(一)国家、省所属的单位开办的市场,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二)省辖市(地区)所属的单位开办的市场,由省辖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三)县(市、区)和乡(镇)所属的单位开办的专业、批发市场,由省辖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他市场,由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办的市场,由其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手续,应自接到全部文件、证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发给《市场登记证》;不予登记的,用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 市场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在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辖的行政区域内享有专用权。其他单位不得采用同一名称申请市场登记。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开办的市场,应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市场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市场迁移、合并、分立或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开办单位应事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市场自行关闭或被撤销时,开办单位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较大的市场,可派驻监督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未办理市场登记手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二千元至一万元罚款,并限期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未办理市场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993年7月30日

关于总局内设机构调整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5〕90号




关于总局内设机构调整的通知
  

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根据中央编办批复精神,对总局内设机构作如下调整:

  一、自然生态保护司加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生物多样性保护办公室”牌子。

  二、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司更名为核安全管理司,并加挂“辐射安全管理司”牌子。

  特此通知。

  

  二○○五年八月三日

主题词:环保 机构 调整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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