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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行政执法事项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4:22:04  浏览:87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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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行政执法事项的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行政执法事项的规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48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行政执法事项的规定》已经2006年7月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蒋宏坤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条 了保障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关或者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二条 京市人民政府依法将限额以下外商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及解散、终止的审批权,委托南京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及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和江宁区政府(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使。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南京化学工业园区管委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关,依法行使与上述被委托机关同等的权限。

第三条 列事项由主管部门依法实行委托:

(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依法将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的出租汽车经营审批权、对出租汽车市场的监督管理权以及行政处罚权,分别委托江宁区交通局、浦口区交通局、六合区交通局行使。

(二)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将对货物招标投标市场的监督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委托南京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行使。

(三)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将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权、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权,委托南京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结算中心、南京市职业技术培训指导中心行使。

第四条 政执法委托应当签定书面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共同签订。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的名称、委托依据、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法律责任、委托时间等内容。

第五条 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必须在委托的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六条 托机关依法对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委托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16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授权市外经贸局等18个部门发放南京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企业批准证书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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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2004年3月16日)
  
深府〔2004〕69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和“增创新优势、走出新路子、实现新发展、办出新特色”的要求,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政府,务实高效、勤政廉洁的责任政府,行为规范、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在中共深圳市委(以下简称市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开展工作。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定,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思想、统一步调、统一口径”,自觉维护政府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条 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
   第七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八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在外学习、出国访问等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第十条 秘书长协助市长安排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局长、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
   审计局在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第十三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应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市委决定。
   第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事先征询市人大、市政协意见或者通过公示、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各部门提出的重大决策建议,涉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区的,应事先征求区人民政府意见;同时,一般应提供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
   第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建立反应灵敏、科学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和优化完善。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应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积极贯彻依法治市部署,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条 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与本市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及重大决策紧密结合,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修改或废止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修改或废止不适当的规章,确保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质量。
   第十八条 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涉及几个部门的许可事项,应由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市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建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充分。
   第二十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应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和技术审查,并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发布。
   第二十一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坚决贯彻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进综合执法。
  
第五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监察部门要充分履行行政监察职能,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推诿拖延、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因官僚作风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做到有错必究,有过必罚,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第二十四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实行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要通过新闻发言人、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市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工作中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和反馈。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应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接访制度,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对来信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答复。
第六章 向市委、人大报告工作和民主监督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实行市政府的重大事项向市委报告制度。市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涉及全局的改革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草案、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它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须向市委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相关决议、决定,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其质询。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其通报每个时期的工作部署。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提案和建议的办理工作,不断提高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办公会议制度。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总结市政府年度或阶段性工作;
   (五)审议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草案;
   (六)通报国内外形势。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讨论国务院及中央有关部门、省政府和市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本市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需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规章草案;
   (五)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它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后印发。会议文件及议题相关背景资料应于会前发放。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应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需由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要求的参会人员因故不能与会的,须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厅请假。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出席或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的参会人员会上发表的意见应代表本单位的意见。如发表与会前本单位的书面意见不同的意见,须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经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其授权的市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第三十八条 副市长分管的工作中,需要有关部门研究或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分管副市长召开办公会议解决;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开办公会议;也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召开会议协调解决。
   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或由受委托主持会议的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核报分管副市长签发。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办理的,由市政府办公厅按工作性质向主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并负责督办,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及时反馈。
   第四十条 会议纪要是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由市政府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遵照执行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做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
   第四十一条 精简和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的会议,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
   全市性大会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精减会议人员,压缩会议时间和控制经费开支。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二条 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的请示、意见、报告,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报。除市政府领导交办的、紧急重大的或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请示内容涉及其它部门职责,须先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应主动协商,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将各方理由依据列出,并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
   第四十四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或需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如需发文,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涉及临时性请款的公文,须先由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第四十五条 凡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送市长审批。规范性文件或其它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公文,应先转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
   第四十六条 向国务院、省政府、国家有关部门的请示、意见、报告,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其它事项,发布市政府规章、决定、命令,涉及全市总体规划、发展战略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公文,应报市长签署。
   第四十七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紧急事项发文,经授权后,可由常务副市长或其它副市长签发(上行文的签发人为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其中,以市政府名义发出的函件,可授权分管副市长、秘书长签发。
   第四十八条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提请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其中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出的函件,可授权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签发。
   第四十九条 领导同志审批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
   第五十条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上刊登。《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进一步精简公文,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积极推进计算机网络办公系统的应用,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九章 政务活动安排制度
   第五十二条 为保证市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业务会议以及其它事务性活动。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涉及外事、侨务、台务的接待事项,需要市领导出席的,应将接待计划分别报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外事、侨务活动,归口由市外(侨)办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台务活动,归口由市台办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市外(侨)办、台办审核时要从严把关。
   第五十四条 境内新闻记者要求采访市政府领导的协调、安排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和新闻办负责。境外新闻记者采访市政府领导的,归口市外办、新闻办、台办按有关规定把关,提出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厅协调。采访的组织工作由有关单位负责。
第十章 工作效能与纪律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各部门要切实落实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建立、完善督促检查机制。对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和市领导的重要交办事项,要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并反馈。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市长分管工作范围的,由分管副市长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工作和专项任务,由常务副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其它副市长负责协调,相关副市长配合。市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能。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各部门都要自觉服从全局利益,协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市长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向市委报告,并由秘书长通报市政府其它领导;副市长、秘书长离深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市政府其它领导同志。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深出差或休假,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请假。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实行领导工作岗位AB角制度。互为AB角的领导同志,其中一位出差、休假期间,由另一位代行职责。互为AB角的领导同志原则上不要同时出差,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出差的,由常务副市长代行职责。
   第六十条 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分管同一系统的副市长、副秘书长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应同时出访。
   第六十一条 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应努力学习理论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提高勤政、廉政、善政的水平。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应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应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
   第六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内容要精炼、简短。
   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务必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讲求行政成本,树立绩效观念,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中体现绩效原则。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带头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程序干预各类市场经营活动。


