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12:23:00  浏览:86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府办发〔2005〕64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五年十二月七日

  
  鹰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赣编发[2004]2号)文件精神,成立鹰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为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有关行业、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指导协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或参与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职责范围内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
  (三)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行业、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四)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一般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批复工作,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或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五)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使用及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安全工作。
  (六)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以及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组织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市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作业人员除外)的培训、考核工作和有关企业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发证及注册安全主任的安全资格审查工作。
  (八)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危险源的监控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安监局设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培训教育中心)
  (二)业务一科
  (三)业务二科
  (四)综合科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三、人员编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纪检监察编制2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2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由副局长兼任。科级职数5名,监察室主任由科长兼任。
  四、其他事项
  安全生产监察支队为其下属正科级事业单位。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企[2001]7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905号)下发后,对于健全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规范国有企业审计行为,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现就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有关备案及审计报告的管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有关事项的备案问题
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直接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公司,其确定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报告,应当向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具体要求如下:
1、直接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当在12月31日之前,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备案报告,说明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确定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约定的审计范围、企业集团审计组织方式、审计收费情况等。
2、企业集团公司在办理备案中,应当填报《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备案表》(详见附件),列明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及其纳入合并范围的全部子公司有关委托审计情况,作为备案报告的附件。
3、主管财政机关受理企业备案的机构为主管财政机关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机构。企业备案时,应将《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备案表》同时抄送主管财政机关负责年度会计报表管理的机构。企业备案后,对备案的内容在以后年度如有变化的,应当按照上述第1、2项的要求重新备案。
4、直接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当在次年4月20日以前分别向主管财政机关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机构和负责年度会计报表管理的机构报送审计报告。对于审计报告属于保留意见,或者拒绝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类型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当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要求相应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财政机关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机构。
二、关于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处理
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的,企业应当对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提出财务处理或账务调整的意见。
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如果存在分歧意见,主管财政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会计制度的规定,就企业财务处理或财务调整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企业对主管财政机关的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三、关于拒绝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处理
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报告出具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企业应当陈述有关年度会计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
主管财政机关可视企业的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资产清查,或者进行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财政监管
主管财政机关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机构对企业备案的资料和报送的审计报告,应当进行认真审核,加强监管,并配合主管财政机关监督检查机构对企业依法进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1、企业委托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主管财政机关应当责令企业重新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披露事项不能满足《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的,退回企业补充资料,或者责令重新委托审计。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表,存在内容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责令企业重新委托审计。
4、在审计过程中,企业不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其相关资料,或者不给予有效配合,导致注册会计师不能有效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从而影响审计报告的出具及其使用的,责令企业限期重新实施审计。
以上退回企业补充资料或者责令重新审计的,审计报告应当自退回之日起两个月内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五、关于国有企业年报审计的法律责任
主管财政机关在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的监管过程中,对违规、违法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注册会计师,可以按规定停止其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业务,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拒绝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在审计中不提供资料或者不配合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主管财政机关可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中国证监会
证监发[2001]47号



第一条 为加强上市公司监管,促进上市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工作。
中国证监会主管业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直接约见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主管业务部门以下统称为“中国证监会”。)
第四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约见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
(一)严重资不抵债或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拍卖导致公司失去持续经营能力的;
(二)控制权发生重大变动的;
(三)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承诺事项的;
(四)公司或其董事会成员存在不当行为,但不构成违反国家证券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为确有必要的。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约见上市公司董事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中国证监会认为有必要约见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时,应当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中国证监会约见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时,应确定主谈人员和记录人员,谈话使用专门的谈话记录纸(谈话记录格式附后)。谈话结束时应要求谈话对象复核、签字。
(三)中国证监会根据需要决定谈话时间、地点和谈话对象应提供的书面材料,并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该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谈话对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事先报告,经同意后委托相应人员代理。中国证监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其他有关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参加谈话。谈话对象不得无故拒绝、推托。
(四)中国证监会在约见谈话时,主谈人员应确认谈话对象的身份,宣布谈话制度、谈话目的,告知谈话对象应当真实、完整地向主谈人员说明有关情况,并对所说明的情况和作出的保证承担责任。
(五)谈话对象应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解释,并提供相应说明材料,对公司情况说明不清、说明材料欠完备的,应当限期补充,谈话对象不得作出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
第六条 经中国证监会两次书面通知,谈话对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谈话,中国证监会将对其进行公开批评。
第七条 谈话对象对谈话所涉及的重要事项说明不清,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在限期内又未能进行充分补充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其进行公开批评。
谈话对象在谈话中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中国证监会将视其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的谈话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在谈话中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许可,参加谈话人员不得透露与谈话结果有关的任何信息。
第九条 谈话对象应当根据谈话结果及时整改,纠正不当行为,中国证监会将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为谈话和整改情况建立专项档案,做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及其他高管人员是否忠实履行职务的记录。
第十一条 在执行谈话制度中发现上市公司或高级管理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查处。谈话记录将作为进一步调查的证据。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3月19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