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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14:10  浏览:84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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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

银发〔2006〕95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管理信用评级工作,规范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信用评级执业行为,促进信用评级业的健康发展,现就信用评级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对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从事金融产品信用评级、借款企业信用评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业务的管理和指导。

二、信用评级机构应拥有相当的有一定经验的金融、会计、证券、投资、评估等专业知识的专业评估人员。

三、信用评级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管理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

(二)公司章程;

(三)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四)信用评级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五)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六)经物价部门核定或备案的收费标准;

(七)办公场所及组织机构的设置情况;

(八)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指副总经理以上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简历及有关资料。

四、信用评级机构应具备以下信用评级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一)信用评级程序细则;

(二)信用评级方法规则;

(三)专业评估人员执业规范;

(四)信用评级报告准则;

(五)信用评级工作实地调查制度;

(六)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管理制度;

(七)跟踪评级及复评制度;

(八)防火墙制度、回避制度等避免利益冲突的相关制度;

(九)业务信息保密制度;

(十)违约率检验制度;

(十一)信用评级结果公示制度。

五、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信用评级业务;

(二)根据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设定信用评级方法体系,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确定被评对象的信用等级;

(三)严格依据公开的评级方法和程序,独立地开展信用评级工作,保证评级的公正性、一致性、完整性,信用评级结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四)信用评级机构和评估人员如与被评对象有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信用评级机构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对信用评级要素、标识及含义的要求(见附件),在对债务人主体的财务状况、风险管理、经营能力、盈利能力等整体信用状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债务的违约可能性及清偿程度进行综合判断,并以简单、直观的符号表示信用等级。

七、信用评级机构应遵循以下信用评级程序:

(一)被评对象与信用评级机构当事双方签订评级合同,支付评估费。

(二)被评对象按合同规定向信用评级机构提供所需的真实、完整的有关资料、报表。

(三)信用评级机构收到被评对象提供的资料、报表后,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按有关规定进行详细审核,并就被评对象经营及财务状况组织现场调查和访谈。

(四)信用评级机构综合搜集到的与被评对象有关的信息资料,经加工分析后提出信用评级报告书。

(五)信用评级机构召开内部信用评级评审委员会,评定等级。

(六)如被评对象有充分理由认为评级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可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信用评级机构提出复评申请并提供补充资料,复评次数仅限一次;首次评级后,信用评级机构应将评级结果书面告知被评对象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七)拟发行债券的信用评级结果由债券发行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国内有关媒体上公告。借款企业和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结果,由信用评级机构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将其信用等级在国内有关媒体上公告。

(八)信用评级机构在债券存续期和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应进行跟踪评级。跟踪评级结果与公告结果不一致的,由信用评级机构及时通知被评对象。信用评级机构应将变更后的债券信用等级在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并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变更后的借款企业信用等级和担保机构信用等级,信用评级机构除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外,还应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将其信用等级在国内有关媒体上公告。

八、信用评级机构及其评估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资料;

(二)对本机构的股东及有利益关系者进行评级;

(三)同被评对象合谋篡改评级资料从而歪曲评级结果;

(四)以承诺、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承诺高等级、压价竞争、诋毁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进行恶性竞争;

(五)未经被评对象的同意将有关评级资料和信息向社会公布或泄露他人,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为委托人提供担保;

(七)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与信用评级业务有利益冲突的兼职业务;

(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九、信用评级机构应就评级资料建立数据库并进行永久保存。

十、信用评级机构应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信用评级机构统计报表、信用评级报告全文、跟踪评级安排及跟踪评级报告等材料。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以违约率为核心考核指标的检验体系,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进行验证,并向社会公示评级违约结果。

信用评级机构应按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违约率统计所需的信息,包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贷款卡号等。

十二、对信用评级机构不遵守评级程序、恶性竞争、评级诈骗、以级定价或以价定级等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将向社会公开披露,并中止违规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信用评级业务。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将本指导意见转发给辖区内信用评级机构、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和各金融机构,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辖区内信用评级机构遵照执行。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件:信用评级要素、标识及含义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信用评级要素、标识及含义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产品信用评级要素、标识及含义:

(一)对金融产品发行主体评级应主要考察以下要素:宏观经济和政策环境,行业及区域经济环境,企业自身素质,包括公司产权状况、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经营状况、财务质量、抗风险能力等。对金融机构债券发行人进行资信评估还应结合行业特点,考虑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等要素。

(二)对金融产品评级应包括以下要素: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概况、可行性、主要风险、盈利及现金流预测评价、偿债保障措施等。

(三)信用等级的划分、符号及含义:

1.银行间债券市场长期债券信用等级划分为三等九级,符号表示分别为:AAA、AA、A、BBB、BB、B、CCC、CC、C。等级含义如下:

AAA级:偿还债务的能力极强,基本不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极低。

AA级:偿还债务的能力很强,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不大,违约风险很低。

A级:偿还债务能力较强,较易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较低。

BBB级:偿还债务能力一般,受不利经济环境影响较大,违约风险一般。

BB级:偿还债务能力较弱,受不利经济环境影响很大,有较高违约风险。

B级:偿还债务的能力较大地依赖于良好的经济环境,违约风险很高。

CCC级:偿还债务的能力极度依赖于良好的经济环境,违约风险极高。

CC级:在破产或重组时可获得保护较小,基本不能保证偿还债务。

C级:不能偿还债务。

除AAA级,CCC级以下等级外,每一个信用等级可用“+”、“-”符号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

2.银行间债券市场短期债券信用等级划分为四等六级,符号表示分别为:A-1、A-2、A-3、B、C、D。等级含义如下:

A-1级:为最高级短期债券,其还本付息能力最强,安全性最高。

A-2级:还本付息能力较强,安全性较高。

A-3级:还本付息能力一般,安全性易受不良环境变化的影响。

B级:还本付息能力较低,有一定的违约风险。

C级:还本付息能力很低,违约风险较高。

D级:不能按期还本付息。

每一个信用等级均不进行微调。

二、借款企业信用评级要素、标识及含义:

(一)信用评级机构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应主要考察以下方面内容:

1.企业素质:包括法人代表素质、员工素质、管理素质、发展潜力等;

2.经营能力:包括销售收入增长率、流动资产周转次数、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

3.获利能力:包括资本金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销售利润率、总资产利润率等;

4.偿债能力: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流等;

5.履约情况:包括贷款到期偿还率、贷款利息偿还率等;

6.发展前景:包括宏观经济形势、行业产业政策对企业的影响;行业特征、市场需求对企业的影响;企业成长性和抗风险能力等。

(二)借款企业信用等级应按不同行业分别制定评定标准。

(三)借款企业信用等级分三等九级,即:AAA、AA、A、BBB、BB、B、CCC、CC、C。等级含义如下:

AAA级: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具有最大保障;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不确定因素对经营与发展的影响最小。

AA级: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很强;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不确定因素对经营与发展的影响很小。

A级: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的偿还能力较强;企业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未来经营与发展易受企业内外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会产生波动。

BBB级: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偿还能力一般,目前对本息的保障尚属适当;企业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未来经营与发展受企业内外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会有较大波动,约定的条件可能不足以保障本息的安全。

BB级:短期债务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偿还能力较弱;企业经营与发展状况不佳,支付能力不稳定,有一定风险。

B级:短期债务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偿还能力较差;受内外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企业经营较困难,支付能力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风险较大。

CCC级:短期债务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偿还能力很差;受内外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企业经营困难,支付能力很困难,风险很大。

CC级: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的偿还能力严重不足;经营状况差,促使企业经营及发展走向良性循环状态的内外部因素很少,风险极大。

C级:短期债务支付困难,长期债务偿还能力极差;企业经营状况一直不好,基本处于恶性循环状态,促使企业经营及发展走向良性循环状态的内外部因素极少,企业濒临破产。

每一个信用等级可用“+”、“-”符号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但不包括AAA+。

三、担保机构信用评级要素、标识及含义:

(一)信用评级机构对担保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应主要考察以下方面内容:

1.经营环境:主要包括宏观和地区经济环境、行业环境、监管与政策、政府支持等;

2.管理风险:主要包括管理层、专业人员等人力资本、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和运营体制;

3.担保风险管理:包括担保政策、策略与原则,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程序,实际运作情况;

4.担保资产质量:包括担保资产信用风险、集中程度、关联担保风险,并根据各方面的情况对未来的担保风险进行预测;

5.担保资本来源与担保资金运作风险:包括担保资本补偿与增长机制、担保资金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等;

6.偿债能力与资本充足性: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货币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等。

(二)担保机构信用等级的设置采用三等九级。符号表示分别为:AAA、AA、A、BBB、BB、B、CCC、CC、C。等级含义如下:

AAA级:代偿能力最强,绩效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极强,风险最小。

AA级:代偿能力很强,绩效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很强,风险很小。

A级:代偿能力较强,绩效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较强,尽管有时会受经营环境和其他内外部条件变化的影响,但是风险小。

BBB级:有一定的代偿能力,绩效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一般,易受经营环境和其他内外部条件变化的影响,风险较小。

BB级:代偿能力较弱,绩效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较弱,有一定风险。

B级:代偿能力较差,绩效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弱,有较大风险。

CCC级:代偿能力很差,在经营、管理、抵御风险等方面存在问题,有很大风险。

CC级:代偿能力极差,在经营、管理、抵御风险等方面有严重问题,风险极大。

C级:濒临破产,没有代偿债务能力。

除CCC级以下等级外,每一个信用等级可用“+”、“-”符号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但不包括AA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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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县、社两级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县、社两级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80年7月4日福建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选举机构及其任务
第二章 代表名额
第三章 选区划分
第四章 选民登记
第五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章 投票选举
第七章 附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称《选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县、社选举试点工作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选举机构及其任务
第一条 根据《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公社、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由同级党、政、军、群众团体负责人,各条战线的先进模范人物和知名人士等13至17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在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之前,选举委员会的成员,由本级革命委员会邀请各有关方面负责人民主协商产生,经革命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选举委员会下设精干的办事机构,办理日常工作。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选举委员会,在各人民公社、镇、街道设立选举办事处,各选区成立工作组。
第二条 人民公社、镇选举委员会由9至13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产生的办法及办事机构,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一条精神办理。
县选举委员会设在人民公社、镇的办事处和选区的工作组,应同时承担人民公社、镇选举委员会办事机构和选区工作组的工作。
第三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人民公社、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的领导。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公社、镇选举委员会同时受上一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
第四条 选举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选举法》,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具体任务是:制定选举工作计划,部署、检查、指导、总结选举工作;组织干部、群众学习《选举法》,宣传《选举法》;划分选区,登记选民,审查和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
;分配代表名额,组织选民讨论,协商、推荐代表候选人,根据多数选民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规定选举日期,组织投票选举,根据《选举法》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予宣布;管理选举经费。

第二章 代表名额
按照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并且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原则,确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及其比例。
第五条 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人口不足200,000的,选代表250至300名;人口超过200,000不足400,000的,选代表300至400名。
第六条 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人口不足100,000的,选代表100至150名;人口超过100,000不足200,000的,选代表150至250名;人口超过200,000不足300,000的,选代表250至350名。
第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人口不足100,000的,选代表150至200名;人口超过100,000不足200,000的,选代表200至250名;人口超过200,000不足300,000的,选代表250至350名;人口超过300,000不足50
0,000的,选代表350至450名;人口超过500,000不足700,000的,选代表450至500名;人口超过700,000不足1,000,000的,选代表500至550名;人口超过1,000,000不足1,200,000的,选代表550至600名;
人口超过1,200,000的,选代表不超过700名。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代表名额,分别报地区行政公署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定,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人民公社、镇一般选代表150至200名;人口特多的,所选的代表不超过300名;人口特少的,所选的代表不少于50名。
人民公社、镇的代表名额,报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定,在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之前,报县(市)选举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少数民族代表的产生,应按《选举法》第四章有关规定的精神办理。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公社、镇选举委员会,对散居和聚居于境内的少数民族应选代表的名额,应统一考虑。
第十条 根据《选举法》第五条规定,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人民解放军选举出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应按总政治部〔1980〕政组字第48号关于试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代表比例。各地可参照历届人民代表大会各方面代表的比例,按现有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爱国人士、干部、人民解放军、台籍同胞、归侨、侨眷以及其他劳动人民的实有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各方面代表的适当比例。在代表总数中,非党代表不少于35%,妇女代表不
少于20%。