浅谈法院执行人员的语言修养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朱凯


语言是人类交际和交流思想必不可少的工具。从一定意义上讲,从事任何工作都离不开语言。特别是我们从事执行工作的法院干警,具备良好的语言修养,尤为重要。
首先,良好的语言修养,有利于干警准确地理解、运用国家有关法律、政策以及党的路线、方针,坚定干警的信念,增强干警的教育意识,从而提高执法工作的准确性,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在执行工作的实践中,很多实例证明,对于一些“执行难”的案件,往往是由于干警语言过于贫乏,加之工作方法简单粗暴,难于与当事人沟通,因而产生了抵触情绪和抗拒心理,其结果往往是既不能完成正常的执行工作,又降低了执行干警的威信。因此,一个成功的执行人员,一定要谙熟有关法律知识,要耐心地对当事人摆事实、宣传法律,使当事人了解执行的全过程,增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信任,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避免当事人产生急躁心理,使其能配合法院工作,促使其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同时,我们执行的对象有干部、工人、农民,他们之中有老同志,又有年轻人,有知识分子、又有文盲,半文盲,生活经历、知识结构、接受能力、性格特点都不相同,这就要求我们要因案而异,因人而异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同时要培养自己解说法律知识的能力,不断提高执行艺术。有的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思想觉悟不高,讲清法律具体规定的含义,而且讲透实质,深入浅出,会使当事人容易接受。恰当地运用语言艺术,“猝然临之而不惊,无故加之而不怒”,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循循善诱,多方位利用执行手段,使执行工作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其次,良好的语言修养,能够潜移默化地起到影响教育当事人的作用,从而提高执行的社会效应。
语言是执行人员开展执行工作的有力工具,执行案件大量的工作是运用语言工具说服当事人。因此,执行人员应注意提高语言的技巧和能力,提倡文明用语,要做到语言真实、合法、符合逻辑,同时要善于针对不同案件的不同当事人,当事人的不同心态和语言环境,把专业的法律术语通俗地表达出来,增强语言的说服力和感召力,避免把说服教育变成与当事人吵架,以致因语言粗俗低下而侮辱当事人。
“春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执行人员的文明行为、思辩的语言,会影响、净化当事人的心灵。应该发挥好这股力量的作用,加速执行工作的进程。
第三,良好的语言修养,有利于了解当事人的心理变化情况,及时把握时机,准确运用不同的执行手段,掌握执行的主动权。
针对一些“困难户”,通过与他们交谈,分析其“症结”原因,找准焦点,切中要害。有的被执行人无视法律和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抗拒执行的,表现出刁蛮、强横、强辞夺理,有的以企业分立、父子分家、夫妻离婚等手段,规避法律,逃避执行,表现出推诿、侥幸、一推了之等等。因此,执行人员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丰富阅历,培养自己敏锐的识别能力,在繁杂的社会现象中,去伪存真,“对症下药”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执法机关的威信。
第四,良好的语言修养,还表现在文字运用方面,并直接反映执行工作的质量。
文字是知识的载体,文字的端庄、严谨大方,能够产生巨大的人格力量,形成崇高的威信。
执行人员的文字能力,首先表现在司法文书的制作文献,必须是高度的准确、严密,又十分的精炼。另外,准确地使用法律术语,既能正确地表达法律规范的含义和内容,又能体现司法文书的文体特色。因此,规范的文字表达能力,是完成好司法文书的重要保证。它直接反映了执行工作的质量,应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其次表现在语言文字的综合能力方面,即善于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写出有一定水平的理论文章。
那么,执行人员的语言修养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呢?