第三章 选区划分
第十二条 选区划分的原则,应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选举的组织工作,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和代表联系选民,便于选民监督代表和罢免代表。
在农村,一个生产大队按人口比例能产生一名以上代表的,可单独划分一个选区;不能产生一名代表的,可与邻近的生产大队联合划为一个选区;少数偏僻的生产大队、居住分散的,也可以单独划为一个选区。
在城镇,按人口比例能产生一名以上代表的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可单独划为一个选区;不能产生一名代表的,可按系统、行业划分选区。居民可以居委会为单位划分选区,也可以同邻近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合并划为一个选区。
第十三条 户口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的中央、省、地属单位,参加所在地的选举,能产生一名以上代表的,可单独划分选区;不足产生一名代表的,可与邻近的单位联合划分一个选区,或列入就近选区。有的单位,领导机构与分支机构分散数地,应分别参加户口所在地选举,不
得跨县、跨市划选区。
人民公社、镇的选区划分,可参照上述选区划分原则,因地制宜,以生产大队、生产队或自然村为单位划分选区。
在选区内,可划分若干选民小组,民主推选正、副组长。

第四章 选民登记
第十四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除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有关规定不予登记的外,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应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计算年满十八周岁的时间,以当地进行选举的日期为准;用农历计算出生日期的,应按公历换算。
第十六条 登记选民,对不列人员可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办理:
正式职工、计划内临时工和经批准的合同工,在现工作单位所在选区登记,以单位花名册为依据;
城镇居民和人民公社社员,在现居住地所属选区登记,以户口为依据;
凡定居城镇和农村的无户口的外来人口,经取得原籍身份证明,可在现居住地所在选区登记;
临时外出从事副业生产、当保姆、投亲靠友等人员,在本县、市范围内的,由户口所在地证明,在现居住地所在选区登记,在外省、外县的,由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
户口已迁到农村仍在城镇居住的下乡知识青年,和嫁到城镇户口仍在农村的妇女,应在户口所在地登记,加要求在现住地选区参加选举,必须取得户口所在地生产大队证明,方可在现居住地登记。
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但在选举期间精神正常的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给予登记。

对于出现的其他情况,县选举委员会可参照有关规定酌情予以处理。
选民登记只解决选举权问题,不解决户口问题。
第十七条 在选民登记中,对下列人员不予登记: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虽经宣判,但不剥夺政治权利的已决犯,如获准保外就医、监外执行者,应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
一切在关押中(包括在监狱、劳改队、场及看守所等)未经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已决犯和关押中的未决犯(包括刑事拘留的),均应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
第十八条 登记好选民以后,由本级选举委员会将审查合格的选民名单,以选区为单位张榜公布,同时在选民小组口头宣布。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按《选举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五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第十九条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要注意他(她)们的先进性和广泛的代表性。要推荐那些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人民,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热心四化建设,作风正派,为群众所信任的人为代表候选人;同时注意到各条战线、各个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第二十条 代表候选人提名工作,一般可分两步进行:
第一步,发扬民主,广泛推荐。由选民小组组织选民,按照选举委员会分配的代表名额,充分酝酿,提出名单;党组织、群众团体也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提名推荐。选区汇总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各候选人情况,报本级选举委员会于选举日前二十天公布。
第二步,反复协商,好中选优。选区根据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二分之一至一倍的要求,组织选民小组进行讨论;选区按选民小组讨论的情况,召开有关单位负责人、选民小组长和选民代表(各小组一至二人)的联席会议,协商提出初步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再回到选民小组征求
选民意见,最后由选区按照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报本级选举委员会于选举日前五天公布。