一是良好的的语言能力。也就是“说”的能力,说话是人的本能,是沟通信息、人际交往的主渠道,同时又是一门语言运用的艺术。因此,说话必须经过严格的训练,才能掌握必要的技巧,把话说得清楚,说得巧妙。
二是严格的书面表达能力。即文字的书写和运用能力。文字是记录语言的符号,语言是思想的直接体现,文字不精确,归根到底要影响到思想的确切表达,因此,必须多方面的加强文字表达能力的训练。表现在司法文书的制作方面:首先,要符合文体规范;其次,语言要严密、符合逻辑规律;第三,文字表达要准确、严谨、书写工整、规范。
三是扎实的语文基础知识。即指文字知识,组织造句能力,句法功能,章法,风格,逻辑关系等等方面的内容。语文基本功是说话和写作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为学习其他学科创造必要的条件。
四是丰沛的文学修养。文学是用语言雕塑、描写的艺术。文学语言泛指报刊杂志,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书籍以及文学作品等所运用的书面语言。高尔基曾说:“文学的第一个要素是语言。”文学典范的语言来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因此,法院干警应广泛涉猎中外文学名著,从中汲取智慧的精华,使自己的语言不但做到准确、简洁、鲜明、生动,而且有鼓动力和节奏感,从而使被执行人不仅理解、信服,而且感动、遵从。
最后谈谈加强执行人员语言修养的途径和方法。
首先,不断学习社会知识和自然科学知识,提高执行人员的素质,是加强执行人员语言修养的根本。
执行人员的素质,决定了执行工作水平的高低,执行效率和效果的优劣。执行活动不同于案件的审判,当事人的的履行能力的认定、执行财产的追踪和查证、查扣物资的处理都是在较为复杂的社会环境中进行的。因此,要求执行人员要全面地熟悉了解有关法律知识和各项审判业务知识,具备丰富的社会知识和与执行工作相关的经济、金融、财会、房地产等其他业务知识。要具备“四个能力”,即:一、业务能力。指执行人员对党的各项政策、方针、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知识的掌握和运用能力。二、协调能力。是指执行人员在执行活动中针对工作联系面宽,面临矛盾和困难的情况下,坚持原则,讲求方法,及时有效地自理好内外、上下、左右方方面面工作关系的能力。三、控制和应变能力。是指执行工作中遇到干扰和阻力,关系复杂,情况多变,甚至遭受当事人辱骂围攻的情况下,敢于碰硬,善于自我调节,沉着冷静,把握工作节奏和进程,采取灵活措施和办法,控制事态发展,防止矛盾激化的能力。四、抵御能力。指执行人员在工作中善于冲破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和影响,坚持依法开展工作的能力。只有用丰富的知识武装头脑,培养自己较高的政治素质,就能够在语言交际中左右逢源,应付裕如。
其次,加强执行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形象教育,是提高执行人员语言修养的关键。
首先要从提高干警的思想认识入手,解决干警的模糊认识,加强政治学习,使干警懂得市场经济,转变思想观念树立服务意识,注重社会效果。其次,还要加强业务学习,做到懂法律、懂政策、懂管理、懂专业知识,提高业务素质。“热爱,是学习的母亲”。执行人员只有热爱自己的职业,并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才能产生巨大的学习积极性。
第三,加强领导,多方位强化语言训练,是提高执行人员语言修养的有效途径。
领导者本身应注重良好的语言修养,并充分认识到加强干警语言修养与提高执行质量之间的内在联系,从主观上重视语言训练工作,是开展语言教育工作的成功保证。
学习的方法有:一、集中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利用进修、培训以及自学等方式,有计划地进行全面系统地学习。二、处处留心,多方积累,多听多记,多注意周围成功的教育实例,广泛地向有经验的同事学习。三、结合实践,从严要求自己,使学有所用,学用相长,以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
总之,执行人员应广泛加强语言修养。用文明的语言、规范的行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困难的问题,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稳定进步而努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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