第六章 投票选举
第二十一条 根据《选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各选区应设立投票站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各选区应根据选民的居住状况和便于选民参加投票选举的原则,确定合适的选举方式。
第二十二条 投票时,凭选民证领取选票。为使老弱病残者以及因特殊情况不能离开工作岗位的选民行使民主权利,可设立流动票箱。
第二十三条 选区的投票站或选举大会由选举委员会派人主持。
选举大会主要议程,应包括主持人讲话,报告本选区选民数、选民实到人数,宣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和候选人产生经过,说明应选代表的名额以及投票选举注意事项等。然后检查票箱、发票、投票。
第二十四条 选票上正式候选人名单的排列,以姓氏笔划为序。
第二十五条 选民选举时确实不能回来的,可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事先须经选举委员会认可。
第二十六条 为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选举过程中,如发现破坏选举行为者,应按《选举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选举结束后,各选区应将选举结果报送选举委员会,经确定选举有效后予以公布。
当选的代表,由选举委员会颁发当选证书。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组织代表小组,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后施行。



1980年7月4日

关于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考核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适应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全面提高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水平和干部队
伍的政治、业务素质,我部研究决定,从2002年起,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中开展以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为目的的业务素质考核工作。现将《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业务素质考核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素质考核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各级
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加强宣传教育,让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全体工作人员理解、支持和主动参与业务素质考核工作。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开
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鼓励工作人员参加政治和业务学习,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要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的沟通,争取支持和指导。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工作中出
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具体的解决措施,不断改进和完善考核办法,推动这项工作的顺
利实施。各地开展业务素质考核工作的进展情况要及时向部里报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素质考核工作意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各项社会保险政策的前
沿阵地,是直接为广大保障对象提供服务的窗口单位,干部队伍的素质和服务质量状况将直
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政府的形象。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深入发展,全国县级以上养老、
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任务越来越重,对工作人员业务素
质的要求越来越高。为切实改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实现
干部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现就开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考核工作提出以下
意见:

一、考核范围

此次业务素质考核的范围为省级以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其中包括: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简称A类,其中A1类为省级经办机构负责人;A2类为地、
市级经办机构负责人;A3类为县(市)级经办机构负责人)。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部门负责人(简称B类:其中B1类为财务部门负责人
;B2类为信息、计算机管理和统计部门负责人;B3类为审计、稽核部门负责人;B4类为养老
、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业务部门及其他综合部门负责人)。

(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般工作人员(简称C类:其中C1类为财务部门一般工作
人员;C2类为信息、计算机管理和统计部门一般工作人员;C3类为审计、稽核部门一般工作
人员;C4类为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业务部门及其他综合部门一般工作人员)。

二、各职级应具备的条件

(一)政治素质: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坚持四
项基本原则,认真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
国家法律、法规,热爱社会保险工作,廉洁奉公,严守党纪、政纪,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
服务奉献精神。

其中A类人员应掌握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并具备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学历要求:大专及大专以上。

现有A2、A3、B类人员中,40岁以下、学历低于大专的,应于5年内达到,5年后仍未达
到大专以上学历水平的,一般应调离现岗位。C类人员中的窗口服务、后勤人员,学历应不
低于高中或中专。

新招聘、调入的A、B类人员应具备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新录用、调入C1 、C3类人员
应具备会计、审计、财政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C2类人员应具备统计、计算机
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C4类人员应具备经济类、社会保障、法律、社会学、人口
学、精算、统计、计算机、信息应用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

(三)专业知识:

A类人员:全面掌握社会保险理论知识及管理等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熟悉社会保险现行
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在社会保险中的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

B类人员:全面了解社会保险理论知识,深入掌握本部门业务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理论、现
行法律法规条文,并对本部门业务对应的社会保险领域有一定的研究,一般掌握与本部门业务
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具备组织开展本部门业务工作的基本技能。

C类人员:基本掌握社会保险理论知识、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学科知识。此外,C1类人员应
较深入掌握社会保险会计知识、有关会计科目的含义,熟练编制、汇总会计报表,熟悉国家的
有关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C2类人员应较深入掌握社会保险统计知识、有关统计科目的解释,
熟练编制、汇总统计报表;C3类人员应较深入掌握社会保险审计知识,熟悉社会保险会计知识
、会计工作和各类会计报表,熟悉企业会计工作,具备开展社会保险审计工作的基本技能;C4
类人员应较深入掌握所在部门的专项社会保险知识,了解统计、会计报表有关指标、科目的含
义,了解和基本掌握一定的社会保险统计和会计知识。

(四)办公技能:

A类人员:了解计算机的应用,了解WORD、EXCEL、POWERPOINT等常用办公用软件的基本操
作。其中,A1类人员应了解国际互联网的基本常识。

B类人员:较熟练使用WORD、EXCEL、POWERPOINT等常用办公用软件,一般掌握国际互联网
的基本操作(县级机构暂不要求)。

C类人员:熟练使用WORD、EXCEL、POWERPOINT等常用办公用软件,一般掌握国际互联网的
基本操作、熟练收发电子邮件(对县级机构暂不要求)。此外,C1类人员应熟练使用社会保险
会计报表编制软件;C2类人员应熟练使用社会保险统计报表编制软件。

(五)专业技术资格:

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和总工程师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及其他条件。

B1类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正职应具有会计专业或审计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副职
应至少具有会计专业或审计专业初级技术资格;

B2类正职应具有统计专业中级技术资格或工程师职称,副职应至少具有统计专业初级技术
资格或助理工程师职称或具有计算机二级水平证书;

B3类正职应具有审计专业、会计专业或经济类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副职应至少具有审
计专业、会计专业或经济类其他专业初级技术资格;

B4类正职应具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副职应至少具有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相关专业初级技术资格。

C1类人员应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C2类人员应具有计算机一级证书;C3类人员应具有审
计专业或会计专业初级技术资格。省、地级机构中的C类人员,凡符合专业技术资格全国统一
考试条件的,应至少具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专业初级技术资格,其中,C1类人员应具有会
计专业初级技术资格; C2类人员应具有统计专业初级技术资格或助理工程师职称。

三、考核内容及方式

(一)业务素质考核的方式实行考试和考核相结合。

(二)业务素质考试内容原则上分应知、应会两部分。应知是指对社会保险基本理论、法
律法规知识的考核;应会是指对计算机办公软件WORD、EXCEL、POWERPOINT及INTERNET的基本操
作的考核。

(三)考试分普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统计和会计六个考试科目,分A、B、
C三个等级。A类人员加考专业论文一篇。

(四)考试比重:A类人员为应知部分50%,论文20%,应会部分30%。

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内设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及一般工作人员,应知、应会
比重为60%和40%,应知部分突出考核应考科目内容。统计、会计人员增加对统计报表、会计报
表中重要指标或会计科目的考核,应知比重为:社会保险知识40%,统计报表、会计报表中重
要指标或会计科目的考核20%,应会比重为40%。审计人员,社会保险知识40%,社会保险审计知
识20%,应会比重为40%。

除内设业务部门外,其他内设部门负责人及一般工作人员应考普通类。普通类原则上对各
方面知识均衡考核,考试比重为应知部分50%,应会部分50%。

(五)考试以合格、不合格为基准,不计具体成绩。应知、应会分别计算。

(六)具有计算机一级及以上水平证书者,免考应会部分。

四、考核成绩的认定

(一)参加业务素质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制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考核证书》。

(二)业务素质考核的成绩进入本人档案,并作为上岗、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三)今后,凡没有取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考核证书》的,原则上
不得录用上岗。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可将有关业务素质考核材料呈送任免机构参
考。

五、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的考核工作,由劳动保障部人事教育司、社会保险
事业管理中心会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组织;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他人员及地县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部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督导。

(二)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考核的考试复习资料及试题,由劳动保
障部人事教育司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共同组织编写和拟定。

(三)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任职业务素质考试专项试题库,2003年7月1
日前实现由计算机随机命题,随时考试,随时给予成绩。

2001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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